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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通过实践使学生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产学结合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为达到此目的,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制订专业教学计划。通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实践,使学生获得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所需的基本操作技能、专业技能和综合技能,继而获得职业技术应用能力。
一、实践教学管理
依据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对实践教学的要求,教务处、实训部负责制订全院实践教学的管理体制规范、成绩评定质量标准。实践教学由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践教学的内容与环节
实践教学的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组织教学。遵循教育部“实践教学要改变过分依附理论教学的状况,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应占有较大比重,要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要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工艺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逐步形成基本实践能力与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的指示精神,依据专业岗位和岗位群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实践教学的目标
实训要使学生获得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应职岗位(群)所需的基本操作技能;顶岗实习要使学生获得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应职岗位(群)所需的职业能力(技术应用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是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上岗前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实践教学的考核目标
实训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专业技能和撰写实训或实习报告的能力,重点考核专业技能操作能力;毕业实习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职业能力和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能力,重点考核职业技术应用能力。
五、实践教学的管理
(一)实训
1.任课教师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制定、修订实训大纲和实训指导书的计划,并在实施前报送教务处、实训部;
2.任课教师督促学生记好实训周记;
3.任课教师指导学生撰写实训报告;
4.任课教师批阅学生实训报告;
5.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实训、实习周记,评定学生实训、实习成绩;
6.任课教师撰写实训教学总结;
7.实训教学质量检查是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各系组织实施。
(二)实践技能考核管理
1.系主任组织编制实践技能考核方案;
2.教研室主任组织有关教师制定实践技能考核标准;
3.教务处、实训部牵头会同有关系组织审定实践技能考核方案及标准;
4.任课教师依据实践技能考核方案和实践技能考核标准编制实践技能考核单;
5.任课教师组织实践技能考核并评定学生成绩;
6.实践技能考核项目的质量检查是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各系组织实施。
(三)顶岗实习管理
1.教务处、实训部负责制定毕业实习成绩评定方法和质量标准;
2.系主任主持制订毕业实习工作计划;
3.教研室主任主持编写毕业实习指导书;
4.系主任与就业指导中心配合,主持与实习单位协商配备指导教师,进行实习指导;
5.指导教师督促学生按要求记毕业实习周记;
6.指导教师督促学生撰写好毕业实习总结;
7.毕业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向系上交毕业实习鉴定材料;
8.系主任主持教师评定学生毕业实习成绩;
9.教研室主任主持撰写本系各有关专业做好毕业实习工作总结;
10.毕业实习的质量检查是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各系组织实施。
(四)毕业论文管理
1.教务处、实训部负责制定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质量标准;
2.系主任主持制订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计划;
3.教研室主任组织配备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
4.教研室主任主持拟订毕业论文选题;
5.教务处、实训部制定并印发毕业论文格式;
6.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开展毕业论文的课题研究、设计,指导毕业论文撰写,并填写评语;
7.学生按要求开展毕业论文课题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
8.系主任负责组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
9.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任主持毕业论文答辩、成绩评定,并安排专人做好答辩记录;
10.教研室主任主持撰写毕业论文及答辩等教学工作总结;
11.毕业论文和答辩的质量检查是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各系组织实施。
第2篇 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我院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手段与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2007〕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任务是使学生通过现场观察、社会调查、实际操作训练、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环节等提高岗位职业技能,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励学生的敬业和创业精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实践教学内容包括认识实习、岗位(单项)技能训练、课程实训、综合技能训练、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其中,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章 实践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践教学实行院系两级领导与管理。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学院实践教学发展规划,对全院实践教学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检查实践教学计划的落实。学院职责:
1.建立和完善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实践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
3.汇总各系学期授课计划;
4.负责实践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控;
5.组织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 各系在系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系实践教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系主任是实践教学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学系职责:
1.建立、健全本系实践教学组织与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并实施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训指导书、顶岗实习手册、实践课程质量标准和考核标准等实践教学文件;
3.加强对实践教学质量的管理与监督检查。认真检查各实践环节,健全完善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和质量的稳步提高;
4.组织落实各实践课程指导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训指导教师队伍;
5.落实本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6.做好实践教学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践教学文件
第六条 实践教学文件是指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践课程标准和考核标准)、实训(实习)指导书、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手册、学生顶岗实习教师手册等。
第七条 制订实践教学计划必须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职业岗位要求和工作过程导向要求。原则上理工科类实践课时要占总课时50%及以上、文经类比例为40%及以上,并至少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实践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践教学的重要文件和依据。各系须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相应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组织人员认真编写实践教学大纲。明确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方法、要求、课程质量标准和考核标准,实践教学大纲编写完成后要履行教研室主任、系主任认定批准手续。
第九条 各系应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编写实训指导书,内容包括实训目的和要求、使用设备说明、实训步骤、实训报告等。所有的实践项目均须配备实训指导书或实习手册等,于课前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手册是学生参加校内生产性实训和校外顶岗实习必要的技术操作文本,其内容应包含实习守则、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计划、操作流程或规则、考勤制度、安全教育等。
第十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教师手册是用于教师指导、督促、检查学生校内生产性实训和校外顶岗实习的教学文件,内容包括实习任务、实训(实习)指导书、实习教案、安全要求、学生考勤表、成绩考核表等。
第四章 实践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
第十二条 实行实践教学质量管理责任制。教务处负责全院实践教学质量管理,督导处负责全院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各系主任负责本系所承担的实践课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实训科长负责本系所开实践课程的落实和质量检查;课程主讲教师或实训指导教师对本课程实践教学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单独设置的实践课,实行第一指导师负责制。由开课系至少确定一名指导教师为该课程第一指导教师,并全面负责该实训课的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和理论课配套的实训课,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课程含有实践教学环节的,原则上由课程主讲教师指导实训,并负责实训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计划管理。
1.完善的实践教学计划是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础。实践教学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教学系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调整较大的,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2.各系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下学期实践教学开出计划、实践教学任务报教务处,教务处在2周内协调、汇总完毕,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发至各系执行。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大纲管理。
1.实践教学大纲应根据科技、社会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及时更新实践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手段。要尽量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生产性实训内容和课时,示范重点建设专业生产性实训占总实践课时的比例达80%以上。
2.实践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实施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由教研室主任与实践指导教师共商提出,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系每学期要按照《实践教学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严格、科学对实践教学进行自评,做好考核、检查、总结、分析工作。与期末教学检查一起交教务处。
第十八条 实训过程监控。督导处负责全院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各级督导要把实践教学质量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系主管教学主任在学生实训期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管理按照《关于构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若干意见》(试行)执行,各系要支持和配合院系二级督导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应当及时了解学生实训情况,要求并指导学生在实训过程中认真做好实习报告或实习日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训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至合格,否则不准毕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实践教学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2.实践教学工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