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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52

石油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严明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应于hb公司全体人员以及外来办理业务、参观、学习和施工等单位人员。

第二条对职工违纪行为的处理,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纪、违章的处罚分为以下四种:责令整改(下发整改通知单)、写出书面检查、罚款和停职。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违纪、违章的职工予以处罚。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罚

第五条职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窜岗和脱岗。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一个月内累计违纪三次者在罚款的基础上责令通报批评。

第六条职工旷工一天,罚款本人两天工资和当月奖金,连续旷工两天或一月内累计矿工六天者,除扣罚当月工资、奖金外,并通报批评。连续旷工15天(含15),或一年内累计矿工30天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工作场所等地,不准带小孩,发现一次罚款50元,当月两次以上者加倍罚款,屡教不改者扣发当月奖金。

第八条在办公室、工作场所等地喝酒、打扑克、打麻将、下棋者,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职工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发现一次罚款50元,当月两次以上者加倍罚款,并扣除本人当月奖金,通报批评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职工在上班时间或公共场所因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吵嘴打架和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时,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者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职工凡在规定工作日内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未经领导批准不出勤者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达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下班时间未到,而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早退。

第十三条窜岗、脱岗: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无正当理由,私自脱离本职工作岗位,时间在30分钟以内(包括30分钟)或到与本岗位无关的岗位(地点)停留时间30分钟以内(包括30分钟),其行为分别视为窜岗、脱岗。

第十四条旷工:指职工不经请假,擅自缺勤2-8小时或迟到、早退、窜岗、脱岗2小时以上,均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职工请假一律要先签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批准权限如下:

(一)职工请假由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

(二)工作人员请假七天以内(含七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七天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但一次请假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各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者)请假必须经其主管领导、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副职请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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