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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扣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检查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际,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从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实行扣分制,满分100分,实行施工过程巡查扣分,每年年终对企业汇总得分,计算最终扣分率,并依据最终扣分率给予相应奖惩。
第二章 巡检工程施工现场评分标准
第三条 未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建造师未持b证扣4分,安全员未持上岗证和c证每1人1分,所有证件必须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共计5分,扣完为止)。
第四条 基坑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临边无防护措施,没有方案或方案未履行签字审批(以审批表为准)(共计5分)。
第五条 文明施工(共计20分、扣完为止)
1、施工现场未做四周围档,未实行封闭管理,扣5分;
2、大门口处未挂五牌一图,扣5分;
3、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扣5分;
4、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栓,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扣5分;
5、在建工程未竣工验收备案兼作住宿的,扣10分。
第六条 施工用电(共计15分、扣完为止)
1、使用不规范自制配电箱或配电箱无闸刀,扣3分;
2、未落实“三相五线”,扣5分;
3、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扣3分;
4、架线不规范,乱接乱搭,扣3分;
5、大型机械外壳未做保护接零,扣3分;
6、现场电工无证上岗,扣5分。
第七条 “三宝四口”(共计15分、扣完为止)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扣10分;
2、正在施工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扣3分;
3、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窗洞口、坑井未设安全防护,扣4分;
4、阳台、楼板、屋顶未设防护,扣3分;
5、通道口顶棚及临时施工棚顶未设置双层防砸棚,扣2分。
第八条 物料提机及塔吊(共计15分、扣完为止)
1、使用明令淘汰物料提机,扣15分;
2、物料提升机及塔吊未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投入使用的,扣5分;
3、委托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扣5分;
4、安装无验收手续,拆卸无方案审批,扣5分;
5、连墙杆位置连接不符合要求,扣5分;
6、楼层卸料平台未做定型门,扣20分;
7、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扣2分;
8、塔吊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扣5分;
9、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扣5分。
第九条 施工脚手架(共计20分、扣完为止)
1、使用竹脚手架且搭设不规范,未搭设全封闭双排钢管脚手架,扣20分;
2、没有方案或方案没有履行签字审批(以审批表为准),扣5分;
3、立网不从首层挂设、平网挂设不规范,扣3分;
4、立杆基础不平、不宽,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扣3分;
5、搭设高度未超出施工作业层1.8米,扣3分;
6、未按规定设置内顶外拉并有钢管预埋,脚手架与物料提升机及卸料平台连接,扣3分;
7、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剪刀撑设置不规范,扣3分;
8、高层悬挑及分层不按规范要求分层,扣5分。
第十条 贯彻国家、省、州精神(共计5分、扣完为止)
1、施工现场未及时贯彻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扣5分;
2、施工现场及时贯彻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但落实不具体,扣3分。
第十一条 扣分加权
1、企业未在规定时限整改完毕,超过时限1个月以内整改完毕并提交合格整改报告的,该单次扣分按1.2倍计算;
2、企业未在规定时限整改完毕,超过时限1个月或者不提交合格整改报告的,该单次扣分按2倍计算。
第三章 扣分率与最终扣分率
第十二条 扣分率是指企业当年在州内被巡检工程的平均扣分。
第十三条 扣分率计算公式。
a=(a1+a2+…as)/s*100%
a—扣分率
a1 a2…as- 每次检查的扣分
s- 年内共巡检次数
第十四条 最终扣分率是指企业当年的扣分率经奖励分计算后的最终扣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予以奖励分
1、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申报州级样板工地的,每申报一起奖励分为1分;
2、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获得州级样板工地的,每获得一起奖励分为2分;
3、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申报省级样板工地或“黄果树杯”的,每申报一起奖励分为2分;
4、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获得省级样板工地或“黄果树杯”的,每获得一起奖励分为5分。
第十六条 最终扣分率计算公式。
b=a+p%
b—最终扣分率
a- 扣分率
p- 累计奖励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低于10%(即b<1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表扬,并抄报省住建厅。
第十八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高于30%且低于40%(即30%<4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抄报省住建厅。
第十九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高于40%且低于60%(即40%<6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6个月内不准企业参与黔南州境内的招投标活动,并抄报省住建厅。
第二十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高于60%(即b>6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12个月内不准企业参与黔南州境内的招投标活动,并视情节给予企业经济处罚,上报省住建厅降低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自治县、市住建局,都匀开发区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年度最终扣分率不累加记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2篇 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扣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检查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际,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从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实行扣分制,满分100分,实行施工过程巡查扣分,每年年终对企业汇总得分,计算最终扣分率,并依据最终扣分率给予相应奖惩。
第二章 巡检工程施工现场评分标准
第三条 未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建造师未持b证扣4分,安全员未持上岗证和c证每1人1分,所有证件必须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共计5分,扣完为止)。
第四条 基坑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临边无防护措施,没有方案或方案未履行签字审批(以审批表为准)(共计5分)。
第五条 文明施工(共计20分、扣完为止)
1、施工现场未做四周围档,未实行封闭管理,扣5分;
2、大门口处未挂五牌一图,扣5分;
3、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扣5分;
4、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栓,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扣5分;
5、在建工程未竣工验收备案兼作住宿的,扣10分。
第六条 施工用电(共计15分、扣完为止)
1、使用不规范自制配电箱或配电箱无闸刀,扣3分;
2、未落实“三相五线”,扣5分;
3、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扣3分;
4、架线不规范,乱接乱搭,扣3分;
5、大型机械外壳未做保护接零,扣3分;
6、现场电工无证上岗,扣5分。
第七条 “三宝四口”(共计15分、扣完为止)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扣10分;
2、正在施工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扣3分;
3、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窗洞口、坑井未设安全防护,扣4分;
4、阳台、楼板、屋顶未设防护,扣3分;
5、通道口顶棚及临时施工棚顶未设置双层防砸棚,扣2分。
第八条 物料提机及塔吊(共计15分、扣完为止)
1、使用明令淘汰物料提机,扣15分;
2、物料提升机及塔吊未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投入使用的,扣5分;
3、委托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扣5分;
4、安装无验收手续,拆卸无方案审批,扣5分;
5、连墙杆位置连接不符合要求,扣5分;
6、楼层卸料平台未做定型门,扣20分;
7、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扣2分;
8、塔吊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扣5分;
9、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扣5分。
第九条 施工脚手架(共计20分、扣完为止)
1、使用竹脚手架且搭设不规范,未搭设全封闭双排钢管脚手架,扣20分;
2、没有方案或方案没有履行签字审批(以审批表为准),扣5分;
3、立网不从首层挂设、平网挂设不规范,扣3分;
4、立杆基础不平、不宽,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扣3分;
5、搭设高度未超出施工作业层1.8米,扣3分;
6、未按规定设置内顶外拉并有钢管预埋,脚手架与物料提升机及卸料平台连接,扣3分;
7、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剪刀撑设置不规范,扣3分;
8、高层悬挑及分层不按规范要求分层,扣5分。
第十条 贯彻国家、省、州精神(共计5分、扣完为止)
1、施工现场未及时贯彻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扣5分;
2、施工现场及时贯彻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但落实不具体,扣3分。
第十一条 扣分加权
1、企业未在规定时限整改完毕,超过时限1个月以内整改完毕并提交合格整改报告的,该单次扣分按1.2倍计算;
2、企业未在规定时限整改完毕,超过时限1个月或者不提交合格整改报告的,该单次扣分按2倍计算。
第三章 扣分率与最终扣分率
第十二条 扣分率是指企业当年在州内被巡检工程的平均扣分。
第十三条 扣分率计算公式。
a=(a1+a2+…as)/s*100%
a— 扣分率
a1 a2…as- 每次检查的扣分
s- 年内共巡检次数
第十四条 最终扣分率是指企业当年的扣分率经奖励分计算后的最终扣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予以奖励分
1、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申报州级样板工地的,每申报一起奖励分为1分;
2、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获得州级样板工地的,每获得一起奖励分为2分;
3、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申报省级样板工地或“黄果树杯”的,每申报一起奖励分为2分;
4、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获得省级样板工地或“黄果树杯”的,每获得一起奖励分为5分。
第十六条 最终扣分率计算公式。
b=a+p%
b— 最终扣分率
a- 扣分率
p- 累计奖励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低于10%(即b<1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表扬,并抄报省住建厅。
第十八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高于30%且低于40%(即30%
第十九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高于40%且低于60%(即40%
第二十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高于60%(即b>;6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12个月内不准企业参与黔南州境内的招投标活动,并视情节给予企业经济处罚,上报省住建厅降低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自治县、市住建局,都匀开发区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年度最终扣分率不累加记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