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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0

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对可能造成重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影响的运行、活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评价管理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和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的遵循情况。

2 适用范围

对吊装公司所有的施工场所、办公场所、服务活动、生产施工过程所产生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影响进行监测。

3 职责

3.1 综合科是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运行情况进行控制,对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监测。

3.2 各部门和两个队负责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状况的监测。

4 工作程序

4.1 实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测的内容:

4.1.1 重要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影响运行与活动。

4.1.2 环境绩效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4.1.3 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遵循情况。

4.2 综合科对重要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影响的运行与活

动进行监控,包括噪声、粉尘、污水、有毒、有害气体等。

4.2.1 噪声的监测

4.2.1.1 施工现场噪声测定依据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4.2.1.2 综合科根据机械设备使用高峰期时,配合项目部对噪声排放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单》。

4.2.2 油污排放监测

4.2.2.1 综合科负责对机械设备维修过程中的废油排放进行控制,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对废油,先进行沉淀,对可用部分进行二次利用,对不可用部分交给回收单位进行回收。

4.2.2.2 吊装队和塔吊队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机械设备的废油排放进行控制。

4.3综合科应根据吊装公司施工工程特点,安排专人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事故、事件、职业病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相关记录。

4.3.1 分公司定期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正在使用的机械进行检查。

4.3.2 各部门、各队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单》,相应负责人签字确认。

4.3.3 综合科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结果和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进行汇总。

5 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5.1 吊装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5.1.1 大型工程吊装现场必须设置专职指挥员,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操作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5.1.2 吊车单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由该机机长或司机负责。

5.1.3 参加吊车作业人员,配合吊车作业的人员,都要经过岗位安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1.4 对于吊装作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先实地查看,对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应设法排除,不能排除的须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5.1.5 吊车司机应遵守“十不吊”,必须夜间作业时,须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5.1.6 吊车作业时,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不得有人站立、工作或通行。

5.1.7 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指挥人员、安全员应立即给予批评教育。

5.2 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5.2.1 起吊重物时,提升应平稳,避免振动和摆动,在重物就位固定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5.2.2 在吊装过程中,如因事故中断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不得使重物悬空、过夜。

5.2.3 严禁在风力六级以上时进行吊装工作,大型设备吊装不得在风力五级以上时进行。

5.2.4 吊装重物时,施工人员不得在重物下面及受力索具附近停留。

5.2.5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具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重物升降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5.2.6 进行大中型吊装作业时,在施工作业范围内,应设警戒线并树以明显警戒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行。

5.2.7 在进行高空作业时,起重工所带的工具必须栓在保险带上或绳上,以防止脱手堕落伤人。

5.2.8 高空作业人员不准随意往下扔东西,应用麻绳栓好慢慢放下,若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往下扔物体时,应在物体可能落下的范围内设专人警戒,待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方可往下扔物体。

5.2.9 在高空作业时,起重工不得在活动的物体上停留,构件未坐稳,双方人员在没有取得一致信号时,不得站到构件和在构件上走动,安装时思想集中,不得闲谈、打闹、酒后操作等。

5.2.10 凡是参加吊装作业的起重工,必须坚守岗位,并根据指挥人员的命令进行工作。

5.2.11 指挥人员的哨音必须准确、响亮、清楚,操作人员如对信号不准确时不得随意操作。

5.2.12 指挥人员应站在所有施工人员全能看到的位置,同时指挥人员本人也能看到吊装全过程。如起重人员看不到指挥人员时,指挥人员应通过助手传达指挥信号。

5.2.13 指挥人员及操作人员应注意保持自己的听觉不受阻碍。

5.2.14 指挥人员应反映敏捷,熟知各种机械的技术性能,对于意外事故应能及时处理。

5.2.15 大型设备吊装中,无论哪个岗位出了故障,均应立即报告指挥者,没有指挥人员的命令不准擅自离开岗位。

5.2.16 指挥人员应遵守“十不吊”的制度,在指挥工作中,不应闲谈、打闹,严禁酒后指挥作业,以防事故的发生。

5.3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5.3.1 吊车司机需随身携带操作证,不得无证操作,操作证等不得涂改或转借。

5.3.2 作业前应检查上车、下车各部件是否完好,先做无负荷运转,然后将重物吊起10厘米确认完好后,方可开始作业。

5.3.3 司机酒后不允许起重作业,操作时,不得说笑,打闹或做有碍安全的动作,吊车制动装置失灵不得出车。

5.3.4 作业中,特别是在安装作业中,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中途停工休息时,应将吊物放下,不得悬挂在空中。

5.3.5 作业中,司机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明显失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听到停车信号,应立即停车。

5.3.6 吊车严禁斜拉、斜拽和起吊埋在土里的或与地面粘连的不明物体(电杆、树木、烟囱等)。

5.3.7 在高压线下作业时,必须留出安全距离。

5.3.8 严禁在人防工程地沟盖板上面起重作业。

5.3.9 在松软地面作业,一定要在支腿下面加放木制垫板或方木,吊车转台须呈水平状态,不伸出支腿不准作业。

5.3.10 吊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负荷作业。

5.3.11 作业中,上车转台和起重物上严禁站人,吊零散货应捆扎牢固或用网箱吊运,重物上方不得放有浮重物。

5.3.12 钢丝绳应严格按其报废标准施实,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不得少于3圈。

5.3.13 吊车作业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如需要进行时,必须停车进行。

5.4 施工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5.4.1 操作电梯运行时,凡起步前均应鸣笛示警。

5.4.2 操作时精神应集中,注意观察运行情况,随时观看外来障碍物,发现反常情况应及时停车处理,故障未排除不准运行。

5.4.3 严禁超载超员,乘人载物均匀分布,防止偏重,物料不得超出梯笼之外。

5.4.4 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机械,酒后严禁操作机械。

5.4.5 运行中严禁维修保养作业,双笼电梯中有一只沿在维修保养,另一只不得运行。

5.4.6 运行到上、下尽端时,不能以限位停车。

5.4.7 施工电梯在大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电梯各有关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

5.4.8 合闸后,司机不得离开梯笼,只有将梯笼降到最低位置断电锁箱后,才能离开电梯。

5.4.9 安装、拆卸电梯时,应将梯笼用保险带可靠地锁死在立柱上,以防止梯笼自行下滑。

5.4.10 严禁运载超长、超高物体,电梯载人数量包括司机在内不得超过12人。

5.4.11 作业后,将梯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回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锁好梯笼门和围护门。

5.5 塔吊安全操作规程

5.5.1 操纵各控制器时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衡,严禁急开急停。

5.5.2 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5.5.3 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米以上。

5.5.4 司机得到指挥信号后,必须鸣铃示意,方可操作,在机械作业中不得调整维修机械。机械作业时如遇五级以上大风,禁止操作。

5.5.5 严格执行安全“十不吊”规定,机械勤保养、多检查,操作中严格遵守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5.5.6 起重机正常工作气温为40度~ -20度。

5.5.7 起重机转移工地重新安装后,必须进行空载、静载、动载试验后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5.5.8 起重机在夜间工作时,除塔机本身有照明外,施工现场必须具备充分的照明设备。

5.5.9 司机室内禁止存放润滑油、棉纱及其易燃、易爆物品,冬季用电炉取暖时,要注意防火。

5.5.10 司机必须严格按起重机性能表中规定的幅度和起重量进行作业,不许超载使用。

5.5.11 液压系统安全阀的数值,电器系统保护装置的调整值及其他机构的调整值(如制动器、限位开关等)均不允许随意更动。

5.5.12 有两台以上塔机工作时,要根据工程特点注意相互之间的位置,并采取不同标高的方法,以避免塔机的起重臂、平衡臂相互碰撞,以及与建筑物碰撞。

5.5.13 起重机吊重作业时,严禁负载变档。

5.5.14 作业后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离起重臂下弦2~3米处。

5.5.15 下机前将每个控制开关放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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