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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2 09:30:05 查看人数:71

村组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村组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镇村、组集体财务(以下简称村组财务)管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增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行政村、组设置的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各村民委员会应健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实行村组财务管理制度化、资料管理档案化、群众监督经常化、民主理财公开化,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四条村组集体资金管理实行“村财民理镇管村用”的原则和“两审一办”制度。

第五条镇财政、农经为全镇村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村组财务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组财务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制度建设

第六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钱账分管。一村只配备专(兼)职现金出纳员一名,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村组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组财务人员。

(二)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及时缴存开户的金融专户。村组出纳库存现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三)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与结存。会计与出纳要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账;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允许出纳白条抵库

(四)村组集体资金为村组集体所有,必须在金融部门专户存储。银行存款实行印鉴管理,取款时必须有村委会公章和村主任及经办人印章方可办理取款,不允许开设私人帐户及大额现金库存。

第七条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组收取国家水利费、必须使用水利部门提供的专用收据。村组收到上级财政、单位拨款,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村组组织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和发包及上交收入等内部结算,必须使用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的村组集体资金专用收据,凭据收款,严禁“白条”记账。

(二)村组会计账务处理,必须使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和监制、市农业局印制的账、表、册、据。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

(三)对重要空白凭证和各种收据实行领用、销号回收登记制度,各村在使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要注销登记,并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销票。

(四)票据由村文书统一管理。会计开票,出纳收款,出纳必须在收款单据“收款人”处签字或盖章。不准丢失收据,不准撕毁存根联,不准撕毁作废联,不准代其它单位或个人开据,所开出的单据要全部入账。会计入账后必须逐笔清理核对进行销号,收据存根销号回收后由镇统一核销号,返回村统一归档管理。

第八条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组集体的一切开支,应根据审批权限,实行限额由村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村组开支先由会计核实,再由村主任审批、书记审核、监委会审查。(2)村组的大额开支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必须做到先报批、后开支。村组开支超过1000元的(其中非生产性开支超过500元的),实行预审制,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村组的一切收支必须经村监委会审查并加盖村监委会印章后,并报镇财政农经部门审核签章后会计才能入账。

(二)会计核算制度。村组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确应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和监督一切经济活动。村组的一切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账外品迭、坐收坐支,以支抵收;健全“三账四簿”,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内部往来、债权债务)、现金存款日记账和财产物资登记簿、土地承包及流转台账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物资登记簿、遗留问题登记簿等。村组集体分别只准设置一套账。

村组集体收益分配,必须是损益类会计科目的结余额,将收益分配方案送镇财政农经部门审核,由镇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分配。

第九条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一)村组集体对拖欠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认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继承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政府审批后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但要坚持账销债留的原则,保留催收欠款的权利,在遗留问题登记簿上进行反映和监督。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二)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折旧制度。村组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要纳入账内进行核算,在财产物资登记簿上登记反映,并报镇政府备案;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三)村、组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审计监督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镇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对村组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村级补助经费、村组债权债务、“四荒”地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进行审计、对村组干部任期或离任等进行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报表制度

村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镇政府财政农经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一)月(季)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二)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三)临时报表:按规定内容和时间需报送的报表。

第十二条“两审一办”制度

坚持“两审一办”和日常记账相结合,各村要在每月末组织村组干部、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本村组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一次审核,以便会计按时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公开工作;镇财政农经部门在村监委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的基础上,对村组会计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再进行账前审核,并在加盖“已核”或“不予报销”印章后,召集村组会计进行一次集体办公做账,同时将审核情况如实向镇党委、政府汇报。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组财务档案管理要完整、系统,防止遗失。村组财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属于村组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情况;村组人口、劳动力等基本情况;村组财务有关账簿、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等资料;各种经济合同、农业承包合同或协议等文书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村组财务档案必须专室专柜存村委会统一管理,由村文书负责。同时,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村组会计做账后,必须将账簿、会计凭证、报表装订好,分村分组、分类编号存放,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和方便查找。

(三)建立健全村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村组财务档案,未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走;需临时查阅的必须有保管人员在场,查阅后及时归档;需借出查阅的,必须出具借条,并按时归还。村组上年度财务档案资料,次年初必须统一归档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对资料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村组会计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销毁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和镇乡政府应共同派人监销。

第十四条民主监督制度

(一)村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按季度在财务公开栏公布收支明细情况及有关账目,原则上季末次月10日前公开。并在年终公开全年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情况,年终要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工作。

(二)村监委会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参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村组干部工资和奖励支付情况、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拒绝审核签字。对审核无误的收支单据加盖“村监委会印章”,未经村监委会审核的收支单据会计不能入账。任何人不得妨碍村监委会行驶上述职权。村监委会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每季度(或月)召开一次会议,开展理财活动,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学习财务管理法规及制度,按时参加民主理财活动,认真审核经济活动事项,并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组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镇财政农经管理部门反映。

(三)村组的下列事项须报镇政府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村1000元以上、组500元以上)财务开支项目。

2.所有的投资项目。

3.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大变更,包括土地流转。

4.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方案。集体土地征用、变卖,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等重大事项。

5.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村应设置财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会计、出纳之间不得互相兼职,并负责管理本村及各组的财务。

第十六条村组财务人员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

(一)村组会计、出纳全部实行专业管理,原则上一村一专业出纳。村组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组财务人员。人员聘任:村组会计实行村两委推荐,镇乡政府审查批准,由村委会聘任。

(二)村组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

(三)村组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档案等移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单,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签字盖章后,交镇政府验收存档备查;交接时,必须在村两委主要领导及镇政府派专人监督下进行,监督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在未办清移交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财务人员离职后,继续承担任职期内经济责任。

(四)加强对村组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村组财务人员素质,组织对村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章村组财务公开

第十七条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村组应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定期如实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全镇村组财务公开的内容统一如下:(1)村监委会成员名单及职责;(2)年(季)度财务计划;(3)各项收支情况;(4)各项财产情况;(5)债权债务情况;(6)收益分配情况;(7)集体统一经营收支及其分配情况;(8)土地补偿和救济扶贫款的收入和使用情况;(9)村(组)干部工资、奖金等报酬情况;(10)“一事一议”决定向农民筹集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11)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等收支情况;(12)需要公开的其它内容。公开的内容要力求做到村民一看就清楚、一听就明白。

第十九条村组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张榜公布、固定公开栏公布为主,以口头公布为辅。张榜公布应使用农业局监制的财务公开榜,财务公开栏应设在便于村民阅览,能避风雨的地方,公开后应采集影像资料备案。

第二十条村组财务公开的时间。(1)村组应在年初公布经批准的财务计划;(2)一般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支及代收代缴情况;(3)年末公布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对工程建设和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及时专项公开,重点解释,及时听取村民意见。

第二十一条村组村务公开的程序

(1)村组在财务公开前,民主理财小组应对公开的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核实,确保公开的内容全面和真实可靠。

(2)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镇财政农经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组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会计签字。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由镇党委、政府分别给予村组干部、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撤换的处理,是党员的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1)村组集体财务未坚持审批制度的;(2)未督促财务人员按规定公布账目的;(3)未督促财务人员按规定和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使移交人私自外出的;(4)未坚持现金限额管理和未按时登记日记账的;(5)未按规定擅自支取集体资金的;(6)未按规定按时公布账目的;(7)未及时准确报送报表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其情节,经镇党委、政府批准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撤换的处理。是党员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报市农业局备案:(1)应报镇乡政府审查的重大经济事项而未报的;(2)未按规定专户储存集体资金的;(3)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4)未按规定使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市农业局印制的账、簿、表、据的;(5)未按规定报销费用支出的。

第二十四条对损坏、丢失固定资产、注销债权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视其情节由责任人或负责人承担等值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对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如不自觉履行退还义务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村民自治的办法进行催收,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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