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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标识标牌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2023年10月22日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第2篇 z医院标识标牌系统规范化管理规定
z医院标识、标牌系统规范化管理规定
各科室、各部门:
为加强医院标识系统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医院整体形象,营造一个整洁温馨的医院人文环境,对各科室需要制作的标识、标牌,按照整体规划、总体布局、统一色调、人文设计,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如下有关规定:
一、各科室需制作的标识、标牌,由宣传科负责,统一设计、制作。
二、各科室申请制作和修改的标牌内容,应遵循下列程序:
1、向宣传科提交报告(制作内容、相应英文、数量、摆放地点、科室负责人签字)。
2、宣传科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协同设计人员实地勘察,确定标牌规格、样式,将设计草样反馈回科室,确认无误后制作安装。
3、各科室需加强本科标牌的管理,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宣传科备案,以便统一制作或更换。
三、每年由人事科提供人事变更有关信息(新上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职称改变等);医务科提供医生简介更新内容以及专家门诊动态一览表更改的内容,以便及时调整相关标牌。
四、严格履行医院标识标牌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职能,未经允许,禁止在医院内张贴自制广告、标牌或宣传品。
本规定自20**年3月3日起执行。
二0**年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