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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发布时间:2023-08-13 12:30:08 查看人数:88

国库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国库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库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年度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

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市人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入库、退付和库款支拨,切实加强国库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及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机构。

第二章预算收入资金管理

第四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及国家指定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管理或监交。

第五条各国库经收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人行国库对已入库的预算收入须于当日、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严禁延压、挪用预算收入。

第七条各部门发生的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填制更正通知书连同原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市人行国库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要提供依据或说明。

第三章国库资金支拨管理

第八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支拨权属市财政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动用国库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国库库款。

第九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拨付,必须在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市人大批准的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收支计划送交市人行国库,市人行国库据此办理该年度预算拨款业务。年度内预算收支计划如需调整的,应及时将批准的调整计划及有关文件、依据抄送市人行国库。

第十一条对非正常拨款,无论金额大小,市财政局都应事先向市人行国库提供专项文件及有关领导批复意见,经市人行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市人行国库在办理国库资金支拨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办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或擅自涂改的;

(二)拨款凭证手工填写的;

(三)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四)拨款凭证未加盖预留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五)拨款用途违反有关规定的;

(六)非正常拨款无正式文件、依据的;

(七)超预算计划无正式文件、依据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拨款。

第十三条市人行国库应建立大额资金支拨逐级审批(报告)制度,审批人员应在“拨款审批单”上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市人行国库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后,应于当日或次日将款项及时划转,不得无故延压。

第十五条为确保预算拨款安全、准确,市人行国库应加强对预算拨款业务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预算收入退付管理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市人行国库可以办理收入退库业务: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因改变企业隶属关系、财务结算方式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利税,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四)国家政策性计划亏损补贴的退库;

(五)财政部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计划亏损补贴退库,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退库,由上一级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审批;

(三)出口货物退库,由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四)一般营业税、地方所得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关于退库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干预、强迫市人行国库办理退库。

第十九条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向财政及其授权机构或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送市人行国库通过转账办理退库;退付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发收入退还书,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退给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库:

(一)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二)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三)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未提供退库有关文件、依据、退库申请书及收入退还书凭证等;

(四)收入退还书要素不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准确或涂改的;

(五)超计划、超范围、超比例退库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要求退库的。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退库,市人行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于当日或次日办理退库,不得无故延压。

第五章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市人行国库根据上级关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并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协议要求,开立各类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户,经市人行核准后,及时报市人行国库备案;认真办理与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及市人行国库之间的资金清算业务,不得无故延压、拒绝办理。对于存在占压、挪用应缴入国库的财政资金、超额度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向国库多申请支付清算资金、无故拒付、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等情形的,市人行将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代理行,市财政局、市人行国库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解除代理协议。

第六章国库对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人行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代理银行发送预算收入、财政库存、预算支出、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对账单,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人行国库与市财政局应按月、年办理对账。市人行国库在每月底及次年1月3日前编制本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财政库存月报表及年报表,连同对账签证单一式两份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及时对其征收的预算收入及办理的各项预算支出分款、项进行核对,并核对财政库存余额,核对无误后,在对账签证单上盖章确认,一份留存,一份于两日内返还市人行国库。

第二十七条市人行国库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日、月、年办理对账。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于每日、每月底及年终及时下载横向联网收入数据进行对帐,核对无误后,在对账签证单上盖章确认,一份留存,一份于两日内返还市人行国库。

第二十八条市人行国库与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按月办理对账。市人行国库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打印集中支付月度对账单,交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对账,并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对账回执。

第七章财税库行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财税库行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国库、代理银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如遇重大事项须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参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联席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与财税库管理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三)通报财税库工作计划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分析、研究、解决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入库和预算资金支拨、退库、对账等工作及存在的问题;

(五)研究、商讨加强财税库工作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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