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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卫生管理作业办法格式怎样的 第2篇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管理办法 第3篇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 第4篇某公司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5篇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第6篇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7篇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 第8篇某贸易商城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9篇安全卫生管理作业办法
第1篇 安全卫生管理作业办法格式怎样的
1. 总则
1.1 为确保各项作业之安全,以防止职业灾害,进而保障本公司员工及承揽商之安全与健康。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人员及承揽商与各项之作业活动。
1.3 定义:
1.3 .1 职业灾害:指作业场所之建筑物、设备、原料、材料、化学物品、气体、蒸气、粉尘等作业活动或其它职业上原因引起之员工疾病或伤亡。
1.4 本办法之制定、修订、废止须经委员会审议,呈核后由总经理签发实施。
1.5 本办法之管理者为总经理室主管。
2. 作业规定
2.1 作业内容:本办法为本公司各项工业安全卫生规定之总则,内容包括工安卫管理制度及规定、各项现场作业安全规定及紧急应变处理等。
2.1.1 《员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本公司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在于强调“安全卫生人人有责”,且工厂安全并非仅安全委员会的责任,为自身及同仁的安全健康,务必严格遵守各项工安卫规定。
2.1.2 主管安全卫生之权责:为落实公司主管安全卫生之管理权责,特规定各级主管之职责,详细内容见《主管安全卫生职责管理办法》。
2.1.3 安全卫生委员会之职责:为研议、协调及建议工厂内之员工安全卫生事务,特成立员工安全卫生委员会,其任务包括:
(1) 研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
(2) 研讨安全、卫生教育实施计划。
⑶ 研讨健康管理事项。
(4) 研讨防止机械、设备或原料、材料之危害,或采取新工作程序、方法时应采取之对策。
(5) 研讨作业环境测定结果应采取之对策。
(6) 事故灾害原因及对策。
(7) 职业病的研究与防治。
(8) 政府新法令或修正案之宣导事项。
(9) 自动检查之督导考核事项。
2.1.4 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为符合《安全生产法》
第十五条 之规定,使员工皆具备必要之安全卫生及预防灾变之训练,特订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实施办法》。
2.1.5 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为确保承揽商入厂之各项作业皆符合安全卫生相关法令规定,特订定《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避免承揽商在厂内工作期间发生任何事故,且遵守本公司各项安全卫生规定,以免受罚。
2.1.6 安全工作许可证实施规定:为确保及维护本公司人员及设备之安全,特订定《安全工作许可证作业办法》,以使动火作业等工作顺利实施。
2.1.7 紧急应变处理:为提供一个紧急应变指南,以便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动员组织,采取正确的行动,以有效地控制灾害及减轻损失,特订定《紧急应变实施办法》作为全体员工遵循的原则。
2.1.8 事故调查处理:为确实调查职业灾害发生原因,拟定防范对策,以有效降低未来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以祈达到零伤害、零灾害的目标,特订定《事故处理程序》。
2.1.9 作业环境测定实施:为维护本公司作业员工健康,组织定期实施作业环境测定,实施规定详见《作业环境测定实施办法》。
2.1.1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为防止有机溶剂、特化物、及毒化物引起之职业灾害,保障员工健康,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订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细则》。
2.1.1 4 急救守则:有关一般急救守则详见《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2.1.1 5 健康管理:为落实健康检查结果之分级管理,特制定《员工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规范健康检查之相关事宜。
2.1.1 6 职业灾害预防:为加强改善员工安全卫生设施与工作环境、技术、方法,有效降低职业灾害发生率,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促进劳资和谐,提高生产力,增加营运绩效,特订定《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实施办法》;另为确保局限空间作业在安全状况下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特订定《局限空间作业灾害防止计划办法》。
第2篇 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真正做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并以此为最终目的。
2.职责与权限
2.1总经理安全职责
2.1.1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
2.1.2负责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1.3在安排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保证有关的劳动保护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
2.1.4负责设计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2.1.5负责处理工伤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表扬奖励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职工;
2.1.6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提倡文明生产;
2.1.7保证公司产品符合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1.8负责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
2.2管理部安全职责
2.2.1组织推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令、方针和政策;
2.2.2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2.3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
2.2.4下达年.月度安全卫生的管理计划及目标,定期确认.评价其计划的执行情况。
2.2.5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2.2.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2.2.7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2.2.8组织各部门研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
2.2.9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做好体检工作,分配时要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工保护的规定;
2.2.10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
2.2.11负责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2.1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2.2.13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3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2.3.1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3.2组织编制长远规划时要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和文明生产的项目;
2.3.4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2.3.5严格执行安全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的原则;
2.3.6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专款专用,除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外,不得挪作他用;
2.3.7负责公司的消防知识的培训,消防器材的管理。
2.3.8切实做好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危险事故的发生;
2.3.9负责制定各种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510负责制定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检修时相关的安全技术.内容并检查落实。
2.4生产部安全职责
2.4.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4.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4.3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2.4.4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原则,参与调查、分析、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
2.4.5组织制定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减少人身、设备事故;
2.4.6组织新工人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
2.4.7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设备生产能力和大修计划的按期实施,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同时还要考虑到水、电、气的平衡,组织好均衡生产;
2.4.8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构筑物的管理,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4.9负责公司机械动力设备、压力容器、起重、动力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管理、清洁.检查和定期检验;
2.4.10负责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项目的工艺设计和检查,解决生产施工中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
2.4.11编制和修订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2.4.12组织制定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在试生产前,妥善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2.4.13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5购买开发部安全职责
2.5.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5.2负责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5.3在购买业务中,保证所购物品符合质量要求;
2.5.4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5.5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6营业部安全职责
2.6.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6.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6.3在拓展销售业务中,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6.4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7品质保证部安全职责
2.7.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7.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7.3负责全公司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7.4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预防措施;
2.7.5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8工人安全职责
2.8.1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阻止他人违章作业;
2.8.2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
2.8.3分析、判断和处理故障;
2.8.4按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8.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2.8.6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操作用具;
2.8.7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3.附件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 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6.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的公司安全员负责,建立消防器材台帐,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3.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借取适
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九)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
第3篇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下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某公司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企业管理中,不能让安全管理成为“弱视病”,下面是制度职责大全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大家可以阅读下文。
第一条总则
为不断加强公司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作业场所。
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管理和监督
1.为确保公司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到实处,公司成立劳动安全卫生领导小组,分别对本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分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公司实行经济责任制和签订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合同,必须同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实行多层次承包的,应层层落实。
3.公司设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推动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4.公司按有关规定,每年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作他用。没有更新改造资金的部门,应从事业费用中解决。
5.公司负责对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教育与技术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员工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确因生产需要超过的,应经员工同意,报公司各部门主管批准。
7.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8.公司严格执行保护女工的有关规定。禁止安排怀孕、哺乳期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9.公司严格按国家规定发给员工防护用品、用具,建立健全使用、发放等制度。各部门不得以现金代替物品。公司配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抢救药品、器材,应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止失效。
10.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漠视员工安全、健康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11.公司劳工工会对公司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实行监督,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
1.公司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项目及劳动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工业设计卫生标准。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由主管部门进行。主管部门同时审查、验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并经劳动、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和工会同意并签字盖章,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银行不得给予贷款。
2.建筑施工公司在施工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及地下设施进行勘查,按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公司在工程项目预算中必须包括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施工分公司必须专款专用。
3.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安装、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住宿、餐厅和厕所等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要求。
4.劳动卫生工程技术设施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后必须定期维护、定期检查测定。
第五条伤亡事故处理
1.公司若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
2.发生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公司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劳动、卫生、公安、检察部门和工会组织也可派人参加。
3.事故调查组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劳工工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向本公司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4.公司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书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申报劳动部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延期。
第六条奖励和惩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由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保护或劳动卫生监察机构给予奖励:
1.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员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2.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3.在劳动安全或劳动卫生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切实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4.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及本条例的行为,其事迹突出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劳动、卫生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1.忽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削减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或有防护措施不使用的;
2.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经验收同意,或经验收达不到标准要求而强行投产的;
3.违反招用规定招用工人、允许无操作合格证工人进行特种作业的;
4.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阻碍事故调查的;
5.拒绝劳动保护或劳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监察任务的。
(三)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按本办法规定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应根据不同情节,严肃处理。
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凡工厂内所有人员(驻厂人员、承揽商、外包商及员工)之各项作业活动均属之。
2.目的
為使因人為或环境上不安全因素,所导致职业灾害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能有效预防,并防止职业灾害发生,保障劳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3.定义:无
4.流程图:无
5.说明:
5.1.权责
5.1.1.执行:全厂各单位人员
5.1.2.管理:厂务负责
5.2.安全性灾害防止:
分以下7类纳入管理规范:1.工作场所及通路2.物料搬运与处置3.机械灾害之防止4.火灾爆炸防止5.坠落灾害防止6.电器危害防止7.防护具
5.2.1.工作场所及通路
5.2.1.1对於建筑物之工作室,其楼地板至天花板净高应在2.1m以上。
5.2.1.2设置之安全门及安全梯於劳工工作期间内不得上锁,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5.2.1.3对於工作场所出入口、楼梯、通道、安全门、安全梯等,应设置适当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时需设置紧急照明灯,且出口之门应為外开式。
5.2.1.4对於室内工作场所,应依规定设置足够使用之通道:
1.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1m。
2.各机械间或其他设备间通道不得小於80cm。
3.自路面起算2m高度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经采取防护措施者,不在此限)
4.主要人行道及有关安全门、安全梯应有明显标示。
5.1.1.5设置倾斜路代替楼梯时,应依下列规定:
1.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20度。
2.倾斜路之表面应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
5.2.2.物料搬运与处置:
5.2.2.1物料之搬运,应儘量利用机械以代替人力,凡40kg以上物品,以人力车辆或工具搬运為原则,500kg以上物品,以机动车辆或其他机械搬运。
5.2.2.2.对於物料堆放,应依下列规定:
1.不得超过堆放地最大安全负荷。
2.存放高度不得超过2.3m以上。
3.不得影响照明。
4.不得妨碍机械设备之操作。
5.不得阻碍交通或出入口。
6.不得阻碍自动洒水器及火警警报器有效功能。
7.不得妨碍消防器具之紧急使用。
8.不得倚靠墙壁或结构支柱堆放。
5.2.2.3.使用堆高机搬运物料时,应由取得堆高机操作执照之人员驾驶,物料应有适当之防范倒塌、散落措施。
5.2.3.机械灾害之防止:
5.2.3.1.对於下列机械器具,应有安全防护设备。
衝剪机械﹔
手推刨床﹔
木材加工用圆盘锯﹔
堆高机﹔
研磨机﹔
其他经国家机关指定者。
5.2.3.2对於机械之原动机、转轴、齿轮、带轮、传动轮等有危害之裸露部份,应有护罩、护围、跨桥等安全防护设施。
5.2.3.3对於具有显着危险之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应於适当位置设置有明显标誌之紧急制动开关,立即遮断动力并与煞车系统连动。
5.2.3.4离地2m以内之传动装置,附近有人员活动而有接触危险者,应装置适当之围栅或护网。
5.2.3.5对於钻孔机、铣床、车床等旋转刃具作业,操作人员手指有触及之虞者,单位主管应标示作业不得使用手套及严禁长髮或结领带者靠近。
5.2.3.6对於研磨机之使用,应依下列规定;
1.研磨轮应採用经速率试验合格且有明确记载最高使用周速度者。
2.研磨机使用不得超过规定使用周速度。
3.研磨机使用不得使用侧面。
4.研磨机使用,应於每日作业开始前试转1分鐘以上,研磨轮更换时应先检验有无裂痕,并在防护罩下试转3分鐘以上。
5.2.3.7对於危险性机械、设备及器具之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当之资格证照使得操作。
5.2.3.8对於升降机应符合以下规定方得使用;
1.升降机各楼出入口,应装置构造坚固平滑之门,并应有安全装置。
2.升降机各楼出入口及车箱内,应明显标示其积载荷重及使用规定。
3.升降机应设置终点极限开关、紧急煞车及其他安全装置。
5.2.3.9不得使人员搭载於堆高机之货叉所承载之栈板、撬板上作业(但停止行驶之堆高机,已採取防止人员坠落之防护措施,不在此限)。
5.2.3.10堆高机应置备有后扶架,否则不得使用。
5.2.3.11堆高机行驶速率,於厂内(含码头)不得超过10km/hr,厂房外围道路不得超过30km/hr。
5.2.3.12厂内各项机械、设备须按生產设备保养规范定期保养,并透过自动检查管理机制,确认安全无误始可操作。
5.2.4火灾爆炸防止:
5.2.4.1对於承揽商明火施工之管制,依<<危险性作业管理规范>>管理。
5.2.4.2工作场所消防安全设备之设置,依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5.2.4.3对於有机溶剂作业及储存现场,应标示严禁烟火,并落实执行。
5.2.4.4对於现场存放之有机溶剂,应以1天的使用量為限,且必须放置在防溢桶内。
5.2.4.5厂内有机溶剂及压力容器使用、存放,应依有机溶剂及压力容器管制程序管理。
5.2.5坠落灾害防止:
5.2.5.1对於高度在2m以上之工作场所边缘及开口部份,员工有遭受坠落危险之虞者,应设有适当强度之围栏、握把、覆盖等防护措施,并悬掛危险标示。
5.2.5.2对於高度在2m以上之处所进行作业,员工有坠落之虞者,应以架设施工架等方法设置工作台,或使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等防止因坠落而致作业人员遭受危险之措施。
5.2.5.3於石绵瓦、铁皮板、塑胶等材料构筑之屋顶从事作业时,為防止踏穿坠落,应於屋架上设置适当强度,且宽度在30cm以上之踏板或装设安全护网。
5.2.5.4於高差1.5m以上之场所作业时,应设置能使人员安全上下之设备。
5.2.5.5对於使用合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坚固之构造。
2.其材质不得有明显之损伤、腐蚀。
3.梯脚与地面之角度应在75度以内,且两梯间有繫材扣牢。
4.有安全之梯面。
5.1.5.6对於工作场所有物体飞落之虞,应设置防止物体飞落之设备及警告标示,作业人员并需配戴安全帽使得进入作业区。
5.2.6.电器危害防止:
5.2.6.1对於电器设备装置及线路,应依电工法规规定施工。
5.2.6.2对於高压或特别高压、避雷器或类似器具等在动作时,会產生电弧之电气器具,应与木製之壁、天花板等可燃物质保持相当距离。(但使用防火材料隔离者,不在此限)
5.2.6.3对於电气机具之带电部份,如人员作业或通行时,有因接触或接近致发生感电之虞者,应设防止感电之护围或绝缘被覆。(但电气机具设於配电室、控制室、变电室等被区隔之场所,且禁止电气作业有关人员以外之人员进入者,不在此限)
5.2.6.4对於使用对地电压在150伏特以上之移动式或携带式电动机具,或於湿润场所、钢板上或钢筋上等导电性良好场所,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电动机具及临时用电设备,為防止因漏电而生感电危害,应於各该电路设置适合其规格,具高敏感度,能确实动作之感电防止用漏电断路器。(但如装置有困难时,应将机具金属製外壳及电动机具金属製外壳非带电部份,连接至接地极)
5.2.6.5对焊接作业使用之焊接柄,应有相当之绝缘耐力及耐热性。
5.2.6.6对於良导体机器设备内之检修工作所用之照明灯及工具,其使用电压不得超过24伏特,且导线须為耐磨损及有良好绝缘,并不得有接头。
5.2.6.7对於良导体机器设备内之狭小空间或高度2m以上之钢架上作业时所使用交流电焊机,应有自动电击防止装置。
5.2.6.8对於有发生静电致伤害员工之虞之工作机械或其附属物件,应施行接地,使用除电剂、或装设无引火源之除电装置等适当设备。
5.2.6.9不得於通路上使用临时配线或移动电线,但经妥為防护而不致损伤其绝缘被覆或人员绊倒者,不在此限。
5.2.6.10对於开路之开关於作业中,应上锁或标示「禁止送电」、「停电作业中」或设置监视人员监视之。
5.2.6.11对於活线作业或活线接近作业,作业人员应戴有绝缘用防护具,或其他必要之防护装备。
5.2.6.12对於电力设备应设置专任技术员或委託电气技术顾问团体、或电机技师负责责任分界点以下电气设备之安全维护。
5.2.7.防护具:
5.2.7.1对於厂内有危险顾虑之作业,应给予作业人员必要之个人防护具(防毒口罩、手套、安全帽)。
5.2.7.2对於作业中有物体飞落或飞散,致危害员工之虞时,应戴安全帽及其他防护。
5.2.7.3对於2m以上之高处作业,有坠落之虞者,应使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护具(採安全网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5.2.7.4对於噪音超过80dba以上之工作场所,应使进入该区作业人员,配带耳塞、耳罩等防护具。
5.2.7.5对於以电焊、气焊从事熔接、熔断等作业时,应置备安全面罩、防护眼镜及防护手套等,并使作业人员确实戴用。
5.2.7.6对於锡炉等较高温作业,应使作业人员戴耐高温手套及防毒口罩、防护眼镜等,并使作业人员确实戴用。
5.3.卫生性灾害防止分以下4类纳入管理规范:1.有害作业环境。2.通风及换气。3.採光及照明。4.清洁。
5.3.1.有害作业环境:
5.3.1.1工作场所内发生有害气体、蒸气、粉尘时,应视其性质,採取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整体换气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导入新鲜空气等适当措施,使其不超过劳工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容许浓度标準规定。如劳工有发生中毒之虞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採取紧急措施。
5.3.1.2作业人员暴露於有害气体、蒸气之作业时,其空气中浓度超过8小时日时量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时量平均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者,应改善其作业方法、缩短工时或採取其他保护措施。
5.3.1.3对於各项有害物应依<<化学物质管制细则>>(ewi006)存放、使用管制,并应将其危险标示(名称、危险警告讯息、危害防范措施等)公告周知,使员工注意防范。
5.3.1.4工作场所因机械设备所发生之声音超过90dba时,应採取工程控制、减少劳工噪音暴露时间,使作业人员噪音暴露工作,不超过8小时日时量平均值。
5.3.1.5任何时间不得使员工暴露於峰值超过140 dba之衝击性噪音或115 dba之连续性噪音。
5.3.1.6对於员工8小时日时量平均音压级超过85 dba或暴露剂量超过50,应使员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护具。
5.3.2通风及换气:
5.3.2.1对於经常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除设备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过4m以上之空间不计外,每1名作业人员应有10m3以上之空间。
5.3.2.2对於坑内或储槽内部作业,应设置适当之机械通风设备,使可作业。
5.3.2.3对於经常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其窗户及其他开口部份等可直接与大气相通之开口部份面积,应為地板面积之5$上。但设置具有充分换气能力之机械通风设备者,不在此限。
5.3.2.4对於工作场所应使空气充分流通,必要时应依下列规定以机械通风设备换气:
工作场所每1劳工所佔m3数每分鐘每1劳工所需新鲜空气m3数
未满5.70.6以上
5.7以上未满14.20.4以上
14.2以上未满28.30.3以上
28.3以上0.14以上
5.3.3採光及照明:
5.3.3.1对於工作场所之採光照明须有充分之光线,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则,但作业场所面积过大、夜间或气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时,可用人工照明补足。
5.3.3.2各工作场所应依以下之照度标準,為执行范畴:
工作场所所需照度
精密装配、检查作业1500~3000lu*
办公室、主管室、会议室、控制室
诊疗室、电气室之配电盘、服务台
一般装配、检查之作业300~750lu*
餐厅、厨房、会客室、警卫室、教室200~500lu*
电梯室、机械室、电气室、杂务室150~300lu*
盥洗室、茶水间、浴室、走廊、楼梯、厕所100~200lu*
仓库75~150lu*
安全梯、装货、卸货之作业30~75lu*
5.3.3.3对於阶梯、升降机、出入口、高压电气配电盘处、高度2m以上之作业场所及其他易因光线不足引起员工灾害之场所,应保持其适当照明,遇有损害应及时修復。
5.3.4清洁:
5.3.4.1对於饮用水应符合饮用水质卫生标準,公共饮水设备应每月按时保养,并每季定期安排水质检查。
5.3.4.2对於工作场所之底板、周围墙壁、容器等有被生物病原体污染之虞者,应予以适当消毒。
6.参考文件:
6.1厂区照明管理细则 ewi011
6.2危险性作业管理规范 owi001
6.3化学物质管制细则 ewi006
7.附件:无
第6篇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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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确保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煤矿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中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安全条件确认及相关安全措施、岗位操作规程的审核与监督落实;负责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查;负责拟订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与评价工作实施的协调;负责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联系。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及对审查意见的落实;负责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价报告中以及现场验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六条 环保办公室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管理。
第七条 卫生处劳研所负责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岗位粉尘、噪声、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 公司工会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以下简称《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编制与完善。
第十条 集团公司气体防护站负责气体介质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内部审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符合性审查与管理;负责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的相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整改。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办公室每年根据政府安全、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备案评价机构准入文件,修改、完善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库。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应及时向安全办公室提供新、改、扩建项目名称、项目经理责任书以及相关核准备案文件等项目建设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办公室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资料确定所需评价的项目,从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库中选择3-4家有资质评价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单位完成该项目评价机构的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完成与评价机构的合同签定工作,并配合完成各类评价报告的提资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在向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要同时提交《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最新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标准,其内容必须对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内容进行论证,提出消除事故隐患和尘、毒等有害因素的保证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设计提交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格式必须按照政府安全/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格式进行编制,并独立成册。编写内容应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对项目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内容进行完善,并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审备案。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前完成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项目管理单位所要提供资料的内容主要有:
(一)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研报告;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企业简介、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六)企业生产现状;
(七)主要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图;
(八)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施工前完成《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以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评审:
(一)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六)中央、省属企业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七)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图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设计符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施工或安装质量。
第7篇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员)。
第三条 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四条 检测检验专业项目分为以下七个类别:
(一)起重机;
(二)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
(四)客运架空索道;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六)劳动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五条 检测检验员应当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检测检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技术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掌握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基本知识;
(三)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四)对检测检验中常见的故障、缺陷和问题能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五)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所用的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六)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检测检验现场的作业要求。
第七条 检测检验员的考核包括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见附件1)。
第八条 检测检验员的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六十分,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八十分。
第九条 申报两类以上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员,应分别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 检测检验员由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和认证。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考核鉴定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人的技术工作自传和学历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考核合格的检测检验员,由组织考核的劳动行政部门签发检测检验员证。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应报劳动部备案。检测检验员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员证有效期为三年。换证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并须经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检测检验员证的检测检验员,需新增检测检验专业项目时,应按本办法进行新增项目的考核和认证。
第十五条 检测检验员调离检测检验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其检测检验员证应交回发证机关。由原单位调到另一单位仍从事同项检测检验工作时,须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 检测检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暂行收回检测检验员证;情节恶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检测检验员证,并从证件收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检测检验员资格考试;
(一)转让检测检验员证的;
(二)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的;
(三)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能保证检测检验质量,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助理检测检验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应是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所从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可以协助检测检验员开展现场检测检验工作,但不得独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也无权在检测检验报告书上签章。
第十八条 企业自检机构检测检验员的认证管理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某贸易商城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贸易商城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安全守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和各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状况,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位、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全岗位责任制;
(三)开门营业前,不准带外部人员进入公司任何场所,闭门后不准留外部人员在公司逗留;
(四)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允许吸烟处不准乱扔烟头、火柴棒;
(五)要害部门,配电室、监控室、仓库、电梯机房等,非主管人员不准入内(行政部门批准者例外);
(六)严禁外部人员进入仓库(行政部门批准者例外),非提货人员不准随意入库,提货人员不准进入其他库内乱串;
(七)不准擅自安装、拆卸、检修、增减和挪动电器设备,不准乱拉电线;
(八)剧毒商品和汽油、卫生球、茶、油漆、丁烷气体、发胶等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地点存放;
(九)不准擅自动用和挪动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工具;
(十)发生重大灾害事故,要坚守岗位,保护现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二章、安全措施:
(一)发生火情、火警无论大小,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即通知人事行政部门、保卫部,并利用现场灭火器材积极灭火,电话报警“119”应讲清火警的具体地点、燃烧物品、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部门;
(二)携带公司财物出大门时,应主动向警卫出示证明,否则不予放行;从公司内部带出的其他物品,应主动向警卫说明;
(三)员工的亲友进入公司内部,应主动在登记处登记;
(四)公司内严禁吸烟:
严禁在公司、办公场所、上班时间内吸烟。违者一次罚款人民币100元,当场付清。如经理办、市场部、会议室有客户要求吸烟者,仅限在本部办公室内,公司员工不得陪抽,如违反,按规定处罚。
(五)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装拆修理电气设备;
(六)爱护公司公物,注重所有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节约用水、用电、易耗品;
(七)养成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头、杂物,如在公共场所发现有纸屑、杂物等,应随时捡起放入垃圾桶,保持公司清洁。
第9篇 安全卫生管理作业办法
1. 总则
1.1 为确保各项作业之安全,以防止职业灾害,进而保障本公司员工及承揽商之安全与健康。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人员及承揽商与各项之作业活动。
1.3 定义:
1.3.1 职业灾害:指作业场所之建筑物、设备、原料、材料、化学物品、气体、蒸气、粉尘等作业活动或其它职业上原因引起之员工疾病或伤亡。
1.4 本办法之制定、修订、废止须经委员会审议,呈核后由总经理签发实施。
1.5 本办法之管理者为总经理室主管。
2. 作业规定
2.1 作业内容:本办法为本公司各项工业安全卫生规定之总则,内容包括工安卫管理制度及规定、各项现场作业安全规定及紧急应变处理等。
2.1.1 《员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本公司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在于强调“安全卫生人人有责”,且工厂安全并非仅安全委员会的责任,为自身及同仁的安全健康,务必严格遵守各项工安卫规定。
2.1.2 主管安全卫生之权责:为落实公司主管安全卫生之管理权责,特规定各级主管之职责,详细内容见《主管安全卫生职责管理办法》。
2.1.3 安全卫生委员会之职责:为研议、协调及建议工厂内之员工安全卫生事务,特成立员工安全卫生委员会,其任务包括:
(1) 研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
(2) 研讨安全、卫生教育实施计划。
(3) 研讨健康管理事项。
(4) 研讨防止机械、设备或原料、材料之危害,或采取新工作程序、方法时应采取之对策。
(5) 研讨作业环境测定结果应采取之对策。
(6) 事故灾害原因及对策。
(7) 职业病的研究与防治。
(8) 政府新法令或修正案之宣导事项。
(9) 自动检查之督导考核事项。
2.1.4 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为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使员工皆具备必要之安全卫生及预防灾变之训练,特订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实施办法》。
2.1.5 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为确保承揽商入厂之各项作业皆符合安全卫生相关法令规定,特订定《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避免承揽商在厂内工作期间发生任何事故,且遵守本公司各项安全卫生规定,以免受罚。
2.1.6 安全工作许可证实施规定:为确保及维护本公司人员及设备之安全,特订定《安全工作许可证作业办法》,以使动火作业等工作顺利实施。
2.1.7 紧急应变处理:为提供一个紧急应变指南,以便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动员组织,采取正确的行动,以有效地控制灾害及减轻损失,特订定《紧急应变实施办法》作为全体员工遵循的原则。
2.1.8 事故调查处理:为确实调查职业灾害发生原因,拟定防范对策,以有效降低未来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以祈达到零伤害、零灾害的目标,特订定《事故处理程序》。
2.1.9 作业环境测定实施:为维护本公司作业员工健康,组织定期实施作业环境测定,实施规定详见《作业环境测定实施办法》。
2.1.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为防止有机溶剂、特化物、及毒化物引起之职业灾害,保障员工健康,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订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细则》。
2.1.14 急救守则:有关一般急救守则详见《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2.1.15 健康管理:为落实健康检查结果之分级管理,特制定《员工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规范健康检查之相关事宜。
2.1.16 职业灾害预防:为加强改善员工安全卫生设施与工作环境、技术、方法,有效降低职业灾害发生率,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促进劳资和谐,提高生产力,增加营运绩效,特订定《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实施办法》;另为确保局限空间作业在安全状况下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特订定《局限空间作业灾害防止计划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