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事项的申报、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预算追加支出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涉及重大政策和决策调整、救灾抢险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必须保障的支出。
第三条预算追加应遵循“从严控制、量入为出、统筹安排、讲求绩效”的原则。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在预算执行中,区政府原则上不批准预算追加。对于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结合区级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平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审核批复;凡是可以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一律不得追加当年预算支出。
第四条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追加和以后年度支出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对零星分散,重复安排,支出效果不明显的支出项目一律不批准预算追加。
第二章预算追加申请及审核
第五条财政预算追加按照“各大功能区、部门、单位申请,政府批办,财政审核,政府审批,人大监督”的流程予以办理(公文格式附后)。
第六条区政府对各大功能区、部门、单位提报的预算追加申请签署有关批办意见。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收到预算追加申请批办报告后,根据区政府的批办意见,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预备费、区级可用财力及单位非税收入完成等情况,按照财政性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对预算追加申请事项和金额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
第八条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预算追加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办理预算追加或调整有关项目预算,并根据资金性质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属于《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按程序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章预算追加审批权限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年度内预算追加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预算追加事权单位及财政的区政府领导审批会签后办理;预算追加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区政府研究。对于已确定的预算追加事项,由区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0月份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条区政府实事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等建设类预算追加,按照《西海岸新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追加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强化增收节支观念,树立忧患意识、成本意识、效率意识,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严肃预算执行、严格预算追加。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区政府批准的内容使用资金,确保预算追加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高效;预算追加资金结余按中央、省、市规定全额收回区财政部门。区政府将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追加项目管理情况作为部门、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预算追加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政收支分析预测、绩效评价机制,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职能作用,促进区级财政健康平稳运行。
第十三条区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分析,对虚假支出、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3年4月30日。原《关于印发区级预算追加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新管发〔2022〕6号),《关于印发区区级大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新管办发〔2022〕2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