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异常信息快速反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长虹公司“3.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规范矿井“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和处置工作,形成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机制,实现“安全异常信息”超前预警、超前处置,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汇报和处置的“安全异常信息”主要是指: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异常信息”,包括机电运输专业、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地测防治水专业、采煤专业、开掘专业等五类信息;外部供电、通讯、供水等方面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安全异常信息”;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极端天气、地震等方面的“安全异常信息”。
第三条 提升理念。“安全异常信息”是事故预兆,是停产撤人的命令,“安全异常信息”不汇报,汇报不处置,或既不汇报又不处置就是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处理。“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要及时、准确和完整,处置要安全快速有效。
第四条 调度室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收集、撤人、汇报、处置、建档、跟踪、销号七个环节的工作,在调度室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调度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收集、汇报、处置、建档等工作,业务保安科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跟踪落实、整改销号等工作。矿井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矿井“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和处置工作负责。
第五条 完善矿井“安全异常信息”处置技术、机构、队伍、资金、装备方面的保障工作和“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矿井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管理和提供有关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及处置工作管理和提供有关保障负责。
第六条 调度室是“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的指挥中心,对所登记的“安全异常信息”要求做到实时调度。各业务保安科室是“安全异常信息”处置的技术指导部门。并负责“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的建立、管理,跟踪处置,直至安全异常状况消除。
第二章 “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
第七条 “安全异常信息”要如实汇报,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第八条 “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内容
(一)机电运输专业(详见附表1)
1.矿井及重要负荷单回路供电。
2.主、副井及乘人系统运行异常。
3.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测定及探伤等有(存在)重大缺陷。
4.主要通风机故障单机运转。
5.矿井主排水系统故障不能担负正常涌水量。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二)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详见附表2)
1.采掘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预兆,包括中度以上喷孔、响煤炮或其它明显预兆。
2.钻探期间发现地质构造。
3.瓦斯高值或超限。
4.一氧化碳超标(放炮除外)。
5.监测监控系统异常,包括:(1)井上主要通风机或井下局部通风机监测显示停风;(2)风门开停传感器监测显示敞开;(3)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4)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三)地测防治水专业(详见附表3)
1.矿井涌水量达到预警水量(矿井排水系统联合试运的正常排水量)。
2.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水淹井。
3.探水钻孔阀门损毁,涌水难以控制。
4.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
5.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四)采煤专业(详见附表4)
以下情况同时出现2处及以上的,必须上报:
1.工作面掉顶严重,冒落高度超过0.5m、连续长度超过5m。
2.工作面切顶严重,台阶下沉超过0.5m、连续长度超过5m。
3.采面煤壁严重片帮,深度超过1.5m、连续长度超过5m。
4.工作面支架连续5架严重钻底或挤架。
5.工作面两端头老塘侧局部悬顶面积大(面积大于2m×5m)。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五)开掘专业(详见附表5)
1.开掘工作面在一个生产班内顶板连续发出响声。
2.顶板离层明显,出现裂缝、顶板掉渣。
3.巷道压力增大片帮严重。
4.支架变形严重甚至断裂。
5.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第三章 “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
第九条 矿井“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
(一)当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异常信息”时,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等,必须第一时间发出停止作业、撤人的命令,指挥现场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二)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生产现场或其它“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后,须在20分钟内用电话分别向矿井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公司调度室、集团总调度室(电话:0375-2724146)、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电话:0375-3579000、3579331)、安监局禹州监察处汇报,同时须按照矿井值班领导的指示,立即通知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之后须在30分钟内把“安全异常信息”填写到相应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详见附表)中,并通过集团oa办公系统发送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
(三)由矿井值班领导立即组织调度、安监、业务科室等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收集“安全异常信息”第一手资料,矿井带班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对“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进行指导和指挥,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牵头完善相关处置措施,矿井分管副职牵头组织对“安全异常信息”进行处置,业务保安科室负责牵头建立跟踪工作机制,实时督导“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直至安全异常状况消除。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一)作业现场发现“安全异常信息”后,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现场安检员、瓦检员等未在第一时间向调度室汇报的,对上述人员罚款500元。
(二)调度室接到“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后,应在20分钟内向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公司调度室、集团总调度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安监局禹州监察处汇报,之后须在30分钟内把“安全异常信息”填写到相应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中,并通过集团oa办公系统发送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逾时不报的对调度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0元。
(三)矿井调度室及业务保安科室未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的或“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未及时建档、整改销号的,未及时建档的,对调度室负责人罚款500元,未做到跟踪闭合管理的,对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罚款500元。
(四)“安全异常信息”瞒报的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罚款500元,汇报不处置,对调度室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0元,对调度室负责人罚款500元。
(五)“安全异常信息”处置期间因技术、机构、队伍、资金、装备保障不到位造成处置不及时或不能有效处置“安全异常信息”的,对相应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六)监测监控系统出现高值后监控上传中断,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有关注释
中度喷孔:钻进过程中连续喷孔,停钻后持续1-2分钟,喷出颗粒直径3毫米,钻屑明显增多,抛出距离1-2米,工作面里探绝对值增加0.3%以内。
严重喷孔:停钻后连续喷孔超过2分钟,且带出大量钻屑;抛出距离大于2米或伴有煤炮声;工作面里探绝对值增加0.3%以上。(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判断为严重喷孔)。
中度煤炮:声音较大,间歇性明显(时间间隔大于1分钟),有震感,有掉渣、扬尘现象。
严重煤炮:声音巨响、相邻区段多处地点均能听到;响声连续;震感明显;伴有大量扬尘。(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判断为严重煤炮)。
有声预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时间间隔长短不一致。煤壁发生震动和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
无声预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压,片帮掉渣,顶板下沿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瓦斯忽大忽小,煤壁发凉,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煤厚发生变化:增厚、变薄、尖灭、变软。
瓦斯高值:正常作业情况下瓦斯增幅50%以上即为瓦斯高值。
瓦斯超限:无论任何条件下瓦斯浓度达到1%即为瓦斯超限。
一氧化碳超标:除矿上建立台帐管理的一氧化碳区域和放炮引起的一氧化碳超标外,其它地点一氧化碳超标都必须立即汇报。
主要通风机停运: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主要通风机停运都必须立即汇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各专业“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
第2篇 安全异常信息快速反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长虹公司“3.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规范矿井“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和处置工作,形成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机制,实现“安全异常信息”超前预警、超前处置,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汇报和处置的“安全异常信息”主要是指: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异常信息”,包括机电运输专业、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地测防治水专业、采煤专业、开掘专业等五类信息;外部供电、通讯、供水等方面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安全异常信息”;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极端天气、地震等方面的“安全异常信息”。
第三条 提升理念。“安全异常信息”是事故预兆,是停产撤人的命令,“安全异常信息”不汇报,汇报不处置,或既不汇报又不处置就是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处理。“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要及时、准确和完整,处置要安全快速有效。
第四条 调度室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收集、撤人、汇报、处置、建档、跟踪、销号七个环节的工作,在调度室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调度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收集、汇报、处置、建档等工作,业务保安科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跟踪落实、整改销号等工作。矿井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矿井“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和处置工作负责。
第五条 完善矿井“安全异常信息”处置技术、机构、队伍、资金、装备方面的保障工作和“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矿井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管理和提供有关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及处置工作管理和提供有关保障负责。
第六条 调度室是“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的指挥中心,对所登记的“安全异常信息”要求做到实时调度。各业务保安科室是“安全异常信息”处置的技术指导部门。并负责“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的建立、管理,跟踪处置,直至安全异常状况消除。
第二章 “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
第七条 “安全异常信息”要如实汇报,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第八条 “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内容
(一)机电运输专业(详见附表1)
1.矿井及重要负荷单回路供电。
2.主、副井及乘人系统运行异常。
3.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测定及探伤等有(存在)重大缺陷。
4.主要通风机故障单机运转。
5.矿井主排水系统故障不能担负正常涌水量。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二)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详见附表2)
1.采掘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预兆,包括中度以上喷孔、响煤炮或其它明显预兆。
2.钻探期间发现地质构造。
3.瓦斯高值或超限。
4.一氧化碳超标(放炮除外)。
5.监测监控系统异常,包括:(1)井上主要通风机或井下局部通风机监测显示停风;(2)风门开停传感器监测显示敞开;(3)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4)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三)地测防治水专业(详见附表3)
1.矿井涌水量达到预警水量(矿井排水系统联合试运的正常排水量)。
2.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水淹井。
3.探水钻孔阀门损毁,涌水难以控制。
4.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
5.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四)采煤专业(详见附表4)
以下情况同时出现2处及以上的,必须上报:
1.工作面掉顶严重,冒落高度超过0.5m、连续长度超过5m。
2.工作面切顶严重,台阶下沉超过0.5m、连续长度超过5m。
3.采面煤壁严重片帮,深度超过1.5m、连续长度超过5m。
4.工作面支架连续5架严重钻底或挤架。
5.工作面两端头老塘侧局部悬顶面积大(面积大于2m×5m)。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五)开掘专业(详见附表5)
1.开掘工作面在一个生产班内顶板连续发出响声。
2.顶板离层明显,出现裂缝、顶板掉渣。
3.巷道压力增大片帮严重。
4.支架变形严重甚至断裂。
5.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第三章 “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
第九条 矿井“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
(一)当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异常信息”时,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等,必须第一时间发出停止作业、撤人的命令,指挥现场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二)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生产现场或其它“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后,须在20分钟内用电话分别向矿井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公司调度室、集团总调度室(电话:0375-2724146)、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电话:0375-3579000、3579331)、安监局禹州监察处汇报,同时须按照矿井值班领导的指示,立即通知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之后须在30分钟内把“安全异常信息”填写到相应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详见附表)中,并通过集团oa办公系统发送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
(三)由矿井值班领导立即组织调度、安监、业务科室等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收集“安全异常信息”第一手资料,矿井带班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对“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进行指导和指挥,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牵头完善相关处置措施,矿井分管副职牵头组织对“安全异常信息”进行处置,业务保安科室负责牵头建立跟踪工作机制,实时督导“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直至安全异常状况消除。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一)作业现场发现“安全异常信息”后,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现场安检员、瓦检员等未在第一时间向调度室汇报的,对上述人员罚款500元。
(二)调度室接到“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后,应在20分钟内向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公司调度室、集团总调度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安监局禹州监察处汇报,之后须在30分钟内把“安全异常信息”填写到相应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中,并通过集团oa办公系统发送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逾时不报的对调度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0元。
(三)矿井调度室及业务保安科室未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的或“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未及时建档、整改销号的,未及时建档的,对调度室负责人罚款500元,未做到跟踪闭合管理的,对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罚款500元。
(四)“安全异常信息”瞒报的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罚款500元,汇报不处置,对调度室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0元,对调度室负责人罚款500元。
(五)“安全异常信息”处置期间因技术、机构、队伍、资金、装备保障不到位造成处置不及时或不能有效处置“安全异常信息”的,对相应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六)监测监控系统出现高值后监控上传中断,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有关注释
中度喷孔:钻进过程中连续喷孔,停钻后持续1-2分钟,喷出颗粒直径3毫米,钻屑明显增多,抛出距离1-2米,工作面里探绝对值增加0.3%以内。
严重喷孔:停钻后连续喷孔超过2分钟,且带出大量钻屑;抛出距离大于2米或伴有煤炮声;工作面里探绝对值增加0.3%以上。(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判断为严重喷孔)。
中度煤炮:声音较大,间歇性明显(时间间隔大于1分钟),有震感,有掉渣、扬尘现象。
严重煤炮:声音巨响、相邻区段多处地点均能听到;响声连续;震感明显;伴有大量扬尘。(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判断为严重煤炮)。
有声预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时间间隔长短不一致。煤壁发生震动和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
无声预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压,片帮掉渣,顶板下沿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瓦斯忽大忽小,煤壁发凉,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煤厚发生变化:增厚、变薄、尖灭、变软。
瓦斯高值:正常作业情况下瓦斯增幅50%以上即为瓦斯高值。
瓦斯超限:无论任何条件下瓦斯浓度达到1%即为瓦斯超限。
一氧化碳超标:除矿上建立台帐管理的一氧化碳区域和放炮引起的一氧化碳超标外,其它地点一氧化碳超标都必须立即汇报。
主要通风机停运: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主要通风机停运都必须立即汇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各专业“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