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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环保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与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2 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矿属拥有环保设施的车间和相关管理部门。
3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以防治环境污染为目的设备和装置。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科负责制定和修改我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并对各车间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和考核。
4.2 机动科负责将环保设施纳入主体生产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环保设施备品备件的供应及质量。
4.3 供应科负责环保设施附属材料的供应及质量。
4.4 劳资科负责环保设施岗位员工的培训、考核及评价。
4.5 各车间负责编写本单位环保设施大中修计划,上报机动科;负责制定本单位环保设施管理制度,上报安全科备案;负责本单位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实施整改,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负责提供监测环保设施的必要条件。
5 管理程序
5.1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1 凡已竣工并投入运行的环保设施,机动科及车间必须与生产设备同等管理、同步完好运行、同步维护检修。
5.1.2 各车间环保设施如需暂停运转、闲置的,必须报机动科、安全科备案。
5.1.3 各车间对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及时安排检修处理。
5.1.4 各车间环保设施正常停机检修,必须提前三天向安全科递交《环保设施停运报告》,检修完成后,第二天递交《环保设施恢复运行报告》。
5.1.5 各车间环保设施因故临时停运时,要立即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应急措施,抓紧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运行,停机后,在24小时内向安全科递交《环保设施停运报告》。
5.1.6 各车间环保设施因生产工艺改变或技术落后等原因,需要拆除更新的,由设施所在车间提交《环保设施拆除更新报告》,报机动科和安全科备案。
5.1.7 环保设施要有专人管理或操作,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
5.1.8 机动科应及时供应环保设施备品备件等,确保质量合格。
5.1.9 供应科应及时供应环保设施附属材料等,确保质量合格。
5.1.10 劳资科和各车间对环保设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加强环保意识、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及考核,确保合格上岗。
5.2 奖励和处罚
5.2.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表彰和奖励。
5.2.1.1 被市环保局及集团公司环保处评为环保设施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
5.2.1.2 被市环保局及集团公司环保处评为环保优秀设施和先进设施的环保设施所属单位。
5.2.1.3 在环保设施日常管理上业绩突出的个人。
5.2.1.4 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个人。
5.2.2 凡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不重视,不负责任,导致出现偏差的,矿将依据《露天铁矿安全绩效考核》的规定给予扣0.5—1分处罚。情节严重,影响矿誉的,给予翻牌处罚。
5.2.3 各车间及相关科室,因工作失误,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被上级部门处罚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5.3 附则
5.3.1 本办法由矿安全科负责解释。
5.3.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6 相关记录
6.1 《环保设施运行考核表》
6.2 《环保设施停运报告》
6.3 《环保设施恢复运行报告》
6.4 《环保设施拆除更新报告》
7 相关文件
7.1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7.2 《××专业管理考核办法—环保设施管理考核》
7.3 《××××露天铁矿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4 《××××露天铁矿环保设施管理细则》
第2篇 某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环保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与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2 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矿属拥有环保设施的车间和相关管理部门。
3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以防治环境污染为目的设备和装置。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科负责制定和修改我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并对各车间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和考核。
4.2 机动科负责将环保设施纳入主体生产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环保设施备品备件的供应及质量。
4.3 供应科负责环保设施附属材料的供应及质量。
4.4 劳资科负责环保设施岗位员工的培训、考核及评价。
4.5 各车间负责编写本单位环保设施大中修计划,上报机动科;负责制定本单位环保设施管理制度,上报安全科备案;负责本单位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实施整改,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负责提供监测环保设施的必要条件。
5 管理程序
5.1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1 凡已竣工并投入运行的环保设施,机动科及车间必须与生产设备同等管理、同步完好运行、同步维护检修。
5.1.2 各车间环保设施如需暂停运转、闲置的,必须报机动科、安全科备案。
5.1.3 各车间对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及时安排检修处理。
5.1.4 各车间环保设施正常停机检修,必须提前三天向安全科递交《环保设施停运报告》,检修完成后,第二天递交《环保设施恢复运行报告》。
5.1.5 各车间环保设施因故临时停运时,要立即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应急措施,抓紧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运行,停机后,在24小时内向安全科递交《环保设施停运报告》。
5.1.6 各车间环保设施因生产工艺改变或技术落后等原因,需要拆除更新的,由设施所在车间提交《环保设施拆除更新报告》,报机动科和安全科备案。
5.1.7 环保设施要有专人管理或操作,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
5.1.8 机动科应及时供应环保设施备品备件等,确保质量合格。
5.1.9 供应科应及时供应环保设施附属材料等,确保质量合格。
5.1.10 劳资科和各车间对环保设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加强环保意识、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及考核,确保合格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