第1篇 管理规定办法格式
物业装修管理规定【1】
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本着加强小区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对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一、装饰装修报批程序
1、 申报前应备齐以下资料
■ 房屋的产权证明,非业主需出具业主授权书;
■ 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队资质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如属简单装饰装修,必须由业主出具装饰装修担保书后,可不提供资质证明等资料;
■ 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各立面图、水电施工图等资料。
2、 提供的资料送达管理处审查后,由业主或业主授权人填写《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表》。
3、 《装饰装修工程申请表》及施工资料交由管理处工程枝术人员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装饰装修。
4、 经审批同意后,装饰装修施工负责人与管理处签定《装饰装修责任书》。
5、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及保证金:管理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2元向管理处缴纳;押金由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10元向管理处缴纳(装饰装修骏工并经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无任何工程遗留问题,保证金可全额退还);
6、 管理处开出《装饰装修开工单》、《装饰装修责任牌》,施工单位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后可进行施工。
二、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 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7、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1、 业主或装饰装修施工队必须接受管理处对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2、 施工时间:中小工程30天,较大工程60天,如需延期,要办理延期手续并按5元/天补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每天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9:00,节假日不允许施工(办公楼除外)。
3、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队负责人应报告管理处和业主,由管理处和业主共同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4、 装修施工队如有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管理处有权作出相当的处理,业主应给予支持。
会议室管理规定【2】
1. 目的
为了加强会议室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管理保证各类会议顺利召开及相关工作开展有序使用,提高会议室的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公司会议室管理。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会议室的安排和管理,保证室内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3.2 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会议室的钥匙,会议室设施、卫生等管理。
4. 内容
4.1 会议室仅限于本公司用于举行会议,接待访客、商务研讨,招聘等工作,各部门安排的各种会议、工作需提前登记,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时间,避免发生时间冲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借他人使用,需通过申请经行政部同意方可。
4.2 各部门因公使用会议室,原则上须提前一天需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报备行政部,会议室使用遵循先全局性会议后各部门会议、先紧急性会议后一般性会议的原则。由行政部协调安排后,方可在公司前台处领取钥匙,并使用会议室。
4.3 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时,不得在会议室吸烟、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到其他同事正常办公。
4.4 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的过程中,必须爱护公物,保持会议室的整洁,用完后所有设备放置原位。会议室配置的影音设备由行政部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使用人员应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备,若发现使用部
门操作不当及人为造成损坏的,须追究当事的相应责任。
4.5 会议室内所使用设备、工具、办公用品未征得行政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拿出会议室或作为他用。若确因需要借用,必须征得行政部同意后方可动用,事后归还原处。
4.6 凡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会议室内席签摆放及座次的安排,行政部协助提供会议用品(包括茶叶、水果、面巾纸等),不得在会议室内随意乱贴乱画。
4.7 会议室的照明、空调、音像设备的使用及会务工作由会议室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负责,行政部协助指导使用。若主办会议部门要求悬挂会标,专题会议后应将会标立即撤销;若有其他特殊性要求,需提前申报,经行政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4.8 行政部按每周会议安排表提前准备好会议室,及时做好会议室内设施设备、会务方面的一切安排,安排清洁人员做好会议室整洁工作,保证桌椅排放整齐,地面干净整洁。并按会议需要备好茶杯,饮用水,会后及时打扫清理。
4.9 会议结束后,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室内桌面卫生清理和物品整理,并关好门窗、关闭空调、电器等设施设备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工作,并及时将会议室钥匙退回公司前台文员处,并由行政部人员核查使用后物品状况。如因与会人造成的损失将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4.10 行政部要每天做好会议室场地及消防安全、设备检查工作,保障各类会议、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2篇 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建立、健全船员档案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掌握船员技术状况,实现船员档案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船员档案是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在组织各类考试和核发各类别证件和其他一系列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表格等文件材料,是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活动的原始依据。
三、船员档案是由船员考试、适任证书签发、船员服务簿发放、海员专业训练、海员证签发等方面材料构成的。
四、船员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档案积累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和完整、准确、系统。
五、船员有关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要及时;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各项工作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六、船员档案分三个层次管理:
1.船员档案卡片是记载一个船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所持各类别证件的主要技术资历资料。用于检索和统计。卡片内容、规格全国统一。卡片排放顺序要考虑检索方便,各单位可自行选择。
2.注册登记簿是记载所签发证件的有关技术细节。用于查阅、核工业实和统计。注册登记簿内容全国统一。
3.档案,即船员档案的有关表格内容实行全国统一。
七、船员有关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海员证方面。有出国任务批件、出国政审批件、海员证缴销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2.专业训练方面。有主管机关的关于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工作的批准文件、验收报告、专业训练申请表、成绩单、签发合格证情况记载等有关材料。
3.船员服务簿方面。有船员服务簿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4.适任证书方面。有关考试发证申请、鉴定、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5.考试方面。有考卷记录、考场记录、考试成绩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八、船员档案必须有专门的储存场所,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九、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将有关内容按要求填写'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年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于次年1月31日前报船员考试发证主管机关。
十、档案管理现代化是加强管理工作、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档案。
十一、各考试发证机关要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应由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的并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3篇 配电设施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配电设施技术管理规定
(草案)
随着公司所辖公用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及小区低压配电设施的不断增加,给配电设施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公用配电设施的管理,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便于各部门在居民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设备选型、运行等各方面,统一标准、方便操作、规范管理,在借鉴其他单位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电力管理总公司《配电设施技术管理规定》。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实现“安全、持续、低耗、优质”的目标。
1、本标准适用于总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接管的城区居民小区的配电设施,包括:配电线路、环网柜、电缆分支箱、高压配电室等。配电线路所带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参照执行。
2、下列标准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定条文。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99-199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1-1996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5221-200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3、配电设施选址
1)设施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侧,设备运输方便。尽量避开污染源的上风;尽量避开污多尘、震动、高温和易积水等场所。根据需要考虑适当的发展
2)设施室内地面应不低于室外地面400mm,箱式设施室内地面应不低于室外地面800mm;应保证配电设施附近无垃圾、杂物,保证进出道路畅通。
4、设施结构要求
1)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宜为独立建筑物。布置紧凑合理,便于设备的操作、巡视、搬运、检修和试验,还要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2)进出设施所有门应向外开启,应采用安装角钢或槽钢门框门,应有把手、暗闩和锁具,暗闩和锁应防锈,箱顶为外延式,屋檐长度不小于200mm。
3)所有配线不得随墙壁明敷。
4)应配备电器设备专用化学灭火器等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排列整齐并在使用有效期内。
5)电缆沟内干净无杂物,沟内电缆放置在电缆支架上,电缆支架安装整齐,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
6)箱式设施的箱体为整体型箱壳,箱体中间为变压器室,两侧分别为高、低压开关室,低压室带操作走廊式。箱体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在运输、安装后不应发生变形。应力求外型美观、色彩与环境协调。
7)箱壳高、低压室应具有照明、散热通风、排气条件,高低压室湿度不应超过90%(25℃),变压器室应通风良好。箱壳应有防火、防尘、防晒、防雨、防锈、防小动物进入等措施或装置。
8)箱壳采用彩钢板材料时,箱体金属框架应有不少于2处良好的接地,有接地端子,并标明接地符号。对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或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5、配电网络部分要求
1)“线路环网柜”用于主干线路上与负荷联结的电力设备,其进出回路均设置负荷开关,出线侧增设高压熔断器。总回路数不超过五回,进线不超过二回。
2)进出线负荷开关使用sf6开关,进线额定电流630安培,母排按照额定电流630安培选择;出线选用200安培,出线熔断器选用额定电流一般不超过100安培,熔断管可根据所带实际容量选择。
3)负荷开关应配置辅助节点,并连接到二次端子排上。
4)负荷开关、接地开关、高压熔断器操作栓、电缆肘型肩头舱门之间应设置完备的“五防”闭锁措施。
5)对出线下侧故障的处理可利用拔下出线回路熔断器或解开出现电缆的方式确定明显断开点。
6)在现有空间内酌情增设置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到二次端子排上。
7)“线路电缆分支箱”主要用于分配电力到各个配电设施(电力变压器)的电力设备,出线以熔断器作为主要保护手段,即不具备线路控制功能,事故处理和检修时必须全部停电。可用于电力线路末端、线路环网柜下侧、线路环网柜之间直接分配负荷。一般为一进四出设置。
8)进线负荷开关选用sf6开关,额定电流200安培。
9)出线使用“y型”或“肘型”全绝缘、全封闭,带电可触摸电缆插头。出线熔断器的熔断管可根据所带实际容量选择。
10)每条线路所带环网柜一般不超过三台,即二个变电站出线回路带环网柜不超过六台。
11)电缆分支箱尽量靠近其电源环网柜。
12) 在环网柜和电缆分支箱内应安装故障指示器和带电指示器。
6、中压配电设置要求
1)仅为单进线单台变压器,且额定容量在630kva以下,宜由进线电缆头直接引入跌落式熔断器连接变压器,同时并联接入氧化锌避雷器,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位置应留有充足空间便于操作。
2)以下情况应选用中压负荷开关柜控制方式:
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或单台变压器额定容量在630kva及以上者;
双电源进线或环网接线方式;
对接线有特殊要求的配电室。
环网柜出线
电缆分线箱进线
3)高压室高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当采用进线双电源或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两回路电源一主一备,并安装闭锁装置以防环网运行。
4)配电变压器高压侧熔断器额定容量的选择应满足其上限开断容量与安装地点最大和最小短路电流相匹配的原则,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下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2~3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1.5~2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
5)变压器高压侧开关选择:额定容量小于800kva变压器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装置;800kva及以上变压器应采用断路器,配置保护,且充油变压器应设重瓦斯保护。
6)两配电室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装设断路器,设置保护,另侧装设负荷开关;当两侧能互供时,均应装设断路器,设置保护;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可采用带负荷开关。
7)断路器应选用本体和机构一体化的真空断路器,永磁或弹簧操作机构,具有手动、电动操作功能;负荷开关应具有手动、电动操作功能;互感器宜选用环氧树脂浇注全封闭式互感器;避雷器宜选用氧化锌避雷器。
8)普通中压开关柜应选用窄体箱型固定式金属封闭开关柜,防护等级不低于ip2*;开关柜应具备完善的“五防”闭锁功能。
9)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操作电源,采用交流可引自电压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安装在线路侧;大型配电室或有特殊要求的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10)中压开关柜外壳接地装置与整体接地网连接,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11)不同材质的导体连接应可靠过渡连接。
12)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应一致,导体应有相应相色标志的绝缘护套进行保护。(或喷刷绝缘漆)
13)所有电缆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埋地敷设的电缆应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的地方,使电缆不致受到损坏及腐蚀;埋地敷设的电缆尽可能选择最短的路径;埋地敷设的电缆尽量避开和减少穿越地下管道、公路、铁路、通讯电缆等)
14)高压进出线电缆使用高质量冷缩电缆头。(户内、户外高压进出线电缆的中间接头和终端头使用高质量冷缩材质)
6、变压器
1)配电变压器应采用节能型s11型变压器,变压器接线组别宜采用dyn11型。推荐采用非晶合金型变压器、曲折型变压器。
2)变压器容量按100、200、315、500、630kva考虑,不宜超过800kva。若需800kva以上容量,宜分解为两台相同变压器并列运行。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并列运行应满足并列运行条件。
3)进行变压器容量选择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居民用电户均不小于8kw(采用电取暖的小区,户均不小于10kw),商贸用电按建筑面积达到80w/m2;同时率取30%-40%进行计算.变压器经济运行容量为额定容量的30%~70%,如315kva以上变压器正常最大负荷超过额定容量的80%以上,315kva及以下变压器正常最大负荷超过额定容量的70%以上,应增设变压器布点或增容。
4)10kv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氧化锌避雷器,其接地装置与整体接地网可靠连接。变压器外壳与整体接地网可靠连接。接地网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4欧姆。
5)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必须与接地系统单独连接,禁止通过箱变外壳再与接地系统单独连接,室外部分以人不可触及的方式安装。
6)油浸变压器应固定在槽钢上,高于地面50~100mm,油坑内应填放厚度大于250mm的鹅卵石层,箱变可不设置鹅卵石层。
7)变压器高压接线端子和低压接线端子应采取绝缘防护处理。
8)变压器套管的穿心螺栓与引线的连接,必须采用双螺母将引线紧固,防止接点松动发热。或采用联结板连接
9)置于配电室内的非封闭式的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其他变压器装设固定金属围栏,围栏的高度不低于1.7m,采用火镀锌。
10)变压器外廓与遮拦、围栏的净距不应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变压器高压侧不宜面朝走廊。变压器名牌安装在走廊侧。遮拦外侧悬挂警示标志。
7、低压部分
1)低压配电柜优先选用抽屉式配电柜,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
2)变压器低压出线截面应根据变压器容量和负荷情况进行选择,优先选用铜导体,以满足负荷长期发展的需要。315kva及以上变压器低压出线应使用铜排出线。( 高、低压配电柜,配电室进、出线,配电室母线及出线都应使用铜排和铜芯电缆作为进、出线。)
3)配电室、站所用电源引自配电变压器220/380kv侧,应设专用开关。
4)低压配电柜低总开关和联络开关应选用高质量框架式万能断路器,断路器应具备三段电流保护,不配置漏电保护,不设置失压脱扣功能。
5)低压分路开关应选用高质量塑壳断路器,断路器具备过负荷、短路功能,不配置漏电保护,不设置失压脱扣功能。
6)配电室内电压监测装置、配网自动化、gprs装置应安装在配电柜内,严禁安装在配电室墙上或悬挂其他设备上。
8、分支线路
1)配电室t接点设备应对下户设备和线路起到拉合负荷、保护、隔离作用的同时,方便检修,减少停电范围,明确分界点。
2)变压器容量在500kva以下者,t接点安装跌落式熔断器、刀闸、避雷器、故障指示器各一组;变压器容量在500kva及以上者安装sf6断路器一台(带保护、定值可调),刀闸、避雷器、故障指示器各一组。
3)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下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2~3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1.5~2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
9、低压配电方式
若居民楼内的配电箱电表箱以及居民家中的配电箱有保护接地系统,低压配网系统可采用三相四线制或单相两线制,若无则采用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相制。
10、低压出线
1)每栋居民楼应设置配电箱,然后再向各楼道分支。配电室、站至居民楼配电箱均采用铜芯电缆,不采用架空线路。
2)出线电缆截面的选择以所带居民负荷电流来计算。居民楼配电箱的总开关具备过负荷、短路功能,分支开关不设置漏电保护,容量的选择以所带居民负荷电流来计算,以进口或合资品牌为主。
3)配电箱及电缆应可靠接地。
4)居民与商户混合建筑的,商户出线必须由配电室、站独立出线,不得与居民客户共同使用同一低压出线和电表箱。
5)配电箱、电表箱严禁安装于居民家及商户中,可设置于公共楼道内。
11、运行要求
1)公共配电设施外门上应有“止步、高压危险”标志;并有铝合金材料制作的配电室、环网柜等公共设施编号和名称。
2)变压器防护遮栏上应悬挂“高压危险,禁止靠近”的警告牌。
3)对辖区内运行的变压器每月检查,巡视一次,用电高峰期每两周检查巡视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填写好检查记录;
4)变压器运行在用电高峰期应用“专用仪表”检测三相电压,电流是否过高或过低,偏相,超负荷等,根据情况应及时调整电压或负荷,并填写好检测纪录;
5)观察变压器声音是否正常,器身温度是否过高。检查油位,油色是否正常,如:油位过低,及时补油,油色为深茶色应及时更换。
6)配电室、环网柜内应配备2个以上专业灭火器。
7)高低压配电柜应制作配电柜编号、名称以及柜内开关、接地刀闸,白底红字,字体均为楷体,长度、宽度依照高、低压柜编号、名称字数而定;低压柜每路出线开关上标明本路开关所控制负荷区域。
8)小区内所有高、低进出线电缆应悬挂电缆标识牌。标识牌应用计算机打印外加封塑,电缆标识牌为80mm×50mm。电缆标识牌上应标明线路名称、起止标志、电缆型号、长度及生产厂家。标识牌应用塑料绑扎带绑扎整齐,方向应朝向便于观察的方向。
9)配电室、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内应具备电气接线图,以及整个小区的电缆走径图。
7)居民楼内的配电箱、电表箱箱盖上均悬挂或喷涂设备名称即:**小区**号楼配电箱,**号楼*单元电表箱。
8)配电室、站根据低压出线开关数量,配置“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志牌。
12、停电、检修和维护
1)公司所属配电线路及串接于线路中的相关设备进行的大修、改造等计划检修工作,应列入月度停电计划,具体停电时间由分公司提出,随同月度工作计划报生产管理科、电力调度部门进行审批。
2)新建配电线路需停电接入已运行配电网络的,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月度计划要求时间向分公司提出停电申请,由分公司汇总后随同月度停电计划一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3)事故抢修或紧急缺陷消除,需要当日或次日对配电线路停电的,由线路队向调度员提出申请,调度员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涉及对用户停电的,应尽快通知客户服务中心。
4)配电设备的停电,无论是计划停电还是非计划停电,在停电前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同意后方可进行。
5)在狭小空间内的工作,必须保证在其范围内全部停电方可工作。既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内的工作应将该柜、箱全部停电;在箱式设施内工作必须将该箱体内全部停电;配电室低压侧工作,必须该端母线全部停电(抽屉内工作,可将抽屉取出后开始工作)
6)用户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应由用户自己进行,但是当停电操作需要借助公司所属设备(如电杆等)时,需征得配电工区同意后方可进行。
7)变压器常规检修包括:检查变压器高、低压套管处有无破埙,密封胶垫是否老化,断裂,变压器外壳有无渗,漏油等现象,如有渗漏油造成油位低,应及时加油,更换密封胶垫,清洗外壳等;
检查高低压套管处连接的铝排,接地线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现象应及时处理,检测接地极电阻是否良好;
8)辖区内对停用的变压器再次使用前必须进行设备投入前的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9)定期检查,维护,保养高压开关,检查手柄操作机构分、合闸及接地刀闸是否灵活,操作手推车的摇把工具要摆放整齐,不可丢失埙坏等。
10)直流控制屏要保持清洁卫生,仪表盘指针要清晰,准确,信号指示灯有无烧坏现象,如已烧坏应及时更换。
11)检修高、低压配电室停电时必须挂安全操作牌在操作手柄及转换开关上。
12)检查高压配电室房屋是否漏雨,应保持无垃圾,蜘蛛网等,门窗玻璃保持清洁,室内照明是否完好无缺。
13)认真填写检查,保养纪录,检查人在填写时,内容,日期,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4篇 龙湖地产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规定
龙湖地产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1、目的:规范项目移交流程。
2、适用范围: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业主办理交接房手续、进行物业管理的项目(不包括经营性项目)。
3、管理内容:
3.1移交手续:
3.1.1移交以书面手续为准,各分部工程按实物、资料、功能运行状态、清洁状态、是否提供技术培训、是否提供备用材料和专用工具等6方面办理移交。
3.1.2实物移交代表保管责任移交。
3.1.3项目移交开始后,物业公司不能拒绝接受实物移交,但施工方频繁进出、小区日常管理方式难以进行实物保管的情况除外(主要指设施设备)。
3.1.4物业公司接管项目现场、功能系统投入运行不表示分部工程已经移交。
3.2分部工程类别
3.2.1建筑土建:可按施工标区分类说明
3.2.2门窗:
3.2.3给排水:可按室内给排水、室外给排水、游泳池系统、消防供水系统等分类说明
3.2.4强电:可按变配电室、供电线路、备用电源、照明、防雷等分类说明
3.2.5弱电:可按安防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门禁系统、车管系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网络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分类说明
3.2.6通风和空调:可按送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系统等分类说明
3.2.7燃气系统
3.2.8电梯:可按井道、设备等分类说明
3.2.9园林景观:可按绿化、硬铺、水景、小品、围墙、游泳池、网球场等分类说明
3.2.10小区标识:可按楼栋标识、道路标识、车库标识、文化用语牌等分类说明
3.2.11小区物管服务场地:可按物管用房、保安亭、垃圾站等分类说明
3.2.12小区休闲设施和服务设施:可按休闲设施、大堂家具、垃圾桶等分类说明
3.3移交时间:
3.3.1标准:项目对外交付时间前5周开始,前1周结束,工作周期4周(在不影响项目对外交付的前提下,按施工进度计划移交,但晚于本标准的情况除外)。
3.3.2'项目对外交付时间':销售房特指与业主约定的交付时间,以营销部通知为准。
3.4移交准备
3.4.1综合检查
第5篇 员工请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第6篇 西餐厅管理规定办法
上周末,我去一间熟悉的西餐厅吃晚饭,发现餐厅内部刚装修过,餐厅服务生的装束也有所改变。我发现服务生们上衣夹克的口袋里都多放了一把勺子。
于是我叫来相熟的亨利,向他打听最近的变化。亨利告诉我,餐厅老板最近请了埃森哲公司作业务流程重组的咨询,以改进餐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埃森哲的咨询顾问经过两个礼拜的现场工作,发现33.333%的餐桌在就餐过程中都会发生一次勺子掉在地上的情况。而以往服务生需要单跑去厨房一次给客人换干净勺子。如果在服务生的夹克口袋里放一把备用勺,则他们不必单独跑一次厨房,可以在下次上菜时顺路换掉勺子,这样可以将服务生的劳动生产率提高 17.365%。
正说着,我旁边的桌子响起叮当一声:他们的勺子掉地上了。只见亨利从容地从口袋里拿出备用勺,及时给客人换上。
看到这个场景,我对埃森哲公司的咨询建议相当佩服。这时,我又留意到所有服务生西裤的拉链外有一根很细的绳子,其质地和隐性胸罩带一样,所以较难发现。
于是,我又向亨利提出这个新问题:你们这根细绳儿是干嘛用的
亨利环顾了一下,将身子倾斜过来,小声说道:好眼力!不是每个人都象您这样观察入的!亨利接着说:埃森哲公司通过对餐厅工作流程的现场观察和数据分析,发现服务生每班次平均要小便5.125次,而每次小便完平均要花1.306分钟洗手和烘干手。埃森哲的顾问建议我们在那儿上面系上这根绳子,以后每次小便直接把自己那活儿拉出来,可以避免手接触到,这样就可以省去洗手和烘干的麻烦,既提高服务生的劳动生产率,又节约餐厅的水费和电费···
听完亨利的介绍,我对埃森哲公司更敬佩了。不过,我还有一点小小的疑问:亨利啊,你们可以用绳子把自己那活儿拉出来,但是怎么能不用手把它给放回去呢
亨利又一次谨慎地环顾左右,将身子倾得更低,用更小的声音对我说:我不知道其他人是怎么解决的,但我是用的那把勺子···
第7篇 内部讲师管理办法规定
内部讲师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培训效果并激励讲师授课水平的自我提升,讲师按级付酬,正式讲师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按得分标准评定。
第八条内部讲师评定程序如下:
1.各部门或个人自荐--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审批后的讲师将获得储备讲师的资格。
2.人力资源部适当安排储备讲师授课。
3.人力资源部对讲师的授课情况进行跟踪。对储备讲师的授课效果进行抽查,对连续二次抽查得分低于60分的讲师,暂停安排授课,若因个人需求,可按本规定重新申请。
4.各级讲师均可以提出升级申请,人力资源部受理申请并组织升级评定,聘期一年。满足以下标准可申请升级评聘:
(1)连续两次考察授课均达到以下评分标准:
讲师等级付酬标准
内部一级讲师200元/小时
内部二级讲师150元/小时
内部三级讲师100元/小时
内部储备讲师50元/小时内部
第十五条 报酬支付
公司培训项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酬的申请与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并解释。
内部讲师(申请)推荐表
姓名
学历
岗位
授课
方向
特长
描述
授课记录
个 人自 荐
理由
个人签名
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内部讲师资格评定表
填表日期:
第一部分:讲师资格升级申请(由讲师本人填写)
姓名
学历
专业
授课方向
部门
岗位
讲师资格
评聘时间
申请资格
□三级讲师□二级讲师□一级讲师
教授课目
1)
2)
3)
培训记录
1)
2)
3)
4)
第二部分:授课效果考察(由人力资源部填写)
序号
培训项目
培训时间
组织部门
授课效果
1
考察结果
总体评价
讲师资格评定
人力资源部意见
总经理
意见
内部培训效果调查表
培训课程名称:
组织部门: 姓名:(可以不填)
说明:1.本表请如实填写。
序号
评估项目
差 中 好
1 234567
1
培训目标已达到
教师讲解技巧如何
是否鼓励学员参与课堂教学
是否很好地回答学员的提问
5
讲课内容是否丰富,吸引人
6
知识面是否宽广
7
所讲内容是否切题
8
培训内容对自身全面发展是否有启发
9
培训内容是否紧密结合实际
10
培训内容能应用到岗位上
11
教师对所讲内容掌握得深、理解得透
12
讲义编写质量
13
整体上,您对这次课程的满意程度是
(注:满分100分,前十题满分7分,后三题满分10分,汇总后填入讲师总得分里)
您的其它意见:
讲师总得分:
谢谢合作!
内部讲师年度考核表
填表日期:
第一部分:讲师档案(由讲师本人填写)
姓名
学历
专业
授课方向
部门
岗位
讲师资格
评聘时间
教授课目
目前
意向
年度
自我小结
第二部分:培训绩效记录
讲师本人填写
人力资源部填写
序号
培训项目
培训时间
组织单位
抽查成绩
1
5
6
7
年度总体评价
评语
奖励
人力资源部意见
总经理意见
培训费用支出申请表
部门
姓名
培训课程
课时
费用标准(元/小时)
授课费
讲师签收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备
注
第8篇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
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持有驾驶证的职工。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四条 局内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车辆使用、维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县的车辆到局办公室登记,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禁止未经局长批准的车辆私自出县区。
第六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车制度。局机关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余车辆一律停封。
第七条 车辆的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坚持例保、预检预修制度,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车辆的维修管理。各股室队负责本部门的车辆维修管理。
第九条 年初由局办公室、根据每台车辆运行状况、实际运行公里数,分级别、分档次核定车辆维修费用,并按包干指标分配到单车。年度内包干指标节余的可累计到下年使用,不影响下年度维修费用核定基数,超出包干指标的维修费用各科室自行负责。
第十条 各股室队车辆的日常维修,在包干计划内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股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各股室负责自行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用车单位直接到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局领导车辆的日常维修,在包干计划内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局办公室到财务报销。
第十二条 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各股室队申报计划,经局办公室联合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然后按程序办理大修事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
第十三条 因工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需通知局办公室,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车辆应按单位指定的位置停放或入库,不准随意停放。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存放地点,在局内车库存放的车辆全年存放指定库位,不得私自在它处停车。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和局内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因违章行车扣证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罚款,单位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九条 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准私自聘用驾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并签订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发的聘用合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局内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经局长同意,车辆私自出县区的,一经发现,对责任股室队(单位)作出收车处理,并予第一责任
人全局通报批评,如在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损坏、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自负。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
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第二十四条 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酒后驾车发生行车交通事故,不论什么情况,均追究驾驶员责任,并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把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
故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和驾驶证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证、牌补办费用。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或变卖油卡),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三倍的罚款,在职的驾驶员给予待岗处理,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实际经济损失以责论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1、 全部责任: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400元。
2、 主要责任: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80%,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200元。
3、 同等责任: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50%,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100元。
4、 次要责任: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30%。
5、 造成单位职工伤亡的交通事故,对相关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车管人员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进行处罚。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在当日将事故报告送交局办公室,同时责任人应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事故经过、原因教训、整改措施)交局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9篇 事业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 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 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 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第10篇 新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办法
新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23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
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
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
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
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11篇 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23年第123号令)
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第12篇 电动葫芦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凡有驾驶室的电动葫芦吊,必须有专人驾驶操作,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2.开动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可靠,不得盲目使用。
3.不得超负荷起吊物件。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吊物上升时,要保持平稳,严防碰撞。
4.起吊物件时,必须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5.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启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注意站立位置。
6.单轨电动葫芦在轨道转弯处或接近轨道尽头时,必须减速缓慢运行。
第13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23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2〕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制度【1】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房)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经理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车管安防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安防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安防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车辆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安防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定期检查,由车库岗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安防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住宅小区车辆管理办法【2】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区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金桥湾清水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
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是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
第三条小区车位实行有偿使用,车辆使用人在小区泊车应交纳停车费。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停车费收入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应有专人进行停车费管理,公开账目,并定期结算与公示收支情况。根据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停车费收入在扣除车辆管理成本和业主大会授权使用的费用后的结余部分纳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每年一次分摊到业主账户。欠缴或侵占停车费是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将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供车辆使用人停车的行为关系,不含有对车辆保管的义务与责任。提供良好的停车条件,营造有序的活动场所是小区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标。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小区安装停车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车辆智能化管理。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所有车辆进出小区必须持清水苑小区车辆ic卡(以下简称:ic卡)刷卡通行。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第六条ic卡分为月卡、充值卡和临时卡三种。实行一车一卡制。ic卡不得转让或一卡多车。车卡不一致的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第七条月卡仅限小区居民及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申办车位登记手续时领取,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实行来访车辆登记制度。来访车辆应登记后领取临时卡,刷卡进入。驶离时在小区出口处验卡后交卡付费。小区居民和单位也可以选择使用充值卡,以免每次现金缴费验卡和进入登记的麻烦。固定车位车主不得使用充值卡。来访车辆当天再次进出小区凭缴费收据免缴费。
第九条前来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等车辆后出入小区可免缴费。
第十条领取月卡和充值卡需缴押金20元,无卡或ic卡遗失、超期和损坏的车辆无法进出小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ic卡遗失、损坏应支付损失费30元。
第十一条非小区居民接送幼儿园入托幼儿的车辆不能进入小区。各类大中型车辆,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不经允许禁止进入小区。
第十二条小区车位满位,车管员应及时告示并拒绝其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小区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长岛路北大门为进口,只进不出;台儿庄路西大门为出口,只出不进。司机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不得逆向而行。
第十四条为了保持小区的安宁,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十五条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车位的设置。停车位分为固定车位与临时车位二种,统一编号。固定车位标有车牌号,供小区居民和单位工作人员停车。临时车位无车牌号标志,主要供外来车辆停车。
第十七条车辆的停放。小区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车位或临时停车位内。未经车管员同意,来访车辆不得占用固定车位。车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车位的申请。无欠费记录的车辆使有人,小区居民可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等到物业公司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
按登记先后顺序,先到先得原则安排车位。每套住宅居民只能拥有一个固定车位。对确需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居民户,经批准后可以申请登记,按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停车费标准缴费。但无车位居民应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车位的登记。车位申请确认后,车位使用人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车辆停放协议,缴费,领取停车证(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侧内)与ic卡。手续办理不完备不能领取停车证与ic卡,也不得使用固定车位。
第二十条车位的变更。变更固定车位使用人仅限本户居住人,经物业公司同意后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车位的退还。车位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资源,业主产权转让、租赁户更变等,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退还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车位。一旦发现,将收回原使用车位并取消双方车位申请资格。车位退还后如再次申请须另行申请登记。
第15篇 电梯运行管理规定办法
1、物管部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并监管电梯维修保养承包商的工作。
2、每天开梯后进行一次电梯全段运行状况检查。
3、注意轿厢、井道等设施有无湿水情况。
4、进行检查时,应放置工作牌。
5、升降机的任何改动,均须书面征询承包商的专业意见后方可进行。
6、搬运有可能超载的沉重物件时,应及时与承包商联系,确定可行性,避免意外。
7、故障及紧急事故时,采取临时应变措施。
8、日常清洁电梯轿厢内外时,用较干洁具及无腐蚀性清洁剂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