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排土场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排土场安全管理规定【1】
为了切实加强排土场作业现场管理,使车辆排碴作业步入程序化、正规化,真正做到按规按章操作,确保排土场施工安全,排土场正常排碴秩序良好,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排土场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在上班当中,不得离岗,串岗,睡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迟到早退。否则一经查出,将取消本人当班考勤,情节严重的交车间处理。
二、排土场所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碴场管理人员安排,保持排碴场及运输道路平整,并及时按规定修补排碴场及运输道路安全挡墙,同时要保持自己驾驶的机械性能良好,确保安全正常运转。
三、碴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车间有关规定,对每车的运碴计量票据进行逐车依次盖章,禁止累计盖章,因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准确对运碴计量票据盖章者,取消当班考勤,情节严重的,交车间处理。
四、碴场管理人员必须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对当班期间发现乱卸碴石的车辆,要及时向碴场负责人汇报清楚,确因车辆发生故障或客观原因,需要就地卸碴者,应根据卸碴场地实际情况,在保证排碴公路畅通的情况下,方可允许承运车辆卸碴。同时,监督、督促该卸碴车辆司机清理好所倒碴石。
五、碴场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碴场照明设施损坏而不能及时修复影响夜间作业安全的,排土场周围潜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的,要向下班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六、下雨来临之前,管理人员要做好生产各个台阶,各运输公路以及磅房附近排水渠、排洪渠的疏通和封堵工作,雨中做好防汛值班巡查,雨后疏通排碴公路。
排土场安全管理规定【2】
垃圾填埋场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1、填埋区作业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保用品,严格按照各岗位操作规程及填埋工艺要求作业。
2、定期检查沼气产生量,若产气量达到可利用的条件时,要及时利用,防止沼气自燃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填埋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4、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消防演习。
5、严禁在填埋区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确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必须向场部提前申请,经有关技术人员检测,具备使用明火的条件时方能使用。
6、加强填埋区进场道路的维护,确保道路平整,使垃圾车畅通无阻。
7、进场道路车辆故障而阻止其他车辆进出时,应在故障发生后30分钟内将故障车拖离现场,以免影响其他垃圾车作业而发生安全事故。
8、填埋区推土机在同一地方作业,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相距大于1.5m。
9、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填埋区。确因公事需进填埋区,必须报场领导批准后,由专人陪同,并配备一定的防护品,才能进入。
10、若遇台风暴风雨天气时,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应急抢险队迅速到位,防风、防汛小组当值、当班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起责任,做好现场督导工作,若遇紧急情况,要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2篇 石料厂排土场安全管理规范
1.排土场的管理
1.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则有关排土场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配备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1.2 建立适合本单位排土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
1.3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排土场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1.4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设计推荐的有关参数。
1.5 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排放时派专人警戒。
1.6 严禁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捡矿石和其他石材。
1.7 排土场最终境界应排弃大块岩石以确保排土场结束后的安全稳定,防止发生泥石流灾害。
2.排土场的设计
2.1 矿山排土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设计。
2.2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遵守以下原则:
2.2.1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及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洞等设施的安全;
2.2.2 排土场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2.2.3 排土场选址时应避免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无法避开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泥石流灾害的发生。
2.2.4 排土场址不应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废石中的污染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堆放、处置。
2.3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工程、水文地质勘探,进行地形测绘,并分析确定排土参数。
2.4 内部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矿体开采点和其他构筑物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应建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2.5 在矿山建设过程中,修建公路和工业场地的废石应选择地点集中排放,不能就近排弃在公路边和工业场地边,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2.6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等参数,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3 排土场的运行
3.1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1.1 汽车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3.1.2 排土场平台必须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3.1.3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2/5,车挡顶部和底部宽度应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3和1.3倍;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要按移动车挡要求作业。
3.1.4 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1.5 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档。
3.1.6 推土时,在排土场边缘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3.1.7 排土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或不均匀下沉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排土场作业人员需对排土场作出及时处理。
3.1.8 排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土作业。
3.1.9 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0m限速16km/h,小于50m限速8km/h;排土作业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3.1.10 排土作业区照明必须完好,灯塔与排土挡墙距离15~25m,照明角度必须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
3.1.11 排土作业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质量合格、适应汽车突发事故应急的钢丝绳(不少于四根)、大卸扣(不少于四个)、灭火器等应急工具。
3.2 排土犁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2.1推排作业线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机构上,严禁有人。
3.2.2排土犁推排岩土的行走速度,不得超过5km/h。
3.3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3.1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60°,严禁超挖。
3.3.2 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台阶高度10m以下不小于6m;
b、台阶高度11~15m不小于8m;
c、台阶高度16~20m不小于11m;
d、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3.4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4.1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4.2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3.4.3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
4 排土场排洪与防震
4.1 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4.2 排土场内平台应实施2%~3%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山坡汇水。
4.3 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排土场底层应排弃大块岩石,并形成渗流通道。
4.4 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a、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紧急预案;
b、疏浚排土场内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
c、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d、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4.5 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
4.6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4.7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7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订相应抗震的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a、抢险组织与职责;
b、排土场防震和抗震措施;
c、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
d、排土场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
e、震前值班、巡查制度等。
4.8 排土场泥石流拦挡坝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4.9 地震后,必须对排土场、排土场下游的堆石坝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排土场及其设施的运行安全。
5 排土场关闭与复垦
5.1排土场关闭
5.1.1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结束时,必须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
5.1.2 排土场资料应包括:排土场设计资料、排土场最终平面图、排土场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排土场复垦规划资料等。
5.1.3 排土场关闭报告应包括:结束时的排土场平面图、结束时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结束时的排土场周围状况、排土场复垦规划等。
5.1.4 排土场最终境界安全稳定性评价要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评价单位要提出治理措施;企业要按措施要求进行治理;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5 关闭后的排土场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破产企业关闭后的排土场,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关闭后的排土场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5.2 排土场复垦
5.2.1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生产运行过程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规划,达到最终境界的台阶先行复垦。
5.2.2 排土场复垦规划要包括场地的整备、表土的采集与铺垫、覆土厚度、适宜生长植物的选择等。
5.2.3 关闭后的排土场未复垦或未完全复垦,应留有足够的复垦资金。
6 排土场安全检查
6.1 排土场安全检查
6.1.1 排土场稳定性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排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坡等。
6.1.2 检查排土参数。
a、测量各类型排土场段高、排土线长度,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的排土参数应不超过设计的参数,特殊地段应检查是否有相应的措施。
b、测量各类型排土场的反坡坡度,每100m不少于2条剖面,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的反坡坡度应在各类型排土场范围内。
c、汽车排土场测量安全挡墙的底宽、顶宽和高度,实测的安全挡墙的参数应符合不同型号汽车的安全挡墙要求。
d、检查排土场变形、裂缝情况。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查明沉降量,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等,判断危害程度。
e、检查排土场地基是否隆起。排土场地面出现隆起、裂缝时,应查明范围和隆起高度等,判断危害程度。
6.1.3 检查排土场滑坡。排土场滑坡时应检查滑坡位置、范围、形态和滑坡的动态趋势以及成因。
6.1.4 检查排土场坡脚外围滚石安全距离范围内是否有建构筑物,是否有耕种地,不得在该范围内从事任何活动。
6.2 排土场排水构筑物与防洪安全检查
6.2.1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6.2.2 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物淤堵等。
6.2.3 排土场下游设有泥石流拦挡设施的,检查拦挡坝是否完好,拦挡坝的断面尺寸及淤积库容。
7 排土场安全评价
7.1排土场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排土场的高度、排土场地形、排土场地基软弱层厚度和排土场稳定性确定。安全度分为危险病级和正常。
7.2 排土场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危险:
a、在坡度大于2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在软弱层厚度大于10cm的地基上排土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确保排土安全的;
b、排土场出现大面积非均匀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迹象的;
c、排土场排土平台为顺坡的;
d、 汽车排土场未建安全车挡,铁路排土场铁路线顺坡和曲率半径大于规程最小值,排土机排土安全平台宽度、挖掘机排土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距离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的;
e、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f、经验算,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小于1.0的。
7.3排土场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病级:
a、排土场地基条件不好,但平时对排土场的安全影响不大的;
b、由于排土场段高高而在台阶上出现较大沉降的;
c、排土场排土平台未反坡的;
d、经验算,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大于1.00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
e、汽车排土场安全路堤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的。
7.4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正常:
a、排土场基础较好或不良地基经过有效处理的;
b、排土场各项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大于1.15,生产正常的;
c、排水沟及泥石流拦挡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7.5企业必须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在企业申领和换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排土场进行安全评价。
7.6 对于危险级排土场,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
a、处理不良地基;
b、处理滑坡,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c、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沟;
7.7 对于病级排土场,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a、采取措施控制排土沉降;
b、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7.8 企业对非正常级排土场的检查周期:
a、对“危险”级排土场每周不少于1次;
b、对“病级”排土场每月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排土场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3篇 排土场的安全管理
排土线的稳定对于排土安全至关重要,因为新设置的排土台阶岩土松散,孔隙率高,台阶的沉降变形频繁,容易造成安全事故。铁路运输排土场随着路基下沉要经常垫道以保持路基的平稳。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高度、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宽度,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挖掘机位于新排弃的平台边缘,应随时观察和监测平台岩土的稳定状态,遇到滑坡预兆,要立即将挖掘机撤离现场。排土场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基底的软弱岩层,排弃物中含大量表土和风化岩石,以及地表汇水和雨水的作用。
汽车排土时安全事故较多,为避免事故,一般都在平台边缘留设安全车挡以保护汽车卸载时的安全。车挡是由推土机就地堆置岩土而成,金属车挡为人工安置在平台边缘。高台阶排土场的单位排土线受土量很大,排土线移动速度较慢,有利于采用移动式金属安全车挡。此外,为了避免局部排土工作面推进太快引起边坡失稳,在整个排土线上,应分区间歇式排土,让新排弃的岩土有充分的时间沉降和压实。
铁路移动线路的卸车地段,路基应向场地内侧形成反坡。线路一般应为直线,困难条件下,其最小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并需根据翻卸作业的安全要求设置外轨超高。线路尽头前的一个列车长度内,应有不小于2.5‰。的反坡。卸车线风轨轨顶外侧至阶段坡顶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移动牵引网路始端,应设电源开关,做到先停电后移动网路。
表1 线路平曲线半径规定 /m
卸车方向 | 准轨铁路 | 窄轨铁路 | ||
机车车辆固定轴距≤2.0m | 机车车辆固定轨距2.1~3.0m,轨距762、900mm | |||
轨距600mm | 轨距762、900mm | |||
向曲线外侧 | 150 | 30 | 60 | 80 |
向曲线内侧 | 250 | 50 | 80 | 100 |
准轨 | 窄轨 | ||
路基稳定 | 轨距900 | 轨距762 | 轨距600 |
750 | 450 | 430 | 370 |
在独头卸载线端部,车挡应有完好的挡栏指示和灯光示警。独头线的起点和终点,应设置铁路障碍指示器。
汽车运输的卸排作业,应有专人指挥,在同一地段不准同时进行卸排和推排作业,汽车、前装机、铲运机卸载平台的边缘,应有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
列车在卸车线上运行和卸载时,其运行速度在移动线上不超过15km/h,在排土线上不超过8km/h。列车运行中不准卸载(曲轨侧卸式和底卸式矿车除外)。卸载顺序应从尾部向机车方向依次进行,机车应以推进方式进入独头线路。列车推送时,应有调车员在前引导。
推土机排土应在设计中进行不均匀沉降计算,并提出反坡坡度。推土机排土时,推土机距眉线应留安全距离,其安全距离的大小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排土犁推排作业时在推排作业线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机构上严禁站人。推排岩土的行走速度不超过5km/h。
挖掘机挖排作业时,严禁超挖卸车线路基。
人工排土时,禁止人员站在车架上卸载或在卸载侧处理粘车。
第4篇 排土场安全管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排土场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2、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排土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包括:排土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排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制度;排土场抢险及险情报告制度;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排土场安全技术规程;排土场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排土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排土场安全评价制度等。
3、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排土场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并报批验收。
4、 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研究机构经技术论证后推荐的排土段高等参数。
5、 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符合gb 14161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6、严禁个人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应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7、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
第5篇 排土场、堆场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排土场、堆矿场是矿山剥离土或废弃碴和有用矿石的堆放场所,主要涉及到车辆运输安全,是公司主要的生产场所之一。为确保正常和非正常(如极端天气和雨季期间)情况下该场所的安全可靠,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排土场或堆场。
3 引用标准
gb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aq2005-2005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4 运行管理规定
4.1 现场指挥、推土司机、汽车司机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
4.2 现场指挥、推土司机、汽车司机在排土场作业中要做好呼唤应答、相互关顾工作,指挥应配备通讯工具,以便及时与现场管理人员联系。
4.3 排土场、堆矿场必须按以下技术要求筑堆:排土场、堆矿场边缘必须筑有车挡墙,挡墙应符合“上宽不得小于排卸车型轮胎直径的1/4;高不得小于排卸车型轮胎直径的1/2,下宽度不得小于排卸车型轮胎直径的3/4”要求。卸矿或卸渣坡面与挡墙连接要保持顺滑,严禁挡墙外侧形态出现直立陡坎、凹陷等不稳定的情况;车挡墙外侧不能被冲刷或掏空。作业场地必须形成3%的反坡,并保证场地平整。
4.4 排土场、堆矿场进行卸碴或卸矿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做好指挥工作;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卸碴或卸矿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4.5 排土场、堆矿场作业时应有足够指挥人员,严禁一个人指挥两个平台卸矿、碴或同时指挥两部以上车辆卸矿、碴。
4.6 现场指挥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场、堆场情况,如遇平台下沉、开裂或挡墙外侧被冲刷、掏空形成直立、陡坎、凹陷等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暂停作业并通知现场管理人员,直至整改完毕方可恢复作业。
4.7 现场指挥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夜间、雾天指挥应携带手电筒、口哨、穿反光衣,白天配带小红旗和口哨。
4.8 指挥指挥卸土时应在驾驶室方向盘一侧,面向车辆站好位置,精力集中,注意车辆倒车及地面情况。
4.9 指挥必须负责安排排土场路面的平整和浮石的清理工作。
4.10 车辆卸矿(碴)时,要有指定车位,指挥人员与汽车距离不得小于5.0m,大于10m。
4.11 排土场、堆矿场要有装载机专门负责推通、修整场地与挡墙,保证场地始终处在安全状态。
4.12 如天气恶劣无法作业时,指挥人员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管理人员应及时下达停止作业的通知。
4.13 排土场、堆矿场必须有必要的排水系统,应保证洪水不直接冲刷排土场的外坡面。
4.14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任何人均不应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或其他活动。
4.15 作业时应按顺序排土,汽车和铲车作业应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离。
4.16 司机必须坚持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地点卸土,卸土时,车身右侧与挡墙角度小于85-90°,汽车倒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不应高速倒车,以免冲撞安全车挡。
4.17 大雨或暴雨时,禁止车辆倒至边缘卸矿(碴),应离安全挡墙3m外卸土,然后由推土机铲出外面。
4.18 排土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0.25m)或不正常下沉(0.1-0.2m)时,汽车不应进入该危险区作业,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方可恢复排土作业。
4.19 汽车进入排土场应限速行驶,距工作面50—200m时速度低于16km/h,50m范围内低于8km/h,排土作业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4.20 夜间排土场必须有良好的照明,必须保证所属责任区内排土场照明规范有效;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作业。
4.21 排土方向及堆置要求以及技术措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确定。
4.22 排土场应严格按要求做好一班三检工作,并及时如实填写《排土场安全检查表》。
5 排土场检查、监测与评价
5.1 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定期进行监测,如由异常,应严格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5.1.1 测量排土场段高、排土线长度,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的排土参数应不超过设计的参数,特殊地段应检查是否有相应的措施,每季度测量一次。
5.1.2 测量排土场的反坡坡度,每100m不少于2条剖面,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的反坡坡度应在排土场范围内,每季度测量一次
5.1.3 汽车排土场测量安全挡墙的底宽、顶宽和高度,实测的安全挡墙的参数应符合不同型号汽车的安全挡墙要求。
5.2排土场应加强安全设施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钢丝绳、大卸扣的配备数量和质量;照明设施能否满足要求;安全警示标志牌、通讯工具等配置及完好情况。
6 排土场防洪
6.1 排土场周围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6.2 排土场内平台设置3%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以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
6.3 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应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
6.4 汛期前疏浚排土场内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急救援措施。
6.5 排土场主干道内侧需修筑排水沟,并保持水沟畅通。
6.6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确实把防洪工作做好。
第6篇 排土场安全管理规范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排土场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2、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排土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包括:排土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排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制度;排土场抢险及险情报告制度;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排土场安全技术规程;排土场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排土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排土场安全评价制度等。
3、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排土场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并报批验收。
4、 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研究机构经技术论证后推荐的排土段高等参数。
5、 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符合gb 14161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6、严禁个人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应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7、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
第7篇 石料厂排土场安全管理
1.排土场的管理
1.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则有关排土场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配备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1.2 建立适合本单位排土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
1.3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排土场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1.4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设计推荐的有关参数。
1.5 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排放时派专人警戒。
1.6 严禁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捡矿石和其他石材。
1.7 排土场最终境界应排弃大块岩石以确保排土场结束后的安全稳定,防止发生泥石流灾害。
2.排土场的设计
2.1 矿山排土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设计。
2.2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遵守以下原则:
2.2.1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及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洞等设施的安全;
2.2.2 排土场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2.2.3 排土场选址时应避免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无法避开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泥石流灾害的发生。
2.2.4 排土场址不应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废石中的污染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堆放、处置。
2.3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工程、水文地质勘探,进行地形测绘,并分析确定排土参数。
2.4 内部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矿体开采点和其他构筑物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应建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2.5 在矿山建设过程中,修建公路和工业场地的废石应选择地点集中排放,不能就近排弃在公路边和工业场地边,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2.6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等参数,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3 排土场的运行
3.1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1.1 汽车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3.1.2 排土场平台必须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3.1.3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2/5,车挡顶部和底部宽度应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3和1.3倍;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要按移动车挡要求作业。
3.1.4 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1.5 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档。
3.1.6 推土时,在排土场边缘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3.1.7 排土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或不均匀下沉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排土场作业人员需对排土场作出及时处理。
3.1.8 排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土作业。
3.1.9 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0m限速16km/h,小于50m限速8km/h;排土作业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3.1.10 排土作业区照明必须完好,灯塔与排土挡墙距离15~25m,照明角度必须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
3.1.11 排土作业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质量合格、适应汽车突发事故应急的钢丝绳(不少于四根)、大卸扣(不少于四个)、灭火器等应急工具。
3.2 排土犁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2.1推排作业线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机构上,严禁有人。
3.2.2排土犁推排岩土的行走速度,不得超过5km/h。
3.3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3.1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60°,严禁超挖。
3.3.2 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台阶高度10m以下不小于6m;
b、台阶高度11~15m不小于8m;
c、台阶高度16~20m不小于11m;
d、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3.4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4.1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4.2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3.4.3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
4 排土场排洪与防震
4.1 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4.2 排土场内平台应实施2%~3%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山坡汇水。
4.3 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排土场底层应排弃大块岩石,并形成渗流通道。
4.4 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a、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紧急预案;
b、疏浚排土场内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
c、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d、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4.5 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
4.6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4.7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7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订相应抗震的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a、抢险组织与职责;
b、排土场防震和抗震措施;
c、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
d、排土场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
e、震前值班、巡查制度等。
4.8 排土场泥石流拦挡坝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4.9 地震后,必须对排土场、排土场下游的堆石坝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排土场及其设施的运行安全。
5 排土场关闭与复垦
5.1排土场关闭
5.1.1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结束时,必须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
5.1.2 排土场资料应包括:排土场设计资料、排土场最终平面图、排土场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排土场复垦规划资料等。
5.1.3 排土场关闭报告应包括:结束时的排土场平面图、结束时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结束时的排土场周围状况、排土场复垦规划等。
5.1.4 排土场最终境界安全稳定性评价要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评价单位要提出治理措施;企业要按措施要求进行治理;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5 关闭后的排土场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破产企业关闭后的排土场,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关闭后的排土场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5.2 排土场复垦
5.2.1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生产运行过程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规划,达到最终境界的台阶先行复垦。
5.2.2 排土场复垦规划要包括场地的整备、表土的采集与铺垫、覆土厚度、适宜生长植物的选择等。
5.2.3 关闭后的排土场未复垦或未完全复垦,应留有足够的复垦资金。
6 排土场安全检查
6.1 排土场安全检查
6.1.1 排土场稳定性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排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坡等。
6.1.2 检查排土参数。
a、测量各类型排土场段高、排土线长度,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的排土参数应不超过设计的参数,特殊地段应检查是否有相应的措施。
b、测量各类型排土场的反坡坡度,每100m不少于2条剖面,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的反坡坡度应在各类型排土场范围内。
c、汽车排土场测量安全挡墙的底宽、顶宽和高度,实测的安全挡墙的参数应符合不同型号汽车的安全挡墙要求。
d、检查排土场变形、裂缝情况。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查明沉降量,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等,判断危害程度。
e、检查排土场地基是否隆起。排土场地面出现隆起、裂缝时,应查明范围和隆起高度等,判断危害程度。
6.1.3 检查排土场滑坡。排土场滑坡时应检查滑坡位置、范围、形态和滑坡的动态趋势以及成因。
6.1.4 检查排土场坡脚外围滚石安全距离范围内是否有建构筑物,是否有耕种地,不得在该范围内从事任何活动。
6.2 排土场排水构筑物与防洪安全检查
6.2.1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6.2.2 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物淤堵等。
6.2.3 排土场下游设有泥石流拦挡设施的,检查拦挡坝是否完好,拦挡坝的断面尺寸及淤积库容。
7 排土场安全评价
7.1排土场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排土场的高度、排土场地形、排土场地基软弱层厚度和排土场稳定性确定。安全度分为危险病级和正常。
7.2 排土场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危险:
a、在坡度大于2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在软弱层厚度大于10cm的地基上排土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确保排土安全的;
b、排土场出现大面积非均匀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迹象的;
c、排土场排土平台为顺坡的;
d、 汽车排土场未建安全车挡,铁路排土场铁路线顺坡和曲率半径大于规程最小值,排土机排土安全平台宽度、挖掘机排土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距离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的;
e、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f、经验算,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小于1.0的。
7.3排土场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病级:
a、排土场地基条件不好,但平时对排土场的安全影响不大的;
b、由于排土场段高高而在台阶上出现较大沉降的;
c、排土场排土平台未反坡的;
d、经验算,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大于1.00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
e、汽车排土场安全路堤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的。
7.4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正常:
a、排土场基础较好或不良地基经过有效处理的;
b、排土场各项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大于1.15,生产正常的;
c、排水沟及泥石流拦挡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7.5企业必须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在企业申领和换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排土场进行安全评价。
7.6 对于危险级排土场,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
a、处理不良地基;
b、处理滑坡,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c、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沟;
7.7 对于病级排土场,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a、采取措施控制排土沉降;
b、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7.8 企业对非正常级排土场的检查周期:
a、对“危险”级排土场每周不少于1次;
b、对“病级”排土场每月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排土场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排土场的安全管理
第三,加强了排土场安全检查工作,明确了排土场作业管理检查的内容。如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查明沉降量,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等,并判断危害程度;排土场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危及排土场安全运行的因素;排土场发生滑坡时,应检查滑坡位置、范围、形态和滑坡的动态趋势以及成因;明确了排土场安全设施检查内容等。
第四,实行排土场抢险及险情报告制度。排土场作为尖山铁矿b级危险源点,一旦发生滑坡、坍塌、等险情时,将按照有关制度进行处置。主要实施内容有:险情汇报制度、险情处置原则、指挥决策、组织抢险、灾后调查等。例如,当发生一般险情时,有关作业区将按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进行险情处置;当发生重大、特大险情时,将立即向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办报告,并启动排土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指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合理选择场址。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形测绘,分析确定排土参数。内部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矿体开采点和其他构筑物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应建设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排土场选址时应避免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无法避开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泥石流灾害的发生。
三、严格排土作业。矿山企业应按照设计要求实行自下而上排土,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高度、总边坡角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超前堆置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四、完善防(排)洪系统。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排土场内平台应实施2%~3%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山坡汇水。排土场下游必须设拦挡坝,并留设排水孔。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在排土之前必须采取措施将水疏出。排土场底层应排砌大块岩石,形成渗流通道。
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一要落实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落实排土场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配备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二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排土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排土场安全操作以及有关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评价制度。三要强化日常检查。各有关矿山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认真执行排土场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并记录在案。特别是要加强汛期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四要加强排土作业时的安全管理。汽车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捡矿石和其他石材。排土作业区照明必须完好,灯塔与排土挡墙距离以及照明角度必须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
按照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要求,排土场需要9项制度,主要是:
排土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排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制度;
排土场抢险及险情报告制度;
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
排土场安全技术规规程;
排土场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排土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评价制度。
7.5 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
7.6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7.7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a、抢险组织与职责;
b、排土场防震和抗震措施;
c、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
d、排土场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
e、震前值班、巡查制度等。
7.8 排土场泥石流拦挡坝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7.9 地震后,必须对排土场、排土场下游的堆石坝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排土场及其设施的运行安全。
8 排土场关闭与复垦
8.1 排土场关闭
8.1.1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结束时,必须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
8.1.2 排土场资料应包括:排土场设计资料、排土场最终平面图、排土场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排土场复垦规划资料等。
8.1.3 排土场关闭报告应包括:结束时的排土场平面图、结束时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结束时的排土场周围状况、排土场复垦规划等。
8.1.4 排土场最终境界安全稳定性评价要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评价单位要提出治理措施;企业要按措施要求进行治理;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1.3 关闭后的排土场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破产企业关闭后的排土场,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关闭后的排土场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