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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9 13:50:08 查看人数:50

g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g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 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 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 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 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的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第一十一条 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一十二条 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办理权证,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要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予以界定,补办相关手续,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企业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一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如资产处置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资产运营考核制度等。

第一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的门店、仓库、场地等经营服务设施场所,除企业自用外,全部对外公开承包、租赁,承包金或租赁费出价最高者,获得承包或租赁。严禁暗箱操作,压低承包金或租赁费出包出租,损害集体利益。

第一十五条 加强社有资产购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的管理,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根据企业的需要,经企业领导班子开会研究确定,并报上级社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需办理控办的,先办手续后再购置。企业自建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维修,在企业充分论证、测算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必须按有关程序、权限规定申报审批,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并进行帐务记载,严格管理好社有资产。

第一十六条 加强社有资产转让出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的管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经企业领导班子、职代会开会研究通过,报上级社批准,属土地房屋还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转让出售后,方可转让出售,并进行评估,公开转让出售,以最高市场价转让出售。若属于抵押物,还要告知债权人,共同协商偿还债务事宜。

第一十七条 加强社有资产收益管理,收到社有资产收益要及时送存银行,及时进行帐务处理,防止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和流失。

第一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报告期内非企业经营行为增加或减少的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社有资产保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社有资产增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社有资产减值。

第一十九条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期末奖、持有股权等激励手段。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手段有管理制度、业绩目标、风险抵押、取消奖励和解聘等。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绩效管理责任状,依据绩效管理责任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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