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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6

建工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市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所属国有独资公司、事业部、控股、参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集团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进行交通参与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交通管理考核指标的管理范围,凡属单位员工、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外施、外雇人员、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租赁的机动车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承担指标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依照《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经常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员工、外施人员的现代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防范责任制,即: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单位负责、逐级履行、部门监管、奖优罚劣的原则,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  各单位要逐级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或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分别设立交通安全办公室。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在本级行政领导下,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级严格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制》,定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办法。

第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厂)级应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1至2名,工程项目部、车间确定交通安全员。

第七条  年初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要与下属单位、员工、驾驶员、外施队、外雇人员(包括外租机动车、租赁房屋人)等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或协议书,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交通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

2、对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实施交通安全管理的奖励和处罚。

3、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交通事故统计资料。

4、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

5、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纳入职业驾驶员的管理范围。

二、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

4、根据《安全防范责任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5、督促检查职业驾驶员证件年审和机动车年检工作;审核集团以外的职业机动车驾驶员调入手续和应知、应会考核工作。

6、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及时召开交通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车辆、人员档案。

3、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参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

5、积极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必须按照《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使用和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车辆检查制度,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故障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反光的故障警告标志。

3、机动车应在停车场存放,防止偷盗、破坏等案件发生。

4、机动车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域行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5、严禁擅自使用本单位机动车进行旅游活动。

6、机动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车辆机件设备完好,灵敏有效。

7、购置、停驶、报废或卖出的机动车辆,必须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去外埠执行公务必须填写行车路单,进行交通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如下制度:

1、执行生产运输任务(载物)的车辆,由分公司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领导审核批准。

2、执行生活运输任务的车辆,由分公司(分厂)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3、对未经审核批准驾驶机动车去外埠的,追究单位和车辆驾驶员的责任。

4、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车记录监测设备。大型货车、商砼罐车,要执行书面《交通安全交底指导书》制度,机动车每天执行任务要依据天气、任务、路况、行车路线等情况,由单位派车部门进行书面的交通安全交底,每天完成任务后,由驾驶员签字,交回派车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  单位租借车辆时,应当及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检验车辆。租借车辆必须服从使用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私人机动车管理

按照市交通管理目标考核的标准,单位员工中的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指标要统计在所在单位。集团公司为加强私人机动车的管理,特规定:

1、个人出资购置供本人使用的私人机动车主,须服从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主动持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到本单位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私人机动车主驾驶机动车外出时,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

3、私人机动车主应按时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部机件灵敏有效。

4、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含连带责任和损失),由私车车主或使用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 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职业驾驶员

集团内从事专职机动车驾驶工作的,称为职业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不酒后开车、不强行超车、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超载运输等,防止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

2、服从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遵守集团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种交通安全活动。

3、努力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提高安全驾驶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4、驾驶单位机动车时,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职业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虽有驾驶证但属非职业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

5、爱护车辆和随车物品,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按规程进行保养。

6、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向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

7、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人员受伤的,要注意保护现场,迅速拨打“122”、“120”报警,及时抢救伤者,查找目击证人,并将伤者的位置做好标记。

8、涉及有关快速处理的交通违章事故,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安全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员工负有宣传、教育、管理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机动车的,统称为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

1、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应主动持机动车驾驶证到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服从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单位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3、借用他人的机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含连带责任和损失)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机动车车主和使用者负责。

4、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单位机动车外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一律不得私招雇佣临时工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经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外雇的机动车驾驶员,所在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和应知应会考核,经应知应会考核和驾驶资质审核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驾驶员工作,并纳入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外单位调入集团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1、用人单位填写统一表格,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进行应知、应会考核。合格后劳动部门凭调入机动驾驶员审批表办理调入手续。

2、机动车驾驶员调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各执一份备案。

3、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到集团从事职业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一直驾驶相同类型机动车,并无不良安全驾驶记录。雇佣单位须对被雇佣人员进行驾驶资质审核,对审核无误、单位培训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驾驶员的工作,并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未经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及考核的驾驶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

5、调入集团的驾驶员应知、应会考核内容:《道路安全法》和《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车辆机械常识;车辆故障排除及保养技术;驾驶操作技术。

第十九条  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的,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第十八条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机动车驾驶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违法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要对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要取消其驾驶单位机动车的资格:

1、不服从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长期不参加交通安全活动,驾驶作风恶劣的;

2、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

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第五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应当服从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骑车、步行外出时,要讲究社会公德,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须保持车闸、铃、锁齐全有效。严禁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严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严禁骑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允许在市区范围内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员工、外施人员外出时,因本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单位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和影响做出处理。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交通安全管理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做为日常交通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

1、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要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外出开车、骑车、乘车、走路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2、每年针对冬、夏两个季节的特点,各单位要对驾驶员进行驾驶技能和交通法律的学习培训,并分别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

3、各单位对新入场的外施人员、外聘驾驶员要制定交通安全培训计划,进行入场前的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教育培训及交通法规测试,没有进行培训测试的外施人员和外聘驾驶员不得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交通测试等资料整理留存。

4、各单位每年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对外施队长每年进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明确外施队长对所属外施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责任。

5、各单位要利用各种会议,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要明确遵守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性,遵守交通法的必要性。

6、各单位每年一月底以前,要与下属单位、外施队、员工、驾驶员等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或协议书。

7、对外出租房屋或租用外单位机动车的单位,在与承租人或机动车产权单位签订承租房屋或租用机动车协议时,必须写明双方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及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时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8、各单位开展的各项交通宣传教育活动,要有文字记录或影像资料备查。

第七章  交通安全内业管理和交通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集团的交通安全内业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和格式,要求记录规范整齐真实。

一、内业资料标准格式为:

1、单位交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2、外施队自然情况统计表。(附件二)

3、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成员登记表,(附件三)

4、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四)

5、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记录,(附件五)

6、交通安全工作会议记录,(附件六)

7、机动车登记表,(附件七)

8、非机动车登记表,(附件八)

9、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附件九)

10、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附件十)

11、机动车辆检查登记表,(附件十一)

12、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十二)

13、交通违法行为登记表,(附件十三)

二、文件和制度等资料管理:

各单位根据交通法律、法规制定的交通管理制度、措施、规定以及上级下发的有关交通文件、本单位的年度计划、总结,应分类归档保存。

三、其它资料管理:

1、责任状、协议书:

(1) 每年年初单位与下属部门、员工、驾驶员、外雇人员、外施队等单位和个人签定的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协议书要分别装订保存,保存期一年。

(2)单位与承租房屋和外租机动车的单位签订的交通管理协议书,要长期保存,直至解除租赁关系。

2、培训测试卷:

单位每年组织员工、驾驶员、外施、外雇人员进行交通法规测试,测试卷应当本人亲自答,不允许代答,将答完的测试卷按阶段、分类装订,保存期一年。

四、内业管理要求:

1、内业资料及上报的材料,一律以a4 纸为标准。

2、每年一季度前,各单位要将《(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7)、(附件9)》共五种报表上报集团公司交通办。职业、非职业驾驶员和公车、私车要分别填表。

第二十九条  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百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验收;公司(厂)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定期检查考核;分公司对基层单位的检查考核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具体考核的项目为:

一、领导重视  组织健全  内业规范(25分)

1、领导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全年有计划、阶段有措施、年终有总结、日常有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活动记录。

2、组织健全:有明确的主管领导负责,有健全的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和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干部。

3、内业档案齐全,记录规范。按时上报集团公司及上级要求上报的材料。

二、宣传教育管理(20分)

结合各时期的工作重点,适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声势,重实效的宣传活动,要有文字、影象记录。有固定场所的单位要建立固定的交通宣传专栏。

三、规章制度健全 责任制落实(25分)

1、认真贯彻《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内部交通管理制度健全。

2、各级交通安全职责明确。

3、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

四、车辆检查(10分)

机动车辆尾气、车容、车况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安全运行的规范、标准。非机动车辆达到铃、闸、锁、齐全有效。

五、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20分)

全年不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事故;不发生一次记录6分以上和累积达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交通安全检查以百分验收的形式进行,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凡在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集团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列入重点单位管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的标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以公安部确定的标准,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共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的责任认定为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并执行如下汇报制度:

1、电话报告: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车与人接触造成人员抢救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厂),公司(厂)必须在3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2、事故快报:直接重大经济损失(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司(厂)级交全通安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了解基本情况,填写事故快报表,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3、事故处理报告: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不计算事故保险索赔)以上的交通事故,公司(厂)要在事故结案后,填写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4、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要在事故结案后,召开由单位主管领导牵头,相关人员参加的交通事故分析会,并写出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章  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含)以下的各种交通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

2、重大事故由公司(厂)负责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特大事故和造成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由集团公司、公司(厂)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小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共计五种。对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全部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以下罚款;

2、主要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以下罚款;

3、同等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以下罚款;

4、次要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计算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以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第三十六条  发生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低于投保额的,保险公司已全部赔付后,对责任人的处罚原则是:负全部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4%;负主要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3%;负同等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2%;负次要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1%。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视情节进行处罚。

1、集团下属单位使用集团公司名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集团公司交通安全考核指标超标,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处以警告的,集团公司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每超标一次,罚款1000元。

2、职业机动车驾驶员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的,一律取消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第十章  奖罚制度

第三十八条  根据《责任追究规定》,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奖优罚劣制度。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全年无责任事故,交通违章率不超标;交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总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为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集体。集团公司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年度内无事故、无违章、爱护车辆、节约油耗和材料消耗、超额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机动车驾驶员,由使用单位授予交通安全先进驾驶员,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集团交通管理目标超标,按照《道路安全防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规定》,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参照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疏于管理,年度内发生1起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特大交通事故,集团公司将根据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依据《责任追究规定》对事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向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处罚标准:

1、年度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严格按照《经营管理考核责任书》中交通安全控制指标条款执行扣罚;

2、对没有签定《经营管理考核责任书》的改制单位,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的,负有次要责任的每起罚款500元;负有同等责任的每起罚款1000元;负有主要责任的每起罚款2000元;负有全部责任的每起罚款3000元。

3、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按第2款加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1、非司机驾驶机动车的;

2、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酒后人驾驶的;

3、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单位交通管理制度规定,驾驶机件严重失灵车辆的;

5、职业驾驶员私自将单位机动车交给未经领导批准的非职业驾驶员驾驶的。

6、未经领导批准擅自驾驶单位机动车办私事的。

第四十三条  系统内对同一交通事故不作双重处罚,但不包括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机动车,对该车驾驶员处以50至100元罚款;不合格且无专人保管的机动车,对该车产权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严重不合格的机动车,做暂扣行驶证和暂扣车牌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单位内部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造成机动车丢失被盗的,按治安保卫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罚款,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处罚个人的由个人支付。

第四十七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需在接到罚款通知书15日内向签发部门缴纳罚款,由签发部门将罚款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对不按时缴纳罚款的单位,由财务部门转帐划拨,对个人不按时缴纳罚款的,由劳动人事部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八条  交通罚款款项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单独立户,用于加强集团交通安全基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及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身在内。

第五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措施或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地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公司建安(2002)364号文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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