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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奖罚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负责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安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直接领导。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需要,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理员监督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10人;大型项目不少于7人;中型项目不少于5人,小型项目不少于2人;
三、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质量、安全总监;
四、对于中小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若干个项目的监理人员合并成一个质量安全监理小组;
五、质量安全监理组可根据工程的进度对项目监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质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条 质量、安全监理组总监上岗资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安员)上岗证;
二、具有5年以上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 质量、安全监理员上岗资格
一、必须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量安全员)上岗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1、年满28周岁,具有4年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经验;
2、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文明施工达标创优奖励的;
三、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考试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门牵头,质量、安全部门共同进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审查后聘用;
四、受聘担任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属于公司(分公司)编制,其人事关系、工作业务、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晋升任职、奖罚及党团组织关系均在公司(分公司)(细则由各公司制定);
五、质量、安全监理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必须由公司或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员改变岗位,应及时将变动名单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公司(分公司)范围内的质量、安全监理员进行管理,并根据对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二、对所管辖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实行动态监督,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三、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协助调查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与调查组一起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意见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协调质量、安全监理组和项目之间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不同意见,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分歧有决定权;
五、定期召开质量、安全监理人员会议,及时掌握公司(分公司)范围内各项目的质量安全状况,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搞好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再教育和培训;
七、主持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项目质量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质量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理计划》;
三、主持质量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质量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事故,参与调查、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并及时上报;
五、对不按规范、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施工的项目,有权签发停工整改令;
六、建立和完善监理小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交项目质量动态报告,加强信息传递;
七、审核并签署相应的质量监理报告,主持编写质量监理小组工作总结;
八、参加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安全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理计划》;
三、主持安全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安全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主持调查、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统计事故损失并上报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安全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有权要求停工整改;
第2篇 建设集团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奖罚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负责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安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直接领导。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需要,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理员监督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10人;大型项目不少于7人;中型项目不少于5人,小型项目不少于2人;
三、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质量、安全总监;
四、对于中小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若干个项目的监理人员合并成一个质量安全监理小组;
五、质量安全监理组可根据工程的进度对项目监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质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条 质量、安全监理组总监上岗资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安员)上岗证;
二、具有5年以上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 质量、安全监理员上岗资格
一、必须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量安全员)上岗证;
二、具备以下条 件者之一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1、年满28周岁,具有4年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经验;
2、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文明施工达标创优奖励的;
三、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考试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门牵头,质量、安全部门共同进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审查后聘用;
四、受聘担任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属于公司(分公司)编制,其人事关系、工作业务、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晋升任职、奖罚及党团组织关系均在公司(分公司)(细则由各公司制定);
五、质量、安全监理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必须由公司或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员改变岗位,应及时将变动名单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公司(分公司)范围内的质量、安全监理员进行管理,并根据对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二、对所管辖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实行动态监督,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三、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协助调查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与调查组一起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意见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协调质量、安全监理组和项目之间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不同意见,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分歧有决定权;
五、定期召开质量、安全监理人员会议,及时掌握公司(分公司)范围内各项目的质量安全状况,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搞好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再教育和培训;
七、主持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项目质量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质量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理计划》;
三、主持质量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质量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事故,参与调查、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并及时上报;
五、对不按规范、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条 文施工的项目,有权签发停工整改令;
六、建立和完善监理小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交项目质量动态报告,加强信息传递;
七、审核并签署相应的质量监理报告,主持编写质量监理小组工作总结;
八、参加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安全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理计划》;
三、主持安全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安全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主持调查、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统计事故损失并上报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安全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有权要求停工整改;
六、建立和完善监理小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提交项目安全动态报告,加强信息传递;
七、参与对所管辖单位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等级进行评定;
八、审核并签署相应的安全监理报告,主持编写安全监理小组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质量监理员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质量制度和规定;
二、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受监项目质量监理检查记录(监理日志),定期向质量安全总监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动态报告;
三、监督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生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督促、指导项目完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措施,检查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参与执行监理旁站,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采取不同的旁站监理方式(全过程旁站、施工前旁站、施工后验收旁站、定时旁站、巡回旁站、监督旁站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六、根据施工的进度,有责任向施工人员提出当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中应注意的质量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
七、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八、检查验收所监督管理项目的检验批质量,并参与所管理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九、协助工程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做好与业主、地方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的互相联络,协助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安全监理员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受监项目安全监理检查记录(监理日志),定期向质量安全总监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安全动态报告;
三、监督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组织、安全工作措施进行施工生产,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四、督促、指导受监项目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搞好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检查、考核措施的落实;
五、监督项目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 件要求的发出整改通知,并核查整改情况;
六、根据施工的进度,有责任向施工人员提出当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
七、检查项目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情况;
八、协助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做好与业主、地方安全监督站、监理单位的互相联络,协助项目进行工程安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监理组的工作任务是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及创优计划的要求,达到项目安全达标计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任命
一、项目质量安全总监的任命: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情况,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出意见,并由人事部门会签,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聘任;
二、项目质量安全监理员的聘任:由项目质量安全总监根据该项目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提名,经质量安全监理站(科)审核,公司(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聘任;
第十六条 项目成立质量安全监理小组后,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应与其签定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奖罚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质量安全监理组应编制《项目质量安全监理计划》,报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员应分别制定相应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措施的落实。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重要部位的施工实行旁站监督,施工安全危险点和危险工序要重点监控。
第五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八条 考核
一、质量安全员的考核一般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所负责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工作成绩优秀的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应给予奖励,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二、质量安全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1--90分)、一般(71―81分)和差(70分以下)。考核结果应记入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手册,作为今后奖罚的依据,并与经济收入挂钩。
第十九条 奖励
一、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局级、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施工现场达标创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对质量安全总监的奖励标准不低于项目副经理奖励额,质量、安全员不低于主工长的奖励额;公司(分公司)奖励可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相关细则;
二、对年终考核优秀的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给予嘉奖;
三、对于考核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者,给予晋升的机会。
第二十条 处罚
一、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数额为质量安全总监不低于项目经理罚款额的80%,负直接责任的质量安全监理员罚款额不低于主工长的罚款额;
二、季度考核一般和差的质量安全监理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连续两次考核为差的质量安全监理员应调离本岗位,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上岗;
三、年终考核为一般的质量、安全监理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考核为差的调离岗位,不再聘任。
第六章 福利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岗薪由公司(分公司)机关发放,项目质量、安全总监的标准照比项目副经理标准执行,项目质量、安全员的标准比照主工长的标准执行。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分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员的待遇,并享受施工过程中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工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