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有力打击人为隐患的产生,严肃追究隐患制造者的责任,扭转安全管理跟着问题走的被动局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露天煤矿成立隐患问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矿内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第三条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隐患预防、整治措施,对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2.矿长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预防、整治负总责;各级领导日常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研究制定隐患的预防措施,并对现场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3.安全管理部负责全矿隐患预防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矿隐患的汇总及上报,定期对各类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隐患预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4.各班班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预防、整治工作,对当班隐患的产生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高频次隐患情形及问责对象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采剥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采掘台阶超高的;
2. 工作帮上部有浮块、有伞檐、工作面有积水、底平控制不好产生积水的;
3.采掘台阶上部邻帮不预留安全挡墙或未根据采宽提前修筑封闭的安全挡墙的;
4.不按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电缆进行架设、防护,影响运输行车安全的;
5.爬犁警示旗悬挂不及时或反光旗破损的;
6.司机移动电缆能使用而未使用绝缘钩子的,将带电电缆接触身体的;
7.司机铲下作业未携带对讲机,夜间作业未携带手电,未穿反光背心的;
8.现场人员驾驶车辆、设备进入大型设备盲区停车等作业行为未与大型设备联络的;
9.皮卡车随意停靠在有效道路宽度内的;
10.电铲司机提升时磕碰天轮的;
11.与卡车联合作业不按规定鸣笛的,与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未停机避让的,停送电作业不按设备、不实名呼唤应答的;
12.电铲停铲人员上下设备,人行梯未背离工作面,未按要求停铲的;
13.其他采剥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运输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未经允许的道路上行驶的;
2.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车,超速行驶或在交叉路口抢行或驾驶设备经过弯道、交叉道口不正确使用声、光信号的;
3.对道路安全隐患不监督、不反馈的;
4.司机精神状态不佳者上岗驾驶设备作业的;
5.未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反光背心等)的,夜间下车时未使用手电的;
5.卡车不经指挥车引领,自行回车间的;
6.卡车司机未持证上岗,行车接打电话,上岗戴耳机听音乐的;
7.陷车、故障车辆停在道路上,未及时汇报、未打开警示灯、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溜措施的;
8.未与设备驾驶人员取得可靠联系便进入设备作业区域的;
9.车辆启动前不瞭望周围设备及人员动态、不鸣笛的,夜间不变换灯光的;
10.卡车司机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设备,或者未按照点检手册要求对车辆进行点检的,或发现设备存在问题仍带病作业的;
11.未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或未及时清理卡车上的油污、积尘的,如电瓶箱内积尘、发动机后曲轴的油污、后桥壳上油泥;
12.同力、皮卡指挥车等设备的警灯、警旗不全或在不安全地带随意停车的;
13.驾驶运输设备的司机不系安全带的;
14.在大车库、加油点等重点防火位置吸烟,擅自挪用大库内、加油点消防火工具器材的;
15.卡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消防器材,灭火器失效、标签破损、损坏等未及时更换的;
16.未在安全地点交接班的,未进行交接班、交接不清的或交接班不按规定时间、内容交接,简化交接班程序的;
17.卡车备停区不设置停车挡沟、不将卡车停止挡沟内的;将车停在台阶边缘、帮根、斜坡、弯道等不安全地点的;
18.其他运输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务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道路翻浆冒泥不平整处理不及时的;
2.路面浮货多、洒水降尘不及时造成通行隐患或扬尘大的;
3.将道路施工成单行线的;
4.运输道路挡墙、曲线半径、宽度、坡度、可视性等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4.排土场无反坡或反坡达不到3%-5%、安全挡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5.因放水、临时通行、布设管线等工作将采掘带、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挡墙挖断不及时恢复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6.排土台阶超过设计高度的;
7.运输道路警示标识不全或不及时移设的;
8.故障设备临时停车时未采取防溜措施、不设警示标志的;
9.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10.工程设备超速行驶、特殊路段超车的;
11.垛上设备作业时,未能观察好垛下环境,存在大块滚落伤人或设备隐患的;
12.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时未进行呼唤应答或不具备作业条件时强行作业的;
13.设备配备的灭火器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设备卫生、油污、煤尘清理不及时,造成着火隐患的;
14.排土场作业设备停放距离坡底过近的;
15.司机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
16.设备司机点检不到位,点检记录填写不全的;
17.设备司机未持证上岗的;
18.雨雪天气修筑道路,路面变窄、单行,浮货未及时清理的,挡墙放水后未及时堵填的;
19.修路设备未观察到位,堵塞现场埋设管路的;
20.其他工务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防排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现场动火作业不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有限空间作业不签定工作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3.吊装作业不设专人指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4.看泵人员单岗作业的;
5.不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不及时处理火情的;
6.人员站在挡墙上处理火情的;
7.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8.边帮焊接等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吊装管路等未设牵引绳的;
9.其他防排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调度室相关责任人问责:
1.埋设地埋管造成道路单行线的;
2.处理安全隐患、施工安全设施不及时调派人员、设备的;
3.生产指挥不优先考虑安全条件或安排生产任务时不同时部署安全措施的;
4. 安排设备埋电缆不设安全标志、不采取电缆防护措施的;
5.安排非液压铲施工凌空工作面上部安全挡墙的;
6.在煤场煤垛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坡道超标、挡墙不合格、视线不清、垛顶有伞檐等情形),安排卡车上垛的;
7.煤场大垛发热煤处理不及时的;
8.未有效有序管理地销拉煤车辆的,或在有坍塌、落块风险的位置安排人员、设备装车,或对装车人员不进行有效制止的;
9.调度取样人员与设备司机联络不畅的;
10.其他调度室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技术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由设计原因造成采场、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隐患的;
2.因设计、监督不到位,造成道路交叉、混行,采剥或排土台阶超高,边坡角、坡面角超标;
3.因防排水、边坡稳定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4.因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5.现场生产指挥、测量过程中,技术员站在挡土墙上的,特殊位置测量未系安全带采取安全措施的;
6.测量人员在每周测量电铲铲位过程中,未与电铲进行呼唤应答便进入电铲回转半径的;
7. 其他技术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电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落实不力的;
2.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的;
3.未按规定开展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
4.未建立设备管理档案的或未按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
5.对设备使用单位反馈的设备隐患未及时协调处理或答复的;
6.电缆及连接装置未按规定架设、掩埋、移设的;
7.违反停送电操作规定,无工作票、工作票工作内容填写不清楚、工作票内容不明确,作业人员不清楚停送电程序,盲目进行操作的;
8.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帽,反光背心等);
9.人员站在设备作业回转半径以内和盲区内作业、逗留或通行的;
10.停电后未进行验电、放电,未挂接地线的;
11.作业时没有利用验电笔先验电后作业的;
1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身体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小于安全距离的;
13.电缆车卷、放电缆未与司机进行呼唤应答便作业的;
14.其他机电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监督不力的;
2.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
3.对矿属部门、单位反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协调、跟踪整改或答复的;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走过场,隐患未及时发现的;
5.高风险工作任务未全程跟踪监督的;
6.对隐患的制造者不问责不处理的;
7.其他安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综合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通勤车司机驾驶时精力不集中的;
2.通勤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车辆,驾驶带病车辆的;
3.通勤车司机未将车辆故障向下一个班交待的;
4.通勤车司机驾车超速行驶的;
5.通勤车司机发现通勤路线路况影响安全行驶未及时汇报及向下一班交待的;
6.其他综合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依维柯运输车司机岗前饮酒,酒后驾驶的;
2.依维柯运输车出车前未点检,驾驶带病车辆的;
3.依维柯运输车行驶时超速的;
4.依维柯运输车装载违规材料的(危险品、大尺寸货物等)。
5.仓库值班员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造成火灾隐患的;
6.其他经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第五条隐患管理要求
1.当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调度室共同进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预防措施,避免因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隐患产生。同时由安全矿长负责验收并签发,各生产段队负责宣传培训及监督作业人员执行。
2.各班班长在每班作业前会都应组织本班职工进行岗前危险源辨识,避免因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隐患产生。作业人员接班后应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3.隐患排查中,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隐患,应当由安全矿长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隐患在受控范围内。
4.各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跟踪整改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同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的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对高频次出现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对隐患制造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问责
出现上述情形的隐患,依据《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三违”认定及处理办法》等制度对隐患、三违的分级管理规定,对隐患的制造者按以下规定问责:
1. 出现一般隐患或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连带处罚班长100元,科段级领导50元;
2. 出现较大隐患或较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300元;连带处罚班长200元,科段级领导100元;
3. 出现重大隐患或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500元;连带处罚班长300元,科段级领导200元;
4. 科段级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不再追究其他人员责任;
5. 一个月内,同一责任人制造2次隐患的,对相关责任人上升一个处理等级,以此类推。
6.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某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有力打击人为隐患的产生,严肃追究隐患制造者的责任,扭转安全管理跟着问题走的被动局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露天煤矿成立隐患问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矿内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第三条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隐患预防、整治措施,对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2.矿长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预防、整治负总责;各级领导日常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研究制定隐患的预防措施,并对现场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3.安全管理部负责全矿隐患预防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矿隐患的汇总及上报,定期对各类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隐患预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4.各班班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预防、整治工作,对当班隐患的产生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高频次隐患情形及问责对象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采剥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采掘台阶超高的;
2. 工作帮上部有浮块、有伞檐、工作面有积水、底平控制不好产生积水的;
3.采掘台阶上部邻帮不预留安全挡墙或未根据采宽提前修筑封闭的安全挡墙的;
4.不按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电缆进行架设、防护,影响运输行车安全的;
5.爬犁警示旗悬挂不及时或反光旗破损的;
6.司机移动电缆能使用而未使用绝缘钩子的,将带电电缆接触身体的;
7.司机铲下作业未携带对讲机,夜间作业未携带手电,未穿反光背心的;
8.现场人员驾驶车辆、设备进入大型设备盲区停车等作业行为未与大型设备联络的;
9.皮卡车随意停靠在有效道路宽度内的;
10.电铲司机提升时磕碰天轮的;
11.与卡车联合作业不按规定鸣笛的,与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未停机避让的,停送电作业不按设备、不实名呼唤应答的;
12.电铲停铲人员上下设备,人行梯未背离工作面,未按要求停铲的;
13.其他采剥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运输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未经允许的道路上行驶的;
2.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车,超速行驶或在交叉路口抢行或驾驶设备经过弯道、交叉道口不正确使用声、光信号的;
3.对道路安全隐患不监督、不反馈的;
4.司机精神状态不佳者上岗驾驶设备作业的;
5.未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反光背心等)的,夜间下车时未使用手电的;
5.卡车不经指挥车引领,自行回车间的;
6.卡车司机未持证上岗,行车接打电话,上岗戴耳机听音乐的;
7.陷车、故障车辆停在道路上,未及时汇报、未打开警示灯、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溜措施的;
8.未与设备驾驶人员取得可靠联系便进入设备作业区域的;
9.车辆启动前不瞭望周围设备及人员动态、不鸣笛的,夜间不变换灯光的;
10.卡车司机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设备,或者未按照点检手册要求对车辆进行点检的,或发现设备存在问题仍带病作业的;
11.未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或未及时清理卡车上的油污、积尘的,如电瓶箱内积尘、发动机后曲轴的油污、后桥壳上油泥;
12.同力、皮卡指挥车等设备的警灯、警旗不全或在不安全地带随意停车的;
13.驾驶运输设备的司机不系安全带的;
14.在大车库、加油点等重点防火位置吸烟,擅自挪用大库内、加油点消防火工具器材的;
15.卡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消防器材,灭火器失效、标签破损、损坏等未及时更换的;
16.未在安全地点交接班的,未进行交接班、交接不清的或交接班不按规定时间、内容交接,简化交接班程序的;
17.卡车备停区不设置停车挡沟、不将卡车停止挡沟内的;将车停在台阶边缘、帮根、斜坡、弯道等不安全地点的;
18.其他运输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务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道路翻浆冒泥不平整处理不及时的;
2.路面浮货多、洒水降尘不及时造成通行隐患或扬尘大的;
3.将道路施工成单行线的;
4.运输道路挡墙、曲线半径、宽度、坡度、可视性等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4.排土场无反坡或反坡达不到3%-5%、安全挡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5.因放水、临时通行、布设管线等工作将采掘带、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挡墙挖断不及时恢复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6.排土台阶超过设计高度的;
7.运输道路警示标识不全或不及时移设的;
8.故障设备临时停车时未采取防溜措施、不设警示标志的;
9.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10.工程设备超速行驶、特殊路段超车的;
11.垛上设备作业时,未能观察好垛下环境,存在大块滚落伤人或设备隐患的;
12.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时未进行呼唤应答或不具备作业条件时强行作业的;
13.设备配备的灭火器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设备卫生、油污、煤尘清理不及时,造成着火隐患的;
14.排土场作业设备停放距离坡底过近的;
15.司机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
16.设备司机点检不到位,点检记录填写不全的;
17.设备司机未持证上岗的;
18.雨雪天气修筑道路,路面变窄、单行,浮货未及时清理的,挡墙放水后未及时堵填的;
19.修路设备未观察到位,堵塞现场埋设管路的;
20.其他工务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防排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现场动火作业不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有限空间作业不签定工作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3.吊装作业不设专人指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4.看泵人员单岗作业的;
5.不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不及时处理火情的;
6.人员站在挡墙上处理火情的;
7.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8.边帮焊接等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吊装管路等未设牵引绳的;
9.其他防排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调度室相关责任人问责:
1.埋设地埋管造成道路单行线的;
2.处理安全隐患、施工安全设施不及时调派人员、设备的;
3.生产指挥不优先考虑安全条件或安排生产任务时不同时部署安全措施的;
4. 安排设备埋电缆不设安全标志、不采取电缆防护措施的;
5.安排非液压铲施工凌空工作面上部安全挡墙的;
6.在煤场煤垛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坡道超标、挡墙不合格、视线不清、垛顶有伞檐等情形),安排卡车上垛的;
7.煤场大垛发热煤处理不及时的;
8.未有效有序管理地销拉煤车辆的,或在有坍塌、落块风险的位置安排人员、设备装车,或对装车人员不进行有效制止的;
9.调度取样人员与设备司机联络不畅的;
10.其他调度室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技术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由设计原因造成采场、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隐患的;
2.因设计、监督不到位,造成道路交叉、混行,采剥或排土台阶超高,边坡角、坡面角超标;
3.因防排水、边坡稳定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4.因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5.现场生产指挥、测量过程中,技术员站在挡土墙上的,特殊位置测量未系安全带采取安全措施的;
6.测量人员在每周测量电铲铲位过程中,未与电铲进行呼唤应答便进入电铲回转半径的;
7. 其他技术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电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落实不力的;
2.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的;
3.未按规定开展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
4.未建立设备管理档案的或未按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
5.对设备使用单位反馈的设备隐患未及时协调处理或答复的;
6.电缆及连接装置未按规定架设、掩埋、移设的;
7.违反停送电操作规定,无工作票、工作票工作内容填写不清楚、工作票内容不明确,作业人员不清楚停送电程序,盲目进行操作的;
8.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帽,反光背心等);
9.人员站在设备作业回转半径以内和盲区内作业、逗留或通行的;
10.停电后未进行验电、放电,未挂接地线的;
11.作业时没有利用验电笔先验电后作业的;
1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身体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小于安全距离的;
13.电缆车卷、放电缆未与司机进行呼唤应答便作业的;
14.其他机电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监督不力的;
2.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
3.对矿属部门、单位反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协调、跟踪整改或答复的;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走过场,隐患未及时发现的;
5.高风险工作任务未全程跟踪监督的;
6.对隐患的制造者不问责不处理的;
7.其他安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综合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通勤车司机驾驶时精力不集中的;
2.通勤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车辆,驾驶带病车辆的;
3.通勤车司机未将车辆故障向下一个班交待的;
4.通勤车司机驾车超速行驶的;
5.通勤车司机发现通勤路线路况影响安全行驶未及时汇报及向下一班交待的;
6.其他综合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依维柯运输车司机岗前饮酒,酒后驾驶的;
2.依维柯运输车出车前未点检,驾驶带病车辆的;
3.依维柯运输车行驶时超速的;
4.依维柯运输车装载违规材料的(危险品、大尺寸货物等)。
5.仓库值班员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造成火灾隐患的;
6.其他经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第五条隐患管理要求
1.当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调度室共同进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预防措施,避免因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隐患产生。同时由安全矿长负责验收并签发,各生产段队负责宣传培训及监督作业人员执行。
2.各班班长在每班作业前会都应组织本班职工进行岗前危险源辨识,避免因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隐患产生。作业人员接班后应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3.隐患排查中,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隐患,应当由安全矿长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隐患在受控范围内。
4.各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跟踪整改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同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的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对高频次出现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对隐患制造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问责
出现上述情形的隐患,依据《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三违”认定及处理办法》等制度对隐患、三违的分级管理规定,对隐患的制造者按以下规定问责:
1. 出现一般隐患或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连带处罚班长100元,科段级领导50元;
2. 出现较大隐患或较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300元;连带处罚班长200元,科段级领导100元;
3. 出现重大隐患或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500元;连带处罚班长300元,科段级领导200元;
4. 科段级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不再追究其他人员责任;
5. 一个月内,同一责任人制造2次隐患的,对相关责任人上升一个处理等级,以此类推。
6.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