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楼门禁装璜搬迁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楼门禁、装璜、搬迁、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共用部份及约定共用部份之使用管理事项,本规约未规定者得授权管理委员会另定使用管理规则,以附件方式依附本规约实施并授权管理单位执行之,若有修改增加时,经委员会决议公告之即可。
二、区分所有权人资格有异动时,须取得资格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登记资料《以登记产权之权状或土地建筑物登记誊本》、以利建档及提供服务。
三、区分所有权人将其专有部份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时,该承租者或使用者亦应遵守本规约各项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并应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资料《租约、借约或其他使用及检附身份证影本证明,未提出者,管理委员会有权拒绝进《搬》入。
四、区分所有权人应在租赁《或使用》契约书中载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违反本规约之规定,承租人《或使用人》并应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切结保证书。
五、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在迁离本大楼时,应将迁往地址通知管理委员会,否则管理委员会不作任何转信等服务。
六、地下停车场须按位停放整齐并停於停车格内,其车身不得超出格外亦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或停放於公共走道及空间上、如有违反任意停放汽、机车时,授权管理委员会进行取缔,第一次开立警告单、第二次则上锁并处罚款汽车新台币壹仟元整充当管理基金,并待缴付罚款後始可放行,违规期间如因车辆遭上锁而导致毁损情事产生时,管理委员会及执行单位人员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七、住户如有毁损公物者,需无条件负责,若属蓄意照价赔偿,毁损公物者,则需照价处以二倍之赔偿金若拒付赔偿金者管理委员会得依法律追诉其责任,各区分所有权人及关系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住户之机车或脚踏车严禁停放於大楼管理室出入口或强行占用公共用地,须按规划停车位停放整齐,违者第一次开立警告单、第二次上锁并处罚款新台币伍佰元整充当管理基金,并待缴付後始得放行,违规期间如因上锁而导致毁损情事产生时,管理委员会及执行单位人员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九、如住户於地下室停车场、公共用地、走廊、安全梯间、顶楼、机房等,任意堆放杂物或个人物品时,管理委员会有权迳公告三日後乃未清理时,即视同废弃物予於收取丢弃,该住户不得有异议,亦不得提出任何赔偿事宜。
十、社区内严禁制造噪音,如有妨碍安宁情节产生,在劝告无效後,得授权管理中心向主管警政单位举发。
十一、本规约中未规定之事项应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或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十二、本大楼公告栏设置於各栋电梯内及管理室入口中庭左侧旁,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各住户不得擅自张贴广告。
十三、各区分所有权人购屋时,与皇建建设公司所签署之「比佛利山庄住户规约」视为本规约之附件,如有抵触时,以本规约为主。《如本规约有抵触法令时,则以法令为主》。
十四、各住户於装璜施工时应先签立「施工保证切结书」及缴交装璜保证金「贰万元」《现金或即期支票》,於施工完毕经确认无破坏社区之公共设施及装璜施工杂物清除乾净後,予以无息退还。《以符合各项管制措施》。
十五、台中市南区忠明南路七三o巷三十四号之门号、为本大楼管理中心之代表门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