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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长寿补贴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3

民政局长寿补贴金管理办法

民政局长寿补贴金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府发[]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90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发放对象

补贴发放的对象指:实行长寿生活补贴的对象是户口在市的90岁以上(含九十岁)的高龄老人,9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身份的确认以户口本为有效证件。

二、补贴的标准和资金来源

1、补贴标准及实行时间。

长寿补贴按照府发[]8号文件精神执行。1月起,实行90岁至99岁高龄老人每月发放100元的长寿生活补贴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长寿生活补贴金。

2、资金来源。补贴金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区财政预算。

三、办理程序

年满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包含90岁)首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初审确认后,报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再报县(区)民政局(老龄办)核准发放。

四、补贴的发放

1、补贴的发放。区财政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标准核算补贴金额,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各街道、银江镇为发放对象办理个人银行帐户,编制《长寿老人补贴发放花名册》,并按每季度28日前将补贴核拨到各发放对象个人银行帐户。长寿补贴从老人满90岁及100岁生日后的第一个星期算起。享受长寿补贴金的高龄老人去世后的次月停止发放。

2、定期公开。长寿老人的补贴及发放情况作为街道、镇财务管理和党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户口在市而移居外地的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需提交移居所在地县(区)民政(老龄办)的居住及健康证明。

2、长寿生活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登记办理。街道、镇要组织村(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定期清理、清查,对去世的及不符合条件的老龄老人要及时向区老委办反馈。

六、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补贴工作的管理

1、提高思想认识。完善长寿生活补贴制度,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保证。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对长寿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加强督促指导。本办法由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实施。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负责指导、监督并抓落实,定期对各街道、镇社区长寿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3、严格财经纪律。要切实加强对长寿生活补贴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侵占、挪用长寿生活补贴资金,确保补贴按时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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