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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工厂废弃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适当处理、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再生利用,而规定有关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之废弃物的产生至处理完毕为止的管理。
3 定义
3.1 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规定的废弃物,包括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 可回收废弃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 不可回收废弃物
无可行的回收手段或不能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4 运用方法
4.1 运作体制
4.1.1 管理体制
1) 废弃物处理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为管理部。
2) 危险废物由管理部指定专人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废弃物管理责任者。
4.2 废弃物的削减
4.2.1 管理部部选定政府承认之废物回收商,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促进废物回收再利用。
4.2.2 各部门经理选择以下适用的措施以促进排出废物数量的削减。
1) 将废弃物交回收商处理之前,优先考虑公司内回收再利用。
- 纸张的再利用
- 旧文件夹的再利用
- 打印机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仍可利用时委托专门业者追加碳粉)
- 木托盘的复用
- 其他措施
2) 部门纳入包装方式的改善(使用周转箱、包装材最少化等)
3) 现地供应商交付物品的包装材、木栈板、不要的箱子由供应商带回再利用
4) 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内废弃
4.3废弃物的分类、保管
4.3.1 管理部在公司内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并分别设置危险废物、可回收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废弃物的交委托商处理前的集中存放场所(最终存放场所),并指定管理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定其管理者。
4.3.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废物、可回收废物及不可回收废物进行分类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临时存放场所的分类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3 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将临时存放场所的废弃物移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4 保管场所和保管设施的管理
1) 临时存放场所必须明确标识回收废物种类、管理责任者名、回收时间等并进行妥善管理。
2) 危险废物的最终存放场所由管理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存放场所的管理,并在保管场所明确标识出废物种类和管理者姓名。
3) 管理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管理部对废物保管场所/设施进行定期点检,确保设施的完好并符合法定要求。管理责任者要对废物保管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4)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物的扬散、流失、渗漏、恶臭产生及火灾发生。
5) 废弃物实行分类,集中处置原则,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6)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废弃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
7) 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8) 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储存、运送和处置。
9) 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10)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1)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2)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1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在实施关闭、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5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5.1运送危险废物应配专用车辆和工具,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
5.2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5.3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4运输车辆必须按公司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按接收单位指定的场地倾倒。
5.5 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6 记录保管
责任部门对相关废弃物记录予以适当保管。
记录名称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废弃物处理记录表
管理部
1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管理部
1年
7 主要相关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18596-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t16716-1996废弃包装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
gb 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8 附件
废弃物分类表
废弃物处理记录表
第2篇 工厂废弃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适当处理、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再生利用,而规定有关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之废弃物的产生至处理完毕为止的管理。
3 定义
3.1 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规定的废弃物,包括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 可回收废弃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 不可回收废弃物
无可行的回收手段或不能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4 运用方法
4.1 运作体制
4.1.1 管理体制
1) 废弃物处理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为管理部。
2) 危险废物由管理部指定专人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废弃物管理责任者。
4.2 废弃物的削减
4.2.1 管理部部选定政府承认之废物回收商,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促进废物回收再利用。
4.2.2 各部门经理选择以下适用的措施以促进排出废物数量的削减。
1) 将废弃物交回收商处理之前,优先考虑公司内回收再利用。
- 纸张的再利用
- 旧文件夹的再利用
- 打印机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仍可利用时委托专门业者追加碳粉)
- 木托盘的复用
- 其他措施
2) 部门纳入包装方式的改善(使用周转箱、包装材最少化等)
3) 现地供应商交付物品的包装材、木栈板、不要的箱子由供应商带回再利用
4) 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内废弃
4.3废弃物的分类、保管
4.3.1 管理部在公司内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并分别设置危险废物、可回收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废弃物的交委托商处理前的集中存放场所(最终存放场所),并指定管理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定其管理者。
4.3.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废物、可回收废物及不可回收废物进行分类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临时存放场所的分类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3 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将临时存放场所的废弃物移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4 保管场所和保管设施的管理
1) 临时存放场所必须明确标识回收废物种类、管理责任者名、回收时间等并进行妥善管理。
2) 危险废物的最终存放场所由管理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存放场所的管理,并在保管场所明确标识出废物种类和管理者姓名。
3) 管理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管理部对废物保管场所/设施进行定期点检,确保设施的完好并符合法定要求。管理责任者要对废物保管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4)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物的扬散、流失、渗漏、恶臭产生及火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