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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范本(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55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范本

第1篇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范本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总则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工会预算定义: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3、预算体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

4、工会预算分类: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的预算,包括本级供给经费单位的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依靠本级预算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

5、县级以上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事业单位按规定上交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2篇 新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新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

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地方,省级以下预算管理级次由省级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其预算管理级次由各自产业工会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 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九条 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其职权是: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办理各项核算业务,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

3.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或部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4.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5.定期向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2.拨缴经费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政府补助收入;5.行政补助收入;6.事业收入;7.投资收益;8.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 职工活动支出;2.维权支出;3.业务支出;4.行政支出;5.资本性支出;6.补助下级支出;7.事业支出;8.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会预算编制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第十三条 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工会要求、预算编制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

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行政性支出预算,应参照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确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的办公、职工活动场所等基本建设, 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

县级以上工会的办公和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动用少量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

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用部分结余经费投资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经费结余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

需要动用时,必须经过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工会常委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提取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和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全国总工会每年10月提出下年度省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

省、市、县级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并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上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下级工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调整预算。

依靠本级工会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

全国总工会预算草案,经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工会的本级预算(附工会机关预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本级预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省级总工会的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批准之前只能开支必要的基本费用及帮扶、送温暖等支出。

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一般不得开支,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开支的,经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可控制在年度预算的25%以内。

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

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控制行政支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或动用预算预备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六章 决算

第三十六条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

各级工会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

决算未经批准前,称为决算草案。

第三十七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报工会机关决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 跨年度的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前按年度拨出数编报,最后年度工程竣工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 按审核确认数扣除以前年度决算数后的余额,编制年度决算。

第三十九条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草案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十条 省级工会的本级决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决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的决算,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要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等行为的,上级工会应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要求纠正。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1998年9月9日颁发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 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编报要求及表格

拓展阅读:

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摘录)说明【2】

在这次修订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摘录了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相关规定,作为附件印发。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5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

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1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

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

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多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5、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

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6、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7、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

'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9、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 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10、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宇100号):

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

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附件

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编报要求及表格

一、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表编报要求

1、各级工会必须按全国总工会统一编制的表格填报,不得随意增减款、项科目。

2、各级工会预算,要按上级工会要求准时上报。

3、各级工会上报本级预算时应附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支出预算。

4、预算报表中“编制依据及说明”栏内应将编制依据简要填列,有预算定额标准的项目,要列出定额标准及计算公式,以便审核。

5、跨年度的项目按当年所需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6、预算说明书要全面完整。

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

7、本预算应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审委员)审查、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

8、本级预算编制后,将预算说明书、预算报表及机关的支出预算,加装预算报表封面,整理装订成册。

封面和表内各页均应加盖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

9、本预算收支表金额单位一律用“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3篇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和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

第四条 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的预算,包括本级供给经费单位的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依靠本级预算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事业单位按规定上交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批准的预算。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七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工会预算管理职权

第九条 本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职权是: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的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及本级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单位预算管理单位的职权是: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按照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及时、足额上交应缴款项。

3、指导、监督所属报销单位或内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4、定期向主管工会财会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会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2、拨交经费收入;3、事业收入;4、上级补助收入;5、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6、投资收益;7、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会员活动费;2、职工活动费;3、事业支出;4、工会业务费;5、工会行政费;6、专项资金支出;7、补助下级支出;8、其他支出;9、上解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按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对拨交经费收入定期进行分解,并逐级上解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

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第十六条 县以上工会行政费预算,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的办公、宿舍、职工活动场所的基本建设,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行政)解决。

县以上工会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动用部分经费结余弥补少量不足。

专项资金支出(含基建工程、专项设备、专项维修)预算,应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并附专项工程专题报告,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八条 县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算,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用部分经费结余兴办工会企业时,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

确定为借款的,要签定借款合同;确定为投资的,要规定上交收益指标。

第二十条 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应当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25%。

第二十一条 如需要动用时,必须经过本级工会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总工会每年年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编制预算的要求。

省、市、县级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要充分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审批。

本级工会与工会机关分开核算的县级以上工会,其机关预算应作为本级预算的附件,报送上一级工会。

县级以上工会的单位预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

基层工会的预算,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基层工会根据这些意见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总工会预算草案,由全国工会财务部编制,提交全国总工会书记处讨论,经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全国总工会主席团批准后执行。

各省级工会的本级预算,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规定期限内及时批复。

市(地、州、盟)级以下工会本级预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工会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工会预算草案在批准之前只能列支必要的经常费用,设备、修缮、专项工程费用一般不得开支。

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

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各级工会要监督所属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

专项工程、大型设备购置和专项修缮支出,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条 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三十一条 要严格控制行政费支出,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六章 工会决算

第三十二条 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

各级工会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

决算未经批准,称为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按当年实际拨出数编报。

工程竣工后,经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编制整个工程竣工决算。

第三十五条 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审批程序相同。

第三十六条 省级工会的本级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规定期限内及时批复。

市(地、州、盟)级以下工会决算草案的报送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的决算,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向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并接受其审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擅自决定的重大开支项目,上级工会不予批准,责令其作出检查和调整有关账目,并予以通报。

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预算管理原则,造成损失浪费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期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施行。

1982年1月11日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科目及说明

附件(二)县以上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编报要求及表格

附件(三)基层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编报要求及表格

附件(一) 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科目及说明

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科目及说明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预算收支科目说明

401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会费。

402拨交经费收入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交的工会经费,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按规定比例收到下一级工会上解的经费。

403事业收入工会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404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的各项补助收入。

4041经常费补助上级工会补助的经常费。

4042回拨补助上级工会按规定办法给予 的回拨补助。

4043专项补助上级工会对文化、教育 等事业的专项补助。

4044其他补助上级工会拨给的救灾慰问、困难职工慰问等补助款项。

405政府或行政 补助收入地方政府或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拨给工会的各种补助款,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修理、大型活动的补助等。

406投资收益工会经费投资所取得的各项收益。

407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财产变卖处理废品收入等。

501会员活动费基层工会用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的各项费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502职工活动费工会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及其他活动等费用。

5021职工教育费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的各项支出。

5022文体活动费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体育、文艺方面活动的开支、购置活动用品、奖品等费用。

5023宣传活动费工会组织时事政治、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展览等宣传活动的费用。

5024其他活动费工会开展的不属于上述开支范围的其他活动的支出。

503事业支出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504工会业务费工会履行职能、培训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5041培训费培训工会干部、积极分子等费用。

5042会议费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的各项支出。

5043专项业务费工会开展大型专题调研、法律服务、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协调及建家活动等专项业务和大宗印刷费用等。

5044外事费工会开展外事活动的费用。

5045其他业务费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如基层工会慰问困难职工以及工会办公、差旅等方面的费用。

505工会行政费县级以上工会机关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的各项支出。

5051人事费在编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费用。

5052公务费工会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等费用。

5053修缮费工会房屋、设备日常维修费用。

5054购置费一般设备购置(单台件5万元以下)的费用。

5055其他费不属上列开支的其他行政费用。

506专项资金支出县级以上工会的专项工程及单台件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专项维修等。

507补助下级支出县以上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的补助款项。

5071经常费补助对下级工会的经常费补助

5072回拨补助按有关规定对一级工会的回拨补助。

5073专项补助对下级工会文化、教育事业建设、维修、设备购置等补助。

5074其他补助对下级工会救灾慰问、送温暖补助支出等。

508其他支出不属于以上支出的各项支出,如按规定计提的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等。

509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510预备费用于县以上工会不可预见的开支。

附件(二)县以上工会经费收支预算

编报要求及表格

1、各级工会必须按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发的表格填报,不得随意增减款、项科目;

2、各级工会预算,要按上级工会要求准时上报;

3、各级工会上报本级预算时应附机关的支出预算;

4、预算报表中“编制依据及说明”栏内应将编制依据简要填列,有预算定额标准的项目,要列出定额标准及计算公式,以便审核;

5、各级工会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要专项报上级审批,跨年度的专项按当年所需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6、预算说明书要全面完整。

重点说明本级拨交经费收入、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等项目的收支情况,要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

7、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要经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

8、本级预算编制后,将预算说明书、预算报表及机关的支出预算,加预算报表封面,整理装订成册。

封面和表内各页均应加盖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

县以上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表

编制单位 (公章) ( 年度)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科 目上 年 决算数本 年 预算数编制依据 及 说 明

科目号名 称

402拨交经费收入

403事业收入

404上级补助收入

4041经常费补助

4042回拨补助

4043专项补助

4044其他补助

405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406投资收益

407其他收入

本年收入合计

502职工活动费

5021职工教育费

5022文体活动费

5023宣传活动费

5024其他活动费

503事业支出

504工会业务费

5041培训费

5042会议费

5043专项业务费

5044外事费

5045其他业务费

505工会行政费

5051人事费

5052公务费

5053修缮费

5054购置费

5055其他费

506专项资金支出

科 目上 年 决算数本 年 预算数编制依据 及 说 明

科目号名 称

507补助下级支出

5071经常费补助

5072同拨补助

5073专项补助

5074其他补助

508其他支出

509上解经费支出

510预备费

本年支出合计

本年经费结余

加:上年经费结余

加:本年收回投资

减:本年投资

减:预算周转金

减:后备基金

期末滚存经费结余

工会主席 财务部长 制表

附件(三)基层工会经费收支预算

编报要求及表格

1、各基层工会必须按全总统一规定的表格填报。

2、预算报表中各科目的“编制依据及说明栏”中,应简要填写编报的依据及计算方法,以便审核。

3、根据预算编报情况,写出预算编报说明书附在首页,说明书主要内容:预算编制的原则,收、支预算总的情况。

收入预算中重点说明“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情况;支出预算中重点说明“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等项目。

并写明保证完成收支预算各项措施。

4、本预算应经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委员)审查,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5、预算编妥后,应将预算报表、说明书、加报表封成装订成册,封皮和表内各页均应加盖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表

编制单位 (公章) ( 年度)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科 目上 年 决算数本 年 预算数编制依据 及 说 明

科目号名 称

401会费收入

402拨交经费收入

403事业收入

404上级补助收入

405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406投资收益

407其他收入

本年收入合计

501会员活动费

502职工活动费

5021职工教育费

5022文体活动费

5023宣传活动费

5024其他活动费

503事业支出

504工会业务费

5041培训费

5042会议费

5043专项业务费

5044外事费

5045其他业务费

508其他支出

509上解经费支出

本年支出合计

本年经费结余

加:上年经费结余

加:本年收回投资

减:本年投资

期末滚存经费结余

工会主席 财务部长 制表

(本办法已经根据全总关于印发《工会预算管理》有关条款的说明的通知作了修改)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

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地方,省级以下预算管理级次由省级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其预算管理级次由各自产业工会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 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九条 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其职权是: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办理各项核算业务,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

3.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或部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4.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5.定期向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2.拨缴经费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政府补助收入;5.行政补助收入;6.事业收入;7.投资收益;8.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 职工活动支出;2.维权支出;3.业务支出;4.行政支出;5.资本性支出;6.补助下级支出;7.事业支出;8.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会预算编制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第十三条 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工会要求、预算编制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

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行政性支出预算,应参照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确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的办公、职工活动场所等基本建设, 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

县级以上工会的办公和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动用少量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

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用部分结余经费投资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经费结余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

需要动用时,必须经过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工会常委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提取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和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总工会每年10月提出下年度省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

省、市、县级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并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上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下级工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调整预算。

依靠本级工会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

全国总工会预算草案,经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工会的本级预算(附工会机关预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本级预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省级总工会的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批准之前只能开支必要的基本费用及帮扶、送温暖等支出。

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一般不得开支,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开支的,经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可控制在年度预算的25%以内。

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

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控制行政支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或动用预算预备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六章 决算

第三十六条 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

各级工会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

决算未经批准前,称为决算草案。

第三十七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报工会机关决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 跨年度的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前按年度拨出数编报,最后年度工程竣工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 按审核确认数扣除以前年度决算数后的余额,编制年度决算。

第三十九条 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草案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十条 省级工会的本级决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决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的决算,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要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等行为的,上级工会应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要求纠正。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1998年9月9日颁发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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