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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4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15 14:30:08 查看人数:15

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吉首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合理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产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预算的管理权限

第二条

学校校务会是学校收入和支出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预算经校务会通过发文后委托主管财务的副校长一支笔审批执行。

第四条

学校收入预算一经确定由有关的教学院系和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他们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校。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的原则,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类别逐项预算,编列预算年度可支配的各项收入,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

第七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深化改革、提高效益的原则,运用“零基预算”方法,确定预算金额。

支出预算要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要求,合理按实按细编制,首先要按“适度从紧”的原则,保证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一般公用支出等基本支出,然后按照“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急需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学校的整体预算应设立一定的预备费,以防不时之急。学校年度内每月事业费和自有资金的银行滚存余额应高于每月必保的人员工资和水、电、燃料等日常消耗开支的总额。

第四章预算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学校预算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编制,一般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2月下旬编制上报第二年的预算。

每年10月,学校各教学院(系)、机关各部门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编报第二年的预算。

每年11月,学校财务处对各教学院(系)、机关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编制学校第二年预算的建议方案,经学校校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每年12月,学校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第二年度财政拨款控制额度和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详细编制第二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经校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补助)、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不含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含从独立学院取得的办学分成)、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等。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一般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专项公用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等。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运用零基预算方法,先编制收入预算,后编制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先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准确的在职教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数、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数、各类成人教育函授学生数以及第二年度各类学生毕业人数和计划招生人数,然后由财务处根据以上信息及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类别逐项测算、编列可支配的收入。

支出预算的编制,先由各院(系)、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填报项目,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收集、汇总,最后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学校支出预算。

第五章预算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汇总并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再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审批程序为“两上两下”。

第六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全体教职工都要增强预算意识,强化预算的刚性和严肃性,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学校按照管事与管钱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支出预算切块管理,即将支出预算先归口到相关职能部门,预算资金的再分配由各分管校领导按照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并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预算的执行实行“统一管理、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院(系)、各单位必须按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重新安排本单位预算及使用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监督执行。日常用款由各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十五条

凡列入学校预算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预算中列明的项目金额办理,都要严格实行经费开支的项目管理制度,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的预算收入按其来源和归类相应由各分管校领导监督各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在规定期间入帐和上交(一般不能跨年度)。

第七章预算的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具有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约束力,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定调整的,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后报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八条

一般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校务会议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和预算追加申请表,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2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5万元以内的项目,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同意后,由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同意后,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所有预算追加,在审批前都应在财务处备案,并在年终作追加

第八章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按时向各级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5年元月6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语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学校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一级预算,设立院、系、部、处、所、社二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处级单位,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

经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预算草案”,是指各处级单位编制的未经规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第七条

预算管理小组是学校预算草案的制定机构。负责各单位上报预算的审查和学校预算的编制工作。组成人员包括: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校级领导、财务处及相关处室人员。

第八条

校党委会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消各单位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建议;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九条

校级领导按照分工监督所分管工作预算的的执行。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学费收入

(三)宿费收入

(四)校办产业上缴收入

(五)专项收入

(六)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人员经费

(二)公务费

(三)业务费

(四)设备购置费

(五)修缮费

(六)基建费

(七)其他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规定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有收入的单位编制收入预算时,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校领导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部署;

(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三)本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四)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六条

全校预算编制内容:

(一)全校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节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

(四)收入数测算:

1.财政拨款

2.学费收入

3.宿费收入

4.其他收入

(五)支出数测算

1.每年经测算的收入数由财务处上报预算管理小组,由小组确定今年支出重点、力保项目,支出金额总数,节余总数。

2.财务处组织有关单位核定各单位基础经费预算数,报党委常委会确定。

3.各纵向经费规模由财务处组织各职能部门报预算计划,报预算小组讨论、确定。

(六)确定预算总额后,预算管理小组再将讨论过的预案上党委常委会讨论,党委常委会根据全年经费使用计划审定预案。再下放到预算管理小组调整。

(七)预算管理小组将按党委常委会要求修改后预算方案再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编制预算的具体事项,由财务处布置安排。

第十八条

基数测算办法:

以往基础经费实际支出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和特殊情况,按“基础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测算。(专项经费指非经常发生的、具有阶段性、专项性质的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机动经费:

学校为应付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应预留出占总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

第二十条

校长机动费:

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按照分管处室的业务性质分配机动资金,不多于5万元/人/年,分管范围内单位超支由各领导机动经费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财务处规定时间,将本单位预算计划报财务处汇总。

第二十二条

预算管理小组每年9月15日前向各单位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预算管理小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布置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编报方法,并安排收支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将本部门编制预算草案,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后报预算管理小组审核。

第二十五条

预算管理小组在汇总后一个月之内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

财务处负责全校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各职能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经费预算的具体执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有收入的单位制定组织预算收入的制度和办法;

(二)制定预算支出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部门、各上缴款项部门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各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安排经费支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约开支,提高效率;

(五)财务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财务处要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上缴学校财务处,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管理,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用款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依据规定权限做出的决定和规定的各种措施,凡涉及资金减收增支的,应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做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减收增支措施。

第三十条

财务处负责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单位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每月向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校领导规定。

(一)预算收支季报,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送校领导;

(二)预算收支月报,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领导;

(三)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校领导;

(四)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校领导;

(五)年度决算的编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预算经费下达后,基础经费可以在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内打通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按学校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或停拨、收回。

第三十四条

所有单位经费及专项经费实行计算机卡帐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础经费、专项经费或纵向经费年中不足时,可向主管校级领导申请增加经费。增加部分从各主管校级领导机动经费中支出,主管校级领导是基金使用的财务审批人。

第三十六条

除特殊原因动用预备费外,其他一般性增支项目要列入下年度预算考虑,当年不再追加。

第六章预算调整

原则上半年做一次预算调整,以丰补欠、以多补少。

第三十七条

如主管校领导经费使用不够,又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预算由有关职能单位报预算调整方案。其中应当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由预算管理小组讨论是否增拨经费,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党委常委会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做出调整的,需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七章预算监督

每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将本年基础经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财务处,纵向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各主管校级领导。

第三十九条

基础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由财务处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审评,各预管理小组将根据审评意见制定下一年预算草案数。

第四十条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作任务未完成,专项或纵向经费有节余的,年末将收回划拨经费。

第四十一条

纵向经费使用效益由职能部门自我评定及主管校级领导审评,党委常委会将根据预算管理小组及主管校级领导审评意见制定下一年预算数。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财务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财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全校各部门资金使用总体状况由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预算管理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预算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3篇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预算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计财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审批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六条各预算责任单位(学院、部、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九条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专项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建设性专项支出。 第十条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学校年度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公费医疗费拨款、住房改革拨款等,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 (三)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按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水平测算。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六)基建拨款。指由上级计划部门安排的预算拨款与基建基金拨款,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拨款计划计算。 第十四条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专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缮)。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视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4、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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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某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预算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计财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审批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六条各预算责任单位(学院、部、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九条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专项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建设性专项支出。

第十条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学校年度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公费医疗费拨款、住房改革拨款等,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

(三)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按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水平测算。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六)基建拨款。指由上级计划部门安排的预算拨款与基建基金拨款,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拨款计划计算。

第十四条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专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缮)。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视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及科研和三重点建设等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四)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亦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每年6月份,由计财处向全校各经费使用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

第十七条各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7月底前报计财处。

第十八条计财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复(一上)。

第十九条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二上)。

第二十条 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批复(二下),按照学校内部预算执行格式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责任部门经费分配表和基建收支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六章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二条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三条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计财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二十五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调整年度预算。

(二) 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校内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财务主管部门初审后,5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或校领导批示调整校内预算,并根据需要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部门据情况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决算

第二十六条计财处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七条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具体执行规程见《某大学预算管理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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