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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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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1篇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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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1】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企业发展,文秘资源网 员工富裕'的原则,正确处理企业、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 建立、完善和维护适应我矿发展要求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条 运用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等手段,调整好劳动关系,保护劳动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健康。

第五条 通过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我矿发展。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对各基层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环节实行监督、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 人力资源规划

第七条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和定员标准,制订出本单位的人力资源规划,包括长、中、短期规划。

第八条 运用定性预测与定量预测相结合的方法,向主管副矿长提出全矿长、中、短期人力资源规划方案,待批准后,报矿长最终审定。

第三章 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九条 根据矿长审定的员工数量和工作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择优录用选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到新的岗位工作。

第十条 对被录用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从一年到五年,第一期合同期满,按照一定的条件续签第二期合同。

第四章 干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矿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建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新的用人机制。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优化我矿干部队伍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十二条 充分体现组织原则;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原则;注重实绩、择优原则。严格按照精干高效,科学合理地配备干部职数。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一)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考核,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对其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内在素质和做出的成绩进行评价,并把它作为使用、选拔、监督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包括思想觉悟、政策水平、组织纪律、道德品质、群众观念、事业心、文化理论知识、决策能力、组织能力等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

(三)为了保证考核结果准确,考核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坚持严格、全面、公开的原则。

第五章 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

的职称评聘制度

第十四条 职称的评聘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政策性和原则性。矿属各单位要根据上级下达的设岗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平等合理的竞争机制,不得因人设岗,搞平衡照顾,更不得乱开政策口子,突破评聘标准另搞一套,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六章 领导干部的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到自身职务提升、工作调动、奖惩、工资晋升、住房等问题时,必须主动申明并实行回避,不得参与具体业务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指示、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到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职务提升、工作调动、职称评聘、奖惩、工资晋升、招工、聘干、毕业生分配、军转干安置、培训、住房、入党等问题时,必须主动申明并实行回避,不得参与具体业务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指示、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七章 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员工档案要实行专业保管,专职负责。

第十八条 档案必须做到'人档相符',卷内资料完整,分类明确。

第十九条 档案的保管要遵循安全保密、便于查找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档案要登记造册,编码入柜,以便查找。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员工档案查阅、借用制度。

第八章 员工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工人的培训

(一)被录用的员工无论是一般工种还是特殊工种,上岗前都要经过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安全部等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与业务技能操作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分别发放《安全工作资格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二)根据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在职员工分别进行在岗培训和短期培训及业余培训,确保员工素质不断提高,不断适应我矿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培训

(一)重点抓好现职领导干部资格培训。按照部下达的计划,及时做好参培人员的选送工作。在职六种领导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学制三个月。

(二)按照上级关于抓紧培养优秀中青年干部的要求,做好优秀中青年干部任职资格培训。优秀中青年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学制四个半月。

(三)人力资源部要把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纳入干部工作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矿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优秀中青年干部可采取领导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的办法,确定参加培训人选。并据此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和使用要相结合,认真做好对培训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九章 员工的调整与流动

以定岗、包岗为基础,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调配人员,满足生产需要。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外部人员调入,要求调入人员年龄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缴纳安置基金。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矿内部流动时,首先由本人写出申请,调出调入双方的队、分线领导签署意见,并经矿务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从事采掘工作的、重要技术工作的、缺员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准调动。

第十章 员工的解雇与辞职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解雇。员工违约、违纪,依据《劳动法》、《职工奖惩条例》等劳动法规的规定,对符合解雇条件的,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解雇。因经营状况不佳,需要实行经济性裁员时,按照《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的规定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辞职。员工自愿辞职,首先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可办理辞职手续,并享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未经批准,自行辞职的,不得享受经济补偿待遇。

第十一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资总量基数按照当年我矿经营成果及预测工资增长幅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实行总量控制,绝不超提。

第二十九条 按照岗位测评、劳动成果大小、工作环境差异分别实行吨煤费用工资、销售额费用结算、经营承包等不同形式进行分配工资。详见《天安一矿效益工资分配办法》。

第三十条 员工的基本工资制度

(一) 经营者年薪制度

矿长、副矿长、三总师等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基薪标准根据我矿资产净值、税利水平、生产经营规模和我矿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风险收入以基薪为基础,根据我矿生产经营成果、责任大小、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最高为基薪的1.5倍。

(二) 一般员工的岗位技能工资制

在岗位劳动评价的基础上,对一般员工实行以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为基本劳动要素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并根据每年企业经济效益和当地生活费用价格上涨的指数变化,作适当调整。详见《天安公司岗位技能工资制度试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其它工资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 被录用新员工工资处理

经过有关录用程序,对于新录用的员工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及对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等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应有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后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对于一般人员或技工学校毕业生原则上执行不少于半年的熟练期。熟练期满后,执行定级工资。

对于新录用的复员(转业)军人,不再执行熟练期工资标准。根据其军龄的长短和岗位不同,自录用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标准。

新录用员工的定级手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

对我矿特聘的技术拔尖人才或其他人员,其工资待遇分别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 员工岗位变动的工资处理

矿属各单位因员工的正常流动引起岗位(职位)变动的,其工资标准执行新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其技能工资标准的处理为:

(1)井上下员工岗位变动,由地面调到井下从事辅助工作的,技能工资增加一级,调到井下从事采掘工作的,技能工资增加两级;由井下辅助调到采掘岗位的,技能工资增加一级。

井下员工非因工负伤或其它原因调到地面工作的,采掘员工实际工作满10年(工龄部折算)保留原技能工资不变,满5年不满10年的,技能工资降低一级,不满5年的,技能工资降低两级。井下辅助员工在井下实际工作满15年的,调到地面工作以后,技能工资不变;不满15年的,技能工资降低一级。

从事采掘的员工调到井下辅助的,从事采掘工作实际年限满5年的,技能工资不变;不满5年的,技能工资降低一级。

从事地面工作员工调到井下工作,从事井下辅助工作的员工调到采掘工作,只能享受一次高定技能工资待遇。

(2)从事地面工作的员工变动岗位的,其技能标准不作变动。

(3)员工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需要岗位变动的,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处理。

(4)对所有变动岗位的员工,都给予一定的学习熟练期,学习熟练期满经考核后方可上岗。否则,安排到员工再就业中心或劳务市场重新培训学习,其工资待遇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津(补)贴的管理

津(补)贴,仍按照现行的平天安人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关假期及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其日工资标准均以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员工工资增长机制

为维护员工的长远利益,充分发挥工资对促进生产和提高效益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我矿将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公司的统一安排,每隔一定时期对员工档案内技能工资适当调整。

第十二章 员工的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认真贯彻职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矿所属各单位及员工个人,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凡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符合退休者,自确认之次月起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退(离)休待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2】

第一章 人力资源管理准则

第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目的,是建立一支高素质和高效率的员工团队,以及创造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和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为公司的快速成长和高效运作提供保障。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无论职位高低,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公正、公平和公开。

公正 共同的价值观是公司对员工做出公正评价的准则;对每个员工提出明确的挑战性目标与任务,是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表现做出公正评价的依据;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中表现出的能力和潜力,是比学历更重要的评价能力的公正标准。

公平 公司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公司鼓励每个员工在真诚合作与责任承诺基础上,展开竞争;并为员工的发展提供公平的机会与条件,每个员工应依靠自身的努力与才干,争取公司提供的机会;依靠工作和自学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依靠创造性地完成和改进本职工作满足自己的成就愿望。公司从根本上否定评价与价值分配上的短视。

公开 遵循公开原则是保障人力资源管理的公正和公平的必要条件。公司重要政策与制度的制定,均要充分征求意见与协商,提高制度执行的透明度。

第三条 公司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第四条 通过建立人员内部流动和轮岗机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内部流动和外部劳动力市场的置换,促进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激活沉淀层。并使人适合职务,使职务适合人。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不只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而且是全体管理者的职责。各部门管理者有责任记录、指导、支持、激励与合理评价下属员工的工作,负有帮助下属员工成长的责任。下属员工才干的发挥与对优秀人才的举荐,是决定管理者的晋升与人事待遇的重要因素。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

第一条 总裁对公司全体员工实行统一管理。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和总裁实施全员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 在总裁的授权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企业员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指导。所有员工的任职岗位按人力资源分级权限统一调配。

第三条 公司总裁由西部水泥董事局任免;分公司副经理、公司副总监以上高管人员任免由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以人事聘任形式公布。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监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任免由总裁提名,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以人事聘任形式公布。

第五条 各分公司领导班子任免实行直接任免制。即分公司领导班子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免。

第六条 各分公司副经理以下,部门正职以上人员任免实行报批制。即各分公司副经理以下,部门正职以上人员任免由各分公司报方案(包括干部人员名单和人员档案资料),经集团公司研究后任免。集团公司对上报人员有否决权和调整权。

第七条 各分公司部门正职以下干部任免实行“先备后任(免)”制。即各分公司部门正职以下干部任免权限在分公司。各单位根据公司年度下发的定编,对拟任用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应依照“先备后任(免)”的原则。各单位须提前将拟任用人员的名单和《干部任免审批表》(见附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任用手续,同时将任用文件抄送集团人力资源部。任用干部应符合公司文件规定和岗位要求,否则,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调整,并将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部门经理办公会审议结果反馈到各分公司。

第八条 集团公司机关、项目部的干部任免、员工聘用、调动、离职等人事管理权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聘用、调动等业务由各部门填写相应人事变动申请表格,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情况予以配置。

销售公司、物资公司所有人员招聘录用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各分公司内部员工人事变动和人员配置,由用人部门填写相应人事变动申请表格,报分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人员配置,分公司经理批准签发。分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每月五日前必须将前月公司内人事变动和人员变动情况以报表形式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凡跨分公司间、集团公司与分公司间的员工人事变动配置管理权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办理相关人事手续。人员配置结束后,分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相关变动人员资料复印件留档、备案。

第十一条 员工在职期间享受与所聘职务相对应的待遇。在职期间内,因工作需要调整或经考核不称职的,可予以降职、降薪或解聘。处理权限与任免权限一致。

第三章 劳动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实行岗位定员制,定员编制每年修订一次。每年底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根据员工素质现状、设备状况和工艺改进情况,提出下年度的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制订公司年度人员编制计划,经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办公会审议,报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劳动定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任务饱满、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的原则,以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据企业现实,参照同行业标准明确“定员、定岗、定编”。

第三条:劳动定员一般是按岗位定员、比例定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定员、看管设备定员。可视情况单独或结合使用。

第四条:定员时应遵循压缩二、三线人员,充实生产、销售等一线岗位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为防止机构膨胀、人浮于事,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劳动定编经集团公司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开展工作需要必须超编配备人员的,必须书面写出报告,经分公司经理签字、集团公司主管总监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查后,报总裁批准。

第六条:公司审定批准的年度劳动定编对当年度的人员编制、岗位、工资分别确认。年度劳动定编下达后分公司对人员进行内部调整的,应严格执行按岗定资的规定。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岗定资的,应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将人员、岗位、工资变动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得因人员内部调整而随意增加工资总额或变相为员工晋升工资。

第七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应严格在管理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配备人员,不得越权办事。

第四章 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各分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为公司员工招聘、录用的职能部门,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招聘、录用员工。用人单位用人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需求,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招聘。

第二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不许私自将自己亲属、朋友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单位和部门内工作,属特殊情况的按程序申报,并按人力资源招聘程序批准实施。凡违规安排人员的,一经发现,对违规录用人员予以辞退,对相关管理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分为两类:正式员工和聘用特殊人员。

正式员工:指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待遇执行公司工资体系的员工。这部分员工是公司人力资源的主体,享受公司相关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进厂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特殊用工:借调与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聘用离退休(包括内退)、下岗人员、军队自主择业等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人员,属特殊用工。

第四条:公司需增聘员工时,提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引荐重要岗位人员(指关键技术岗位、同行业掌握先进技术的高级人才、部门主管级别以上的管理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应在《应聘登记表》中“是否有亲属在尧柏公司”一栏后面签字确认。

第五条:员工的补充必须符合公司的人员编制计划,如在编制计划内补充人员,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录用人数、专业方向、学历、职称、性别、年龄和工作能力等要求,《用人申请表》见附件),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即可开展招聘工作。

第六条:计划外用人,须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核查、副总裁同意后,报总裁办公会批准方可招聘。

第七条:职员招聘过程一般应经过初试、复试的考核程序,根据岗位需要,考核方式可包含笔试和面试等(《应聘登记表》、《面试评价表》见附件)。笔试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拟订试题,面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人力资源部、公司相关领导联合进行或由人力资源部单独进行。最后,由人力资源部确定录用人选;岗位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初试,最后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确定是否符合岗位标准的意见,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

第八条:聘用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和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根据实际需要可在资格审查阶段前进行背景调查(《应聘人员背景调查表》见附件),确认员工信息的真实性。

第九条:各岗位员工招聘条件按岗位职责说明及条件要求实施。总体要求如下:

一、领导岗位招聘任职条件

对象:领导岗位工是指具体从事企业管理方面工作的主管以上级别的员工。

要求: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年龄四十五岁以下(各岗位具体年龄限制,详见《岗位任职年龄界限表》),身体健康,有同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懂微机、会英语、有相关资格证书者优先。

员工岗位任职年龄界限表

年龄限制

岗位级别招聘人员

入职年龄干部提拔

入职年龄

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助理以上45岁以下45岁以下

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分公司部门经理以下40岁以下40岁以下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情况报集团公司批准。合同到期离岗

二、行政管理岗位招聘条件

对象:行政管理岗位工是指具体从事企业管理方面工作的员工,包括统计、文秘、出纳、会计、档案管理员、后勤管理员、业务员、设备管理员、内审员、调度员、预算员、司磅员及各类管理方面人员等。

要求:年龄四十五岁以下(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不良爱好、无不良记录者。有工作经验、懂电脑、会英语、有相关资格证书者优先。

三、后勤岗位工招收条件

对象1:小车司机、食堂管理员、主厨、厨师、副厨、服务员等

要求:年龄二十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听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有上岗证,健康证的男性青年(服务员为女性),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优先。

对象2:门卫、锅炉工

要求:年龄五十岁以下,身体健康,视听良好,无不良记录的男性。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优先。

对象3:保安员

要求:年龄二十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强健,视听良好,待人和蔼,吃苦耐劳、敬业爱岗,人品端正的男性青年,复员军人、从事过公安、保安工作者优先。

四、生产岗位工的招聘条件

(一)一般岗位工招聘条件

对象:操作工。是指主要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作的员工,具体包括破碎工、晒料工、上料工、放料工、清洁工、磨机工、磨尾收尘工、选粉机工、高温风机工、窑尾收尘工、库底工(库顶工)、水泵工、微机工、烘干机工、萝茨风机工、增湿塔水泵工、煤磨热风炉工、托轮工、分解炉工、冷却机工、库管员等。

要求:年龄四十五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听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的男女青年,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巡检岗位工招聘条件:

对象:堆取料机巡检工、配料站巡检工、原料磨废气处理巡检工、预热器回转窑巡检工、篦冷机、斜拉链巡检工、煤磨巡检工、库底巡检工、水泥系统巡检工、辊压机巡检工、包装系统巡检工、破碎巡检工、石灰石输送巡检工等。

要求:要求:年龄四十五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听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的男青年,从事机械专业、有两年以上行业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 技术岗位工招聘条件:

对象:技术岗位工是指主要从事工艺、机械、电气技术业务工作的员工,包括工艺员、计量管理人员、分析工、物检工、控制工、电修工、机修工、中控操作工、试验工、泵工、泵车司机、铲车司机、罐车司机、余热发电等。

要求:年龄四十五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听良好,无不良记录者。建材类学校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有相关资格证书、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十条:凡被录用人员需提交规定的个人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技术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业绩材料、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两张以及体检证明(指定医院、指定项目)等后,方能办理上岗手续。

第十一条:新聘用人员报到日,人力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等。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入职审批程序

一、集团公司和项目部

(一)部门经理助理(含)以上人员及财务人员入职,须经部门经理、项目部经理批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主管总监核准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二)部门经理助理以下人员入职,须经部门经理、项目部经理批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二、各分公司

(一)分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入职,须经分公司经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主管总监、总裁核准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二)分公司部门经理以下人员入职,须经分公司部门或车间领导、主管副经理、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其中主管、车间主任助理以上部门经理以下管理干部应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报到时,应聘人员所带材料将由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登记归档,连同其笔试、面试资料建立个人人事档案并分类归档保存。人力资源部协调用人部门领取上岗证、工作服装、领用门柜、钥锁和相应办公用品,安排岗前培训、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引导参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生活设施。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应于新员工报到之日填写该员工《人事变动表》(见附件)复印件递交财务部,并按照公司有关试用期工资规定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工资。

第十五条 新进人员一般都必须经一到六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聘用为正式员工;员工无特殊情况试用期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应报集团公司批准;高级技术人员和包装工、操作工等特殊人才或简单体力劳动岗位,在试用一到三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前将工资转为正式工资标准,但试用期不变。

第十六条 试用期满前两周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员工本人应提出转正申请,试用部门根据员工的表现填写《试用期考核评估表》(见附件),报人力资源部考核评定后,经主管领导批准,方能正式录用,办理转正手续。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辞退。

第十七条 正式录用员工,工龄从试用期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试用人员一般不担任重要经济责任工作。

第十九条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中,表现不合格者,单位负责人有权要求提前考核。

第五章 大中专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未到毕业时间,未取得毕业证书,而来我公司实习的各类大、中专院校的都属于实习生范围,学生取得毕业证之前都属于实习期,实习期工资按80%发放。

第二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协调实习生的实习培训,各分公司负责安排实习生食宿、在岗实习和指导老师等事项。

第三条 来我公司实习的大中专学生,必须在签订《实习协议》(见附件)并办理了相关保险后,方可安排实习。手续程序按录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对已与公司签定就业协议但没有毕业的,人事编制在分公司或项目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实习所在分公司负责实习生在岗实习期间的管理,集团公司根据实习生人数对实习所在分公司进行补贴。补贴范围包括:住宿、就餐、在岗管理和指导老师等费用,费用标准根据公司文件标准确定。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学生与用人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各用人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实行一对一的指导员制度,即每个实习生必须有一个专门对其工作和生活负责指导、培训、以及与部门、公司进行沟通的老员工做为指导员。实习生的指导期为三至六个月,在此期间,指导员享受指导管理补贴,补贴包含在集团公司对分公司的补贴内拨付;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实习生安排相应的实习培训:

一、公司实行分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网络,对实习生进行安全培训,与实习生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做培训记录;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实习生进行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职业素质、劳动纪律、军训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结束必须有实习生签字的培训记录;

三、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实习协议自动解除。符合岗位要求的办理转正手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转为正式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要求其立即离开公司或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试用期。

四、实习生办理转正手续,人力资源部必须在实习期结束前一周对其实习期工作表现进行鉴定,确认是否留用该生。并在实习期结束前通知到实习生本人。

第七条: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可以到分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学习。

一、来公司实习或校方组织学生来企业实践学习,公司不收取培训费,食宿费用自理;

二、实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协议规定,严格按照公司计划安排开展实习活动;

三、严格遵守公司有关纪律及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个人人身安全。

第八条:实习期间实习生应服从领导安排,听从指导员和各级管理人员指挥,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守则、公司纪律及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个人人身安全。否则,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实习,要求其离开企业;

第九条:大、中专学生实习结束应向公司递交一份实习总结报告。

第十条:与公司签过就业协议的实习学生工龄从实习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实习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以公司下发的年度工资方案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 特殊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特殊人员时,聘用部门书面详陈理由,拟定工资标准,经分公司经理批准,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经总裁(或授权副总裁)核准,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条:聘用特殊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见附件)。《聘用协议》应重点明确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入职手续参照员工录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聘用特殊人员享受聘书或聘用协议规定的工资待遇。

第四条:聘用协议期限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岗位可视情况,由分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申请。

第五条:聘用特殊人员,一般应在聘用协议中约定试用期。

第六条:被聘用的特殊人员,不享受相关社会统筹待遇,但聘用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第七条: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聘用协议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协议。

第九条:被聘用的特殊人员于协议工作期内,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制度或工作无法胜任的情形者,雇用部门呈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后解除协议。

第八条:聘用协议期满后,若双方同意继续受聘,经总裁(或授权副总裁)批准后可续签聘用协议。

第十条:被聘用的特殊人员因重大事由必须于约定期限前终止受聘时,应于三十日前提出书面解聘申请,聘用部门报集团公司批准,在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终止受聘。

第七章 晋升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

第二条: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第三条:晋升原则

一、公司员工晋升,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二、公司内部出现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公司内部员工;

三、公司内部员工晋升,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做到量才适用,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减少员工流动率;

四、管理层的晋升必须建立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素质的原则,着重培养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第四条: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岗位或职位进行必要的调整,在公司职位空缺的情况下,员工也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申请公司部门之间的调动。

一、员工晋升分为三种类型

(一)职位晋升、薪资晋升

(二)职位晋升、薪资不变

(三)职位不变、薪资晋升

二、员工晋升的形式分为定期或不定期

(一)定期:公司每年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职位、薪资调整。

(二)不定期: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随时予以晋升。

(三)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优秀者,由试用部门推荐,提前进行晋升。

第五条:员工晋升管理权限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六条:定期晋升基本条件

一、具有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专业知识和职业素质。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理论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

二、工作时间

(一)公司普通员工,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时间满半年(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的。

(二)公司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助理以上级别员工,在原岗位上工作时间满一年(不含试用期、岗位观察期工作时间)的。

三、考核结果

拟晋升职务的领导岗位人员必须在上年度年终考核中为优秀,或近两年年终考核连续为称职以上。

第七条:不定期晋升资格条件

品行良好、忠于企业、未违返公司任何纪律和规章制度、工作表现突出、在公司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身体健康并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条件者,可随时给予晋升。

一、 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年创利突出者;

二、 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三、 非本人责任而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 领导有方,所领导的单位连续几年创利达到公司要求或成绩显著者;

五、 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管理有方者;

六、 有其他突出贡献,董事会或总裁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第八条:员工晋升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一项或多项行为者,不得晋升:

一、员工年度内有旷工行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受分公司以上级别、书面警告以上处分者,次年不能晋升职位和薪资;

二、因个人原因或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三、拖欠单位、供应商账款不清者;

四、经医院体检,公司认为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五、员工上年度年终考核为“待改进”的,次年不能晋升职位和薪资。

六、管理员工超过任职年龄限制的(详见管理岗位年龄界限表)。

第九条:试岗期

一、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须对晋升后人员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岗位观察期跟踪考核,每月考核一次,填写《试岗期考核评估表》(见附件)。

二、岗位观察期结束后,对岗位观察期内考核合格的员工,填写《人事变动表》,按照晋升新岗位的薪资标准执行;对岗位观察期考核不合格的员工,恢复其原来的岗位和薪资。

第十条:员工因晋升变动职务,在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十一条:任职培训

员工晋升领导职务的,要先经培训再任职。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安排进行任职前培训,任职培训应不少于一周时间。培训条件不具备,或临时紧急任命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先任职,但要在岗位观察期内完成。

第八章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提拔担任管理干部职务的人选,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拟提任集团公司领导职务的,外部聘用的人选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同等职位工作经验;内部提拔的人选应当有五年以上公司工龄,并在同一级别或下一级别岗位上任职满一年;

二、拟提任分公司副经理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选,外部聘用的人选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同等职位工作经验;内部提拔的人选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公司工龄,并在同一级别或下一级别岗位上任职满一年;

三、拟提任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选,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公司工龄,并在下一级别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

四、拟提拔的干部候选人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部门级以上管理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拟提拔干部候选人应符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的年龄要求;

六、拟提拔干部候选人应身体健康;

七、拟提拔干部候选人必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干部任职的专项培训。

第二条 管理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时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三条 管理干部的人选,在办公会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条 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分公司办公会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第五条 办公会讨论决定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六条 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总裁办公会或部门经理办公会,并附管理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办公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七条 由分公司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任命前,如果集团公司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集团公司可以要求分公司按照有关程序暂缓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分公司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八条 建立管理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岗位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第二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一、集团公司法人与下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二)销售公司全体员工;

(四)项目部全体员工;

(五)其他应由法人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二、分子公司负责人经公司法人授权,与分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决策和管理部门。分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公司和员工均需履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公司有义务在合法和公司实际运营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以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保障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和谐发展环境的建立;员工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各类规章制度。

第七条:公司招聘新员工时,必须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方能上岗。凡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均需于用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和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或延迟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确认的《应聘登记表》中的相应内容建立《员工花名册》(见附件)。员工花名册的内容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招用员工时,人力资源部要如实告知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见附件)及其附件组成,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各项专项协议、合同等。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和员工需填写如下法定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岗位;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由职工履行的义务必须由职工本人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可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见附件)。凡公司要求签订但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的,员工无权享受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或相关补贴;凡违反《培训协议书》约定的,违约方要依照《培训协议书》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五条 同一公司内管理岗之间、操作岗之间的岗位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管理岗与操作岗之间的岗位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员工于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工作职务、身份证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结婚证明以及有效联系住址等其他虚假个人信息的;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七条 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公司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停发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待遇,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职工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应立即停止工作离开岗位治疗。身体康复要求复工者,须经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不存在传染性可能后,方可复工。

第十九条 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要服从工作岗位的变更, 人力资源部填写人事变动表,对该员工的岗位、工资予以明确。变更后的薪资待遇和工作职责依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部门主管或车间主任有权提议,并报公司领导批示后予以变更工作岗位:

一、月度连续休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或年度内累计休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的员工;

二、年度内累计间断工作时间达三十日以上或连续间断工作时间达六十日以上复工的员工;

三、年终工作表现考核、技工考试等被评定为“待改进”的;

四、连续两年年终工作表现考核评定处于倒数3名之内;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部门领导或车间主任安排的员工;

六、出现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公司依据实际情况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公司分立、合并后,职工在原单位与现单位的工作时间视作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书面通知职工,《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见附件),职工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公司有权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被公司雇佣期间及此后,未经公司事前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公司秘密信息向任何人、公司或单位泄露。除因工作需要并为公司利益外,不得使用公司的秘密信息。销售人员、财务人员、人力资源人员属于保密岗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涉及保密岗位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经部门提出,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见附件)。如员工违反《保密合同》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对签订《保密协议》但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有权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做为解密期。签订《保密协议》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做为解密期,并变更合同期限以保证销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为独立民事协议,同时也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效力,双方仍应遵守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被公司雇佣期间,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在外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职位的工作;不得为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提供咨询或其它业务行为。

第二十八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送达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

第三十条 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应坚持正常工作,积极配合单位完成交接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经公司批准,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视为违约。

第三十二条 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劳动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三条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之日,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如需返聘,应签订聘用协议。

第三十四条 员工合同到期前,公司须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如同意续订,应提前30日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见附件)送达员工;员工应在收到后3日内反馈意见,逾期视为不同意续订。

第三十五条 续订劳动合同应在原合同期满前进行,合同生效日期为原合同终止日的次日。续订劳动合同,也可采取在合同期满前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

第十章 人事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能力、经验、健康状况等,在公司范围内对员工工作岗位、级别进行调整。

第二条:公司出现职位空缺时,本着优先在公司内部选拔的原则,在公司内部平衡调整,合理流动。

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内部调动:

一、本单位缺编或岗位缺岗,本人无特殊理由要求调动者;

二、要求调入超员岗位的;

三、未转正定级的员工。

第四条:符合调动条件者,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由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对《调动会签单》签字确认,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部门内部人员调整,在不增加定员的情况下,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报主管领导核准。

第六条:员工岗位发生变动,若变动前后岗位相同或工作内容相同,可直接上岗,不再试用;员工岗位发生变动,若变动前后岗位不同或工作内容不同的,应进行试岗。试岗期为三个月。管理干部兼任职务不在此范围内。

第七条:调动手续包括: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一)确定员工工资标准

1、平级调动:根据调出单位提供的工资、补贴、福利和劳保标准,以及调入岗位的要求确定员工工资标准;

2、升职、降职调动:根据公司对员工的奖、惩文件、任职文件和《员工人事变动表》确定员工工资;

(二)开具《员工调令》(见附件)下发调出单位。

(三)要求调出单位为调离员工办理调动手续;

(四)接到调出单位《员工调令》回执后,开具《员工调动介绍信》(见附件)下发调入单位。

(五)报到日期询问、跟踪员工到岗情况。

(六)要求调入单位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等。

二、调出单位:

(一)在要求时间内办理员工调动手续;

(二)将《员工调令》回执反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出具员工《工资、福利、社保确认表》(见附件)给调入公司,同时向调入单位出具员工调动手续附件;

(四)与调入单位协商,在规定时间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移交手续;

(五)在三十日内将员工档案、合同原件移交调入单位。

三、调入单位:

(一)在《员工调动介绍信》报到时间内确认员工是否到岗,如未到岗,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情况;

(二)员工到职当日按公司规定,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三)根据员工《员工调动介绍信》和《工资、福利、社保确认表》以及定岗情况,确定调入员工工资、福利、社保、劳保等标准,同时给调出单位出具《工资、福利、社保确认表》确认回函;

(四)与调出单位协商,在规定时间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移交、建立手续;

(五)督促调出单位在三十日内将员工档案原件移交本单位;

(六)根据调出单位出具的《工资、福利、社保确认表》《员工调动介绍信》填写调入人员的《人事变动表》,《员工登记表》(见附件),建立有关档案,更换工作证等,并及时更改《员工花名册》,将《人事变动表》、员工档案、劳动合同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员工调动在每月十五日前报到的,工资、补贴、福利和劳保由调入单位支付;调动员工调动在每月十六日后报到的,工资、补贴、福利和劳保由调出单位支付;年终奖按工作时间比例由调入、调出单位分别发放。

第九条 各公司在办理调动员工工伤保险时,必须保证员工在调动期工伤保险不能中断。如调入公司未办理好员工工伤保险时,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员工的工伤保险,否则,因此引发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员工调出后,由调出公司代办的员工工伤保险费用由调入公司支付。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办理分公司间调动手续,私自调换工作的,将依情节给予调换工作者、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分别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 办理内部调动手续,必须在调动介绍信规定日期内到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且未请假者,视同旷工。

第十一章 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离职包括以下情况和定义:

一、辞职:由本人提出的放弃本公司职务的申请。

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包含两种含义:

(一)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员工不适宜担任本公司职务,由各级主管提出的书面申请;

三、辞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各级主管提出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的书面申请。

四、调动离职:因公司业务需要,由相关部门主管会签后提出的书面申请。

五、自动离职:未按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六、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条:对于服务于本公司三年以上的员工,无论是辞职、辞退还是解除劳动关系,均须逐级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安排与其本人面谈,最后经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条:辞职

一、期限:本公司所有辞职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呈各级主管签核,并从申请(填表)之日算起,原则上必须出勤满30日后方可离职,特殊岗位和工种可根据本部门特点灵活处理。如在30天内招聘到该岗位接替人员,且通过试用合格的,该辞职员工可申请提前办理交接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确定离职日期后提前离职。属特殊工种、技术部门或管理层人员,可以考虑在岗交接,以免出现工作前后脱节现象,但交接时间不得超过7天。

二、手续:由辞职人员向人力资源部索取《离职会签单》,按规定填妥,呈各级主管按权责审核或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所有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转财务部结算工资,工资结算清楚后,按照公司规定时间统一发放。

三、结算:员工辞职只结算工资,不结算工龄、学历、职称等补贴。

第四条:解除劳动关系

一、期限:公司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本人,经本人同意后,由直接主管和核准人共同确定离职日期,但不得超过三天。

二、手续:

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办理《离职会签单》,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按权限逐级审批后交人力资源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结算:

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财务部按规定结算工资以及福利。工资结算清楚后,按照公司规定时间统一发放。

第五条:辞退

一、期限:

由直接主管和核准人共同确定离职日期,但不得超过一天。

二、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员工的行为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条件,而且要履行必要的程序,进行事实认证(包括当事人确认或旁证),出具书面处分文件。

(二)由直接主管填写《离职会签单》,同时附上处分相关文件,注明辞退理由,按权限逐级审批后交人力资源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结算:

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财务部按规定结算工资以及福利。工资结算清楚后,按照公司规定时间统一发放。

第六条:调动离岗

一、期限:由调入单位主管与调出单位主管协商,分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

二、手续:调动人员接到调动相关文件后,办理各种移交手续后,方可到新的岗位就职。

三、结算:员工调动按工作时间由调入调出单位分别计算工资和福利。

第七条:劳动关系终止

一、期限:原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合同。

二、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注明解除劳动关系终止理由,按权限逐级审批后交人力资源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结算: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财务部按规定结算工资以及福利。工资结算清楚后,按照公司规定时间统一发放。其中不再续签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凡擅自旷工三天以上者,均作自动离职论,冻结工资、福利。除依据《奖惩制度》和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其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上述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人力资源相关部门开具《离职证明》(见附件)。安保部门凭《离职证明》予以放行。

第十条: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接主管指定接交人和监交人员,如未定接交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指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第十一条:工作移交

下列事项列入移交清册且离职部门接替人员和监交人员应签字确认:

一、原有职务中保管及办理中的证章、帐册、文件(包括资料、档案、图样)等;

二、将工作中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待办事项列表说明,向接交人交待清楚;

三、其他应向接替人员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事物移交

下列事项列入移交清册且接交人员、监交人员和相关保管部门接收人应签字确认:

一、原领用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介质;

二、原借用公司的资料、图书、文件、档案、证章;

三、原领用公司的办公用品(消耗品免)、工具;

四、原领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门卡、钥匙;

五、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六、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七、结清各种借(欠)款。

第十三条:各员工所列移交项目,应由部门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予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公司对外的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索。

第十四条:所有移交手续应在批准离职日期内办妥。

第十五条:离职时的工资结算

一、所有离职人员结算工资时,必须向财务部呈递相关人员签注的《离职会签单》否则,财务部不得结算工资。

二、辞职人员,只支付工资。自动离职人员和不按批准日期离职而提前离职者,以自动离职论处,根据其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从未领工资中扣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正常辞职和不胜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按照公司规定时间统一发放离职当月工资。

四、辞退离职人员于批准离职后的三天之内按处罚文件决定的数额,扣除其对公司工作造成损失,按照公司规定时间统一发放离职当月工资。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员工辞职手续,根据管理权限,在各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员工辞职办理权限按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和特殊人员聘用制度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应与离职人进行手续办理和谈话,并做好谈话内容的详细记录。包括: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离职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手续办理、归档,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二、 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三、 回答员工可能提出的问题;

四、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五、离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六、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七、要求离职人员应在15日内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后人力资源部出示《离职证明》。

第二十条: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三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所有公司辞退或其他因个人原因被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未经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各分公司不得再次录用。

第十二章 岗位轮换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轮换的范围包括分公司内部、集团公司部门间、集团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公司单位之间的轮换。

第三条 各分公司或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轮换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做到量才适用;

三、管理层的轮换建立在年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素质的原则,着重培养经理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第四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每年安排员工进行轮换的比例不超过5%;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两类员工应考虑工作轮换:

第一类,在外协、采购、广告、财务、营销、人事、劳资、资金结算等重要岗位工作满三年的员工。

第二类,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上进心,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员工。

第六条 每年 12月初,进行下年度的工作轮换安排。专业人员的轮换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人员轮换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实施,实施权限按人力资源管理权限执行。

第七条 每年 12月初,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拟定参加轮换的工作人员名单。其中,各分公司、各部门将工作轮换名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八条 工作轮换的具体操作按内部调动形式进行,审批手续按内部调动程序执行。

第九条 对安排轮换的员工,根据其培养方向及集团的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其相关工作。向管理方面发展的员工以安排行政管理、企划、品牌管理、营销管理、科技管理、生产管理等工作为主;向技术方向发展的员工以安排产品开发、品质管理、设备管理、工艺等工作为主。必要时可安排到市场营销队伍中进行实际训练。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员工进行跨部门、跨单位的工作轮换。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轮换工作,指定专人对轮换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及考核。在符合轮换原则的基础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收。

第十二条 参加工作轮换的员工必须遵守新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新单位主管的管理,接受考核,新单位主管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员工工作轮换考核表》(见附件),作为奖惩、培训、晋升、轮换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工作轮换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发展潜力、工作绩效。其直接主管对其考核结果负责,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其所在单位与轮换员工进行面谈,评价其优势与不足之处,商讨改进方案并提出培训建议。

第十三章 薪资、福利制度

第一条:坚持按劳分配、公司效益与员工收入挂钩的原则。

第二条:坚持动态管理思路,根据公司生产效益情况全员浮动。

第三条:实行岗位工资制。生产岗位、管理岗位实行一岗一薪制,技术岗位实行一岗多级制。员工薪资级别由公司按年度工资方案核定。

第四条:员工工资构成

员工月工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

员工工资计算方法,以人力资源部当年下发的工资管理操作细则为准。

第五条:学历和职称津贴

一、学历津贴:硕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享受学历津贴;

二、职称津贴: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职称津贴;

三、学历和职称津贴不可同时享有,采用就高原则进行发放;

四、学历和职称津贴标准:以公司每年下发的年度工资方案的规定为准;

五、学历和职称津贴自入职之月开始领取;

六、除公司原因,当月出勤不满21天,不享受学历和职称津贴。

第六条:工龄补贴

一、工龄补贴计算方法:公司每年元月份统一计算调整工龄工资。员工自二月份后进入公司自次年元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年元月调整工龄工资计算工龄时,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最长工龄自一九九一年元月起始,工龄工资按当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年;

二、工龄补贴自员工转正之月开始领取;

三、工龄补贴标准:以公司每年下发的年度工资方案的规定为准;

四、除公司原因,当月出勤不满21天,不享受工龄补贴待遇;

五、员工辞职、离职而重新进公司,工龄补贴按新进公司计算;

六、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调出单位应将其进厂时间、工龄补贴数额介绍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审核后转调入单位;

七、各分公司应严格员工进出厂管理,核准工龄,每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查;

八、公司审查有弄虚作假者,取消以前全部工龄,按重新进厂对待,并扣回多领金额,对失职考勤管理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地区补贴

一、公司依据各分子公司所在地物价水平,以及异地员工的交通费用等各种因素,给部分分子公司的员工发放地区补贴;

二、地区补贴标准:以公司每年下发的年度工资方案的规定为准;

三、地区补贴自员工转正之月开始领取;

四、除公司原因,当月出勤不满21天,不享受地区补贴待遇。

第八条:就餐补助

一、公司为员工提供职工食堂服务,并对职工食堂进行补贴;员工按规定在职工食堂就餐;无条件不能提供食堂的公司、项目部,企业为员工发放就餐补助;

二、就餐补助标准:以公司每年下发的年度工资方案的规定为准;

三、误就餐补助发放依据为员工当月考勤。

第九条:年薪制员工的学历/职称津贴、工龄补贴等包含在工资内,不再单独计算。

第十条:请休假工资计算:按请休假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试用期工资按岗位工资的80%计发。对于有技术专长,专业对口的公司急需高级人才以及包装工等简单体力劳动岗位可根据其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直接发放或提前发放定级工资,但是试用期不变。

第十二条:外送脱产培训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公司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属同种岗位执行岗位工资,岗位变动者,调到管理岗位、生产岗位的执行新岗位工资,调到技术岗位的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聘用特殊人员待遇按聘书或聘用协议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单位的员工工资表进行审核,对岗位工资、工龄补贴、学历津贴、地区补贴和请休假情况审核后,转财务部门作为下发工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第十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一年一次的免费体检。若员工在体检后工作未满一年而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或被辞退时,须交回体检费用。

第十四章 请休假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 事假

一、员工有事必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向部门领导或人力资源部请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请假时,应于当日上午九时前,由本人或家人电话通知其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事假为无薪假。

三、员工连续请事假15天(含15天)以上,或一年中累计事假超过30天(含30天)者,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由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出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特殊情况经书面申请,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条 病假

一、员工有病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病历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二、员工连续休病假在30天以上的,回岗前需持医疗单位的就医证明方可上岗;

三、病假以诊断证明、病历时间确定请假时间。

第三条 工伤假

一、员工因执行公务而致伤、致残,凭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情证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情况说明,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做工伤处理;

二、工伤期间享受基本工资,或按《工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三、工伤治疗结束后,如工伤部分已痊愈而因其他病再次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四、工伤致残的,按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并给予一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伤停工留薪期作工伤处理,核发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工伤停工留薪期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婚假

一、员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结婚或再婚,可请婚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 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四)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员工在结婚证领取一年内可以申请休婚假;

三、婚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第五条 产假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

二、员工分娩前十五天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十五天);难产的增加15天。假期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三、妊娠40天以上流产,给予产假3天;

四、员工分娩前十五天开始计算产假,不愿产前休的,可以从分娩日开始计算;

五、产假期间工资按《女工生育保险条例》执行。

第六条 探亲假

一、人事关系在公司且工龄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并且当天不能往返的正式员工可休探亲假;

二、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5天(不含路程);

三、探亲假使用时间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

四、到期未休探亲假者,视为自动放弃。探亲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五、探亲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第七条 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亡,给予3天丧假;

二、员工的直系亲属丧亡当月,员工可以申请休丧假;

三、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第八条 公休假

一、公休假包括:

春节、国庆节各三天,元旦、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一天;

二、生产一线人员依据工作轮班休假;

三、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有权调整法定公休假和节假日的休息时间;

四、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公休假员工,按照国家法规执行加班工资。

第九条 请(休)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集团公司各部门领导、各分公司、项目部经理请假,由集团公司总裁批准,集团公司部门人员请假由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批准;各分公司、各项目部人员请假由各分公司领导批准。

二、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各分公司、各项目部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报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三、生产一线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报运行保障部领导批准;七天以上报主管副经理批准后,在人力资源部存档。

四、所有请假人员,办理完请假手续后,要将请假条交到人力资源部后,方可离厂。

五、休假完后请休假人员应立即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六、员工因突发情况(患急病或出现不可预料事故)不能事先履行请休假手续时,应于当日上午九时前,由本人或家人电话通知其主管领导,由本部门考勤人员代其办理请休假手续。

第十条 凡不按规定履行请(休)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而擅自离开岗位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 所有人员的请休假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年度请休假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车间、分公司、集团公司三级考勤管理网络。各级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

第十三条 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内的按迟到/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上四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天,四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累计三次迟到/早退视为旷工两天。

第十四条 考勤程序和部门

一、各车间员工月考勤由生产车间负责,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对照请假条、出差申请单、外出任务单进行考勤统计,若有超假或未办相关手续离岗的情况按旷工论处。经公司相关领导审阅后用于工资核算。汇总时间由各分公司根据工资发放时间自行确定。

二、分公司机关由行政管理部门考勤,对照《请假条》(见附件)、《外出任务单》(见附件)进行考勤统计,若有超假或未办相关手续离岗的情况按旷工论处,然后汇总考勤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用于工资核算。汇总时间由各分公司根据工资发放时间自行确定。

三、员工因遇突发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应于当日九时前向部门负责人和考勤人员申明理由,逾期视为旷工。

四、员工因公外出必须办理《外出任务单》,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由分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批准),送交考勤人员,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考勤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每日如实统计,月末认真汇总,请假手续、出差申请单、外出任务单及考勤表要做到原始凭证手续齐全,考勤数据准确,台帐健全完整清晰。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和考勤人员,对本单位的考勤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章 人事保密制度

第一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保密范围

一、经营信息: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供销情报及客户档案;

(五)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六)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七)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八)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二、技术信息:

(一)各类技术资料;

(二)职员在工作期间完成的技术成果及著出的论文、著作、书籍或在工作期间 总结、觉察到信息均属公司;

三、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及技术信息资料以及年度工资标准等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客户资料、经营状况、管理制度等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四条:保密措施

一、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裁办专人执行。

二、对于密级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集团公司主管总监或分公司经理以上级别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五条:属开公司秘密的设备或产品的研制、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裁批准。

第七条:未经允许严禁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严禁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严禁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裁办。

第十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员工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呈请主管领导核定(或按相关规定核定)。

第二条 奖励规定

一、奖励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奖励现金、加薪和晋级。

二、公司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员工、销售能手的评选活动,对有以下表现的员工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工作勤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模范遵守公司各项制度,足为员工表率,并有具体事迹者;

四、勤于思考、对工作有创新建议并被采纳者;

五、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至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六、在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七、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工作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者。

第三条 公司对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进行即时通报表彰,并酌情予以奖金奖励:

一、及时制止、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在突发事故中处理得当,使公司免于损失或使事故减至最低程度者;

二、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三、不计个人安危,拯救同事免于伤亡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者,应给予奖金或加薪奖励:

一、开拓进取,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经验,或在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并为公司带来显著效益者;

二、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三、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务调动、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显著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并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四、工作中有特殊贡献,为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五、一年内曾通报表彰二次以上者。

第三条 :处罚规定

一、公司处罚形式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五种,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受口头警告,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受书面警告处分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一年内不得晋级;受记过处分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一年内不得晋级,不享受年度目标责任奖金;降职降薪指在原职薪基础上下降一级或多级,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一年内不得晋级、不享受年度目标责任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享受年度目标责任奖金;

三、在处分期内,试用员工不得转正,已转正员工不得升职加薪;

四、本处罚制度中未列明的其他违纪行为,可比照本制度中相近条款予以处分。涉及到安全事故的处罚与公司下发的《安全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不同的,以《安全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为准。

第四条:口头警告

以书面形式确定,其副本放在个人档案中,保存半年。员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予以正式口头警告:

一、未经准许擅带外人或14岁以下儿童进入公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未经允许私自代岗者,所代工时作废,代岗双方均处口头警告处分;

三、上班时间窜岗、嬉戏、打闹、恶作剧妨害他人工作者;

四、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物品者;

五、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六、工作时间未按要求穿工服装(含衣服、鞋、帽等)、佩工卡者;

七、在公司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攀折花木者;

八、不按规定办理“外出工作单”或“用车申请单”者;

九、不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者;

十、迟到、早退者;

十一、代人打卡者和委托他人打卡者;

十二、假报因公外出而办理私事者;

十三、行为不检,有损企业声誉者;

十四、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反映或不配合调查者;

十五、对同事、下级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第五条:书面警告

对于较严重的或重复的损害及不良行为,或连续表现差的员工,将会受到书面警告。该类处分的副本存在个人档案中保存一年。员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予以正式书面警告:

一、连续旷工1天以上3天以内(不含3天)者;

二、虚报考勤或私自代岗两次以上者;

三、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司但未造成损失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其他部门合作者;

五、无故拒绝工作调派者;

六、擅自进入要害部门(化验室、档案室、变电室、财务部等)或未经允许进入其他部门使用电话、电脑或其它工具及设备者;

七、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而任意谩骂者;

八、不顾全大局,找借口闹情绪,工作效率低下者;

九、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者;

十、员工不履行岗位责任或工作严重失误,使公司财产损失一千元(含)以下者;

十一、无证操作与自己工作无关的设备或擅自让无证者操作特种设备(车辆、电焊、司炉、电气、电梯等)未造成人员、财物损失者;

十二、擅自使用公司原材料、设施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未造成企业损失者;

十三、各级管理人员对已发生或正发生的事故、异常情况不报告、不处理或隐瞒真相、报假情况,时间超过一天(安全事故超过4小时)者;

十四、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一千元(含)以下者;

十五、管理员工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使公司发生损失在如下范围者:

(一)分公司经理以上管理员工:造成损失在五万元(含)以下;

(二)集团公司副总监、分公司副经理:造成损失在四万元(含)以下;

(三)集团公司总监助理、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助理:造成损失在三万元(含)以下;

(四)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分公司部门正、副职,车间正、副主任:造成损失在一万元(含)以下;

十六、一年内获两次口头警告的。

第六条:记过

对于情结较严重的违反公司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员工,将会受到记过书面处分。该类处分的副本存在个人档案中保存一年。员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予以记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者;

二、员工不履行岗位责任或工作严重失误,使公司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含)下者;

三、各级管理人员对已发生或正发生的生产事故、异常情况不报告、不处理或隐瞒真相、报假情况,时间超过两天(安全事故超过8小时)者;

四、违反保密制度,向外泄露企业机密,但未造成损失者;

五、散播有损公司声誉的谣言者;

六、因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程序或工作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无证操作与自己工作无关的设备,或擅自让无证者操作特种设备(车辆、电焊、司炉、电气、电梯等)等行为而造成人员伤亡或企业财产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者;

七、员工不履行岗位责任或工作严重失误,造成公司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者;

八、管理员工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使公司发生损失在如下范围者:

(一)分公司经理以上管理员工:造成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八万元(含)以下;

(二)集团公司副总监、总分公司副经理:造成损失在四万元以上六万元(含)以下;

(三)集团公司总监助理、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助理:造成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

(四)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分公司部门正、副职,车间正、副主任: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含)以下;

九、一年内获两次书面警告的。

第六条: 降职降薪

对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员工,将会受到降职、降薪和调岗的书面处分。该类处分的副本存在个人档案中保存两年。员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予以降职降薪处分:

一、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二、各级管理人员一年内有对已发生或正发生的生产事故、异常情况不报告、不处理或隐瞒真相、报假情况,时间超过两天(安全事故超过8小时)情况发生两次以上者;

三、普通员工超越工作权限、违反工作程序,造成工作程序混乱或给企业造成损失在一万元(含)以上者;

四、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在一万元(含)以上者;

五、管理员工超越工作权限、违反工作程序、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等,使公司发生损失在如下范围内者:

(一)分公司经理以上管理员工:造成损失在八万元以上,十万元(含)以下的;

(二)分公司副经理、集团公司副总监:造成损失在六万元以上,八万元(含)以下的;

(三)集团公司总监助理、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助理:造成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含)的;

(四)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分公司部门正、副职,车间正、副主任:造成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的;

六、普通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程序或工作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无证操作与自己工作无关的设备,或擅自让无证者操作特种设备(车辆、电焊、司炉、电气、电梯等)等行为而造成人员伤亡或企业财产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者;

七、因违反公司制度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司、在公司内吸烟、未经允许动用明火、下班不清场,不及时关闭工作区水、电、气、门窗和设备、未经允许带非公司员工进入生产现场等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企业财产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者;

八、获两次记过处分的。

第九条:员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除予以辞退处分外,还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赔付所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或按目标责任书执行):

一、不遵守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教育后再犯者;

二、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含)以上者;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四、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者;

五、有滥用自己职权、营私和舞弊、收受回扣、敲诈勒索等行为者;

六、因故意行为而引起企业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坏者;

七、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款或滞留公款5天以上者;

八、假报、伪造、匿藏、涂改报表、票据、帐目者;

九、有煽动怠工或罢工具体事实者;

十、仿用上级领导签字或盗用印信者;

十一、违反保密制度规定,本人或利用职权强制他人窃取、刺探、收买、违章提供公司秘密者;

十二、与他人共谋提供虚假证明,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

十三、在经营、外事等活动中,有损害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使企业蒙受经济或声誉损失者;

十四、擅自使用公司原材料、设施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赢利活动,给企业造成损失者,除没收非法收入外,并处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五、有赌博、吸毒、酗酒滋事、盗窃、打架斗殴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

十六、管理员工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使公司发生损失在如下范围内者:

(一)分公司经理以上管理员工:造成损失在十万元(含)以上的;

(二)分公司副经理、集团公司副总监:造成损失在八万元(含)以上的;

(三)集团公司总监助理、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助理:造成损失在六万元(含)以上的;

(四)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分公司部门正、副职,车间正、副主任:造成损失在五万元(含)以上的;

十七、获两次降职降薪处分的;

十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员工因发生安全事故追究责任导致处罚的,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除特别说明的情况外,本制度与公司文件、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四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第2篇 建筑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试行办法

建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在公司范围内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减少人才外流,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实行公司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化运作,通过内部人才市场的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含分公司、子公司及各法人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行使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在试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向内部人才市场过渡,承担起管理和经营两种职能。

第五条 各部门及各单位领导有责任配合人力资源部,各单位对口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岗位,接受人力资源部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 为了加强以关键岗位为重点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用好各类人才,为人员的流动和管理创造条件,人力资源部承担引进、培训、考核、储备、输出人才的职能。

第三章 人才的引进和录用

第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是企业对外引进人才的主要来源,也是培养企业后备人才队伍的重点所在。招收、录用的基本要求:专业对口,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基本程序:用人单位每年十一月底向人力资源部报送下年度本单位人员需求计划(学生招收计划),人力资源部每年一季度根据集团公司总体人才规划及各用人单位需求计划,结合人力资源存量现状,编制招收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新引进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合格后,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完毕,公司统一安排工作单位,新录用的员工持人力资源部签发的工作介绍信到各用人单位报到。

第九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外聘人员,如确系企业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须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从社会引进,由公司统一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新招收的大中专学生和新招聘的人员执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的引进和录用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各用人单位不得私招乱用,未经集团公司批准而私招乱用每发现一例,对用人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第四章 人才内部市场

第十二条 坚持用市场手段配置人力资源的改革方向,强化并实行人力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支持人才在企业内部合理有序流动。

第十三条 内部人才市场的运行规则

1、先内后外、内外置换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在职员工在公司范围内有优先择业的权力,但当人才需求在内部人才市场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时,可转向对外招聘;当公司形成富余人员时可对外推荐,通过内外市场转换,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潜能,使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人才需求得到满足。

2、公平公正原则

在内部招聘过程中,必须坚持计划公开、岗位公开、考核公正、评价公正,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增加透明度。

3、优胜劣汰原则

在内部员工岗位置换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公司在职员工无论其现任职位高低、工龄长短、资历深浅,在择业面前人人平等,以“才”择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组织审批原则

各部门及各单位人才结构安排及人力资源计划由其自行负责。原则上置换岗位的人员应首先征得原部门及原单位的同意,方可提出置换岗位申请,否则人力资源部将不受理其置换岗位申请。

第十四条 通过内部人才市场进行岗位调整的公司内部员工应该遵循每一次流动都是以前工作经验的再利用、再发展的规律,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增值,将无效流动带来的损耗降至最低。

公司内部招聘的岗位应分成如下两类:

1、公司需要调整补充或增加管理岗位人员需求时:

此类人员流动可由各部门及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结合工作表现定期推荐或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需求计划向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推荐。

2、公司内部非管理岗位缺岗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公司富余人员中择优选择。

此类人员流动,可由员工本人根据内部招聘所提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推荐。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参与内部人才市场:

1、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现工作部门及单位推荐,经考核符合用人部门及单位岗位条件者;

2、 因工作任务调整而需要对其岗位进行调整的符合拟置换岗位任职资格者;

3、在现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劳动态度好,但其所具备的业务技能确实不适合在本职岗位者。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与内部人才市场:

1、所申请的职位不符合用人单位需求的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

2、因工作需要,暂不能离岗的人员;

3、在现工作岗位上工作不认真负责,工作态度较差的人员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拟进行岗位置换的员工必须填写《内部岗位职位转换申请书》(附件一),详述本人专业、工作适应范围、主要工作业绩,并提出希望从事的岗位及部门,经原部门及单位批准后,将此表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制订需求计划

1、各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及单位发展需要和工作岗位要求,制定人员需求计划(年度用人计划或补充用人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

2、各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报送《企业内部人员需求信息快报》(附件二)和《企业内部闲置人员信息快报》(附件三),如有人才急需可随时报送,经人力资源部汇总后编印《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需求信息综合快报》,在公司月度生产例会上分发。

3、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公布公司内部的人员需求信息,通过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用人单位需求情况,在尊重置换岗位员工和用人部门及单位意见的前提下,采用推荐、招聘、竞聘等多种方式,为供求双方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

第二十条 人才的公司内部流动,须按公司规定履行调动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调动,违者每发现一例,对接收单位罚款2000~3000元。

第二十一条 人才在内部调动之前均须办理好工作移交,与原单位结清一切相关手续,移交时间:本市内3~5天,外地5~1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不能进

入新岗位。办理内部调动超过时效按作废处理,重新补办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员工人事考核

第二十二条 人事考核是通过对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来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高效,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以使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运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培训,员工自我开发;

2、合理配置人员;

3、晋升、提薪;

4、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的人事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填写《公司员工考核表》(附件四)。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发展潜力、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其直接主管对其考核结果负责,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留存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做出评价;

2、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个人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对被考核者做出公正的评价;

3、不对考核期外以及职务工作以外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

4、考核者应该依据自己得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由人力资源部或所在单位推荐晋升、提薪或进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中或者差者,可根据所在单位意见,安排其调岗、降职、降薪、培训或辞退。

第六章 对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待岗人员要加强培训,积极开辟就业渠道,加速人才流动,帮助不在岗人员寻找就业岗位,建立和完善待岗机制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员工待岗的,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力资源部,并详细说明员工待岗理由。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部对相关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送达待岗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即通知待岗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待岗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用人单位同时应按待岗人员待岗前本人月工资标准的3倍金额,交回公司资金中心。

第三十二条 待岗三个月以内的员工,待岗工资由公司支付,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待岗员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待岗三个月内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技能和转岗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原则,安排待岗员工重新上岗或转岗工作。超过三个月仍未上岗的,企业可与待岗人员共同协商签订《待岗人员保留社会保险协议书》(附件五)。

1、协议每次签订一年,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可共同协商是否续签;

2、在三个月待岗培训期内未找到工作岗位,又不和公司签订保留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协议期内,用人单位安排待岗人员工作时,待岗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5日内,回单位报到,协商上岗事宜,超过5日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员工待岗期限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二年。待岗期满不能重新上岗者,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对因特殊原因,需要公司给予托管人事关系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本人签订《托管人员协议书》(附件六),托管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享受企业的任何待遇,并且须交纳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原长期不在岗人员不能进入公司内部人才市场。由公司和分公司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共同组织清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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