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北省鄂青联发[**]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院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及文学(诗)社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艺术、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所在党委领导负责。团委在党委授权之下,和学工处一道,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团委审查同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会员达到并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学生社团须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和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院全日制在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向团委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类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
(2)有不少于5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4)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学校的名称;
(5)有具体活动项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8)有指导教师。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学生社团的章程;
(3)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
(4)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
(5)业务指导教师名单及基本情况;
(6)业务指导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
(7)成员范围及数额;
(8)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业程序及权限;
(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团委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传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以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团委将协同学工处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学校团委申请注册,每学期开学两个星期内持相关资料向院团委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团委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团委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团委审查通过。团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团委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经补考仍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以自筹为主的原则。各社团可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社团举办活动可向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学生社团联合会可视本校情况制定相应的社团会费标准。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产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和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会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团委核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处置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院团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一批“优秀社团”及“优秀社团干部”,成绩特别突出者,推荐到湖北省参加“湖北省高校标兵社团”和“湖北高校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
第四十二条 凡是在学院注册的合法社团的干部均有评选资格,优秀社团干部的名额为10名。
第四十三条 优秀社团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社团进步显著,工作成绩突出;
(3)在其领导下,社团精神面貌好,社团规模不断扩大;
(4)与院团委联系紧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时上交审批。
第四十四条 团委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惩。评估细则及标准:
(1)社团基本建设情况(30分)
a.社团内部组织机构完善,运用良好;
b.社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c.社团负责人品学兼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d.社团的注册登记工作;
e.社团工作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2)社团活动情况(50分)
a.社团内容丰富健康,形式活泼多样;
b.活动次数、参加人数、活动规模;
c.活动在学院中的知名度、影响力及社会反响;
d.活动是否对学生素质的提高有较大帮助;
e.活动形式、内容等是否有创新。
(3)社团获得的荣誉(10分)
a .社团获得的各级荣誉;
b.社团活动情况在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
(4)社团工作展望(10分)
对日后社团发展方向、活动计划等方面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3)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接受各团委的规定和指导;
(4)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5)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的;
(6)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7)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8)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9)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10)背弃社团宗旨,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情节恶劣的;
(11)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注册的学生社团名单每学期公布一次;
(12)社团连续两学期末进行活动的。
第九章 学生社团交际活动
第四十六条 社团开展全省范围的校际活动实行委托制。
第四十七条 每年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从命名的“湖北高校标兵社团”中委托部分社团负责组织下一年度全省相关类社团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2篇 高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渎木高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学生社团的大发展是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新课程改革以及高校自主招生的新形势下走向繁荣的必然趋势,本章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由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在籍学生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体性团体。社团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锻炼自己,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从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二条 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学生社团受校党委、校长室领导,委托校团委和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指导工作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 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中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是学生社团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新社团的审批、联系和引导各社团开展有意义的活动、组织社团进行招新、收集和整理学生社团的活动资料、并负责社团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社团指导中心将全面贯彻“立足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发展,突出校园文化,积极引领指导”的工作方针,努力创建“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和谐型”社团特色,服务学生实现“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能管理、自能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在籍学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
(4)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学科组的推荐,并获得该学科组的指导。
(5)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在社团申请书中介绍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凡自愿发起成立学生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社团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1)由该社团发起人到学生社团指导中心领取《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熟悉相关法规和要求。
(2)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社团的管理条例、活动组织原则,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其它有关事项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3)由该社团发起人的申请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到社团指导中心领取《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4)经社团指导中心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宣布成立。社团指导中心将《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一式四份,分送所在年纪、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和校学生会备案;
(5)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指导中心将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6)体育类社团,还须提供社团活动安全承诺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正式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星期之内到社团指导中心进行学年注册工作,以利于社团指导中心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章 社团运作及管理
第九条 中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为社团的管理和组织机构,负责所有社团的宏观指导工作。
第十条 各学生社团拥有组织、宣传与本社团相关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配合学校和社团指导中心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聘任与更换:
1.各社团负责人候选名单由社团指导老师提名,交由社团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经社团指导中心审核后,公布任命;
2.各社团负责人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指导中心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团指导中心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学习确有困难,不能勉强担任社团干部;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3.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校纪处分者;
4.有其他违反法纪法规行为者。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1.在所属社团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社员可参加所属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
3.有批评和监督所属社团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4.有询问和监督所属社团的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5.对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社团的领导机关和社团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社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社团章程》,接受所属社团的领导,积极参加所属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
2.勤奋学习,尊师爱校,认真学习社团老师传授的专业技能。
3.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执行社团的决议,积极完成所属社团交给的任务。
4.维护社团荣誉和利益,并为所属社团的发展进言献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社员,由主管部门和所属社团视其情节,分别采取批评、警告、直接开除出所属社团的办法进行处理:
1.违反我校规章制度,受学校处分者。
2.违反社团章程有关规定或违反所属社团的各项纪律者。
3.违反国家法律,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填写社团指导中心统一的活动申报表和经费申请表),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活动,社团指导中心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活动申报时,应将宣传方案一并提交社团指导中心,以便对其提出修改意见,做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争取社会赞助时,必须与提供赞助方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诚实守信,不得有损学校的形象。任何社团不得在校内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九条 凡组织跨校级的学生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交校团委报校长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计划、总结材料及电子相关材料交社团指导中心存档。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对外联系赞助,统一使用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合同和协议,对于所接受的各项经费,由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统一出具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会费,收取标准应报社团指导中心批准。对于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非社长)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团指导中心将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社团停办整顿和取缔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较大困难,或是出现严重违规现象,社团指导中心有权利对其进行整顿或取缔,社团负责人也可自行向社团指导中心提交整顿或取缔该社团的正式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较严重情况之一者,经社团指导中心讨论后,报请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规定时间不到社团指导中心注册。
4. 社员少于10个。
5.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所属部门的指导;
6.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7. 连续一个月不和指导中心联系的
8. 社团负责人自行提出要整顿的;
9.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10.社团组织过于庞大无法全面组织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严重情况之一者,,经社联讨论后,报请校团委批准,予以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违反社团联合会的制度办法(私自招新、侵吞财务等)。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连续三个月末举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5.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进行非正常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6.社团以整顿为理由停止活动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7.整顿期间(一个月)对内部建设或者活动机制没有任何改进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有权对出现了上述问题,或正式递交整顿或取缔申请的社团进行调查,了解社团当时基本情况。社团应将原有注册证、财务账目及剩余资金、社员名单、社团公章以及一些其他的重要资料和物品上交社团指导中心。
1.社团指导中心将代表团委协同所在部门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社长招聘,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同学继任该社社长。新任社长须提交社团整顿报告及社团发展计划。
2.社团问题严重,该社团没有发展前景,对该社团进行取缔,并全校通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于校团委、学生社团指导中心。
第3篇 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行及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充分利用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在学生社团工作中的专业、师资、资金等优势资源,保证各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社团挂靠的含义
第一条 社团挂靠是根据学生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专业相近、活动相关的学院或是学校相关部门,并在挂靠单位聘请指导老师从社团管理、活动上给予直接指导。挂靠后的学生社团仍由坊潍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团联)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但在日常管理和活动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及所聘任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 挂靠社团指挂靠到相关单位的我校在册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学生社团所挂靠的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各学院、学校相关单位等。
第三条 校社团联统一协调全校的社团活动、统一安排纳新工作等,具体实施由各社团按自身情况进行,校社团联负责社团的注册登记、社团等级评定、社团评优、社团挂靠资格与财务状况的审查,并在社团运行与活动开展等方面行使监督权。校社团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挂靠原则及方式
第四条 挂靠社团性质上仍属校级学生社团,对外可称“某某学院(部门)某某社团”,仍享受校级学生社团一切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校团委的管理以及校社团联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挂靠在各学院(书院)的学生社团成员不应有学院的限制,所有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社团应本着有利于自身发展和有利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自主寻求挂靠相应单位,在此过程中可委托校团委、校社团联与相关单位协商挂靠事宜。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与拟挂靠单位本着双方自愿原则,经协商后签订《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有效期一年),报校社团联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并于每年9月初上交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优势,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展社团。
第九条 在挂靠协议期内,挂靠条件不能满足时,学生社团可申请解除,原挂靠社团由校社团联统一规划。
第十条 暂无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由校社团联统一规划挂靠在校团委下。
第三章 挂靠社团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挂靠单位的义务
(一)校社团联和挂靠单位对挂靠社团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以挂靠单位为主。
(二)挂靠单位应为挂靠社团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经费、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三)挂靠单位应对挂靠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追踪,若挂靠社团出现重大问题时,挂靠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
(四)挂靠单位应安排专职团干部、辅导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挂靠社团专门的指导老师,对社团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发展运行及一切活动开展全权负责。
第十二条 挂靠单位的权利
(一)挂靠单位具有对挂靠社团开展常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的权力。
(二)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社团的各项评优评奖工作具有优先审核权。
(三)挂靠单位为学院(书院)团总支的可根据考评细则享受校团委考评加分。
(四)挂靠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挂靠单位的工作业绩,以学院(书院)为挂靠单位的,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作为该学院(书院)团总支考评加分依据。
(五)学生社团换届时,挂靠单位按照《坊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挂靠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人选,经社团会员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六)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情况或其它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挂靠单位和校社团联均可免除该负责人职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团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团委和校社团联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院团字〔2008〕5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