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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第2篇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1篇 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太原科技大学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办法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对情节严重者,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或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复查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新生资格复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院学生管理部门须及时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符合退学情形的按退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建立全方位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按学校资助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缓考、不合格课程的重修与补考等,具体按学校考核与成绩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应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关办法执行。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残疾等特殊困难无法正常参加学校安排的体育课,可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由任课教师另行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业警示机制,教务处和各学院依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对学生每学期学习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学业已经或可能达到相应警示标准的学生给予警示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具体按学校学业警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学期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专业,学习成绩计入个人成绩档案;学生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考核合格,所获学分计入通识选修课,并标注“辅修”字样。
学生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修读结束,修读学校出具成绩单,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认定,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学生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具体程序及办法,按学校辅修专业(课程)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利用网络课程平台,修读网络资源课程,具体按学校网络课程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通过研究和实践活动,取得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学科竞赛获奖、通过各类技能考试等与学业相关的成果,折算为创新学分,计入学生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的记入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经补考考核合格的成绩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学校档案馆留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缺考和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对应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载。
对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具体按学校课程免修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具体按学校学生诚信教育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具体条件、程序和要求按学校转专业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同意后转入同层次学校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学。具体转学程序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转学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转学须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的学生,须转户口的由山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一般在各学历层次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次数、期限及办理程序,按学校休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休学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包括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含国际交流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具体复学程序按学校复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学生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具体按学校退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或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在退学后两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按学校学生提前毕业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返校进修、补考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实践环节,合格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士学位时间均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及证书需填写的其他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向学校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信息变更等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后变更。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安排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并同时完成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符合学校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辅修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及时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予以注销。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和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树立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依法依章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按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生有以上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应当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及个人禁止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组织或团体。学生成立组织或团体,应经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组织或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组织或团体的成立、活动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具体按照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相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遵守学校宿舍文明公约,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和奖励形式、评选条件、评审程序、奖励标准按学校表彰与奖励相关办法执行。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其他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种类处分适用情形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种类处分期限、解除程序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办法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事务人员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篇 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z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z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用无保障;
三、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受助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总额原则不超过3000元。
二、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z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材料递交学院年级辅导员;
二、学院年级辅导员初审:年级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签字盖章并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请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召开处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确定补助额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负责发放补助款项发放。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发放相关要求:
一、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并追回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四、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和学院,校区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一、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物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