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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s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井下烧焊管理,严格落实烧焊措施和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三)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严禁施焊,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顺槽均严禁烧焊。
(四)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
(一)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为审批单位技术人员。
(二)措施内容要求详见附件。
(三)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矿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必须有记录可查)。
(四)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编制,并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烧焊作业必须当班完成。
(五)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
三、烧焊措施贯彻执行
(一)烧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烧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监护人员、瓦斯检查工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特别规定》第24条等,烧焊地点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瓦检员要定时检查瓦斯情况。
(三)根据现场情况,在危及安全或不落实措施时瓦检员有权停止烧焊。
(四)井下施焊火种必须由班组长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
三、要求
(一)烧焊前必须由业务部门副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针对烧焊项目事宜进行安排,落实措施要求及相关准备工作。
(二)专题会必须按照烧焊措施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替换),执行签字手续。
(三)专题会决议内容和签字名单由业务部门整理,并在烧焊前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烧焊项目施工必须安排在8点班进行。
(五)运输**队、机电**队、运输**队、回收队等烧焊项目多或频繁的单位,每月必须提前制定烧焊计划,烧焊计划必须由业务部门和战线负责人审定签字,并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考核
(一)烧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措施审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无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名单的不得烧焊,不及时整理专题会纪要或纪要不及时报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三)不组织烧焊专题会严禁烧焊作业,并对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应制定烧焊计划而无烧焊计划的不得进行烧焊,并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五)烧焊现场应提供措施学习记录,无学习记录的,立即停止烧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六)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反规定者处以500元罚款。
(七)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八)烧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发生事故的,按矿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2篇 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井下烧焊管理,严格落实烧焊措施和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三)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严禁施焊,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顺槽均严禁烧焊。
(四)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
(一)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为审批单位技术人员。
(二)措施内容要求详见附件。
(三)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矿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必须有记录可查)。
(四)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编制,并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烧焊作业必须当班完成。
(五)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
三、烧焊措施贯彻执行
(一)烧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烧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监护人员、瓦斯检查工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特别规定》第24条等,烧焊地点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瓦检员要定时检查瓦斯情况。
(三)根据现场情况,在危及安全或不落实措施时瓦检员有权停止烧焊。
(四)井下施焊火种必须由班组长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
三、要求
(一)烧焊前必须由业务部门副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针对烧焊项目事宜进行安排,落实措施要求及相关准备工作。
(二)专题会必须按照烧焊措施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替换),执行签字手续。
(三)专题会决议内容和签字名单由业务部门整理,并在烧焊前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烧焊项目施工必须安排在8点班进行。
(五)运输**队、机电**队、运输**队、回收队等烧焊项目多或频繁的单位,每月必须提前制定烧焊计划,烧焊计划必须由业务部门和战线负责人审定签字,并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考核
(一)烧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措施审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无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名单的不得烧焊,不及时整理专题会纪要或纪要不及时报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三)不组织烧焊专题会严禁烧焊作业,并对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应制定烧焊计划而无烧焊计划的不得进行烧焊,并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五)烧焊现场应提供措施学习记录,无学习记录的,立即停止烧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六)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反规定者处以500元罚款。
(七)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八)烧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发生事故的,按矿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