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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14 11:05:15 查看人数:16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检查的涵义、原则、分类、内容以及安全检查表的制定和使用、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安全检查的问题整改、安全检查专业人员的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术语和定义

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检修、施工作业等场所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检查,以及相关基础工作的检查,其目的是查出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行为)和管理漏洞,然后组织整改,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不断改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检查是企业经常性的安全工作之一。

4 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公司级安全检查,并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 各装置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本装置安全检查责任,有权对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与安全环保部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

4.3 安全检查人员的职责

a)安全检查人员要积极深入生产、检修、施工等作业场所进行巡回检查,制止违章行为,检查监督整改各类不安全因素(隐患);对票证的执行情况及现场消防、安全防护设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现场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b)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事故现场协助调查了解、处理发生的有关生产、设备、交通等方面的事故;

c)安全检查人员要积极参与各项安全主题活动的落实及检查验收工作;

d)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向安全环保部通报或报告;

e)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参与组织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安全检查的原则

安全检查应从人、物、环境、管理四因素入手,采取边检查、边整改,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5.2 安全检查的分类

5.2.1 经常性安全检查是落实公司全方位巡回检查制的重要形式,各级安全组织和人员要以现场为中心,狠抓日常可能发生事故的人、机、环境等主要因素,使安全工作从事后管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5.2.2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公司组织的对下属各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全方位的,检查的内容是综合性的。检查可以采取自查自改或上级统一组织集中检查的方式。

5.2.3 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对一项危险性大的作业活动和某一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进行的专门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清隐患和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危险性,提出预防和整改建议,督促消除和解决,保证安全生产。检查以安全人员为主,吸收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参加。

5.2.4 节假日安全检查是对节前及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等项工作的安排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一般由安委会组织检查。

5.2.5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换季前的预防性检查,检查以安全环保部为主。

a)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建构筑物倒塌等为重点;

b)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风防汛为重点;

c)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和防冻保温为重点;

d)冬季安全检查以八防(防滑、防冻凝、防交通事故、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窒息、防高空坠落)为重点。

5.3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5.3.1 查制度:即检查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是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

5.3.2 查设备:即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备,并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5.3.3 查安全知识:即检查职工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5.3.4 查纪律:即检查职工是否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 查事故隐患:即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已查出的各类问题是否落实了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5.3.6 查防火、防爆,检查内容包括:

5.3.6.1国家现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5.3.6.2 各级领导、技术人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消防知识、技能等。

5.3.6.3 火源管理。

5.3.6.4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含消防设施操作法)。

5.3.6.5 安全消防装置、生产工艺防火防爆措施。

5.3.6.6 生产工艺过程本身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及其安全保护措施等。

5.3.6.7 设备、电气、仪表、给排水和其它辅助设施的防火防爆管理。

5.3.6.8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防爆、泄压面积、放空及防雷等。

5.3.6.9 易燃易爆危险品储运及装卸的防火管理。

5.3.6.10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完好情况。

5.3.7 查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是否符合标准;

5.3.8 其他事项:其它安全基础工作以及涉及现场的其它安全问题。

5.4 安全检查表的制定与使用

5.4.1 安全检查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检查表可以根据检查内容的不同,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

5.5 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5.5.1 安全检查要坚决杜绝盲目检查,安全检查原则上必须要有组织、有明确的目的、具体的方案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有记录、有整改落实、有复查,有信息反馈。

5.5.2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

5.5.3 装置级安全检查,由装置经理组织装置工艺、运行、安全等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每星期不少于一次。

5.5.4 班组长和操作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制度。

5.6 安全检查的问题整改

5.6.1 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应严格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处理,要逐项进行分析研究,利用有效途径落实整改。

5.7 安全检查专业人员的权利

a)安全检查专业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处罚他人和组织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b)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c)安全检查专业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等;

d)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在出现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要求受检单位停止作业、排除险情;

e)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对检查出的各类不安全因素(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2篇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职责、内容、方法,以及形成的文件和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各项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q/sz g55.00-2005 企业管理手册

q/sz g59.06-2005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考核管理规定

q/sz g59.34-2005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28001-2001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活动。

4.2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消防、机动车辆等专业检查。

4.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筑物、各类设备、电气设施、动力管道等专业检查。

4.4 各部门根据需要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内容

5.1.1 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5.1.2 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计划等实施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教育的实施,保健和劳动防护用品制度执行情况,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审批程序等。

5.1.3 检查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包括安措计划的制定、实施及其效果,工程承包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新产品、新工艺试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新、改、扩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批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5.1.4 检查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秩序,防尘、防毒、防物理因素措施,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其它有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

5.1.5 检查各类建筑物、道路、动力管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机动车辆等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5.1.6 检查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吊卡具、钢水包等工具、工装、冶金辅具等安全状况以及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防寒、防雨、防雷电设施等情况。

5.1.7 检查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以及现场安全通道、文明生产、部件摆放、劳动保护用品穿戴及其他物的不安全状态等情况。

5.2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方法

5.2.1 日常检查

5.2.1.1 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所属的部长、科长、工(部)长、班长等对作业现场进行班前、班中、班后的日常检查。

5.2.1.2 各部门的安技专业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现场每天进行巡回检查。

5.2.1.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应指派专业人员对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

5.2.2 专业检查

5.2.2.1 专业检查项目:

a)电气设备及线路;

b)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各种气瓶等特种设备;

c)木工机械(刨床、锯床等)、冲床、剪床;

d)公司内机动车辆及交通设施;

e)不属于上述设备的一般机械、动力设备;

f)吊具、索具、工具、工装、冶金辅具;

g)各类建筑物、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h)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i)其它临时性检查。

5.2.2.2 专业检查一般由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组织进行,并提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5.2.2.3 如有必要,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也可组织各类专业检查,并提请有关方面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5.2.2.4 专业检查周期分为半年、一年或规定检查期,由各专业归口部门决定。

5.2.2.5 专业检查可按安全检查表进行,也可按临时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

5.2.3 安全大检查

5.2.3.1 安全大检查分春季安全大检查、秋季安全大检查、“五一”、“十一”节假日检查、新年及春节前安全大检查等。

5.2.3.2 安全大检查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要指定专门机构制定检查计划,检查依计划执行,保证按期完成。

5.2.4 各部门安全检查

5.2.4.1 各部门应按公司的安全检查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检查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全检查。

5.2.4.2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可单独制定检查计划进行专业性检查或安全大检查。

5.2.4.3 各部门在进行各类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动群众,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

5.3 整改

5.3.1 各类安全检查应实施必要的记录。专业检查、安全大检查后,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及专业检查组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列表汇总。

5.3.2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交相关的责任部门,各主管部门可用整改通知单等形式下达整改要求。

5.3.3 责任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计划,解决问题要做到“三定四不推”(定措施方案、定负责人、定进度;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部),工段(部)能解决的不推到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

5.3.4 安全检查部门应对责任部门制定、实施整改措施计划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5.3.5 对通过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分层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立项、协调解决。

5.4 存在问题的处理

5.4.1 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5.4.2 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34标准规定调查处理、逐级上报,并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6 形成文件和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第3篇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 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  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5篇 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 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6篇 物资采购处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1.1为确保物资在采购、运输、装卸、储存、发放等各环节的安全,保证物资库房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物资采购处成立安全检查小组(以下称“安检小组”),组长:蔡英宝,副组长:贾国红、李从军、李永良,组员:赵天华、张凯斌、赵桂云、宋艳霞、张四本、杨德宽、顾建武、郑喜珍,其中:赵天华为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员兼物资运输安全生产检查员,张凯斌为装卸组安全生产检查员,赵桂云为中心库安全生产检查员,宋艳霞为钢材库安全生产检查员。

1.3安检小组负责部门日常安全检查,检查方式有:经常性检查(如班组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专业性检查(如防寒保暖、防暑降温、防火防暴、制度规章、防护装置、电器保安等专业检查等),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安全月、安全日的群众性大检查。

1.4安检小组检查内容:

(1)查有无违章操作;

(2)查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

(3)查每周是否进行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表》填写是否完整、齐全;

(4)查安全防火、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消防器材是否完备;

(5)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有无出现疲劳作业现象发生;

(7)查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1.5安检小组每月检查2-4次,每次检查需填写《部门安全检查表》。

1.6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告知责任人,报告部门安全检查小组,尽快制定出整改方案,需停、关设备或需采取其他特殊措施的,应立即执行。

1.7各班组安全检查员负责班组日常的安全检查,检查要点如下:

(1)库区及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围环境卫生,通道畅通,梯架台稳固,地面和工作台面平整。

(2)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断裂、毛刺 、毒性、污染或特殊要求,运输、起吊、搬运手

,信号装置是否清晰等情况。

(3)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特殊使用规定、操作方法等。

(4)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铲车、行车、电梯等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

(5)其他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保暖情况,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1.8各班组安全检查员负责将每周的检查情况,包括各类工具设备安全检查表等报告给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员。

1.9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员根据安检小组日常检查和各小组安全检查员的汇报,编写部门安全检查记录表,报公司生产处备案。

1.10安全检查记录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

有无违章操作

2

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

3

每周是否进行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表》填写是否完整、齐全;

4

安全防火、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消防器材是否完备;

5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

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有无出现疲劳作业现象发生;

7

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

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安检组长:检查人:制表:日期:

第7篇 安全管理保证项目安全检查评定办法

安全管理保证项目安全检查评定的规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工程项目部应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5)对实行经济承包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6)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7)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应按计划实施;

8)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9)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

10)应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

11)按考核制度,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

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1)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

5)工程项目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3、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3)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4、安全检查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

5、安全教育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当施工人员入场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当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6、应急救援

1)工程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起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2)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3)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8篇 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一、 为完善、规范安全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 安全检查分类:

1, 安全生产大检查;

2, 月度安全检查;

3, 专业安全检查;

4, 专业人员日常巡查;

5, 生产管理人员巡查;

6, 专项安全检查;

7, 作业人员自查。

三、 各类安全检查要求:

检查类型

时间要求

参加人员

隐患处理方法

安全生产大检查

每季度一次

公司领导、党政工及专业技术部门人员、安全专业人员

当场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安全科有隐患台帐

月度安全检查

每月不少于一次,车间主管领导带队每半年不少于四次

车间及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安全专业人员

当场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车间有隐患纪录及整改后反馈纪录

专业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危化品等各专业每年1-2次

根据检查对象确定相关专业人员及安全专业人员

集中问题进行研究,报方案请公司办公会议定

专项安全检查

防暑降温、防寒防冻、节假日等各专项工作每年一次

各有关专业人员及公司分管领导

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问题报请公司解决

专业人员日常巡查

不定时,每周至少1-3次

公司、车间、工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现场指正,限时整改

生产管理人员巡查

每班次进行

当班车间、工段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及车间工段领导

纠正违章,处理隐患,

岗位安全检查

当班作业过程

作业者及班组安全员

随时纠正违章处理隐患

四、 安全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工作:

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是否配备了专兼职安全员,专业安全人员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2,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安全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了“五同时”;

4,事故的“四不放过”实施情况;

(二)生产现场安全:

1, 设备安全:

(1) 设备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

(2) 设备的手柄、开关、按钮等是否在正确位置;

(3) 应该悬挂的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4) 是否有妨碍正常运行的障碍。

2, 安全通道:

(1) 人行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2) 通道是否被其他物品侵占;

(3) 通道上空是否有危险因素。

3,工作现场安全:

(1) 地面情况;

(2) 照明情况;

(3) 防尘防毒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4) 操作者周围环境是否对安全有影响;

(5) 物品定置摆放情况。

5, 劳动防护用品:

(1) 作业者是否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 是否有人穿戴禁止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6, 作业者的行为:

(1) 是否违反劳动纪律;

(2) 是否违反操作规程;

(3) 是否有指挥者违章指挥。

7, 特殊场地的安全检查:

(1) 仓库的防火防爆情况;

(2) 油库的防火防爆情况;

(3) 配电室的特种防护器具的安全状况及防护设施状况;

(4) 锅炉房、空压机、压力容器及起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

(5) 危化品的生产、贮存、运输等安全状况;

(6) 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五、 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示为了系统地、全面的检查生产中某一系统、某一部位或某一项工作内容的安全状况而制定的安全检查项目清单,包括了安全检查的内容、检查标准和检查结果。

1,检查内容:针对需要检查的对象,拟定项目内容;

2,检查标准:以国标、行标、厂标及安全技术规程为参照标准;

3, 检查结果:实事求是地填写检查结果或平分。

4,每次检查都应制定安全检查表。

六、 安全检查工作原则:

1,发现重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马上采取预防措施,规避事故,确保人身安全;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按照公司有关隐患管理办法,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处理;

3,发现作业者或指挥者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必须立即制止、纠正,并按照“奖惩办法”给于处理;

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必须记录在案,填写检查记录本和隐患登记本。

七、 检查工作的管理:

1, 公司级季度安全检查由安全科组织,公司领导牵头,党政工团各有关部门参加;

2,公司月度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抽调专职安全员参加;

3,车间级安全检查由车间安全全组组织;

4,各专业安全检查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由各专业部门进行组织;

5, 各专项检查由分管部门组织;

6,安全科对全公司各单位各专业安全检查进行监督。

八、本办法如与集团公司的规定相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9篇 安全检查评估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一、目的

通过安全检查、评估和隐患整改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生产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实现对各类事故的有效控制和预防。确保公司安全检查、评估、隐患整改工作有章可循。

二、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包括外派施工人员)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均属本办法管理范畴。

三、职责

1.公司行政部安全主任负责安全检查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总经办负责安全检查工作的施行监督和指导;

2.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安全检查的管理和实施并对公司安检小组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和反馈;

3.各班组负责本班组安全检查的实施及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四、内容

1.程序

1.1确定安全检查的对象、范围、日期,制定安全检查的计划;

1.2根据安全检查的规模和重要程度,组织由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组;

1.3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检查的各个项目;

1.4根据各项目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确定检查表中各个项目的评分方法和评比标准;1.5对照安全生产检查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6检查结束后做好总结,写好安全检查报告;

1.7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1.8对安全问题的整改要确定责任,尤其是要确定领导的责任。问题由谁负责解决,何时解决,要落实到人;

1.9问题解决后,要进行效果评价,包括隐患是否彻低消除,是否安全可靠,有何经验教训等。

2.安全检查

2.1公司安全检查分定期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

2.2公司安全检查由安全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主管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

2.3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负责人组织车间安全员、技术人员和班组长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

2.4各项专业安全检查,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种人员进行;

2.5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和气候特点,行政部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2.6班组长和生产工人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检查纪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2.7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工作范围之内,制定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控制点(部位),每日进行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并记入巡回检查纪录表;

2.8各项安全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除按要求上报主管领导外,还须抄送企管办以便监督检查。

3.安全隐患整改

3.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编制隐患整改计划,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凡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3.2所有的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3.3必须做好隐患整改效果的现场落实,保证隐患整改的可靠性,并促进隐患整改进度。

3.4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办法,《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和负责人。通知书由总经办或行政部填写,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及时下发并跟进。整改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

4.检查内容

4.1检查工作环境和机器设备

4.1.1检查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和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如机器是否装置红外感应设备,红外感应是否正常使用,电线是否裸露、机器设备是否有存在安全隐患、员工是否按要求配备防护用品等);

4.1.2车间建筑是否安全,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零部件的存放是否合理,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情况,电气设备、各种气瓶和压力容器、化学用品等的使用与管理,粉尘及有毒有害作业点的达标情况,车间内的通风照明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4.1.3对一些要害部位和设备要加强检查和监管,如固熔炉、发电机房、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等场所。

4.2检查部门管理人员领导思想和管理

4.2.1检查一个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时,要首先检查该部门管理人员是否真正重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即检查其对劳动保护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4.2.2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需要检查该部门目标管理、全员管理、专管成线、群管成网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经常化。

4.3检查制度和纪律

4.3.1查制度就是监督检查各个部门、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执行;能否执行“三同时”,即新设备、新工艺、改进设备、改良工艺的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与相关设备和工艺同时设计、同时导入、同时投产,能否按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是否认真执行,是否做到新工人入厂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训练;对发生的事故是否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预防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部门所设定安全员是否真正发挥作用等。

4.3.2查纪律就是监督检查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劳动纪律、工作纪律、操作纪律、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工作岗位上有无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打盹睡觉;有无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有无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在禁烟区吸烟;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方法、操作纪律,在操作岗位不盯仪表、控制板、闲扯漫谈、嬉戏打闹、把玩手机等;有无不按作业指导书或工艺指标操作,超温、超压、超指标给安全生产造成危险和隐患情况;有无在操作中违反规定和禁令;有无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动火,不经批准乱动机器设备,乱动设备管道、电路,非相关设备操作人员私自动用相关机器设备,车辆随便进入危险区,物品摆放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阻挡消防器材,乱动消火栓和乱按电源等。

五、奖惩办法

1.凡是以上检查内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每次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相关一线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第一次予以严肃警告批评,再次发现的对以上责任人予以记小过以上处分;

2.其他所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情节和具体事实严格按公司《奖惩管理办法》执行;

3.对于连续三次以上检查均符合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公司将以表彰和发放安全生产专项奖金,具体标准依公司《奖惩管理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章程执行。

编制: 批准:

第10篇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职责

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活动。

2.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消防、机动车辆等专业检查。

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筑物、各类设备、电气设施、动力管道等专业检查。

4.各部门根据需要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管理内容和方法

5.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内容

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计划等实施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教育的实施,保健和劳动防护用品制度执行情况,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审批程序等。

检查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包括安措计划的制定、实施及其效果,工程承包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新产品、新工艺试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新、改、扩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批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检查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秩序,防尘、防毒、防物理因素措施,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其它有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

检查各类建筑物、道路、动力管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机动车辆等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检查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吊卡具、钢水包等工具、工装、冶金辅具等安全状况以及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防寒、防雨、防雷电设施等情况。

检查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以及现场安全通道、文明生产、部件摆放、劳动保护用品穿戴及其他物的不安全状态等情况。

6.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方法

日常检查

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所属的部长、科长、工(部)长、班长等对作业现场进行班前、班中、班后的日常检查。

各部门的安技专业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现场每天进行巡回检查。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应指派专业人员对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

专业检查

专业检查项目:

a)电气设备及线路;

b)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各种气瓶等特种设备;

c)木工机械(刨床、锯床等)、冲床、剪床;

d)公司内机动车辆及交通设施;

e)不属于上述设备的一般机械、动力设备;

f)吊具、索具、工具、工装、冶金辅具;

g)各类建筑物、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h)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i)其它临时性检查。

专业检查一般由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组织进行,并提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如有必要,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也可组织各类专业检查,并提请有关方面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专业检查周期分为半年、一年或规定检查期,由各专业归口部门决定。

专业检查可按安全检查表进行,也可按临时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

安全大检查

安全大检查分春季安全大检查、秋季安全大检查、“五一”、“十一”节假日检查、新年及春节前安全大检查等。

安全大检查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要指定专门机构制定检查计划,检查依计划执行,保证按期完成。

各部门安全检查

各部门应按公司的安全检查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检查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全检查。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可单独制定检查计划进行专业性检查或安全大检查。

各部门在进行各类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动群众,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

7.整改

各类安全检查应实施必要的记录。专业检查、安全大检查后,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及专业检查组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列表汇总。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交相关的责任部门,各主管部门可用整改通知单等形式下达整改要求。

责任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计划,解决问题要做到“三定四不推”(定措施方案、定负责人、定进度;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部),工段(部)能解决的不推到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

安全检查部门应对责任部门制定、实施整改措施计划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对通过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分层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立项、协调解决。

8.存在问题的处理

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34标准规定调查处理、逐级上报,并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形成文件和记录

9.安全检查记录

10. 安全检查表

11. 安全检查问题汇总表

12. 整改通知单

13. 安全整改措施计划

第11篇 某班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班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车间**班。

第三条 班组安全检查第一责任人为班长,实行班长负责制。副班长、主操作手负责本班安全检查,各岗位责任区的安全检查实行岗位员工负责制。

第四条 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检查职责

(一)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对各岗位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标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指导岗位解决问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隐患;

(二)对班组安全检查要求做出具体安排;

(三)负责对检查结束后,负责组织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传达检查结果。

第五条 岗位员工检查职责

(一)本着对岗位和自身负责的态度,根据检查内容(岗位隐患排查标准),严格对照自身所在岗位进行检查。

(二)发现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即时整改的要立即通知班长整改;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有权配合班长发出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指令。

第六条 班组每周进行1次综合检查,由班长亲自负责,检查内容为:消防安全、设备设施机具、作业环境、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等。

第七条 班组每班1次安全检查,由带班班长(主操作手)负责,按“岗位隐患排查标准”对岗位排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在《岗位隐患排查记录本》中予以记录并复查整改情况。

第八条 岗位上岗前对照“岗位隐患排查标准”进行1次安全检查,由当班岗位在岗职工负责,按“岗位隐患排查标准”对岗位排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后,在《岗位隐患排查记录本》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班长不能协调整改的隐患,应以“班组隐患报表”的形式上报车间责任区主管领导,经责任区领导批示后由整改责任人及时整改,并将隐患回执栏反馈到班组。

第十条 岗位查出隐患应立即整改,岗位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及时向班长汇报,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在“隐患排查记录”中写明上报情况及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对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按期整改的隐患,隐患所在岗位要在核销时说明原因及所采取的防范、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对安全检查认真负责,查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成绩突出者,按《**班安全绩效考核细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班安全绩效考核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凡因组织不力或检查不认真而留下隐患。

(二)凡因复查不认真或不复查而留下隐患。

(三)凡对安全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对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隐患整改不彻底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复性隐患的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车间**班班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油品调运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安全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安全检查对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二条 分公司内安全检查由分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由分公司安全质监部人员参加。

第三条 各承运单位的安全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安全质监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对各承运单位的安全检查。

第四章 基本内容

第五条 安全检查的类型

(一)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综合性检查是分公司对生产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性的安全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用于对承运车辆存在的隐患、整改的措施、设备设施的检查。

(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

经常性安全检查(日常),月度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

第六条 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各承运车队无《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情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三)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安全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危险源、危险场所安全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七)生产场所各类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

(八)现场的文明生产情况和作业环境条件。

(九)消防、车辆安全、等工作情况。

(十)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十一)事故处理情况。

(十二)各种安全基础档案。

(十三)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

第五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 检查计划

(一)分公司安全质监部每年12月底,在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计划中制订检查计划。

(二)每次检查前应制订具体的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第八条 检查流程

(一)每次检查前,由主管领导提出检查目的和要求。

(二)确定参加检查的人员。

(三)编制安全检查表(内容)。

(四)确定具体实施时间。

(五)检查结束后应编制书面检查报告。

第九条 问题处理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人员违章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检查中发现隐患应立即督促落实整改。

(三)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向隐患单位、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四)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五)隐患整改完毕,应通知安全质监部组织验收。

第十条 分析检讨

(一)每次检查结束后,组织检查的单位要组织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分析和总结。

(二)组织单位应提供深入、完整的检查报告,分析并检讨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以适当形式上报分公司领导。

(三)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完整的整改报告,上报检查组织单位。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承运单位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不认真执行本制度,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积极进行整改,由分公司安全质监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在安全检查中做出突出贡献,多次排查出事故隐患或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挽回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监部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和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某某班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班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车间**班。

第三条 班组安全检查第一责任人为班长,实行班长负责制。副班长、主操作手负责本班安全检查,各岗位责任区的安全检查实行岗位员工负责制。

第四条 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检查职责

(一)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对各岗位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标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指导岗位解决问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隐患;

(二)对班组安全检查要求做出具体安排;

(三)负责对检查结束后,负责组织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传达检查结果。

第五条 岗位员工检查职责

(一)本着对岗位和自身负责的态度,根据检查内容(岗位隐患排查标准),严格对照自身所在岗位进行检查。

(二)发现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即时整改的要立即通知班长整改;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有权配合班长发出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指令。

第六条 班组每周进行1次综合检查,由班长亲自负责,检查内容为:消防安全、设备设施机具、作业环境、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等。

第七条 班组每班1次安全检查,由带班班长(主操作手)负责,按“岗位隐患排查标准”对岗位排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在《岗位隐患排查记录本》中予以记录并复查整改情况。

第八条 岗位上岗前对照“岗位隐患排查标准”进行1次安全检查,由当班岗位在岗职工负责,按“岗位隐患排查标准”对岗位排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后,在《岗位隐患排查记录本》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班长不能协调整改的隐患,应以“班组隐患报表”的形式上报车间责任区主管领导,经责任区领导批示后由整改责任人及时整改,并将隐患回执栏反馈到班组。

第十条 岗位查出隐患应立即整改,岗位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及时向班长汇报,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在“隐患排查记录”中写明上报情况及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对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按期整改的隐患,隐患所在岗位要在核销时说明原因及所采取的防范、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对安全检查认真负责,查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成绩突出者,按《**班安全绩效考核细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班安全绩效考核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凡因组织不力或检查不认真而留下隐患。

(二)凡因复查不认真或不复查而留下隐患。

(三)凡对安全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对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隐患整改不彻底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复性隐患的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车间**班班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办法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的规定

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1)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2)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持证上岗

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4、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15篇 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用户用气安全,根据国家《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由专人进行入户安检及整改工作,根据情况,确保每二年每一个用户都能被安检到,安检周期要求:居民用户24个月/次/每户,非居民用户12个月/次,特殊用气场所3-6个月一次。

二、安检人员应穿统一的工作服,佩带统一工作牌;考勤由各公司办公室人员负责,组员休假需经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写好休假条,小组负责人请假需报告总部并写好休假条交片区办公室。

三、安检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户内管道及设施的安检工作。

2、负责安检前的《安检通知》粘贴工作。

3、负责年、月度安检计划初稿的起草工作。

4、负责安检后的统计汇总工作。

5、负责安检时发现问题及处理工作。

6、负责安检时发现燃气设施故障的报修工作。

7、负责安检结束后对用户信息的采集工作。

8、特殊用气场所和商、集用气的定期检查及资料收集工作。

四、入户安检程序:

1、核实用户基本信息及燃气具基本信息。

2、用查漏仪检查各管道接口、开关阀门的漏气情况。

3、打开灶具检查气表是否走慢或漏气(限表在户内用户)。

4、检查燃气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详细记录隐患内容及整改期限;该用户自己整改的立即发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整改的立即落实整改,最后存档(电子和纸质档,整改前后的照片资料)。

5、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并发放宣传单。

6、了解用户需求,帮助解决合理需求。

7、对不允许进入户内安检的或长期不在不能安检的用户要做好记录、保留好相关证据,并报总部和区经信委备案。

8、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用户逾期不整改或不接受处理的,每月以电子档的形式报总部和区经信委,请求停气处理。

9、已经安全检查的用户需用户签字确认并将燃气具照相,电子、纸质档存档

五、要求:

1、每年入户安检率达到70﹪以上。

2、三级隐患整改率达到80﹪以上:一般的安全隐患,但需向客户提出改善建议并在日后做出跟进。

3、二级隐患整改率达到80﹪以上:严重的安全隐患,具有可预见的危险,在现场给用户整改建议,如未能及时改善,需再联系客户跟进,直至改善。

4、一级隐患整改率达到99﹪以上: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具有实时危险或违反国家规范明令禁止条款的,需立即做出整改,如未能落实进行整改,必要时,应切断燃气供应。

1)漏气:包含从立管总阀门到各用户燃气具之间的所有燃气设施、设备出现的漏气现象。

2)违反国家规范明令禁止条款的户内燃气设施:指户内管道、燃气表等燃气设施选用、安装违反国家规范明令禁止条款的。

3)直排式热水器:直用户使用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直排式热水器。

4)热水器无烟道及烟道安装不规范:指热水器安装在室内(包括封闭式阳台)但无安装烟道或烟道未伸出室外,烟道与热水器排烟口无密封,烟道破损或排烟口离门、窗的距离不够,多台烟道合用一个总烟道且相互影响、没有防倒风措施,水平烟道穿越卧室等。

5)胶管破损、老化,中间有接口,未安装管夹

6)管道严重锈蚀

7)燃气表严重锈蚀

8)用户盗气:指用户破坏计量装置或未通过计量装置直接在主干管道上取气的盗窃用气行为。

9)私拉乱接和一表多用行为

10)民改商:改变用气性质和用途。

六、入户安检的内容:

1、户内管道:

1)室内管材是否使用的燃气专用管;

2)燃气设施是否漏气;

3)是否被用来挂重物或接地线;

4)燃气管道是否穿入卧室;

5)是否有私拉乱接;

6)埋入墙的管道是否有接头或阀门;

7)敞开式厨房应有门与客厅隔开或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确保用气安全;

8)是否存在一表多用或表后表的情况。

2、燃气灶具:

1)连接是否牢固,胶管是否完好;

2)软管长度是否超过2米或老化;

3)灶具安装位置是否通风良好;

4)嵌入式灶具橱柜是否有通风孔且不少于80㎝;

5)记录灶具的种类、品牌、型号和使用年限;

3、热水器:

1)安装是否通风良好;

2)是否有烟道或废气是否完全排除室外;

3)烟道有无破损;

4)记录热水器的种类、品牌、型号、使用年限;

4、立管和气表检查

1)立管是否锈蚀或接地线;

2)立管是否稳固、有合适管卡;

3)立管是否封闭不通风;

4)立管有无私改情况;

5)立管与周围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

6)立管阀门是否正常;

7)气表是否严重锈蚀或漏气;

8)气表读数外镜是否破损或松动;

9)气表接头是否松动;

10)气表是否违规安装或是否有偷气行为;

11)抄读数,记录气表的品牌,型号及入气口位置;

七、调压箱

1、每3个月测试、检查一次。

2、各种压力是否正常:切断压力为3500-3800帕,关闭压力为2800帕,运行压力为2300-2500帕。

3、一年至少每个调压箱清洗一次,对有问题的调压箱及时更换。

4、认真填写卡片检查记录。

5、箱体标识、抢险电话、压力表是否正常、手柄是否为红色等。

6、是否有锈蚀、安全距离内是否有易燃物等。

八、阀井

1、每3个月检查一次。

2、是否有积水。

3、是否编号。

4、是否有气流方向。

5、阀门关闭是否正常。

6、认真填写卡片检查记录。

九、阀室、调压柜

1、每3个月检查一次。

2、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抢险电话、警示标识是否醒目。

3、阀门:是否刷漆、关闭是否正常、是否有黄油或锈蚀。

4、气流方向、管道标识,设备着色是否规范。

5、压力表是否正常,安全阀是否超过检验有效期限。

6、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重庆永新天然气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办法(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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