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mulu--]
第1篇 印章管理办法范本格式怎样的
印章管理办法
1.印章的种类:
1.1 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1.2 职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1.3 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1.4 职衔签字章:刻有部门负责人以上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2.印章的使用规定:
2.1 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公司公章。
2.2 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公司公章。
2.3 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部门负责人签章,盖公司公章。
2.4 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2.5 涉及公司对外业务、经济类协议、合同,盖公司合同章。
3.印章的监印:
3.1 法定代表人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财务部核定监印人员。
3.2 公司公章、公司合同章由行政人事部核定监印人员。
3.3 其它印章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级以上人员或指定监印人员。
4.印章盖用:
4.1 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4.2 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章存档。
5.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
6.监印人对未经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7.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质保部制度
第2篇 财务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财务印章管理规定【1】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则。
第三条财务印章的分类:
1.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2.对内专用财务印章:仅供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现金收、付讫章,支票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个人人名章、稽核章、已开发票章和作废章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财务部。
第一章财务印章的管理第五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印章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检查各公司财务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六条各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财务印章。
1.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
2.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一般情况下,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及相关票据由相关出纳保管;
3.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保存;对内专用财务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5.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相应直属的上级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
6.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受损,需要更换相应印章时,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和通知各有关单位。
7.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8.停用、废旧的印章应及时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各公司应随时将财务印章刻制、变更、注销及保管等信息上报集团财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的统计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1.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银行预留印鉴除用于日常结算票据的支付、收款外均应审批、登记;
(2)发票专用章除用于已开普通发票、增值税票、营业税票等税票的盖章外均应审批、登记;
(3)其他对内专用章严格按照要求使用。
2.非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审批制,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审批;
3.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4.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5.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严禁将对外专用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使用部门或个人须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印章领用手续,携带外出使用。使用后应立即归还印章,不得贻误。
7.月末,印章保管人须将《用印申请表》按顺序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第三章财务印章的刻制
第十一条财务印章由公司统一刻制、授权使用。
1.因工作需要刻制财务印章,由各财务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请,经审批后由行政部办理刻章;
2.各公司财务部申请刻制财务印章需财务总监审批同意;
3.各类财务印章名称应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名称为准,并使用全称和法定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4.印章刻制完毕,财务部向行政部申领并登记备案;
5.各类财务印章同一内容、同一序号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二条各公司财务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申请刻制财务印章。
第四章财务印章的启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财务印章启用前,财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发出正式启用新印章的通知,注明启用印章依据、名称、时间及印模等,同时宣布旧印章作废。
第十四条财务新印章启用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与行政部办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续,将旧印章上缴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注销时,财务部门须将变更或注销的财务印章移交行政部办理印章的变更或销毁。
第五章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十六条在财务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允许,擅自刻制、变更、注销财务印章;
2.其他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刻制财务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复制公司财务印章;
4.为各种空白文档加盖财务印章;
5.未经审批,携带财务印章外出;
6.替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批使用财务印章;
7.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印章变动信息;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印章管理规定【2】
财务部作为公司经济业务核算部门,在对内、对外各项经济业务中使用印章主要分为以下二类:
一、支票专用印鉴: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圆形)、法定代表、财务负责人名章各一枚
使用范围:支票专用印鉴仅限于在经济业务结算中开据转帐支票和提取现金使用。
管理办法:公司财务专用印鉴保管人为财务部会计主管;公司法定代表、财务负责人名章保管人为财务部出纳。在发生经济业务时,由经办人提供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的书面依据,由财务部出纳员填写支票、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纳再盖法人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后方可生效。
二、公司财务收款专用章:公司现金收讫章一枚、公司银行收讫章一枚、公司转讫章一枚、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圆形)、公司发票专用章一枚(椭圆形)、财务部公章一枚(圆形)
使用范围:此类印章用于公司对外经济业务开据收款和与各往来单位进行经济业务转帐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管理办法:公司现金、银行收讫章的保管人为财务部出纳员;公司转讫章、财务专用章保管人为会计主管;发票专用章保管人为财务部收费主管;财务部公章保管人为财务部负责人。
此类印章的使用根据其经济业务的性质进行具体划分:
1)财务部出纳员在收到各类款项时开出收款凭据,并加盖现金或银行收讫章或财务专用章。
2)财务收费处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开据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在办理公司对外往来经济业务时,对于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转帐款项由会计主管开出收款收据并加盖公司转讫章。
4)对于公司对外提供各项证明以及其它经济用途的印章使用须报财务部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财务部公章。
5)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定期对其印章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屡错不改者提出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3篇 某某广电物业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某广电物业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物业公司印章管理,防范工作隐患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印鉴以及财务工作专用的个人名章等(以下统称公
(三)综合办公室是物业公司公章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公章的刻制需要刻制公章时,由经办人员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报物业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由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公章刻制、登记、领用工作。
第三条公章的保管
(一)物业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用章由综合办公室保管。
(二)物业公司公章要委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保管和使用,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如保管人外出,应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另行指定专门人员管理,办理交接登记手续,不得随意交由其他人员保管。
(三)公章应妥善存放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第四条公章的使用
(一)以物业公司党支部或行政名义形成的正式文件(函)、资料用印,必须经物业公司办公室核稿,由物业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公章使用人向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提交需要盖章的文件、资料及《公章使用申请表》,综合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予以盖章,并收回《公章使用申请表》,与用印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并存档。
(三)任何人不得在空白文件、资料上预先加盖公章。有特殊工作或业务需要预先盖章时,应由公章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注明事由,报物业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四)经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许可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使用人要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到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再次进行核准登记。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使用人承担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的安全管理责任。
(五)公章原则上不得带离物业公司使用。有特殊工作或业务需要携带公章外出使用,应由公章使用人提交书面申请,注明事由,报物业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六)公章带离物业公司使用,在带出和交回时,公章使用人应分别到综合办公室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公章带离使用期间,使用人承担公章的安全管理责任。
(七)部门公章的使用,由部门负责人根据管理权限、工作规定和业务需要等,对部门用印进行审批和使用。
(八)财务章的使用,由财务部负责人根据财务制度、工作规定和业务需要等,对部门用印进行审批和使用。
(九)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公章,对违规和越权批准使用公章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并及时上报物业公司有关部门。要防止公章被随意动用、冒用、盗用和滥用。
(十)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对部门公章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公章发生损毁、遗失和被盗情况的处理
(一)公章发生损毁、遗失和被盗情形,公章管理人员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有关业务合作单位的同时,发布公章作废公告。
(二)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重新刻制公章。
第六条公章的封存和销毁
(一)公章因故长期不需使用时,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书面上报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对公章进行封存。
(二)公章因故废止使用时,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书面上报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对公章进行销毁。
第七条罚则
(一)公章管理、使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时,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因违规造成物业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二)物业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下属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做好劝阻、制止、纠正工作,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视责任大小予以处罚。
第4篇 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l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地使用
第七条 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八条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二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四条 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这个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六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5篇 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6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6
根据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为明确公章使用办法,完善工作规范,现对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确保印章安全。
2、使用印章必须符合《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zz清水苑小区管理规约》、《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所有用印须经执行秘书(专职干事)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并留存文件原件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4、印章的使用程序
使用公章者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时认真填写《公章使用表》,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核对无误并签字批准后才能盖章。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必需与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口头答复后可以使用公章,但事后要负责提醒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一周完成补签工作。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在《公章使用表》上进行补签。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
《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zz清水苑小区管理规约》、《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专项维修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及其他业主大会决议,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经正、付主任签字后用章。
2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的收入,必须符合《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正、付主任签字后办理用印手续,才能使用财务专用章。
3、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业主委员会印章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友情提示和业主委员会授权主任审核金额范围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结算以外需使用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经zz清水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会议于2023年1月14日通过后生效,并公告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第6篇 建设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的印章(公章、合同章)是企业的象征,它是公司署名,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对外发生的一切文书、经济往来都需要盖章,且使用频繁。根据**建[20**]第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印章管理的通知》文件下发一年多来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改善公司内部管理,严格加强印章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盖集团公司的印章需要经相关部门会签核准和领导批准;驻外办事处印章由办事处主任全权负责,把关使用;财务专用章和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印章,由财务处和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把关使用。
二、集团公司印章由办公室管理,文书负责。文书因特殊原因请假休息,应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代管。领导和文书一般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报请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申请盖章的部门或单位应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由办公室严格审查盖章的内容,并报主管和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并做好用印的登记工作,对重要内容材料,要复印留存并整理存档。
四、公司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办事处、项目部印章,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办公室要做好印章的发放登记工作,并及时收回作废印章。项目部印章待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原印章交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否则根据公司法,追究其责任。
1、项目部申请加盖集团公司印章,需经项目部(办事处)主管部门及经理(主任)审批签字,然后经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同意(部分资料需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2、项目部(办事处)申请加盖集团公司印章,特别是招投标承诺、补充合同条件等,必须经项目部经理或办事处主任签字然后报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审核,经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3、集团公司不直接受理项目部未经其项目部(办事处)主管部门审批签字的相关资料情况的盖章请求。
五、上虞本部的印章,由本部办公室按上述办法实施。
希各分公司、项目部接本通知后,按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年八月十一日
第7篇 客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2
客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二)
为使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印章刻制、启用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印章保管、交接和停用管理
(一)印章保管
1、公司董事会章、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安委会公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专人保管。
2、党总支印章由公司党总支办主任指定专人保管。
3、工会印章由工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
4、团总支印章由团总支书记指定专人保管。
5、各部门和党支部印章由各部门或党支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6、各印章保管部门必须将印章保管人员名单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印章保管人员变更的,必须报请相关责任领导同意。
7、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必须加锁保存。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二)印章管理交接
1、印章保管人因事需较长时间离岗的,须由相关分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印章保管人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管理移交须办理交接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内容、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3、印章移交后的全部责任由印章代管人员承担,印章代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本办法精神,认真履行印章管理职责。
(三)印章停用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印章停用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及时将停用印章送总经理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登记档案。
三、印章使用管理
(一)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权限:
1、董事会章的使用须报董事长批准;
2、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须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3、党总支印章的使用须报党总支书记或授权的副书记签字批准;
4、工会印章的使用须报工会主席或工会主席授权的副主席签字批准;
5、安委会章的使用须报安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签字批准;
6、团总支印章的使用须报团总支书记或授权的副书记签字批准;
7、各党支部印章和各部门印章的使用须报党支部书记或部门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权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二)印章使用登记管理
1、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印章保管人要详细登记印章使用记录,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相关有权限责任人批准的文件,印章保管人有权不予盖章。
2、公司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开具;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须立即收回。
3、每年12月底,印章保管人必须将印章使用情况登记审批表和用印文件复印送总经理办公室存档备案。
4、凡经有权限的责任人批准后使用印章而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违反印章使用登记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印章保管人承担。
(三)印章外出使用管理
1、公司印章未经总经理批准,一律不得带出公司使用。
2、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亲自带印章外出,严禁交由其他非印章保管人员外借使用。
3、印章带出使用期间,只能用于已申请事项;如超出已申请事项范围的,须由印章保管人请示总经理批准,并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印章保管人对印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违规处理规定
1、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后没有详细登记使用记录的或没有履行印章使用审批手续的,一次扣奖50元;如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后果的由相关保管人承担
2、各部门若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司将直接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各相关有权限的责任人要对申请使用印章的文件严格把关,禁止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否则将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五、其它
1、公司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z客运有限公司
第8篇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1987年10月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印章刻制业(含承制原子印章,下同)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印章刻制店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
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印章刻制的 店户开业或变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 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一)凭证刻章制度。
要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刻章许可证》刻制。
收回的《刻章许可证》和《取印凭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以备查验。
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发外加工;
(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不得使用承制的印章,要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
(三)领取制度。
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
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
要积极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缉违法犯罪活动。
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分子。
第九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印章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党政机关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刻章许可证》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地的县公安机关换发《刻章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制。
第十条 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及带有部队名称的企业事业单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店户刻制。
非指定刻章店户,不得承制部队印章。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可参照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规格刻制。
有价票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商定。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户,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或停业整顿: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
(三)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或拒不协助上述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的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六)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八)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 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工具和非法所得外,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犯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印章刻制业店户,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补办安全查验手续。
凡符合安全条件的,按规定发给《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可继续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第9篇 门业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门业制造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节所指'印章'包含有:
一、企业法人章(注:日常称之为法人公章);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章(注:日常称之为法人私章);
三、财务专用章;
四、发票专用章;
五、支票章;
六、合同专用章;
七、各类业务专用章;
八、各职能部门章。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公司各部(室)的印章,依据各自的工作需要,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准,由行政部或由企业法人指定专人办理刻章留存印模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二、印章的使用人(即领用人)与指定的印章保管人,需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领用责任书》后,方可领取使用。
三、各部室在使用上述各类印章时,应依据《印章领用责任书》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负责人审批权限范围内规范使用。
四、凡企业用章申请人在使用本企业印章时,应在《用章登记表》上登记签名,并经印章使用人批准方可盖章(财务类印章须经财务部经理、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若印章使用人无法及时在《用章登记表》签名时,印章保管人可凭印章使用人在《用印申请单》上的签名予以盖章,印章保管人应将《用印申请单》编号妥善保管。凡外单位要使用本企业印章的,应填写《用印申请单》,经该单位总经理签字,报本企业印章使用人签字同意后,按本企业内部用印程序填写《用章登记表》,并由该企业经办人登记签名后方可盖章。印章保管人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用章登记表》经印章使用人签字确认后,复印件上报行政部经理审核。
第三条 印章使用人与保管人变更工作岗位及职责时,应及时办理印章书面移交手续,由行政部指定专人监交,同时另行签订《印章领用责任书》,已使用的《用章登记表》应及时存档。
第四条 用印规定:
一、对企业法人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其他专用章的不得使用企业法人章。
二、对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文用印须凭经行政部经理签发的文稿(定稿)。
三、外文函件用印,必须附上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译文。
四、多页的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应加盖骑缝章,以保证文件的完整性。有存根的二联介绍信、证件等应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五、需盖公章的合同或重要公文应按公文的书写规范行文,正文与落款之间仅需保留一行大小的空格,如正文留有大部分空白的应标明'此页无正文'或'以下空白'。
六、对外订立合同、协议等均应落款企业全称和法定代表人等字样,并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后盖章,法定代表人有特殊授权的除外。如属委托代理人,应具法定代表人的亲笔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期限予以认可。
七、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别字而产生歧义的,不予用印。
八、经办人(印章使用人)不得指令印章保管人强制用印,任何人不得有意回避保管人审核或不执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否则,印章保管人可拒绝用印或报法定代表人处理。
第五条 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严禁在使用中将各类印章盖在空白纸和物品上,严禁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或代为盖印。
第六条 外出公差人员需持企业介绍信的应填好内容。特殊情况需带空白介绍信的应报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报告空白介绍信的使用情况(若已经使用,应复印一份带回公司办理注销存档)。介绍信必须注明有效期限。
第七条 外出会印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印章保管人外出会印要确保印章的安全。原则上须派小汽车,不得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自行车;会印途中不得停靠、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会印时要在场监督,不得离开。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人与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与保管负有法律责任。其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相关表单:
1、印章领用责任书;
2、用印登记表;
3、用印申请单;
4、介绍信;
5、授权委托书。
第10篇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范本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ee各专业公司和总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ee各单位)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防止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根据《总公司办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ee各单位的正式印章作风公章和部门章)、专用印章(即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海关报关章等)、手章(即各专业公司负责人用于文件、报表、票证等的个人印章)。
第三条ee各单位应确定印章管理人员,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印章的保管并按有关制度和程序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应是ee正式职工。如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出差或因病请假时,ee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临时人员保管。临时保管人员也必须是正式职工并应相对固定。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员接到印章后,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印章名称、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准人签名、保管人签名等。如指定临时人员保管时,也应办理上述交接手续,做到职责分明。
第五条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原则上所有的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内,并注意随时锁好,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条未经ee各单位负责人或总公司主管该单位的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第七条需用印时应先填写(使用公章申请表》,经ee各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第八条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绍信)等应复印,以留存备查。
第九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盖印。
第十条用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编号、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详见附件《使用公章申请表调》)。
第十一条合同用印应按照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法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未履行用印登记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员和ee各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外、还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11篇 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印章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件背景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
文件全文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
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
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12篇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子印章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公务员网上办公及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规范电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使用电子公章的电子政务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是全市电子政务活动中电子公章发放与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规划、规范、监管;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申请、审核、制作、签发、更新和管理;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电子公章相关的工作;负责提供与电子公章相关的服务;负责承担电子公章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的电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统一制作、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
第五条已具有规范实物公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政府电子政务科定制电子公章,领取电子公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销毁纸质印模。
第六条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公章和电子公章作废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实物公章的同时,一并向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交回电子公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并删除全部印章信息。
第七条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公章损坏的,应持本地本单位介绍信到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公章手续。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公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九条电子公章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
第十条电子公章与实物公章等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2】
【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分别为:
电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电子世界的表现形式,分为电子公章和个人电子名章(包括个人电子签名),其中法人的个人电子名章在本办法内视为电子公章。
电子签章是以公安数字证书为载体,以数字签名技术为核心,将数字签名密钥、印章或签名图片、签章对象绑定在一起,为签章对象提供完整性、真实性验证的过程,是数字签名可视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电子签章系统是提供电子印章的制作、签章以及印章管理与审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一般由签章服务系统和签章客户端软件组成。
第三条 电子签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章:
(一)遵循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统电子签章技术规范”;
(二)基于公安数字证书认证服务;
(三)采用pki技术(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公开密钥体系)。
第四条 在全省公安机关范围内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认性,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全省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省厅建设的江苏公安电子签章系统。
电子签章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的各类信息系统,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电子印章遵循“按需发放,授权应用”、“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电子印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警授权应用模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下列三类管理人员,并明确其承担的职责:
(一)电子签章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本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为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授权,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负责为本级制章管理员、公章管理员授权;
(二)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员(以下简称“制章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指定专人担任,承担本级电子印章制作、发放及相关应用管理工作;
(三)电子公章管理员(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员”),由公章持有部门确定专人,承担本部门电子公章使用授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厅信通处负责全省电子签章系统运行监控,以及签章服务器数据库备份、恢复等运维保障工作。
第三章 制作、发放和注销
第九条 电子公章制作范围为全省公安机关有实体印章的部门,个人电子名章制作范围为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
第十条 电子公章的制作申请,由实体公章持有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明确公章管理人,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个人电子名章由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电子印章的制作申请,并组织制作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 电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公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公章制作。
个人电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私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私章制作。
第十二条 电子公章印模统一存放在江苏公安电子签章数据库中,实行集中管理和认证。
个人电子名章存储在本人的公安数字证书中。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因更名、合并、撤销等情况停用原实体公章的,应当及时函告信通部门,注销本部门原电子公章,并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制作电子公章。
第十四条 个人电子名章持有人离职,应当将本人公安数字证书交还原证书发放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 使用和审计
第十五条 电子公章管理权归实物印章持有部门所有,个人电子名章使用权归持有人专有。
第十六条 电子公章的使用,应当经公章持有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部门公章管理员负责授权,由被授权人持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指定信息系统的业务环节调取使用。
个人电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 电子签章系统对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注销以及电子签章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电子签章系统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元素和审计行为。
审计元素主要包括:文档标识、盖章人、数字证书序列号、印章名称、签章时间、签章计算机ip等;审计行为主要包括:印章制作、加盖、撤销、锁定、解锁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电子签章系统中的公章和个人签名图片、数字签名密钥等基础信息应当永久保存;审计信息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公安信通部门在电子印章制作入库后,应当督促本级制章员对制章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文档进行销毁,并逐一检查、确认销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安信通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应当按照秘密级文件妥善保管,并统一归档至公安档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过电子签章的电子文档,其归档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局颁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2003]第6号)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系统管理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系统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制章管理员私自留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和他人电子签名,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制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禁公章管理员违规授权使用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公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公安数字证书持有者出借本人的个人电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个人电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信通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一)公安数字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二)公安数字证书存在被他人冒用、伪造等失密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留存、提供电子公章,或者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签章行为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信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今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厅信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机关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机关印章管理规定怎么拟定请看下面为大家整理的机关印章管理规定范文哦!
机关印章管理规定【1】
为加强机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审批手续,维护机关印章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本制度所称机关印章是指镇委、镇政府和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
机关印章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按规使用。
2、各部门及有关业务印章、镇属单位印章等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
3、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镇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二、用印的审批
1、加盖机关印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未经下列相关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机关印章。
违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盖机关印章,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镇党委印章使用由镇委书记批准;
(2)镇政府印章使用由镇长批准;
(3)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镇委、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需要以党政综合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或其它重要用印还需同时报镇委书记(镇长)批准。
三、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机关印章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
对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
2、使用机关印章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备查,并由用印人签字。
登记内容主要有:用印单位、报送单位、用印材料名称、份数、审批领导、经办人、用印人、用印日期及其它特殊情况说明。
如使用机关印章无登记的,一切后果由管理印章的人员承担。
3、机关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用印要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加盖,或由印章管理人员监督进行
若需在外使用印章的,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带印外出。
如机关印章管理人员不便带印外出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并办理机关印章外借手续后,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可以将机关印章交付给指定人员。
机关印章在外使用完毕后,外带人员必须及时将印章归还办公室。
在外印制较大数量公文,需要使用印模的,必须按使用机关印章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印模使用完毕后,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销毁。
四、其他事项
1、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发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或非法用印的,或因不按规定用印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机关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
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纸上加盖机关印章。
4、机关印章丢失或被窃时,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单位印章使用规定【2】
印章是单位对外交流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所(园)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所(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单位印章,包括“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印章、“南京中山植物园”印章和法人章。
二、单位印章代表本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综合办公室受所长委托负责单位印章管理。
三、单位印章刻制由所长同意,综合办公室经办;综合办公室凭介绍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
印章模糊或缺损,须及时封存或销毁,并及时申请更换。
四、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转借和外借,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
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五、单位印章主要用于以所(园)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介绍信、证明、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科研项目申报书、科技成果申报书、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审批表等。
六、印章使用需经审批。
对外公函、合同、协议书等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
一般事项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七、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经办人。
八、使用印章中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4篇 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 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善给公司造 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公司的利益,现根据**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及其所属各、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2、**区域总经理授权**区域**部负责区域总部印章的刻制、发放、更换、回 收和销毁工作;各管店总授权所辖店面**部负责本店面印章的刻制、发放、更换、回收 和销毁工作。
3、区域总部印章保管人由**区域总经理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各店面印章保管人由 管店总授权相关人员负责。
4、任何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和经济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 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到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条 印章的分类: 印章分为公章(即以公司名称为内容的印章)、合同专用章、部门专用章(人力资源
部章、**部章等)、业务类专用章(公司验车专用章、维修保养专用章、保险理赔专用 章等)、财务类印章(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私人印鉴(即用于银行印 鉴等公司业务之需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名的印章)、其他非经营组 织印章(包括工会印章以及以公司为发起人的民间社团组织印章等)。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登记备案与启用
1、公司的下列印章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存档备案,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公 司刻制: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还必须在税务机关备案。
2、各公司均不得刻制**区域或其它任何公司的印章,并不得用于从事法律及公司 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
3、印章的刻制必须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附件一),并按《印章刻制审批流程》(附 件二)逐级履行 oa 审批手续后方可刻制。
4、印章刻制限制性事项:
(1)以上印章,原则上只允许刻制一枚.法定代表人章,同一区域只允许留存一枚, 由专人负责保管。
(2)除**区域总部外,下属各参、控股公司均不得刻制部门章。
(3)各公司业务类专用章的刻制必须以某一专项业务为内容,并不得使用公司注册 全称,印章的形状不能使用正圆形和椭圆形。
(4)若需要刻制公司相关领导的私人印鉴必须有相应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和本 人允许后方可刻制。
5、印章启用时应填写《印章启用授权审批单》(附件三)。 第四条 印章的更换:
公章的更换须报**区域总经理审批。财务印章的更换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均须 报**区域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印章的保管
1、各类印章的保管人和责任人: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印章管理员和印 章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均为印章责任人。同时,印章的保管实行各公司总经理总负责制,各 公司总经理为印章保管的第一责任人。
2、印章管理部门和印章管理员的职责:
(1)保证印章的安全:印章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存放在保险柜中,未经批准, 印章管理员不得任意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如有遗失,必须及时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并及 时登报作废,如有必要要及时通知利益关系人。
(2)监督审核:负责监督某一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用章申请单填写的监督、 领导审批权限的审核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审核。
(3)印章保管人需存留盖章后的重要文件复印件,以备查考。
(4)印章保管人变更时(如遇离职、调离等情况),将由**区域总经理授权的有关 人员重新指定保管人,原保管人应填写《印章保管移交单》(附件四)并做好印章的移交 手续,原保管人应将印鉴、用印记录完整归档移交,并指导新保管人学习印章管理办法及 相关业务工作。移交期间移交双方因违反印章管理办法所出现的隐埋风险由移交双方承担。
(5)印章保管人以及档案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提供用印后的文件信息, 非经办人员查阅用印记录需经过逐级审批。
(6)为保证该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每位印章的保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都必需与公 司签订《印章管理责任书》(附件五)以示其明白自己的上述责任。
3、用印登记、印模档案、印鉴使用起始记录、印鉴移交记录及印鉴保管人的档案存 放期不低于十年。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
1、各类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并按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 审批后方能用印。具体范围和审批权限详见附件六《**区域及各公司:各类印章的使用
范围和审批权限》。
2、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走 oa 申请, 并填写《印章外出使用申请单》(附件七),如需带公章或合同章外出,**区域总部须经 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各公司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封闭印章,并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如需带财务印章外出,须经**区域财务总监批准,封闭印章(使用后即时封闭印章), 并由财务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3、使用公章和合同章,需提交 oa 印章使用申请,并注明用印页数、份数、次数,同 时添加需盖章文件的附件,若审批人外出并无法批阅 oa,可以以电话、邮件、传真形式审 批,以电话审批的,需注明接听或拔出号码以及时间,以邮件、传真方式批准的需要将邮 件打印或传真件复印存档。待审批人批示完成后,打印存档。
4、财务部常规资金支付使用银行预留印鉴,需办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后使用;业务 部门用印,以获批单据为用印依据。以上均无须另行签批。
5、需盖公章的文件如涉及数额巨大的或者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必须事先经 公司法律顾问审阅,由**区域财务总监、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审核,超出审批权限的, 需要上报**汽车股份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6、严禁在空白文件或纸张上用印,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印章使用审批表》上 说明用途及份数,并必须得到**区域总经理批准,财务章必须得到**区域财务总监的 批准。如已使用的,必须复印备案,未使用的空白文件,必须交回公司。
7、用印文件需存留复印件,并附 oa 审批单之后,印章保管人需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公司各种证照复印件、财务报表复印件、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章程及历 次修正案复印件等常规性可备查的文件用印后无需留存复印件。)
8、oa 审批结束且已盖章后录入《印章使用审批表数据库》(附件九),方便查找。
9、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 擅自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印章如需作废,申请人参照印章刻制流程填写《印章销毁审批单》(附件十),履行完
审批手续之后交由**区域**部统一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如需通过公安机关进行销 毁的,按公安机关印章报废流程进行。印章作废后即不能继续使用,如因特殊情况使用, 必须经**区域总经理书面批准,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八条 罚则
1、违反本管理办法,未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罚款处罚:
(1)用印登记信息不全的分别给予保管人及主管领导 100 元/次罚款处罚。
(2)因保管人管理不善,造成非印章保管人私自加盖印章、印章丢失、印章损毁的, 对印章保管人、主管领导分别处以 1000-3000 元罚款; 对非印章保管人员私自加盖印章 者给予 5000 元罚款处罚。
(3)未经审批或审批流程尚未结束,擅自用印的,对印章保管人及主管领导分别处 以 3000-5000 元罚款处罚;
(4)未经审批私自刻制印章的,对相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分别处以 3000-5000 元罚 款。
(5)对于其他违法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5000 元的罚 款。
除上述处罚外,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职位调整或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本管理办法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以上处罚外,将 由相关责任人对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同时 2009 年 12 月 1 日发布的 ha-08-043《印章管理制度》及原山东区域相关管理制度废止。新办法由**大区**负 责解释。
第15篇 x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此办法适用于百利集团的印章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请集团总经理或集团董事长裁决。
二、集团董事会授权由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总部的印章(各类印章共计20枚)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销售管理部经理处存放公司总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长签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时间备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条,所有单据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事后转交集团财务部。
第二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经过批准后的雕刻申请,统一由采购部办理。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六、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八、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九、公司各级人员每次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见附件1),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各类印章使用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核权限应为:
(一)、集团总部: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
2.合同章(含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②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③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合同专用章;④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经销单合同经部门经理、分管系统总监/副总审核批准后盖章;直销单合同(含系统销售单等直接与甲方签署的)一律需评审(经法务专人评审条款,财务经理评审价格及付款方式,制造副总评审货期,销售总监综合评审),最终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将合同递财务,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市场部所有对外行为均需盖章。
销售合同盖章时,须有订货产品清单,且报价审核后的附件(单价、金额等)需体现审核过程,即要有审定人的签名,否则不予以盖章。
3.公章(含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②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③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④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⑤百利文仪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使用: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文情况下,经总经办审核,集团总经理签署,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部分合同需加盖公章情况下,公章使用权限等同合同章)。
4.私章(含①“甄玉婵”两枚;②“梁纳新”两枚;③“梁敏宁”两枚)的使用: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等,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征得同意后也可办理。
5.董事长签名章(大、小各一枚):适用于需其签名的文件以及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原则上须经其书面确认(使用《印章使用单》)后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单。
(二)、各下属公司: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财务→财务)。
2.合同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合同章)的使用:销售人员签订合同、订购单,须有各部门总监的签名方可盖章;采购部使用合同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3.公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的公章)的使用:公司之间各类证明文件需有各部门总监签名方可盖章,投标书的加盖章需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名后方可盖章,采购部使用公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4.人力资源用章、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名后盖章。
十、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通过审批后的销售订单递至财务盖章,无特殊情况一般规定五分钟内给予落实。
十一、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十二、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团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十五、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 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后交财务部归档。
十七、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借用申请单》(见附件2),注明事项,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含)人员携带使用。
十八、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集团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集团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五章 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十九、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二十、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见附件3)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销毁。
第六章 责 任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办报告。
二十二、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