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x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规范村干部队伍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县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村干部,是指各村的村支两委班子成员。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村干部由乡党委、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村级组织要保证正常运转,所有村干部要做到随喊随到。严格村干部的请假制度,因事因病支部书记(村主任)请假3天以上、其他村干部请假5天以上的,要向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汇报,由党政办做好登记,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村干部要服从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驻村干部的指导;及时准确传达党委政府的会议精神,按时完成党委政府分配的工作任务。
任期内,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党委、政府给予免职或责令辞职,不辞职的给予停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理。从处理之日起,报县财政停发其村干部待遇,并按规定不得享受离任村干部的各项优待政策。
1、违法犯罪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3、私分、贪污、挪用钱物;或拒不执行村级财务管理规定,造成村内群众反响强烈的;
4、决策失误或严重失职造成所在村经济发展环境极差、社会治安混乱、安全事故多发、群体*频繁的;
5、拉帮结派、制造矛盾,致使班子内部不团结造成工作瘫痪的;
6、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7、涉黄涉赌涉毒涉黑;或因生活作风问题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8、对抗上级的政策和决议,拒不接受乡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谩骂领导,酗酒闹事,无理取闹,情节恶劣的。
9、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不假外出连续15天以上,其他村干部不假外出连续20天以上的。
10、连续两年在村级文明绩效考核中排名全乡末名的;或适用上级制订的一票否决政策应予以免职的;
第六条 所有村干部要保持通讯畅通,乡里召开各类会议,任何村干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议要做好笔记。迟到一次从年终补贴中扣10元,缺席一次扣30元(落实到人头)。
第七条 鼓励村干部在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招商优环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建立村主要领导述职制度,每年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应向乡党委、政府作一次述职报告。
第九条 严格执行村务、党务公开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会计、出纳分设,各村到乡领款至少有两名以上村干部到场。村级财务每年集中会审四次以上,村级纪委委员要参与村级财务会审,审查签字把关。财务会审结果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群众公开,并及时向村账乡代管办报账。对不能及时上报村级账务的村,乡里一律停拨该村所有下拔资金。
第十条 村干部任职期间除享受上级的补贴外,年终各村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挂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乡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某村干部培训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村场干部综合素质,优化村场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执行力。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场干部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方向、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应当具有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风貌;应当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丰富村场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着力增强干部队伍素质能力。
第四条大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堪当重任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条认真落实“四保”机制,确保村场干部干有所为、劳有所得、退有所安、老有所养。
第六条始终坚持把忠诚度作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准,始终坚持公开竞争、公平择优的原则,始终坚持以德绩论干部、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
第二章教育培训
第七条所有在职村场干部必须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借助多种方式开通各种渠道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增强能力。
1、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2、利用党员远程教育网络,把握政策导向,掌握各项信息。
3、开好党员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自我。
4、积极参加“一村一大”学历教育。
第三章培养
第八条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充实干部队伍力量。
1、加强对高中、中专、大学毕业生的培养。
2、加强对非党员优秀人才培养。
3、加强对外出经商返乡优秀人才培养。
4、加强对致富能手培养。
5、建立村场干部后备人才库。每村定向培养2-3名年龄在30岁左右的优秀人员作为班子更新的后备力量。镇党委组建村干部后备力量档案库,组织线上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章选拔
第九条村场干部分主职干部和非主职干部,主职干部是指村(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场)、居委会主任(场长),非主职干部是指治调主任(民兵营长)、会计、妇女主任(计生专干)。
第十条选拔村场居委会干部必须在编制范围内进行,严格按镇党委关于村场职数规定实行定编定岗。
第十一条村场干部的任职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村场居委会干部选拔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优先对干部后备力量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对于没有合适党支部书记人选的村场,可以从镇机关、部门单位干部中选派。
第五章考核
第十四条村场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包括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等方面,重点是能否与上级保持一致。
(二)能:包括工作能力,即管理水平、业务知识、技术水平。
(三)勤:包括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出勤率等情况。
(四)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等方面。
(五)廉:包括遵守廉政建设、廉洁办事、秉公办事情况。
第十五条村场干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所有考核结果将是干部的奖惩、罢免、推荐公务员考试,调整职务和发放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六章淘汰
第十六条按照岗位要求对村场干部实行淘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村场干部应自动辞职,有兼职的村场干部,符合其中一项职务淘汰要求的,应自动辞职,否则给予免职。
村支部书记
1、一年内两项工作被否决或连续两年一项工作被否决全面工作连续两年倒数第一的。
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涉农恶性事件的。
3、出现群体性越级*事件的,处理信访稳定问题责任心不强,处置不力的。
4、存在虚报、抵扣、贪污惠农补贴资金行为的,借办证之机收费或抵扣老账的,出现重大违反农民负担惠农政策的。
5、班子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调查属实的。
6、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没有达到60%且不称职超过20%的。
7、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村委主任
1、线上工作连续两年被否决或倒数第一的。
2、班子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调查属实的。
3、出现占用耕地建房、栽树、挖渔场等破坏、改变耕地用途行为,不及时报告、制止的。村民建房不按照规划实行审批、不报告不制止的。
4、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没有达到60%且不称职超过20%的。
5、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会计
1、线上工作连续两年考核倒数第一的。
2、业务不熟、态度不正、工作失误多、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单位出现以收抵支、收入不记账、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优抚救助资金、侵占惠农补贴不检举不报告的。
4、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没有达到60%且不称职超过20%的。
5、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治调主任(民兵营长)
1、线上工作连续两年被否决或倒数第一的。
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安全生产和处理信访、稳定矛盾不主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扎实、造成较大影响的。
3、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不清、处置不及时的。
4、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没有达到60%且不称职超过20%的。
5、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妇女主任(计生专干)
1、线上工作连续两年被否决或倒数第一的。
2、因责任心不强、基础工作不扎实,计生工作任务落实不理想,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统计不准确,出现计外生育对象漏报、瞒报、错报行为的。
4、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没有达到60%且不称职超过20%的。
5、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第七章奖励
第十七条对村场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符合优秀村场党支部书记和华发[2009]3号文件《关于给予有突出贡献的农村村场党支部书记奖励的决定》的村场支部书记,镇党委、政府将极力推荐。
第十八条村场干部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始终能坚持与上级保持一致,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计划生育、水利建设、招商引资、争项争资、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及各项中心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第八章纪律
第十九条村场干部必须严格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对抗镇党委、政府决议和命令。
(三)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四)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五)挥霍挪用公款。
(六)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七)参与和支持迷信、赌博等非法活动。
(八)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村场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例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一律不予安排到部门任职,凡自动离职,自己要求不继续工作的不考虑任何安排。
第九章报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村场干部工资待遇严格按季度打卡发放。
第二十二条村场干部养老保障、医疗保险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