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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1

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凡工厂内所有人员(驻厂人员、承揽商、外包商及员工)之各项作业活动均属之。

2.目的

為使因人為或环境上不安全因素,所导致职业灾害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能有效预防,并防止职业灾害发生,保障劳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3.定义:无

4.流程图:无

5.说明:

5.1.权责

5.1.1.执行:全厂各单位人员

5.1.2.管理:厂务负责

5.2.安全性灾害防止:

分以下7类纳入管理规范:1.工作场所及通路2.物料搬运与处置3.机械灾害之防止4.火灾爆炸防止5.坠落灾害防止6.电器危害防止7.防护具

5.2.1.工作场所及通路

5.2.1.1对於建筑物之工作室,其楼地板至天花板净高应在2.1m以上。

5.2.1.2设置之安全门及安全梯於劳工工作期间内不得上锁,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5.2.1.3对於工作场所出入口、楼梯、通道、安全门、安全梯等,应设置适当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时需设置紧急照明灯,且出口之门应為外开式。

5.2.1.4对於室内工作场所,应依规定设置足够使用之通道:

1.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1m。

2.各机械间或其他设备间通道不得小於80cm。

3.自路面起算2m高度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经采取防护措施者,不在此限)

4.主要人行道及有关安全门、安全梯应有明显标示。

5.1.1.5设置倾斜路代替楼梯时,应依下列规定:

1.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20度。

2.倾斜路之表面应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

5.2.2.物料搬运与处置:

5.2.2.1物料之搬运,应儘量利用机械以代替人力,凡40kg以上物品,以人力车辆或工具搬运為原则,500kg以上物品,以机动车辆或其他机械搬运。

5.2.2.2.对於物料堆放,应依下列规定:

1.不得超过堆放地最大安全负荷。

2.存放高度不得超过2.3m以上。

3.不得影响照明。

4.不得妨碍机械设备之操作。

5.不得阻碍交通或出入口。

6.不得阻碍自动洒水器及火警警报器有效功能。

7.不得妨碍消防器具之紧急使用。

8.不得倚靠墙壁或结构支柱堆放。

5.2.2.3.使用堆高机搬运物料时,应由取得堆高机操作执照之人员驾驶,物料应有适当之防范倒塌、散落措施。

5.2.3.机械灾害之防止:

5.2.3.1.对於下列机械器具,应有安全防护设备。

衝剪机械﹔

手推刨床﹔

木材加工用圆盘锯﹔

堆高机﹔

研磨机﹔

其他经国家机关指定者。

5.2.3.2对於机械之原动机、转轴、齿轮、带轮、传动轮等有危害之裸露部份,应有护罩、护围、跨桥等安全防护设施。

5.2.3.3对於具有显着危险之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应於适当位置设置有明显标誌之紧急制动开关,立即遮断动力并与煞车系统连动。

5.2.3.4离地2m以内之传动装置,附近有人员活动而有接触危险者,应装置适当之围栅或护网。

5.2.3.5对於钻孔机、铣床、车床等旋转刃具作业,操作人员手指有触及之虞者,单位主管应标示作业不得使用手套及严禁长髮或结领带者靠近。

5.2.3.6对於研磨机之使用,应依下列规定;

1.研磨轮应採用经速率试验合格且有明确记载最高使用周速度者。

2.研磨机使用不得超过规定使用周速度。

3.研磨机使用不得使用侧面。

4.研磨机使用,应於每日作业开始前试转1分鐘以上,研磨轮更换时应先检验有无裂痕,并在防护罩下试转3分鐘以上。

5.2.3.7对於危险性机械、设备及器具之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当之资格证照使得操作。

5.2.3.8对於升降机应符合以下规定方得使用;

1.升降机各楼出入口,应装置构造坚固平滑之门,并应有安全装置。

2.升降机各楼出入口及车箱内,应明显标示其积载荷重及使用规定。

3.升降机应设置终点极限开关、紧急煞车及其他安全装置。

5.2.3.9不得使人员搭载於堆高机之货叉所承载之栈板、撬板上作业(但停止行驶之堆高机,已採取防止人员坠落之防护措施,不在此限)。

5.2.3.10堆高机应置备有后扶架,否则不得使用。

5.2.3.11堆高机行驶速率,於厂内(含码头)不得超过10km/hr,厂房外围道路不得超过30km/hr。

5.2.3.12厂内各项机械、设备须按生產设备保养规范定期保养,并透过自动检查管理机制,确认安全无误始可操作。

5.2.4火灾爆炸防止:

5.2.4.1对於承揽商明火施工之管制,依<<危险性作业管理规范>>管理。

5.2.4.2工作场所消防安全设备之设置,依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5.2.4.3对於有机溶剂作业及储存现场,应标示严禁烟火,并落实执行。

5.2.4.4对於现场存放之有机溶剂,应以1天的使用量為限,且必须放置在防溢桶内。

5.2.4.5厂内有机溶剂及压力容器使用、存放,应依有机溶剂及压力容器管制程序管理。

5.2.5坠落灾害防止:

5.2.5.1对於高度在2m以上之工作场所边缘及开口部份,员工有遭受坠落危险之虞者,应设有适当强度之围栏、握把、覆盖等防护措施,并悬掛危险标示。

5.2.5.2对於高度在2m以上之处所进行作业,员工有坠落之虞者,应以架设施工架等方法设置工作台,或使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等防止因坠落而致作业人员遭受危险之措施。

5.2.5.3於石绵瓦、铁皮板、塑胶等材料构筑之屋顶从事作业时,為防止踏穿坠落,应於屋架上设置适当强度,且宽度在30cm以上之踏板或装设安全护网。

5.2.5.4於高差1.5m以上之场所作业时,应设置能使人员安全上下之设备。

5.2.5.5对於使用合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坚固之构造。

2.其材质不得有明显之损伤、腐蚀。

3.梯脚与地面之角度应在75度以内,且两梯间有繫材扣牢。

4.有安全之梯面。

5.1.5.6对於工作场所有物体飞落之虞,应设置防止物体飞落之设备及警告标示,作业人员并需配戴安全帽使得进入作业区。

5.2.6.电器危害防止:

5.2.6.1对於电器设备装置及线路,应依电工法规规定施工。

5.2.6.2对於高压或特别高压、避雷器或类似器具等在动作时,会產生电弧之电气器具,应与木製之壁、天花板等可燃物质保持相当距离。(但使用防火材料隔离者,不在此限)

5.2.6.3对於电气机具之带电部份,如人员作业或通行时,有因接触或接近致发生感电之虞者,应设防止感电之护围或绝缘被覆。(但电气机具设於配电室、控制室、变电室等被区隔之场所,且禁止电气作业有关人员以外之人员进入者,不在此限)

5.2.6.4对於使用对地电压在150伏特以上之移动式或携带式电动机具,或於湿润场所、钢板上或钢筋上等导电性良好场所,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电动机具及临时用电设备,為防止因漏电而生感电危害,应於各该电路设置适合其规格,具高敏感度,能确实动作之感电防止用漏电断路器。(但如装置有困难时,应将机具金属製外壳及电动机具金属製外壳非带电部份,连接至接地极)

5.2.6.5对焊接作业使用之焊接柄,应有相当之绝缘耐力及耐热性。

5.2.6.6对於良导体机器设备内之检修工作所用之照明灯及工具,其使用电压不得超过24伏特,且导线须為耐磨损及有良好绝缘,并不得有接头。

5.2.6.7对於良导体机器设备内之狭小空间或高度2m以上之钢架上作业时所使用交流电焊机,应有自动电击防止装置。

5.2.6.8对於有发生静电致伤害员工之虞之工作机械或其附属物件,应施行接地,使用除电剂、或装设无引火源之除电装置等适当设备。

5.2.6.9不得於通路上使用临时配线或移动电线,但经妥為防护而不致损伤其绝缘被覆或人员绊倒者,不在此限。

5.2.6.10对於开路之开关於作业中,应上锁或标示「禁止送电」、「停电作业中」或设置监视人员监视之。

5.2.6.11对於活线作业或活线接近作业,作业人员应戴有绝缘用防护具,或其他必要之防护装备。

5.2.6.12对於电力设备应设置专任技术员或委託电气技术顾问团体、或电机技师负责责任分界点以下电气设备之安全维护。

5.2.7.防护具:

5.2.7.1对於厂内有危险顾虑之作业,应给予作业人员必要之个人防护具(防毒口罩、手套、安全帽)。

5.2.7.2对於作业中有物体飞落或飞散,致危害员工之虞时,应戴安全帽及其他防护。

5.2.7.3对於2m以上之高处作业,有坠落之虞者,应使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护具(採安全网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5.2.7.4对於噪音超过80dba以上之工作场所,应使进入该区作业人员,配带耳塞、耳罩等防护具。

5.2.7.5对於以电焊、气焊从事熔接、熔断等作业时,应置备安全面罩、防护眼镜及防护手套等,并使作业人员确实戴用。

5.2.7.6对於锡炉等较高温作业,应使作业人员戴耐高温手套及防毒口罩、防护眼镜等,并使作业人员确实戴用。

5.3.卫生性灾害防止分以下4类纳入管理规范:1.有害作业环境。2.通风及换气。3.採光及照明。4.清洁。

5.3.1.有害作业环境:

5.3.1.1工作场所内发生有害气体、蒸气、粉尘时,应视其性质,採取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整体换气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导入新鲜空气等适当措施,使其不超过劳工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容许浓度标準规定。如劳工有发生中毒之虞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採取紧急措施。

5.3.1.2作业人员暴露於有害气体、蒸气之作业时,其空气中浓度超过8小时日时量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时量平均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者,应改善其作业方法、缩短工时或採取其他保护措施。

5.3.1.3对於各项有害物应依<<化学物质管制细则>>(ewi006)存放、使用管制,并应将其危险标示(名称、危险警告讯息、危害防范措施等)公告周知,使员工注意防范。

5.3.1.4工作场所因机械设备所发生之声音超过90dba时,应採取工程控制、减少劳工噪音暴露时间,使作业人员噪音暴露工作,不超过8小时日时量平均值。

5.3.1.5任何时间不得使员工暴露於峰值超过140 dba之衝击性噪音或115 dba之连续性噪音。

5.3.1.6对於员工8小时日时量平均音压级超过85 dba或暴露剂量超过50,应使员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护具。

5.3.2通风及换气:

5.3.2.1对於经常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除设备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过4m以上之空间不计外,每1名作业人员应有10m3以上之空间。

5.3.2.2对於坑内或储槽内部作业,应设置适当之机械通风设备,使可作业。

5.3.2.3对於经常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其窗户及其他开口部份等可直接与大气相通之开口部份面积,应為地板面积之5$上。但设置具有充分换气能力之机械通风设备者,不在此限。

5.3.2.4对於工作场所应使空气充分流通,必要时应依下列规定以机械通风设备换气:

工作场所每1劳工所佔m3数每分鐘每1劳工所需新鲜空气m3数

未满5.70.6以上

5.7以上未满14.20.4以上

14.2以上未满28.30.3以上

28.3以上0.14以上

5.3.3採光及照明:

5.3.3.1对於工作场所之採光照明须有充分之光线,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则,但作业场所面积过大、夜间或气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时,可用人工照明补足。

5.3.3.2各工作场所应依以下之照度标準,為执行范畴:

工作场所所需照度

精密装配、检查作业1500~3000lu*

办公室、主管室、会议室、控制室

诊疗室、电气室之配电盘、服务台

一般装配、检查之作业300~750lu*

餐厅、厨房、会客室、警卫室、教室200~500lu*

电梯室、机械室、电气室、杂务室150~300lu*

盥洗室、茶水间、浴室、走廊、楼梯、厕所100~200lu*

仓库75~150lu*

安全梯、装货、卸货之作业30~75lu*

5.3.3.3对於阶梯、升降机、出入口、高压电气配电盘处、高度2m以上之作业场所及其他易因光线不足引起员工灾害之场所,应保持其适当照明,遇有损害应及时修復。

5.3.4清洁:

5.3.4.1对於饮用水应符合饮用水质卫生标準,公共饮水设备应每月按时保养,并每季定期安排水质检查。

5.3.4.2对於工作场所之底板、周围墙壁、容器等有被生物病原体污染之虞者,应予以适当消毒。

6.参考文件:

6.1厂区照明管理细则 ewi011

6.2危险性作业管理规范 owi001

6.3化学物质管制细则 ewi006

7.附件:无

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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