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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明确集团总部、区域公司、项目部对工程安全的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3.《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安全、质量、设备检查流程》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22)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域公司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对项目部工程安全的抽查。
2.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对项目部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3.项目部:负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遵守各项与安全相关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
第5条 安全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6条 安全目标。集团公司领导制定出年度安全目标;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目标进行量化,并分解到各个区域公司;各区域公司接到下发的安全目标,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策划方案,将目标落实到各项目部;各项目部是安全目标的实施者,负责在项目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落实各项方案,最终完成下达的安全目标。
第7条 指导原则。安全目标的达成过程要做到层层落实,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管理监督,策划完成集团公司的安全目标,区域公司主要负责生产监督,策划完成本区域公司的安全目标,项目部主要负责生产实施,在区域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项目的安全目标。
第三章 项目开工
第8条 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每个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项目结构、施工环境、施工条件,项目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和工地安全员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区域公司对“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核准后,上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批准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工。
第9条 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遇到因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必须变更措施内容时,应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能擅自变更。
第10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项目部负责制订每一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开工前把编制好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送交区域公司进行审批,所有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经集团企业技术中心和总工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才可以实施。
第11条 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针对施工实际和安全操作规程,既有总体交底又要交底到班组及特殊作业人员。具体规定可参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12条 建立安全应急预案。项目部负责建立应急预案机制,落实应急措施责任人员、相关联络机构、应急措施费,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改进。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13条 检查的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域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抽查。
2.区域公司:负责对所属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3.项目部: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的保证与自查。
第14条 检查的频度。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实施每季度大检查,检查范围全年覆盖集团公司所有区域公司,抽查部分项目部。
2.区域公司:对所属所有项目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同时组织不定期的各项专项检查。
3.项目部:对建设中的工程实施经常性的自检。项目负责人组织一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安全员负责每日安全巡查。
第15条 检查的方法。现场安全检查、文件、资料检查。
第16条 检查的内容。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区域公司的检查内容:
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
②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实施和各种专项检查;
③岗位职责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④对整改要求的落实。
对区域公司的安全管理实施检查,包括区域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整改记录,以及区域公司对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
2.区域公司对项目部的检查内容:
①项目安全管理策划结果的实施;
②对本企业、发包方或监理方提出的意见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③合同的履行情况;
④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安全整改
第17条 安全问题识别。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第18条 安全问题整改。一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检查方向被检查方开具《安全整改单》,并留存记录,作为整改回复的依据。
第19条 安全整改原则。按三定(定员、定时、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第20条 安全整改流程。参照质量整改流程。
第21条 责任明确。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监督区域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
2.区域公司:督促项目部安全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安全整改的封闭以及安全问题的总结和后续预防措施监督实施。
3.项目部:落实安全整改措施,保证安全整改的完成及避免后续类似安全问题的再发生。
第22条 整改落实。参照质量整改落实。
第六章 安全验收
第23条 验收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24条 一般分项分部工程安全验收。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项目部的施工班组进行“三检”,在此基础上由项目部的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评定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第25条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项目部应定员根据专项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完成后在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同时上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应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并记录在案。
第七章 安全管理活动评价
第26条 检查评价和年度评价可参照质量管理活动评价。
第八章 总结
第27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要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讨论总结,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学习,每次总结经验要填写《安全总结记录表》,存档以备查阅。
第九章 附则
第28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9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0条 附件:(1)工程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2)安全总结记录表。
第2篇 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石油天然气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行使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五条 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监督室(组)的指导、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监督站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1.负责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3.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及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根据施工单位申报情况,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评价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
6.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资质考核及安全员岗位资格年检工作;
7.负责对大庆油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在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和管理下,组织大庆油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证、变更和定期年检工作。
8.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情况的收集、统计和整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9.协调黑龙江省及大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监督室(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核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资料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报监督站审批;
2.具体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整改;
3.具体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检查评价工作;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到监督站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前的登记和备案手续,并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信息,掌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并及时上报监督站;
6.负责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第八条 监督站按照以下监督模式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1.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行业安全监督模式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接受其宏观指导和管理;
2.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监督站制定的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模式进行监督。
第四章 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九条 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备案)表》及有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2.施工单位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到监督站办理审查手续;
3.监督室(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经监督站审批后,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开展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4.监督室(组)负责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监督站确定的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流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一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1.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监督室(组)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监督室(组)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监督站审批;
2.监督(室)组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持证上岗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情况,安全措施费用到位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布置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第十二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凡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在安(拆)前到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持监督站颁发的备案卡方可进行安(拆)活动,在取得工程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报告及监督站签发的备案卡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使用流程如下:
1.监督站负责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工作。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持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监督站受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对起重机械安(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和设计文件;《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静态检查表》、《大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核验表》、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安(拆)合同、专项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等;
3.监督站针对有关资料审查合格后,向施工单位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卡,施工单位持备案卡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装使用检测;
5.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外埠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及使用手续按照外埠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措施费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价
第十三条 监督站真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措施费用实行现场评价,其评价流程如下:
1.建设工程开工后一周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监督站书面提交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用评价申请,监督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阶段性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评价打分;
2.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监督站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措施现场评价表,并出具安全措施费用评价联络单,作为施工单位计取安全措施费用的参照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流程如下:
1.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监督站书面提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申请和创建方案;
2.监督站收到申请书后,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阶段性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量化评分;
3.监督站根据现场评分结果,对项目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结论,作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和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依据。
第八章 安全行为和实体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和实体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内容:
1.对建设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报监情况;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2.对施工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演练与落实情况;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和监控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3.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情况;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资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审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要求的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向监督站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情况。
4.对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5.对其他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监督的重点包括: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临时用电、塔吊、施工机具、拆除作业、焊割作业和装卸搬运等。
1.脚手架搭设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批、搭设前的交底、搭设完毕验收;钢管、扣件材质;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各杆件的设置、杆件搭设、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防护栏杆以及架体内的封闭;卸料平台、通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使用等内容;
2.基坑支护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及按规定审批情况;坑壁支护及其监测、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人员上下通道、排水措施;土方开挖及作业环境;
3.模板工程模板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审批及验收手续;支撑系统是否按方案搭设;施工荷载情况;模板搭设的验收;模板的存放及拆除等内容;
4.“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重点监督检查“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正确使用情况;洞口临边(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临边)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等内容;
5.施工临时用电重点监督检查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安全电压、开关箱、现场照明、电气装置、变配电装置等内容;
6.塔吊重点监督检查验收合格证及登记备案情况;安全装置、附墙装置;指挥、操作及联络信号;安装、拆卸方案、验收、检查及维修记录等内容;
7.施工机具重点监督检查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等施工机具的安全状况;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等内容;
8.油田专业工程拆除作业重点监督检查拆除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施工前施工许可证和动土、动火证的办理情况;拆除前的准备工作;拆除作业和安全防护情况;
9.油田专业工程焊割作业重点监督检查作业前焊割设备、工器具和各类防护用品的完好状况;焊工资质情况;焊割作业前,动火手续办理情况;焊割作业及安全状况;
10.油田专业工程装卸搬运作业重点监督检查装卸作业防护用品和作业机具配备情况;装卸指挥、作业及安全情况。
第九章 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评价报告;
2.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
3.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5.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6.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记录;
7.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8.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
9.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10.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
11.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及声像资料等。
第十九条 按照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模式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第十八条中5-11的有关内容形成监督档案。
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监督站发现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监督站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监督站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行为问题和工程实体安全隐患书面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监督站,对迟报、瞒报或漏报的,监督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督站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