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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23 14:30:06 查看人数:95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建筑物及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加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基础。

第二条 定义

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2.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3.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撑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划分

第三条 管理职责

1. 安全部职责: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

2.项目部是归口单位,职责:

(1)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负责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及时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维护及保养;

(3)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修缮、改造、装修等的施工管理。

3.相关单位职责:

(1)负责所属房屋及房屋内道路、地下设施、设备基础等建筑构筑物的维护保养;

(2)负责本单位需要进行土建施工的申报工作和工程量审核;

(3)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办理相关手续、与工程部一同监督施工质量并进行验收。

4.安保部职责:

(1)负责厂区道路、围墙及附属设施的管理;

(2)负责公司生活、办公区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维护保养。

5.生产部职责:

负责厂区排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车间排水系统出现各项问题。

6.项目部职责:

在建设期内对新建的主要建构筑物设置检查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条 建立全厂建筑物、构筑物台帐(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生产性质)。并且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随意在楼板、屋面、墙上开孔打洞,由于工艺改变确属必要时应办理手续,直径小于100mm时可由使用单位决定,直径大于100mm时应与工程部共同现场审查,确定方案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变结构处理或增加设备重量的,必须提出改变结构申请书,经工程部委托专业设计院计算审核,审核计算合格后,方可改变。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全厂上、下水布置图。每年5月至9月防汛期间,对重要的排水沟、排洪沟、消防通道等设置与相关单位巡视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七条 对建(构)筑物的主要受力构件坚持定期观测,并对主要承重厂房的基础、支柱建立沉陷观测记录,随时掌握重要厂房沉降规律,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第八条 对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的,由使用单位及时通报工程部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制定修缮措施方案,以保证其使用性能。对使用年久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险房、危房和不安全部位要及时拆除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以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对所属房屋,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应定期进行检查。对防潮、防汛、防雷击、防锈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要采取措施,并及时解决。

第十条 对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建(构)筑物,各单位要根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的要求,考虑在易燃、易爆装置附近设立防火墙、防爆墙及防火、防爆措施等,以保证生产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 要搞好建(构)筑物的采光、通风和卫生工作,以保证其干燥、清洁,要坚决避免振动过大的设备安装在高层楼面上,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工业管道架设的综合管理,对工业管道的排列、埋深、保温(冷)、防腐、架设方式应全面考虑,不可将动力管线架设在有腐蚀性的化工介质和易燃、易爆工艺管线附近,以免发生危险。

第十三条 要加强保温(冷)管理工作。在施工中要重视质量;在使用中要保持保温(冷)的完整;在日常管理中要重视保温(冷)的检测工作。积极采用新型保温(冷)材料。

第十四条 超长、超重的生产装置、动力设备吊装就位时,不得任意借助或破坏建(构)筑物的梁、柱、楼板、墙面等承重构件或损坏维护结构、楼梯、栏杆、盖板等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因检修需要切断的应事后及时恢复。

第十五条 要严格控制工艺操作和检修质量,杜绝化工介质侵蚀、破坏楼板、地面及建(构)筑物基础。杜绝跑、冒、滴、漏,尽量减少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的腐蚀。

第十六条 凡有防腐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打孔、敲击或与高温物及火焰接触,以免防腐层受到破坏。

第十七条 严禁将排气筒(管)和排水管设置在高建筑物附近的屋顶和墙脚处,以防屋面、墙壁、地面浸蚀下沉。

第十八条 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准随意破坏道路。确因施工需要的,需经后勤保障部批准方可进行。可能因运输车辆造成破坏的路面,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障厂区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部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内所有的建筑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建筑构筑物的完好状况,确保其安全、完好地为生产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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