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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都成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对本科专业目录的调整,为规范我校专业建设,加强本科专业设置的管理,明确专业设置原则及基本条件,完善审批制度,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 专业设置的原则
1、学校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的要求。专业设置及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专业建设应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树立经营学校的理念,控制专业建设的成本,量力而行,凡可以通过结构调整、更新、拓宽口径实现培养目标的,一般不再设置新专业。
3、拟申报新专业的师资队伍、办公及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应具备基本条件,专业建设经费需求大,条件不具备者暂不设置。
4、与学校专业设置整体结构布局不适应,专业严重老化,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或不符合学校整体和长远规划,学校将对其进行整合、调整或停办;暂停止招生专业,经多年建设,仍未达到预期建设效果的,原则上予以撤销。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整体发展目标要求和专业设置原则,有较稳定的人才市场需求,有详尽的设置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不少于40人。
2、有组织教学的学科基础,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与学校专业布局有相互支持关系,具有良好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
3、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等必需的教学文件。
4、配备足够能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本专业专职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2人。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办学基本条件,包括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校内外实习基地等,并有条件独立设置本专业的教研室和实验室。对可以借助现有学校师资和教学条件,只需要少量投资的拟建专业,可以优先考虑。
三、新增专业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院系设置新专业,须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领衔作为专业负责人,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的市场需求调研,院系教学管理委员会研讨论证、通过。
2、院系按照国家教育部202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目录》,提出申请增设专业报告,填写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并附上详细的教学计划(均一式三份),在正式招生前一年的4月底前报送教务处,申报新专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办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
(2)国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报告;
(3)校外同行专家对申报专业的审查意见;
(4)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5)专业建设方案、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6)其它补充说明情况(医学类专业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教务处对学院拟申报专业进行形式审查,报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审议,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将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4、教务处将学校批准的新专业材料报教育厅、教育部审批。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2篇 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都成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专业设置、强化专业建设、规范专业管理,着力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 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遵循“数量与规模适配、结构和布局科学、重点和特色突出、内涵和形式统一”的原则,突出医学院校的特点,形成以医学专业为主体、特色专业为重点、其他专业全面协调发展的格局,构建医、理、管、工、相互渗透、相互支撑的学科专业群,并实行分类建设、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估。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设置原则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整体发展目标要求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较稳定的人才市场需求,有详尽的设置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每年招生规模不少于40人。
(二)有组织教学的学科基础,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与学校专业布局相互支持,具有良好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
(三)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等必需的教学文件。
(四)配备足够能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其中专任教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少于1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少于2人)。
(五)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办学基本条件,包括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等,并有条件独立设置本专业的教研室和实验室。对可以借助现有学校师资和教学条件,只需要少量投资的拟建专业,可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新设置专业的审批程序
(一)学院设置新专业,须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领衔作为专业负责人,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的市场需求调研,学院教学委员会研讨论证、通过。
(二)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202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目录》,提出申请增设专业报告,填写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并附上详细的教学计划(均一式三份),在正式招生前一年的4月底前报送教务处,申请设置专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办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说明设置专业的理由、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国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报告及其它有关情况);
2.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审查意见;
3.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4.专业建设方案、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5.其它补充说明情况(医学类专业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学校对学院拟申报专业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业设置评议专家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专业设置和调整进行评估,并将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章 专业建设内容
第五条 专业建设必须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全面发展理念;必须坚持国家关于本科教育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围绕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谋划建设;必须坚持结合学校当前办学定位和长远发展需要的原则,在提高品质、强化内涵方面狠下功夫;必须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视野。
第六条 本科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教学制度文件建设等。
(一)人才培养方案是本科专业建设的核心,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制定人才培养标准的重要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二)师资队伍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保证。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任务需要,科学核定教师编制,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制订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重点抓好中青年教师培养,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技能;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三)课程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重点。实施课程(组)负责人制度,研究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学校重点加强精品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不断提高课程建设水平。
(四)教材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础。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各专业核心课程应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或行业公认的优秀教材。加强纸质教材和电子教材建设,支持校本教材及教辅资源建设。
(五)教学改革与研究是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鼓励教学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通过立项建设的方式,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改革创新。
(六)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础条件。实验室建设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结合,采取集中配置、统筹管理、共享使用的方式,提高效益和设备使用率。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能力与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七)教学制度是实施本科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强和完善专业负责人制度、课程(组)负责人制度、选课制度、教授上课制度、考试评价制度、实验室建设制度等系列教学规章制度。
第四章 专业建设管理
第七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专业设置、专业评估和调整的宏观管理,学院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重要事项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责任及分工
(一)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拟申报或调整的专业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二)教务处是负责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对各学院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与指导;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执行;教务处组织专家适时进行专业评估,客观、科学地评价专业建设的成绩和不足,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
2.负责制定拟增设专业的筹建计划,配合学校进行申报工作。
3.组织制定和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的总体要求,并协助学校做好审定工作。
4.负责提出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制定本专业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并协助组织实施。
5.负责提出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6.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7.负责教学质量评估,做好与专业相关的各类评估工作。
8.负责新生专业思想教育。
9.及时向学校反映专业办学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10.完成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每一本科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在本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学院安排的专业建设工作。
第九条 经费管理
(一)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运行经费,获得国家级批复的专业建设项目每年每个10万元;获得省级批复的专业建设项目每年每个5万元;校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每年每个5万元;新专业建设项目每年每个4万元;其它本科专业每年每个2万元;专科专业每年每个1万元。专业建设运行经费投入周期为每个专业培养周期。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确定专业建设专项运行经费的使用方案,报学校审定批准后实施。本专项经费不包含专业实验室建设所需经费。
(二)专业建设立项后,由教务处协同计划财务处建立专门帐户,把经费下拨到所属学院,专款专用。
(三)经费开支需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经教务处、学校领导逐级审批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报账。
(四)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未完成建设任务乃至影响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停止该专项经费的使用。
(五)专业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购买交通工具、大型仪器设备及非学术性会议和考察。
(六)经费开支范围
1.经费开支严格按照《成都医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教务处每年预算全校专业建设总预算的1%,作为新专业申报、聘请专家评审、召开相关会议、专业评估等开支。
第五章 专业调整
第十条 如遇国家专业目录调整,学校按国家要求及时调整,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申请调整专业名称、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撤销专业等,均需提交相关申请表,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结合学校4年一轮开展的专业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校专业设置整体结构布局不适应,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或不符合学校整体和长远规划的专业,学校将对其进行整合、调整。经整改建设,仍未达到预期建设效果的,原则上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2023年2 月18日发布的《成都医学院专业建设指导意见(暂行)》和2023年3月22日发布的《成都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