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站过路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路收费站过路卡的管理,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公路收费站,是指s276线腰古至县城段的收费站和s113线迳尾至县城段的村收费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公路收费站过路卡,分为通行证和收费年卡(月卡)两类。没有办理过路卡的机动车辆,除国家、省、市规定的特殊车辆及持有“县投资者礼遇证”人员外,在经过我县公路收费站时,要全额缴纳过路费。
第四条过路卡应标明所通行的收费站、使用车辆和有效期限,并仅限本车辆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不得转借其他车辆使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非营运性机动车辆,可以办理公路收费站通行证:
(一)县四套班子领导公务用车。
(二)县直属副科以上独立单位,每个单位可办理一辆公务用车。
(三)县内各镇党委政府,可办理两辆公务用车。
第六条所有县属机动车辆,可自愿办理公路收费站收费年卡(月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下列范围的机动车辆,可按物价部门规定的车岗籍或村籍的收费标准办理收费年卡(月卡);
(一)车岗籍的机动车辆,经收费站核准后,按车岗籍收费标准办理收费站收费年卡(月卡);
(二)在车岗镇长期工作的人员,其使用的机动车辆,可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收费站核准后,按车岗籍收费标准办理收费站收费年卡(月卡);
(三)村籍的机动车辆,经村收费站核准后,按村籍收费标准办理村收费站收费年卡(月卡);
(四)在村镇长期工作的人员,其使用的机动车辆,可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村收费站核准后,按村籍收费标准办理村收费站收费年卡(月卡);
(五)县属汽车站的客车,可根据需要分别按车岗籍、村籍的收费标准办理村收费站收费年卡(月卡)。
第八条收费站所在地的公民的非营运机动车辆,需办理收费年卡(月卡)的,由所在地收费站提出方案,依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个别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优惠办理收费年卡(月卡)的,由收费站核准后,依有关程序办理。其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60%收取。
第十条公路收费站过路卡由公路主管部门印制,由县公路过路卡审核监督组审批,由公路收费站受理并发放。
第十一条县公路过路卡审核监督组由政府办公室,交通局,公路局,公路建设指挥部,收费站主要领导组成,并由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职能是负责公路过路卡的审批及对该卡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各机动车辆需办理下年度公路过路卡的,须在当年12月1日至15日向公路收费站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由公路收费站在当年12月18日前统一报县公路过路卡审核监督组批准,并在当年12月25日前办理发放完毕。逾期申请的,原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公路过路卡审核监督组和公路收费站人员在办理过路卡时要公开公正进行,并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如违反规定审批发放的,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公路收费站须在每年年终将当年过路卡办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县公路过路卡审核监督组;监督组要定期对过路卡发放及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