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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内部装修安全管理办法 第2篇公司内部装修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内部装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装修程序,加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根据《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座各店内部装修工程。
第三条 各店物业部(以下简称物业部)负责内部装修工程和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进场手续
第四条 内部装修前申请部门(各商场)必须填写《内部装修申请表》,同时提供电气设计图纸、资料及装修用材说明,填写时应注明装修的具体内容,按统一要求布置施工现场的封闭物及挡板。
第五条 接到《内部装修申请表》后,物业部应立即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批复。
第六条 《内部装修申请表》填写完毕,由施工单位到物业部办理手续。
第七条 办理施工手续时,施工单位须携带以下资料及费用:
1、《内部装修申请表》
2、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3、施工证工本费
4、施工押金
5、灭火器租赁费(办理动火证时交纳,可自备8kg干粉灭火器2具)
6、施工人员《特种行业操作证》(如焊工证、电工证)。
第八条 进场手续办理流程:
(1)、查验《内部装修申请表》;
(2)、施工单位交纳施工证工本费、施工证押金、施工押金、灭火器租金等,并开具收据(财务部办理);
(3)、查验《特种行业操作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4)、发放《施工须知》,并告知施工单位注意事项;
(5)、填写《内部装修登记表》;
(6)、通知物业部电气科;
第九条 手续办理完毕,施工单位凭《内部装修申请表》与物业部进行施工规范及要求对接。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申请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与协调,物业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施工用电属临时用电,由物业部指导施工单位接用临时用电,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第2篇 公司内部装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装修程序,加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根据《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座各店内部装修工程。
第三条 各店物业部(以下简称物业部)负责内部装修工程和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进场手续
第四条 内部装修前申请部门(各商场)必须填写《内部装修申请表》,同时提供电气设计图纸、资料及装修用材说明,填写时应注明装修的具体内容,按统一要求布置施工现场的封闭物及挡板。
第五条 接到《内部装修申请表》后,物业部应立即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批复。
第六条 《内部装修申请表》填写完毕,由施工单位到物业部办理手续。
第七条办理施工手续时,施工单位须携带以下资料及费用:
1、《内部装修申请表》
2、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3、施工证工本费
4、施工押金
5、灭火器租赁费(办理动火证时交纳,可自备8kg干粉灭火器2具)
6、施工人员《特种行业操作证》(如焊工证、电工证)。
第八条 进场手续办理流程:
(1)、查验《内部装修申请表》;
(2)、施工单位交纳施工证工本费、施工证押金、施工押金、灭火器租金等,并开具收据(财务部办理);
(3)、查验《特种行业操作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4)、发放《施工须知》,并告知施工单位注意事项;
(5)、填写《内部装修登记表》;
(6)、通知物业部电气科;
第九条 手续办理完毕,施工单位凭《内部装修申请表》与物业部进行施工规范及要求对接。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申请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与协调,物业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施工用电属临时用电,由物业部指导施工单位接用临时用电,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第十二条 内部装修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要求,不得损坏消防箱;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喷淋头、排烟风机、应急灯、疏散标志灯、烟感温感探头、应急广播喇叭、消防电话、强弱电接线盒等;不得防碍防火卷帘门安全运行,防火卷帘门周围半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消火栓周围一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物品的摆放不得影响疏散通道的正常通行;不得将疏散通道地面、防火门与货区进行一体化装修。
第十三条 每日(次)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人走电停,切断临时电源,清理现场物品及垃圾,消除火险等安全隐患。物业部现场组及时检查。
第十四条 内部装修选用的材料要符合国家、行业等安全标准,并优先选用推荐材料及品牌。非推荐品牌的质量和外观设计应好于推荐品牌且该品牌通过国家“3c”认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50259)-96】等国家规范、行业相关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内部装修完毕,申请部门会同物业部、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图纸,按照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内部装修验收表》,由物业部电气人员送电运行。
第十七条 内部装修验收不合格的,由物业部向申请单位发出《内部装修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内部装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送电运行;
1、未验收;
2、验收不合格;
3、违反《施工安全协议书》,拒不整改;
第四章 退场
第十九条 施工敷设完毕,施工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办理退场手续:
1、《内部装修验收表》;
2、交款收据、施工证、灭火器;
第二十条 退场手续办理流程;
(1)查验《内部装修验收表》(回收物业部存档);
(2)查验收款收据;
(3)查验施工证;
(4)清算退还施工押金(由财务部退还)。
第五条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内部装修中为设计的其他技术问题,施工单位应与物业部积极协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施工安全协议书》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