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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范本 第2篇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1篇 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范本
(一)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督部门;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1.后勤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回收及运送人员及其职业防护的管理;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工作流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2.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和指导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分类收集清单和流程并监督执行;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现场的规范处理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3.护理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临床科室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交接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防护用品配备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
4.医务、科研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技部门和相关科研实验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hj421-2008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和暂存。本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
1.分类收集方法见《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见附表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 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医疗废物桶:放置于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产生地且方
便收集的地方。⑴除了在处置室、换药室等常规放置医疗废物桶外,治疗室(仅限于治疗室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床旁、感染性疾病科病室应放置医疗废物桶。
⑵医疗废物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放置。
⑶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口紧实、严密。并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贴(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3.利器盒:放置于损伤性废物产生地,方便使用。⑴利器盒装满 3/4 封口后转运,不需要写开启时间。应根据临床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利器盒。采血器或抽血的注射器应不分离针头全部放入利器盒。
⑵治疗车上应配备利器盒置于方便使用处(宜挂在治疗车边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应二次分拣。
4.受条件所限配药与处置同室的(老病房或基层医疗机构)应分区管理,污染区摆放医疗废物桶和利器盒。
5.交给集中处置中心的医疗废物在收集时不需要毁形和浸泡消毒。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③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6.集中处置方法为非焚烧方法的地区,病理性废物应送殡仪馆焚烧处置。
7.批量废弃的过期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疫苗及血液制品,应收集后交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
8.使用后的废弃的消毒剂和化学试剂排入医院污水系统;废弃的过期消毒剂、化学试剂原液和使用后的甲醛等化学性废液应交给获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 hw49类废物的单位)集中处置;二甲苯等化学性废液也可使用病理性废液回收机回收处理。
9.实验室废弃的尿液、引流液、脑脊液等标本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10.软包装输液袋(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无法回收的应毁形后处理。 玻璃输液瓶、一般性药物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
11.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卫生巾、卫生纸、b 超耦合剂擦拭纸等接触患者完整皮肤的用品、各种器材、各种用品的外包装、药盒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
1.交接登记包括:科室与回收人员的交接登记、回收人员与暂存间人员的交接登记、暂存间与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分别填写《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附表 2)
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登记。
2.特殊废物的登记:
⑴胎盘登记: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传染病产妇的胎盘、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置。应建立胎盘处理登记本,并使医疗废物登记本和暂存间登记本记录每天的数量保持一致。
⑵取出的植入物登记:取出的植入物如钢钉、钢板等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三)医疗废物的院内转运
1.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将分类包装完整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单位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不应露天存放。
2.医疗废物转运时宜设专用通道,无专用通道时应分时段密闭运送。
(四)医疗废物的院内暂存
1.暂存间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间需设置废物储存室和更衣办公室。暂存间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专人负责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需防鼠、防蝇、防蟑螂,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地面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达到规范设置要求。
2.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及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下列要求: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⑵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放入周转箱内后,再置于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设置警示标识;
3.临床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临床科室的治疗室、换药室、实验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宜集中放置于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污洗间或单独房间),便于单位回收人员及时转运。未设置的应及时转运到单位的集中暂存间。
第2篇 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
(一)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督部门;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1.后勤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回收及运送人员及其职业防护的管理;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工作流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2.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和指导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分类收集清单和流程并监督执行;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现场的规范处理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3.护理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临床科室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交接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防护用品配备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
4.医务、科研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技部门和相关科研实验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hj421-2008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和暂存。本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
1.分类收集方法见《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见附表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 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医疗废物桶:放置于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产生地且方
便收集的地方。⑴除了在处置室、换药室等常规放置医疗废物桶外,治疗室(仅限于治疗室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床旁、感染性疾病科病室应放置医疗废物桶。
⑵医疗废物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放置。
⑶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口紧实、严密。并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贴(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3.利器盒:放置于损伤性废物产生地,方便使用。⑴利器盒装满 3/4 封口后转运,不需要写开启时间。应根据临床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利器盒。采血器或抽血的注射器应不分离针头全部放入利器盒。
⑵治疗车上应配备利器盒置于方便使用处(宜挂在治疗车边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应二次分拣。
4.受条件所限配药与处置同室的(老病房或基层医疗机构)应分区管理,污染区摆放医疗废物桶和利器盒。
5.交给集中处置中心的医疗废物在收集时不需要毁形和浸泡消毒。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③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6.集中处置方法为非焚烧方法的地区,病理性废物应送殡仪馆焚烧处置。
7.批量废弃的过期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疫苗及血液制品,应收集后交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
8.使用后的废弃的消毒剂和化学试剂排入医院污水系统;废弃的过期消毒剂、化学试剂原液和使用后的甲醛等化学性废液应交给获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 hw49类废物的单位)集中处置;二甲苯等化学性废液也可使用病理性废液回收机回收处理。
9.实验室废弃的尿液、引流液、脑脊液等标本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10.软包装输液袋(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无法回收的应毁形后处理。 玻璃输液瓶、一般性药物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
11.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卫生巾、卫生纸、b 超耦合剂擦拭纸等接触患者完整皮肤的用品、各种器材、各种用品的外包装、药盒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
1.交接登记包括:科室与回收人员的交接登记、回收人员与暂存间人员的交接登记、暂存间与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分别填写《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附表 2)
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登记。
2.特殊废物的登记:
⑴胎盘登记: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传染病产妇的胎盘、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置。应建立胎盘处理登记本,并使医疗废物登记本和暂存间登记本记录每天的数量保持一致。
⑵取出的植入物登记:取出的植入物如钢钉、钢板等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三)医疗废物的院内转运
1.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将分类包装完整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单位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不应露天存放。
2.医疗废物转运时宜设专用通道,无专用通道时应分时段密闭运送。
(四)医疗废物的院内暂存
1.暂存间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间需设置废物储存室和更衣办公室。暂存间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专人负责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需防鼠、防蝇、防蟑螂,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地面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达到规范设置要求。
2.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及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下列要求: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⑵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放入周转箱内后,再置于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设置警示标识;
3.临床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临床科室的治疗室、换药室、实验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宜集中放置于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污洗间或单独房间),便于单位回收人员及时转运。未设置的应及时转运到单位的集中暂存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