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投集团公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市城投集团公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z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z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z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武建〔2005〕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市政府下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改造维修项目年度计划,由集团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以及封闭运行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项目,是指由集团公司作为业主并委托代建单位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排水、园林绿化等。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集团公司依法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定的代表集团公司对非经营性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和封闭运行项目由集团公司所属的该项目管理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参照第二章非经营性代建单位选择方式选定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项目代建单位的选定
第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由集团公司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定代建单位。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拟订方案,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确定;采取招标方式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
第六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集团公司向代建单位签发代建委托书,其中市政道路、桥隧代建工程由集团公司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原由市属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园林绿化、排水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仍委托市属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由上述部门与其选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利用外资项目由城建外资办与其选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部分专业性较强需委托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实施的工程,如铁路、堤防、园林等,由代建单位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委托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实施。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建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部分项目专业需要的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安全评价、地灾评估、地震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专题的编制、报批工作。
第九条 对于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城市道路、桥隧项目由集团公司前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工作的编制和报批;原由市属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园林绿化、排水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集中委托市属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前期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由市、区共同投资的道路排水项目,由各区自行负责前期工作;利用外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委托城建外资办根据集团公司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的安排,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条 对于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封闭运行项目的前期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尚未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的由集团公司前期工作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修建性规划一般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重大或有特殊要求的采取方案征集或公开招标方式;勘察、设计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直接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前期工作部门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前期工作具体责任单位按工作阶段汇报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必须做好项目前期资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目的前期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前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门代表集团公司对代建项目的实施阶段进行协调、指导和管理,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对代建项目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及招标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查,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负责征地拆迁的协调管理工作,对于实行“以区为主”的征地拆迁项目,负责审核委托协议文本,对征地拆迁数量、补偿标准及其变更进行审定和确认。
(三)负责督促代建单位及时完成各项基建审批程序,并对前期审批情况进行确认。
(四)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合同实行备案。
(五)负责对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单项超过50万以上或累计超过合同价10%以上)进行核实、确认、审批或转报批。
(六)对于项目投资超概算,依据有关规定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负责配合集团公司前期工作部门向概算批复部门申报调概工作。
(七)负责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建设成本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调度,督促落实现场管理各项措施。
(八)负责督促代建单位办理工程验收、移交及财务决算工作。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受集团公司委托,代表集团公司对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资料建档等内容,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及时办理“一书一证”、用地预审、拆迁许可证、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并负责办理园林、城管、交管、水务等工程开工行政许可手续。
(二)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备案。
(三)负责按国家、地方征地拆迁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及协调工作。按两种方式操作:
1、对于采取“以区为主”方式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负责参与核实征地拆迁面积和核算补偿费用,与各区协商征地拆迁委托协议文本,委托协议由集团公司与各区政府签订;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踪统计征地拆迁完成进度及资金支付情况,对各区的资金申报进行审核。
2、对于未采取“以区为主”方式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代建单位全面负责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与拆迁代办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委托协议,负责组织拆迁调查、评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组织合同谈判和审定补偿协议,负责办理资金申报,完善数据统计和资料归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迁验收。
(四)负责组织各项目的施工图审查、设计交底(交桩)和管线综合,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核,编制工程建设计划。
(五)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设成本管理和控制,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签证(单项不超过50万元或累计不超过合同价10%的),参加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并对相关项目予以签证。
(六)负责按时报送月工程进度报表、资金用款计划,以及集团公司要求的各类材料。
(七)负责按合同和进度申报需拨付资金,并提交真实、有效的合同和进度审核资料,控制资金结算风险。
(八)负责各类合同、工程档案、征地拆迁补偿资料、进度支付报告和变更资料、资金结算和财务核算档案的管理,确保各类资料完整。
(九)对于超概算的项目,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并向集团公司及时申报。
(十)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原则要求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十一)负责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同时,做好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利用外资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对于准经营性、经营性、封闭运行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其中由集团公司负责融资的项目,相关规定按照第十四、十五条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对由其负责资金管理的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直付,具体办法按集团公司资金结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款单位每月28日前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月用款需求计划,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季用款需求计划,由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和审查。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部门审定的资金需求计划编制资金用款计划,报集团公司及市有关部门审批后,由资金管理部门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在年度内两个资金计划支付期之间急需付款的项目由用款单位提出临时用款申请,报集团公司批准后进行支付,付款金额编入下期资金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负责付款审核,由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合同等结算资料,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资金计划直接向勘察、规划、设计、评估、咨询等单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跟踪审计费用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核,由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提供有效合同等结算资料,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资金计划直接向跟踪审计单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安工程进度款,根据监理、项目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进度,按80%(城建重点项目为85%)比例支付。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90%,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支付至95%,尾款5%待质保期满、施工单位质保责任履行后给予支付。监理费的支付比照建安工程费的支付方式进行。其他类资金拨付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实际进度、实际资金需求以及跟踪审计(项目安排了跟踪审计单位的,下同)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申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直付。利用外资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支付,采取“以区为主”征地拆迁的项目,在委托协议签订后,先按协议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相关区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拨付预付资金,在实施过程中,由相关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未采取“以区为主”征地拆迁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直付。
第二十四条 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其资金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或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审计监督和决算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对由集团公司负责内审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是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对建设工程开工前准备、工程合同、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工程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审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决算资料的审查、复核以及上报工作,公司项目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竣工决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代建奖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通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比概算投资(概算需调整的按调整概算投资)有节余的,根据《z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的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及时将投资节余奖金(不高于节余投资15%)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审核,财务决算批复后,集团公司按批复的奖金额度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擅自调整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应报批而未报批的责令限期整改;因代建单位工作失误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的可视情节扣除部分代建管理费;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给集团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集团公司代建资格并依法追究代建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市城投集团公司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代建工作实施细则》(2005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会同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2:主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救助制度 救护制度 教务处制度
教务制度 教学制度 教导处制度
篇3:柴油压风机操作规程
一、压风机开机前的检查和准备:
1、检查各紧固部位有否松动,是否处在正常状态。
2、本机使用hs-13(冬天用)、hs-19(夏天用)压缩机油(sy12.77)、严禁其它规格油代用或不同规格油混用。打开加油螺塞,加足本机规定使用规格的润滑油,油位线至油标1/2~2/3处。
3、用手盘动主机扇2~3转,看是否转动灵活自如。查听有无障碍感或异常声响。
4、清理机器附近一切障碍。
5、上述各点均正常无误后,将闸阀拧到全开状态,启动柴油机使之在低速状态下运行5~10分钟。如有异常,应停机检查排除;如正常,可关小输气阀门,分2~3次将压力调到额定压力值。机器进入工作运行后,应全开闸阀。
二、压风机起动、运行和停车
1、开机前的检查和准备:柴油机机油、冷却水、柴油和压缩机机油。
2、开机前打开输气闸阀,使空压机空载起动。
3、柴油驱动按柴油机使用说明书执行。
4、在0℃以下环境工作时,应将润滑油加温至0℃以上方可开机,以防润滑油凝结造成事故。
5、开机使机器轻载运转5-10分钟后方可进入正常负载运转。
6、每次启动前和运转过程中,均应检查或按规定添加:柴油机机油、柴油,冷却水和压缩机油,特别是空压机油油面线,必须在规定位置(视油窗1/3~2/3处),否则,油位偏低易造成烧压、抱轴、拉缸,油位偏高则造成油耗过高、气阀积碳、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7、机器操作必须由专人管理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以保证人、机安全。
8、 运行中要经常查看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注意机器运转的稳定性;振动机声响是否正常、检查各部位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运转部位发热情况是否良好。一般气缸盖排气口温度不得高于200℃。曲轴箱油温度不得超过70℃,否则应停机检查。
9、每次工作结束时,让空压机轻载运行3~5分钟后方可停机。对于长时间运行的机器除随时注意柴油机的机油、柴油、冷却水和压缩机油外,每月至少要带压排油水、污物1~2次,如遇雨季或空气温度大的地方,每月要带压排放3~5次,以保证机器内部清洁,使压缩空气纯净。
三、压风机维护保养:
1、空气滤清消声器需作定期清洗。正常工作环境下每月清洗一次。清洗时将滤消声器打开,浸到金属洗涤剂中彻底清洗。(纸质滤芯用毛刷刷清,并用压缩空气吹净)累计工作500小时,更换消声器滤芯。
2、曲轴箱内的压缩机油要定期更换(注意停车后进行)。新启用的空压机使用一周后应换油。以后每运行400-500小时更换一次。换油程序:打开放油塞,排掉箱内油污,然后打开侧盖,将曲轴箱内沉定物擦洗干净,最后装上放油螺塞和侧盖。再从注油孔挤入干净的压缩机油至规定油位。
3、经常检查各紧固件和管路接头,防止松动、漏油、漏气。
4、定期检验安全阀,放气阀、压力表的灵敏度和可靠性,注意安全阀的气孔不可堵塞。
5、每年对主机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清洗气阀部件,除去油污积碳、验证阀足是否平整,检查各运动部件的配合间隙,若磨损过大影响机器的性能时应更换。
6、空压机若长期停用,应作防锈处理。一般情况下,空压机不允许长期存放(一年以上),以防锈蚀等影响机器性能。重新启用时,需全部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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