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及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电网系统各电力企业及控股、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并网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及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西北电网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体系
第五条 西北电网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体系,由西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生产技术部归口负责开展全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国家电网公司以及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业务上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的指导。
( 二 ) 建立健全西北电网系统可靠性管理体系,负责公司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 三 ) 建立可靠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集、整理、审核、存储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按要求将数据报送至上级有关部门及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 四 ) 负责收集并网统调发电企业主机及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管理数据。可通过并网调度管理协议及并网运行考核办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度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可兼岗),负责使用发电可靠性管理程序收集、审核调管范围内发电企业可靠性数据,并报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
( 五 ) 定期召开公司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设备可靠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
( 六 ) 测算、分解可靠性目标值,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
( 七 ) 参与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 八 ) 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 九 ) 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 十 ) 开展可靠性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各电力企业开展本企业及所辖范围内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一 )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规范、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二 ) 成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网络系统。负责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可靠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报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备案。
( 三 ) 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集、整理、审核、存储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确认正确无误,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要求报送至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
( 四 ) 负责收集并网统调发电企业主机及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管理数据。可通过并网调度管理协议及并网运行考核办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度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可兼岗),负责使用发电可靠性管理程序收集、审核调管范围内发电企业可靠性数据,并报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
( 五 ) 对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下达可靠性指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
( 六 ) 运用可靠性分析、评价理论,定期对本企业设备的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并根据可靠性评价结论,提出改造本企业设备可靠性的措施;
( 七 ) 定期召开本企业 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 全面分析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并加以实施;
( 八 ) 参与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 九 ) 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 十 ) 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 十一 ) 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确保生产一线人员能掌握可靠性管理技术,准确判断电力设施和所辖电网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熟练运用可靠性信息系统进行计算、分析及应用。
第三章 可靠性评价工作规定
第七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 一 )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793-20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 二 ) 《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7-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 三 )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6-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 四 ) 《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 ( 暂行 )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 五 )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 ( 暂行 )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 六 ) 《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 七 ) 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四章 可靠性信息统计内容及管理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内容
( 一 ) 发电机组及其主要辅助设备的可靠性数据。
( 二 )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数据。
( 三 )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
( 四 ) 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详细分析报告。
本款所指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系指: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300 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1000 小时、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
( 五 ) 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变动情况等。
第九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数据上报要求
( 一 ) 各省(区)电力公司按照规程要求可靠性数据上报内容,于下月第 7 个工作日前报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公司系统汇总后报可靠性管理中心。
( 二 ) 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 三 ) 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 四 ) 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
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
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
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 五 ) 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 15 日前报西北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
( 六 ) 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基本要求
第十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可靠性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 一 ) 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 二 ) 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 三 ) 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六章 考 评
第十三条 公司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二年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 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网、省(区)公司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公布 ( 认可 ) 的数字为准。各发、供电企业确有需要向外提供可靠性数据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提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及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电网系统各电力企业及控股、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并网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及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西北电网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体系
第五条 西北电网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体系,由西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生产技术部归口负责开展全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国家电网公司以及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业务上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的指导。
( 二 ) 建立健全西北电网系统可靠性管理体系,负责公司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 三 ) 建立可靠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集、整理、审核、存储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按要求将数据报送至上级有关部门及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 四 ) 负责收集并网统调发电企业主机及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管理数据。可通过并网调度管理协议及并网运行考核办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度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可兼岗),负责使用发电可靠性管理程序收集、审核调管范围内发电企业可靠性数据,并报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
( 五 ) 定期召开公司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设备可靠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
( 六 ) 测算、分解可靠性目标值,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
( 七 ) 参与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 八 ) 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 九 ) 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 十 ) 开展可靠性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各电力企业开展本企业及所辖范围内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一 )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规范、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二 ) 成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网络系统。负责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可靠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报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备案。
( 三 ) 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集、整理、审核、存储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确认正确无误,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要求报送至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
( 四 ) 负责收集并网统调发电企业主机及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管理数据。可通过并网调度管理协议及并网运行考核办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度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可兼岗),负责使用发电可靠性管理程序收集、审核调管范围内发电企业可靠性数据,并报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
( 五 ) 对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下达可靠性指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
( 六 ) 运用可靠性分析、评价理论,定期对本企业设备的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并根据可靠性评价结论,提出改造本企业设备可靠性的措施;
( 七 ) 定期召开本企业 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 全面分析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并加以实施;
( 八 ) 参与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 九 ) 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 十 ) 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 十一 ) 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确保生产一线人员能掌握可靠性管理技术,准确判断电力设施和所辖电网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熟练运用可靠性信息系统进行计算、分析及应用。
第三章 可靠性评价工作规定
第七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 一 )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793-20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 二 ) 《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7-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 三 )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6-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 四 ) 《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 ( 暂行 )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 五 )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 ( 暂行 )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 六 ) 《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 七 ) 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四章 可靠性信息统计内容及管理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内容
( 一 ) 发电机组及其主要辅助设备的可靠性数据。
( 二 )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数据。
( 三 )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
( 四 ) 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详细分析报告。
本款所指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系指: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300 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1000 小时、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
( 五 ) 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变动情况等。
第九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数据上报要求
( 一 ) 各省(区)电力公司按照规程要求可靠性数据上报内容,于下月第 7 个工作日前报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公司系统汇总后报可靠性管理中心。
( 二 ) 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 三 ) 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 四 ) 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
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
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
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 五 ) 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 15 日前报西北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
( 六 ) 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基本要求
第十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可靠性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 一 ) 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 二 ) 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 三 ) 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六章 考 评
第十三条 公司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二年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 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网、省(区)公司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公布 ( 认可 ) 的数字为准。各发、供电企业确有需要向外提供可靠性数据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提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