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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装饰公司: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装饰公司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一、现场材料管理办法
1、施工所需各类材料,自进入施工现场保管、使用后直至工程竣工余料清退出现场前均属于施工现场材料管理的范畴;
2、在施工平面图中应标明各种料具存放的位置;
3、项目部材料员必须按施工用料计划严格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有关资料必须齐全;
4、现场的库存材料应帐物相符,定期进行材料盘点;
5、施工用料发放规定:
5.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限额发料办法和履行出入库手续;
5.2在施工用料中的主要材料和大宗材料必须建立台帐;
5.3凡超限额用料必须查清原因,及时进行材料核算。
二、进场材料质量验收办法
1、对进场材料的规格、外观、性能、数量要认真验收把关;
2、建立健全物资进场验收办法,确保材料达到标准要求,满足工程要求;
3、对进入现场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要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建立合格登记台帐;
4、对合格材料的保管要根据其性质做好防护措施,保证材料在保管过程中不发生质量问题;
5、对不合格质量、规格、数量要求的材料设备有权拒绝验收,并报有关负责人。
三、限额领退料办法
1、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办法,做到领料有手续;
2、健全班组领料台帐,完善制度;
3、领料额度应根据施工预算及实际需要由工长、材料组长共同研究提出意见,项目经理批准执行;
4、材料员每月一次统计结算;
5、材料领出后,由班组负责使用和保管,材料员必须按保管和使用要求对班组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克服管供不管用的现象);
6、在领、发(或退)料过程中,双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注明用料单位工程和班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领用日期、批准人等,双方需签字认可;
7、搞好限额领料考评,节约有奖、超用有罚。
四、仓库管理办法
1、健全仓库管理办法严格遵守进、发料办法,做到进料按规定验收,发料按发料单;
2、科学管理,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
3、做到帐、物、卡相符合;
4、不得将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其他材料混放;
5、做好季节性预防措施;
6、保持库房干净、卫生;
7、做好库房的防火工作。
五、材料节约办法(处罚办法)
用料计划,按计划进料,使材料不积压,长料不短用,优料不劣用,工人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限额领料竣工工程材料结算表 奖励处罚
第2篇 校园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管理办法
一、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依据为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二、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实行两人经手制度,校园建设管理科专业负责人为第一经手人,校园建设管理 科科长为第二经手人。
三、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程序:
1、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1)监理单位专业人员审查工程形象进度结算书后,由总监或总监代表在工程款支付申请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 见必须详细真实、有依有据且态度明确;
(2)总监或总监代表将签署完审查意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上报校园建设管理科各标段土建负责人,经校园建设管理 科各专业集体讨论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各专业人员在工程款支付申请上会签,并加盖校园建设管理科公章
(3)施工单位出具已经审定的工程进度款收据,总监或总监代表在收据的背面签字并做工程进度款支出记录;
(4)校园建设管理科土建负责人作为第一经手人在报销封面上签字,校园建设管理科科长为第二经手人,分管处长 为验收人,分管校长为负责人。
2、材料设备款(含甲供材料款及甲方代付款)
(1)施工单位在收料单上盖项目部公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收据或发票的背面签字;
(2)总监或总监代表在收据或发票的背面签字;
(3)校园建设管理科专业负责人作为第一经手人在报销封面上签字,校园建设管理科科长为第二经手人(经手人签 字时供应商需提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会签单),分管处长为验收人,分管校长为负责人。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校园建设管理科有权拒绝在 工程进度付款单上签字,并上报相关领导。
五、进场材料和设备现场验收与样品不符、实验或测试不合格,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人员有权拒绝在材料设备 付款单上签字,并上报相关领导。
第3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材料设备的管理办法
随着公司日新月异的发展,为了加强设备管理,理顺管理关系,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1、接受公司总经理、工程部经理的领导,负责公司材料、设备管理的工作。
2、按照工程部提供的甲方供货总清单及工程部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供货总计划。
3、按照工程部提供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组织提供3―5家供应商的产品样本及技术资料。
4、编织材料设备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提出供应商的初步审核意见。
5、提出每一项设备材料进场时间、设备材料保管细则,以及出入库手续,建立相应台账内容。
6、配合工程部提供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给监理和总包单位,以便安排材料的验收,保管,施工等方面的工作。
7.根据现场考察与合同履行情况对供应商名册进行调整,形成比较固定的供货渠道,降低成本;对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进行整理、归档;对尚未完成或有索赔问题的,根据合同及时处理;对剩余材料妥善移交、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合同预算部。
8、负责材料、设备在项目保修阶段出现问题时与供应商进行联系并及时解决;协助保修人员对现场剩余材料、设备进行管理,并与供应商联系取得保修工作所需的材料及设备配件等。
9、监理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库与合同预算部共享。
10、负责公司现场材料设备档案管理。
11、负责将甲供材料的数量、金额及合同的执行情况汇总后及时反馈到合同预算部及财务部。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4篇 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秩序,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材料设备主要指影响工程质量与成本的管道、水泵、水表、水处理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其它材料设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所有由国家补助资金建设或拟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工程都要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材料设备采购原则
第四条
材料设备质量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五条
工程材料设备价格相对合理。
第六条
材料设备采购程序规范。
第三章材料设备经销单位管理
第七条
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经销的厂商实行信用备案制度。
第八条
省水利厅根据厂商提供的有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认真的评审,对产品质量优良、企业信用度高、服务质量好的厂商发放信用证书。材料设备质量投保的优先发放,同时对信用证书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厂商办理信用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近三年工作业绩
5、售后服务证明材料
6、通过水利部门组织的农村供水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7、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材料设备厂商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附带信用证书样本。凡没有信用证书的厂商不允许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的经销活动。
第十一条
信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厂商将取消其信用资格。未持有经年检的信用证书的厂商,不允许在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厂商,要记入其不良纪录并按规定予以清出;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没有信用证书的厂商供应的材料设备,要严肃查处,通报全省,如出现质量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大查处力度,确保信用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材料设备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单项工程设计,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根据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做出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符合《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水政发[20**]39号)招投标规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在获得省水利厅发放的信用证书的厂商范围内进行招标。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价格合理、质量保证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七条
较小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其它单村提、引、蓄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召开供需见面会择优选定;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要通过详细的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第十八条
确定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订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供货方式及时间、产品的规格、价格及数量、质量、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性能以及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
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账。
第五章材料设备采购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监管工作。所有材料设备采购活动都要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派人参与监督;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招投标活动都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人员的监管。任何与材料设备采购有关的人员,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允许接受供应商的礼金、礼品或参加带有娱乐性质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