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mulu--]
第1篇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管理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走质量效益发展道路,全面推进我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及工程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z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每年评比、表彰一次。对通过评审获奖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建筑业联合会授予z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三条评选范围: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报参评。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并能稳定有效运行。
2、坚持以技术进步推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工程质量在全市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1)近两年内所承建的工程全部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2)近两年内所承建的工程至少有三项获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者有一项区优工程;
(3)坚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近两年内至少有两项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
(4)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率、人均产值利润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各项生产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5)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z市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并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在本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
3、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4、本年度内所负责的工程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条申报程序:
1、各会员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自愿原则组织申报。申报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
2、申报先进集体的企业填写《z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上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以及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各一份;申报先进个人的填写《z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附后),附上个人事迹等。
3、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取消评选资料或取消已获称号。
第六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市建筑业联合会组成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评审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七条获得z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的单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集体评选的,由市建筑业联合会推荐参加自治区优秀企业的评选。
第2篇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含广州四航岩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的行业法规,遵照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岩土公司名义承接的中国境内工程项目(下称项目部)。
第三条 各项目部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规程及合同文件等进行施工,并对所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条 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各项目部应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专检和交接检工作,自觉抓好施工质量,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能。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为顾客提供满意服务。
第五条 各项目部承建的工程(产品)质量均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第六条 各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是公司对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本办法逐级制订有关施工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并不断健全完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设立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管施工质量的领导、主管施工质量的部门负责人和各项目部主管施工质量工作的领导组成。
第十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公司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和抽查各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三)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四)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协调解决重大质量事项和争端;
(五)考核和评价各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六)审核、推动优质工程的评选和申报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自动任免,不另行文,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公司工程部负责。
第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设立施工质量管理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归口管理本单位施工质量工作,开展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质量信息管理及指导、考核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分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公司对施工质量实行公司管理,公司和各项目部控制所管辖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应制定、落实施工质量分级责任制,完善岗位质量职责、质量检查及考核办法。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改进措施等。
第十五条 公司法人代表是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施工的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是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施工的项目副经理是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总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负技术责任;主管施工质量的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的各级相关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章 施工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重点工程项目进行一年不少于一次的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在公司内通报或讲评。
第十八条 公司工程部应对其所属辖的施工项目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施工质量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质量大检查,检查结果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质量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
(二) 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
(三) 工程质量目标的制定、分解落实;
(四) 对分包队伍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
(五) 岗位人员能力、业务指导、培训等;
(六)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
(七) 质量自查情况及质量整改情况;
(八)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及执行;
(九) 技术交底情况;
(十) 施工测量、试验、检测;
(十一)隐蔽工程及工序验收;
(十二)工程实体质量;
(十三)工程(交)竣工资料整理;
(十四)文明施工和成品保护。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质量隐患必须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并报送整改情况。
第五章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工程质量信息报告制度。项目经理部应采取工程质量简报形式向公司工程部报送工程质量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部按季度填报中交集团工程质量信息统计报表(中交质表1),于季度末报公司工程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按年度报告质量工作计划与总结于当年12月中旬报公司工程部。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年度质量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
(二)公司重点工程的质量和攻关、治理质量通病、创优规划等;
(三)公司级以上优质工程获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各项目部进行施工质量年度考核,考核成绩纳入项目考核,并于经济责任制挂钩。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程质量以预防为主,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工程永久性缺陷、使用标准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工程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不同工程类别按相关建设行业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相关建设行业规定及时报告。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按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其它类型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工程部,并且填写中交集团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中交质表2),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 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四)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 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司施工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公司范围内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质量问题,由各项目部组织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工程部。若同时发生死亡事故,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肃认真进行处理。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司工程部。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事故相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一经查实,由上一级单位按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工程质量事故预防、报告及处理细则,防止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章 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第三十九条 按照局“实施精品工程战略”要求,加强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创优积极性,提高品牌效应。
第四十条 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创优活动和质量检查,组织经验交流,观摩学习,共同提高,推动质量创优活动。
第八章 奖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项目部应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信誉意识。
第四十四条 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是对各项目部班子考核的重要部分,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建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影响企业信誉,使生产经营严重受损的项目部和个人不得参加各种荣誉评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