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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河煤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7

寺河煤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寺河煤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寺河煤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资金安全保管使用责任,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现根据晋煤集财字﹝2011﹞1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寺河煤矿资金管理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全管理主要指管理环境安全、资金收付安全管理及资金保管安全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矿属各单位必须配合财务科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管理环境

第四条

寺河煤矿财务科资金保管室必须安装合格的安全监控设备,完善货币资金安全软、硬件,配备经安监部门监制的保险柜,保证“三铁一器”齐全。

第五条

寺河煤矿信息监测中心应保证安全信息设备线路畅通,设备正常工作。在设备采购验收时认真测试,保证设备物美价廉。

第六条

财务科所需安全设备,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完成采购。

第七条

寺河煤矿保卫科应加强对财务科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矿资金安全会议精神。

第八条

定期或节假日组织寺河煤矿资金安全专项会议,财务科具体对资金安全管理提出建议,会议应组织对建议安排落实。

第三章

货币资金安全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轮岗,保持会计人员品质优秀,工作严谨,责任心强,便于工作开展。

第十条

强化货币资金责任制,对管理人员要具体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强化货币资金收入控制,严格控制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保证应得收入全部收入入账。

第十二条

建立现金、票据防假检验制度,运用电子验钞器逐张查验,对交款人、票据移交人有关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严格按《全面预算办法》、《资金结算办法》进行审批付款,出纳人员不得出现无审批支付现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矿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纳应加强现金盘点和对账,财务科业务分管领导要组织定期检查。

第四章

其他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票据、印鉴和网银的安全严格执行寺河煤矿有关规定。

第五章

安全考核

第十七条

财务科定期对货币资金及有关资金管理安全事项检查,并按检查结果考核,消除检查存在的隐患,处理检查问题和有关人员。检查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㈠不按规定从事货币资金收支业务、不定期对账等行为,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0-500元,情况严重的处以调离会计岗位等。

㈡出纳应严格检验币面和票据,收取的假币由出纳负责赔偿或追回。

㈢出期重大经济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财务科检查时发现问题应由矿其他单位配合的,按《全面预算办法》有关规定考核,严重的上报矿领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寺河煤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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