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机电系统管理考核办法范例
一、机电“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分管机电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并对矿罚款5-10万元。
1、主副提升设备无保护或保护不起作用;主副提升、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地面压风机等大型设备带病运行;
2、井下存在严重电气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
3、矿井及井下单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机电设备;
4、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5、井下存在明火操作、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机电设备的;
二、经营指标考核
(一)设备三率考核
第一条: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0%,每降低1%罚煤业公司集体10000元,机电矿长1000元,机电副总500元。
第二条: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有1台不完好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本安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率100%,出现一次失爆,罚矿10000元,机电矿长1000元。
第四条:井下电缆(含控制、通信、照明等小电缆)选型合格率100%,电缆的接头合格率100%,选型不合格或接头不合格发现一次罚机电矿长200元;电缆吊挂合格率不低于95%,吊挂合格率低于95%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条:在用矿灯完好率不低于100%,低于100%,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六条:设备待修率不高于5%,每超1%,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七条:机电事故率不高于1%,每超1%,罚机电矿长500元。
(二)回收复用考核
第八条:设备配件回收管理
① 损坏的设备实行以旧领新制度,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矿长批准,可先发放使用,并在三天之内交回旧设备配件。
② 设备配件组设专人负责回收与管理,并设专库存放建立台帐,台帐写清交回单位、姓名、时间、配件、名称、数量等。
③ 除密封件、液压管接头类、u型销类不要求交旧件外,其它件一律交旧。
④ 井下闲置设备必须在一周内出井交机电科。
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出现一次罚款机电矿长500元。
第九条: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修旧利废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煤业的自修自制能力,能自制的不外购,能自修的不外委。
①未成立修旧利废组织机构的,罚矿10000元,罚矿长500元。
②未建立修旧利废台帐,罚分管矿长200元。
③对修复设备未进行验收,罚机电副总200元。
④要求各煤业公司每月上报修理计划时,将新品价格注明,当月修复总金额未达到计划金额,每降低10%,罚矿1000元,机电矿长100元,依次类推,未达到10%的按10%计算。
⑤需外委修理的设备修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公司机电部核实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外委修理。否则每出现一次罚矿1万元。
⑥外委修理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修理单位进行修理,如发现委托无资质单位修理,罚机电矿长1000元。
⑦修理设备到矿后,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进行验收,因把关不严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并要求修理单位无偿返厂修理。
(三)供用电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指标控制:按照2023年电力指标及有关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由于负荷增减对用电量及电费产生的影响,各矿要在每月25日前报机电部,包括:项目、增减功率、需用系数、开机时间、投运时间、产生的电量、电费、原因报机电部核实、核准后,方可对电费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每月28日前各矿要将当月收入总电量、总电费(计税)、设备变更增减电量、电费、项目部抵扣电量、电费;并将当月所发生电费发票及用电清单、项目部用电抵扣清单复印件报送公司机电部。
第十三条:电费超支处罚,按超出部分罚矿30%。
第十四条:各矿要合理安排生产检修时间,采掘队组二班检修,确保18:00-22:00峰值低负荷运行;主排水系统要合理调节时间,无特殊情况18:00-22:00期间不得排水,避峰运行,发现一次罚机电科长500元。
第十五条:要确保无功补偿正常运行,功率因数不能低于90%,低于部分产生的费用扣罚矿方产生费用的20%。
第十六条:井上、下电气设备严禁空转,发现一次罚矿10000元,使用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十七条:各矿要对项目部地面施工设施及生活用电装表计量,收费考核。
三、机电事故考核
第十八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20-50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3-5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1-3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10-20万元;发生瞒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20-50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10天以上;
3、主通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的;
4、提升设备发生断绳、严重过卷等;
5、主斜井胶带断带或撕裂达200米以上的;
6、井下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7、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
8、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淹泵;
9、全矿井井下供电系统无计划停电30分钟以上;
10、因供电系统设备的原因造成局扇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
第十九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10-20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1.5-2.5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0.5-1.5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5-10万元;发生瞒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10-20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5天以上,10天以下(包括10天);
3、大型物体坠入井筒;
4、矿井主通风机扫镗;
5、主通风机停止供风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包括30分钟);
6、主斜井胶带出现滑带或撕裂100米以上,200米以下(包括200米);地面主煤流运输胶带断带或撕裂;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每查出3台以上失爆的;
8、掘进工作面及均压通风工作面未装设“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均压通风工作面没有专供线路和可靠报警装置的;
9、井下供电系统存在2处超长供电现象。
第二十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5-10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0.8-1.5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0.3-1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漏报较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3-5万元;发生瞒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5-10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2天以上,5天以下(包括5天);
3、主斜井胶带撕裂100米以下(包括100米);
4、主通风机停止供风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包括20分钟);
5、综采、综掘设备事故造成工作面停产48小时以上的;
6、井下每查出3处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应装而未装的或甩掉不用的;
7、高低压开关的过流保护(包括短路整定和熔断器选择),每查出3处以上不合格的;
8、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极或辅助接地极每查出3处以上不合格的;
9、掘进工作面及均压通风工作面有1处超长供电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3-5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0.5-1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0.2-0.5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漏报一般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1-3万元;发生瞒报一般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3-5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包括48小时);
3、综采、综掘设备事故造成工作面停产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包括48小时)。
四、机电干部上岗制度及考核
(一)上岗制度
上岗地点:副井绞车房,主扇风机,主排水泵房,压风机,井上、下变电所,主井皮带机及各配电点等机房(硐室)。
上岗次数:机电矿长、副总每旬至少一次,机电科长每周至少一次,分管副科长每周至少两次。
上岗内容:检查机房(硐室)系统及设备的使用,运转性能,维护检修等情况;检查运行维修记录;检查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环境卫生、文明生产情况;检查司机、维护人员岗位状况,精神状态;检查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各种保护是否灵敏、可靠及不安全隐患。
(二)上岗要求:
1、各单位机电干部上岗次数必须达到规定数量。
2、上岗时,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并按照要求填写干部上岗记录。
3、上岗时发现的问题,要通知责任单位按“三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将问题处理完毕后,向检查人反馈处理结果。
4、上岗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处理,并与责任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毕后,检查人员要到现场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5、各煤业要详细制定各级干部上岗安排,逐级检查干部上岗情况。
6、对于机电干部上岗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处理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罚款。
7、各煤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各煤业机电干部上岗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矿机电干部未按照规定次数上岗的,每缺一次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二十三条:各矿机电干部未按规定填写干部上岗记录的,每缺一次扣相关人员100元;记录不全,无检查问题,整改措施,处理意见的,每缺一次罚相关人员100元。
第二十四条: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三定”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未闭合整改的,未制定整改方案的,每缺一次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未上岗由他人代替签字的,发现一次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二十六条:上岗后24小时内若系统或设备出现故障,造成设备损坏的,除按造机电事故追查外,另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二十七条:上岗时,违章指挥或对违章作业不制止的,发现一次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二十八条:上岗时,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迟报一次,罚相关人员200元。
五、机电干部培训制度及考核
(一)培训制度
培训对象:机电系统各级管理人员,机电各工种操作人员。
培训形式:集中学习培训,现场实践培训,脱产培训,业余培训,职工夜校等。
培训重点内容:突出实践操作,岗位操作,技能提升,机电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机电事故的处理,机电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指示、指令、文件、传真,煤矿安全规程,机电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机电设备的原理,性能,操作,维护检修,事故处理,岗位描述,手指口述等。
(二)培训要求:
1、制定年度机电员工轮训计划,不漏项,不漏岗,并按计划执行。
2、机电系统各级干部,包括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电科长、副科长,技术员,班组长等根据工作分管业务分工,都要组织培训,做到“人人上讲堂,人人搞培训”。
3、组织培训人员必须提前备好课,准备充分,对所培训内容要先熟知掌握。
4、除现场实践操作培训外,机电矿长每月组织集中业务培训不少于两次,机电副总每旬一次,机电科长或技术员每周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小时。
5、各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岗位人员应及时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复训时间及要求,接受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
6、各煤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各煤业机电干部培训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矿井未制定机电员工轮训计划,罚矿集体2000元,机电矿长300元,机电副总200元。
第三十条:未按规定组织集中业务培训,每缺一次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各200元。
第三十一条:培训无教案、无记录,缺一次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各200元。
第三十二条:机电员工每季培训后要有考试试卷,对未参加考试人员,缺3人以上罚机电矿长300元。
第三十三条:未持证上岗者,罚机电矿长300元。
第三十四条:新招收的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岗前培训,管理人员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8小时,未按规定执行,罚机电矿长、分管培训矿长各300元。
六、现场管理考核
(一)五检制考核
第三十五条:检修时间:
必须严格执行机电设备“五检制”规定。
班检:生产班开工前进行检修时间不少于0.5~1小时;
日检:每天检修班进行检修,时间不少于6个小时;
旬检:每隔10天进行1次检修,时间为6~12小时;
月检:每月进行一次较大检修,时间为24小时;
年检:每年进行一次较大检修,时间为7天。
第三十六条:检修组织:班检由跟班队长负责,司机和小班检修工参加;日检由机电队长组织,包机组长和检修班工人参加;旬检由机电队长组织,机电技术员提出检修内容,机电科派人参加;月检由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组织,机电队长和机电技术人员参加检查,检修时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或机电科长在场监督;年检由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组织,检修计划提前报公司机电部审核,对重点项目编写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公司分管副总审核。
第三十七条:检修考核:① 未制定检修计划的,罚机电矿长500元。
② 不按规定时间检修的,罚机电矿长300元,机电副总200元。
③ 检修时未按规定组织或检修人员不到位的,出现一次罚机电矿长500元。
④ 检修记录填写不完整,出现一次罚机电副总200元。
⑤ 月检时间定在每月最后一天,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必须经机电矿长同意;擅自变更时间的,罚机电矿长300元。
⑥ 机电设备检修不执行月检图表的,罚机电矿长500元。
⑦ 月检时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或机电科长不在现场督查的,罚机电矿长300元。
⑧ 因检修不到位发生机电事故,罚机电矿长1000元,并由同生公司机电部组织事故追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规章制度及图纸资料
第三十八条: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必须装订成册,否则罚机电副总500元。
第三十九条:①电气试验制度;②操作规程(装订成册);③岗位责任制(装订成册)④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⑤设备定期检修制度;⑥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⑦设备管理制度;⑧安全活动制度;⑨事故分析追查制度;⑩设备包机制度;⑾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⑿电缆管理制度;⒀小型电器管理制度;⒁油脂管理制度;⒂配件管理制度;⒃阻燃胶带管理制度;⒄杂散电流管理制度等制度健全,缺一项,罚机电副总200元。
第四十条:健全技术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大型设备图纸资料不全、档案不健全、各种记录不完善,罚机电副总500元。
(三)井下电气部分
第四十一条:照明信号综保、电动机综保、岩石电钻综保、低压真空磁力启动器,凡按规定已装用而又甩掉不用的,罚矿10000元,机电矿长500元;保护不起作用的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四十二条:对用铜、铝、铅丝代替熔丝的,罚矿10000元,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四十三条: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一证罚机电矿长300元。
第四十四条:井下低压供电,过流保护整定校验不合格一处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四十五条:40kw以上电机必须使用真空接触器,未使用发现一处罚机电矿长300元。
第四十六条:凡按安全规程规定应装设局部接地极的必须装设齐全,如缺一处,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四十七条:过流保护装置(包括短路整定和熔断器选择),每查一处不合格者,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四十八条:漏电保护应装而未装或装又甩掉不用的,同生公司通报,罚机电矿长500元;对漏电保护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发现一台次,罚机电矿长500元;变电峒室值班人员,不能按规定对漏电保护进行试验(按记录考核)和填写后试验记录者,每发现一次罚机电矿长100元。
第四十九条:机房峒室,卫生不好或一处电缆排列不整齐,有锈蚀,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十条:凡系统及负荷发生变化,三天内未变更图纸的,每发现一次罚机电副总300元。
第五十一条:井下在用电缆,必须明确其责任单位。如发现无责任单位,扣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十二条:井下电缆必须配置电缆标志牌。未配置标志牌,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十三条:防爆组的供电系统图与实际必须相符,否则,罚机电副总300元。
第五十四条:机电科要加强变电硐室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安全供电;变电硐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手拉手交接班制度,每发现一次,罚机电矿长500元。
(四)五小电器部分
第五十五条:五小电器编号管理,每发现一台无号小型电器入井,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十六条:对井下使用单位无故损坏和销毁编号的,按原值扣罚使用单位,并扣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十七条:对丢失小型电器的单位,照价赔偿。
第五十八条:每台小型电器有管理单位,对无管理单位的,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十九条:小电器入井前要严格检查,达不到防爆要求一律不准入井使用,不检查或检查不细的对机电矿长罚款500元。
第六十条:井下使用五小电器要按其性能合理使用,不得超压、超限使用,否则每发现一处对机电矿长罚款500元。
第六十一条:五小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吊挂打印好的五小电器设备责任牌、防爆检查合格证、入井许可证、完好设备牌。吊挂在五小电器设备上。否则对机电矿长罚款100元/台(件)。
第六十二条:五小电器都必须吊挂,除(通讯、保护及网络等小型电器设备)外,高、低压接线盒,按钮、电铃、照明灯都必须吊挂。通讯、保护及网络等小型电器设备除特情况外都必须上架。检查发现一次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六十三条:备用(闲置)五小电器设备严禁喇叭嘴处剁头(电缆从喇叭嘴处截割、锯断)发现一次罚机电矿长200元。
(五)停送电部分
第六十四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如不按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好,罚矿5000元,机电矿长500元。
第六十五条:停送电要有电工专人负责,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严格执行停送电安全措施。未执行安全措施的,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六十六条:电气设备停电后,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或闭锁措施,并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除停电人员外,任何人不准解除闭锁或摘下警示牌擅自将设备送电。有一项不执行的,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六十七条:如有两组及以上人员在同一条线路上工作时,应分别悬挂各自的警示牌。一组工作结束,其它警示牌尚未摘除前,禁止合闸送电。已经挂地线或合接地刀闸的开关应悬挂“已接地”牌,未解除接地前,严禁进行合闸操作。违规操作者,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六十八条:有人值班的配电点,开关停电后应派专人看守,看守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如无人看守,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六十九条:严格执行工作负责人专人联系停送电制度和停送电命令制度,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的停电时间进行电气检修工作。如发现约时停送电,罚机电矿长1000元。
第七十条:严格执行工作票审批手续,需机电、调度批复;涉及到停电停风的,还需有总工及通风部门批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罚机电副总500元。
第七十一条:无计划停电,罚机电矿长1000元。
(六)大型设备部分
第七十二条:副斜井提升要配齐电制动,提升制动减速度达不到要求时,要配齐二级制动装置,凡欠缺或不符合要求的罚矿10000元,机电矿长500元。
第七十三条:提升机制动系统未按标准规定定期检修的,钢丝绳未按要求定期检验的,罚矿20000元,机电矿长500元。
第七十四条:对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阻车器、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认真按时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不按图表检修或检修后无记录者,每出现一次罚机电副总300元。
第七十五条:主扇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表、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规程》要求的安全仪表和设施,如少一项或一项失灵的,罚使用单位100元,多项失灵累计算罚款。
第七十六条:矿用空压机应符合《规程》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摄氏120度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应加装释压阀,凡没有安装或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有一台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七十七条:主排水泵必须安装真空表和压力表,并确保灵敏可靠,凡没有装设或不起作用的,有一台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大型设备减速机漏油的,罚矿20000元,机电矿长1000元。
第七十九条:大型设备未取得验收准运报告,擅自操作运行,罚矿20000元,机电副总1000元。
第八十条:主斜井皮带未按标准规定对逆止器及制动器检修的,皮带接头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的,罚矿10000元,机电矿长500元。
第八十一条:各机房环境应符合要求,如发现机房内有杂物、或物品未按要求地点存放、或摆放不整齐等现象,每有一处罚100元。机房内图牌板、指示牌、(照明、通讯、防灭火)设备设施等缺少或不起作用,每有一处罚200元。使用或存放禁用物品、设备,每有一处罚300元。机房内有烟头,地沟、电缆沟有杂物,每发现一次罚500元。
第八十二条:人员行为应符合规范,有证件但未持证上岗或着装不整齐、行为散漫的,每发现一人/次罚100元。未按军事化行为要求规范进行岗前宣誓、岗位描述、手指口述的每发现一人/次罚200元。上岗期间抽烟、睡觉、打电话、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酒后上岗的,没发现一人/次罚300元。
第八十三条:一个机房在一次抽查过程中有上述罚款累计达5处的,或罚款金额累计达1000元的,罚矿方30000元,罚机电矿长5000元。
(七)运输部分(做到安装位置准确,动作灵敏可靠)
第八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综合保护装置(温度、烟雾、自动洒水),转动部位必须装设防护栏,机尾装设护罩,行人需跨越处装设行人过桥,如装设不齐全或保护不起作用的,罚矿10000元,使用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八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延伸或缩短皮带时,每次增减皮带长度不得低于储带仓容量的90%,如增减长度低于90%,对使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八十六条:各生产队组在稳装或日常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对运输带的维护保养,如因使用不当导致运输带在一个月内刷边超过10mm,或造成扯带现象,对使用单位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八十七条:严禁将在用运输带割短节挪作他用,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八十八条:输送带宽度不得小于原宽度的80%,小于原宽度80%仍在使用的,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八十九条:盘区及采区工作面调度绞车存在无排绳装置、无绳皮、无淋油装置及用钢丝绳代替三环链连接等问题三处(含三处)以上的,罚矿10000元,机电矿长500元。
第九十条:盘区及采区工作面调度绞车不完好,存在无声光信号、护绳板变形、钢丝绳打结、螺丝短缺问题三处(含三处)以上的,罚矿10000元,机电矿长500元。
第九十一条:综采、综掘运输设备减速机漏油的,罚矿5000元,机电矿长500元。
第九十二条:绞车信号系统要声光具备,准确可靠。如无声光信号的,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九十三条:钢丝绳在滚筒上固定可靠,绳卡不少于两付。如不符合要求,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九十四条:绞车钢丝绳断股、断丝、不合格,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九十五条:绞车底座无裂纹,基座螺丝紧固无短缺三处(含三处)以上,护板完整齐全,无变形。如不符合要求,罚机电矿长500元。
(八)采掘部分
第九十六条:综采、综掘工作面电机烧毁,损坏严重的,按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考核。
第九十七条: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31.5mpa或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3%~5%的,罚矿10000元,机电矿长500元。
第九十八条:综采工作面支架因现场管理不完善或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罚使用单位30000元,机电矿长负责追查,拿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九条:采煤机牵引部需在井下开盖检修时,必须制定有机电负责人签字,有效的措施,防止粉尘和杂物进入机壳内,否则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各500元。
第一百条:综机的保护元件,不得甩掉,否则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采煤机与运输机必须实现电气闭锁,否则罚机电矿长1000元。
第一百零二条:采、掘工作面必须装设电话并保证通讯畅通。回采工作面电话应装在转载机头处,工掘工作面电话应装在距工作面不大于100米处,并及时移动跟进。发现一处罚机电矿长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泵站压力的80%,液压系统跑、冒、滴、漏发现三处(含三处)以上,罚机电矿长500元。
七、其他部分
第一百零四条:如果隐患到期未按“三定”时间处理,对责任人按照考核规定进行加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每月依据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打分表对各煤业机电安委会、质量标准化进行打分。依据得分情况每月对排名前两名的煤业公司各奖励3万元。对排名最后两名的煤业公司各罚款3万元。
第一百零六条:各煤业机电设备管理检查存在的问题属于项目部管理的,对照以上标准对项目部集体及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按年度机电工作计划对每月、季度主题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比。按文件要求进行考核奖罚。
第一百零八条:集团公司机电处等部门对煤业公司查处隐患进行的处罚,机电部还将根据对应的考核依据进行追罚。
第一百零九条:本规定未提到的执行原《机电管理制度汇编》规定及各种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2篇 机电系统管理考核办法
一、机电“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分管机电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并对矿罚款5-10万元。
1、主副提升设备无保护或保护不起作用;主副提升、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地面压风机等大型设备带病运行;
2、井下存在严重电气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
3、矿井及井下单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机电设备;
4、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5、井下存在明火操作、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机电设备的;
二、经营指标考核
(一)设备三率考核
第一条: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0%,每降低1%罚煤业公司集体10000元,机电矿长1000元,机电副总500元。
第二条: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有1台不完好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本安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率100%,出现一次失爆,罚矿10000元,机电矿长1000元。
第四条:井下电缆(含控制、通信、照明等小电缆)选型合格率100%,电缆的接头合格率100%,选型不合格或接头不合格发现一次罚机电矿长200元;电缆吊挂合格率不低于95%,吊挂合格率低于95%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条:在用矿灯完好率不低于100%,低于100%,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六条:设备待修率不高于5%,每超1%,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七条:机电事故率不高于1%,每超1%,罚机电矿长500元。
(二)回收复用考核
第八条:设备配件回收管理
① 损坏的设备实行以旧领新制度,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矿长批准,可先发放使用,并在三天之内交回旧设备配件。
② 设备配件组设专人负责回收与管理,并设专库存放建立台帐,台帐写清交回单位、姓名、时间、配件、名称、数量等。
③ 除密封件、液压管接头类、u型销类不要求交旧件外,其它件一律交旧。
④ 井下闲置设备必须在一周内出井交机电科。
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出现一次罚款机电矿长500元。
第九条: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修旧利废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煤业的自修自制能力,能自制的不外购,能自修的不外委。
①未成立修旧利废组织机构的,罚矿10000元,罚矿长500元。
②未建立修旧利废台帐,罚分管矿长200元。
③对修复设备未进行验收,罚机电副总200元。
④要求各煤业公司每月上报修理计划时,将新品价格注明,当月修复总金额未达到计划金额,每降低10%,罚矿1000元,机电矿长100元,依次类推,未达到10%的按10%计算。
⑤需外委修理的设备修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公司机电部核实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外委修理。否则每出现一次罚矿1万元。
⑥外委修理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修理单位进行修理,如发现委托无资质单位修理,罚机电矿长1000元。
⑦修理设备到矿后,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进行验收,因把关不严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并要求修理单位无偿返厂修理。
(三)供用电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指标控制:按照2023年电力指标及有关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由于负荷增减对用电量及电费产生的影响,各矿要在每月25日前报机电部,包括:项目、增减功率、需用系数、开机时间、投运时间、产生的电量、电费、原因报机电部核实、核准后,方可对电费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每月28日前各矿要将当月收入总电量、总电费(计税)、设备变更增减电量、电费、项目部抵扣电量、电费;并将当月所发生电费发票及用电清单、项目部用电抵扣清单复印件报送公司机电部。
第十三条:电费超支处罚,按超出部分罚矿30%。
第十四条:各矿要合理安排生产检修时间,采掘队组二班检修,确保18:00-22:00峰值低负荷运行;主排水系统要合理调节时间,无特殊情况18:00-22:00期间不得排水,避峰运行,发现一次罚机电科长500元。
第十五条:要确保无功补偿正常运行,功率因数不能低于90%,低于部分产生的费用扣罚矿方产生费用的20%。
第十六条:井上、下电气设备严禁空转,发现一次罚矿10000元,使用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十七条:各矿要对项目部地面施工设施及生活用电装表计量,收费考核。
三、机电事故考核
第十八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20-50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3-5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1-3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10-20万元;发生瞒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20-50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10天以上;
3、主通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的;
4、提升设备发生断绳、严重过卷等;
5、主斜井胶带断带或撕裂达200米以上的;
6、井下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7、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
8、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淹泵;
9、全矿井井下供电系统无计划停电30分钟以上;
10、因供电系统设备的原因造成局扇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
第十九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10-20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1.5-2.5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0.5-1.5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5-10万元;发生瞒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10-20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5天以上,10天以下(包括10天);
3、大型物体坠入井筒;
4、矿井主通风机扫镗;
5、主通风机停止供风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包括30分钟);
6、主斜井胶带出现滑带或撕裂100米以上,200米以下(包括200米);地面主煤流运输胶带断带或撕裂;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每查出3台以上失爆的;
8、掘进工作面及均压通风工作面未装设“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均压通风工作面没有专供线路和可靠报警装置的;
9、井下供电系统存在2处超长供电现象。
第二十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5-10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0.8-1.5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0.3-1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漏报较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3-5万元;发生瞒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5-10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2天以上,5天以下(包括5天);
3、主斜井胶带撕裂100米以下(包括100米);
4、主通风机停止供风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包括20分钟);
5、综采、综掘设备事故造成工作面停产48小时以上的;
6、井下每查出3处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应装而未装的或甩掉不用的;
7、高低压开关的过流保护(包括短路整定和熔断器选择),每查出3处以上不合格的;
8、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极或辅助接地极每查出3处以上不合格的;
9、掘进工作面及均压通风工作面有1处超长供电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3-5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0.5-1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0.2-0.5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漏报一般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1-3万元;发生瞒报一般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3-5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包括48小时);
3、综采、综掘设备事故造成工作面停产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包括48小时)。
四、机电干部上岗制度及考核
(一)上岗制度
上岗地点:副井绞车房,主扇风机,主排水泵房,压风机,井上、下变电所,主井皮带机及各配电点等机房(硐室)。
上岗次数:机电矿长、副总每旬至少一次,机电科长每周至少一次,分管副科长每周至少两次。
上岗内容:检查机房(硐室)系统及设备的使用,运转性能,维护检修等情况;检查运行维修记录;检查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环境卫生、文明生产情况;检查司机、维护人员岗位状况,精神状态;检查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各种保护是否灵敏、可靠及不安全隐患。
(二)上岗要求:
1、各单位机电干部上岗次数必须达到规定数量。
2、上岗时,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并按照要求填写干部上岗记录。
3、上岗时发现的问题,要通知责任单位按“三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将问题处理完毕后,向检查人反馈处理结果。
4、上岗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处理,并与责任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毕后,检查人员要到现场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5、各煤业要详细制定各级干部上岗安排,逐级检查干部上岗情况。
6、对于机电干部上岗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处理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罚款。
7、各煤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各煤业机电干部上岗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矿机电干部未按照规定次数上岗的,每缺一次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二十三条:各矿机电干部未按规定填写干部上岗记录的,每缺一次扣相关人员100元;记录不全,无检查问题,整改措施,处理意见的,每缺一次罚相关人员100元。
第二十四条: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三定”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未闭合整改的,未制定整改方案的,每缺一次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未上岗由他人代替签字的,发现一次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二十六条:上岗后24小时内若系统或设备出现故障,造成设备损坏的,除按造机电事故追查外,另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二十七条:上岗时,违章指挥或对违章作业不制止的,发现一次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二十八条:上岗时,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迟报一次,罚相关人员200元。
五、机电干部培训制度及考核
(一)培训制度
培训对象:机电系统各级管理人员,机电各工种操作人员。
培训形式:集中学习培训,现场实践培训,脱产培训,业余培训,职工夜校等。
培训重点内容:突出实践操作,岗位操作,技能提升,机电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机电事故的处理,机电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指示、指令、文件、传真,煤矿安全规程,机电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机电设备的原理,性能,操作,维护检修,事故处理,岗位描述,手指口述等。
(二)培训要求:
1、制定年度机电员工轮训计划,不漏项,不漏岗,并按计划执行。
2、机电系统各级干部,包括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电科长、副科长,技术员,班组长等根据工作分管业务分工,都要组织培训,做到“人人上讲堂,人人搞培训”。
3、组织培训人员必须提前备好课,准备充分,对所培训内容要先熟知掌握。
4、除现场实践操作培训外,机电矿长每月组织集中业务培训不少于两次,机电副总每旬一次,机电科长或技术员每周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小时。
5、各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岗位人员应及时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复训时间及要求,接受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