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会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会议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和会务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其委托人主持召开。股份公司、各单位应每年召开2次及以上,项目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第五条 安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二)协调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讨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研究事故处理意见。
(四)安委会主任提议研究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六条 安委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召开1次。股份公司、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或年初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八条 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人员: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会议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
(二)总结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下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通报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情况。
(四)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交流经验。
(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条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各级安委会可以决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项,研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法,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