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奖罚管理规定办法
杭州世宝安全环保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第1 页 共 3 页
名称
安全环保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制定日期:
编制单位
综合管理部
修改状态/版本: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治安刑事事件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安全环保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一 奖励
(一)奖励条件
1、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且效果明显的。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如发现所用设备、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技术规范,有危及安全生产或人身安全可能的;在正常巡检中发现“四超”(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处理果断而防止了火灾、爆炸、泄漏等伤人及损坏设备者;发现未经批准动用、损坏安全和消防设施并报告上级部门者等。以上必须经所在部门和安环科认定。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活动,被评为先进集体者。
6、被评为省、市、县、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
7、对消防、安全工作、环保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8、在生产中发生生产系统故障(停电、停水、停风、停汽、泄漏)应按规程处理,不属此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奖励分为三等,除此之外,还将按《安全环保考核细则》评分,纳入绩效考核。
1.一等奖,500~1000元
(1)及时发现可能造成装置停工、停产或巨大财产损失(>10万元)事故隐患者;
(2)在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通过实施并经实践可对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者;
(3)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方针及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成绩显著被评为公司安全先进集体(个人)。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者,经综合部认定,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均可获评一等奖。
2.二等奖,200~500元
(1)及时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隐患者;
(2)及时发现将导致重大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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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全环保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制定日期:
编制单位
综合管理部
修改状态/版本:
(3)及时发现可能造成财产损失5~10万元的事故隐患者;
(4)及时发现可能造成个别装置局部停运的事故隐患者;
(5)发现有重大环保隐患并及时报告者;
(6)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所创新,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产生明显效果者。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者,经公司安委会认定,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均可获评二等奖。
3.三等奖,50~200元
(1)三次以上阻止或举报“三违”行为且“三违”行为得到查证的有功人员;
(2)及时发现可能导致一般火灾、爆炸、泄漏事故隐患者;
(3)及时发现可能导致人员轻伤的事故隐患者;制止其他员工进行环境污染行为者;
(4)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方针及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成绩显著被评为市、区(县)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者,经综合部认定,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均可获评三等奖。
(三)审批权限和程序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出奖励建议;安环科负责事实认定,并根据本细则确定奖励等级,然后报公司综合部审核、报行政总监批准。也可由综合部直接提出奖励建议,报行政总监批准。
2.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奖励通知,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发放奖金。
二、处罚
(一)处罚条件:
1、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事故发生、环境污染者。
2、“三违”行为人。
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6、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7、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8、擅自挪用、拆除安全、环保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故意损坏安全、环保和消防器材或因工意外损坏不及时报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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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全环保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制定日期:
编制单位
综合管理部
修改状态/版本:
(二)处罚标准
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5000元、赔偿直接损失的3-50%等。对“三违”行为人按《“三违”处罚细则》执行。
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降职、降级、留岗查看、待岗、停职、开除。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处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综合部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处罚的资金划入安全奖励基金。
2、行政处罚综合部办提出建议,行政总监按公司有关管理程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附则
(一)附件《安全环保管理考核细则》、《三违考核处罚细则》、《厂区吸烟管理规定》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暂定)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