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车辆资源,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和工作正常运转,参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hb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司配备的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的交通车辆,主要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和商务车。
第三条 驾驶员与车辆相对固定,实行责任制。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全体驾驶员和所有公务车辆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护、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的办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公务车辆采用'一统三定'的管理方式,即: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调度、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驾驶员管理;负责车辆费用预算的申报;负责对驾驶员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对车辆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财务部是车辆费用的管理部门;车辆费用必须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七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行为,车辆管理员要不定期利用gps系统的对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对驾驶员进行教育。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载无关人员;出车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驶入制定场所。
第九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承担。
第十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驾驶员对自己相对固定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外聘驾驶员试行担保人制度。外聘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一经查处证实,即予以解聘。
第四章 公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司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配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领导公务的原则。
第十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司领导不带车辆出差时,其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公司领导带车出差时,驾驶员需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因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统一组织的公务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接待用车由综合办公室对车辆进行统筹安排,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 根据车型的技术参数比对,由综合办公室制定油耗标准、轮胎更换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在交接时,交接人员必须将车辆证件、配件、工具、备胎、违章记录等列出书面清单,双方签名,交由综合办公室抄录里程计数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单车档案,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停车费等内容。
第二十条 节假日、双休日综合办公室要对公务车辆进行封存,综合办公室要建立车辆封存登记台账,封存车辆由车辆管理员在节假日、双休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班时间进行,,封存后车辆钥匙交由值班司机统一保管。
第五章 公务车辆调度及派车程序
第二十一条 车辆调度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负责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用车需填写派车单。市内公务用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外公务用车由各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字后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省外出差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下要带车时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双休日、节假日和夜间公务用车,办公室每天安排一名驾驶员值班;各部门若在此期间用车,应提前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预约。
第二十四条 各部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申请公务用车,应尽量避免申请二车次(含二车次)以上用车。
第二十五条 车辆调度原则
(一)申请原则。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填单申请或电话申请,填单即填写《派车单》,经审批后,方可派车;公司领导用车,由出车司机负责填写;如遇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填写《派车单》时,事后必需补填;电话申请即通过电话向车辆管理员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
(二)统筹原则。公司机关车辆统一由车辆管理员负责调度。
(三)公平原则。车辆管理人员按《派车单》审批的时间,先到先派,后到后派。
(四)及时原则。车辆管理员接到审批后的《派车单》,应在15分钟内安排好出行车辆,并通知司机与用车人员联系。
(五)优先原则。车辆调度紧张时,优先安排重要或紧急事务的职工用车。
(六)效率原则。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不同部门用车,合并派一辆车
第二十六条 车辆使用审批程序
(一)出差用车
1.省内出差。出差人员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2.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3.机场接送用车。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二)市内公务用车
1.市内用车:用车人员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应联系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派车。
2.职工加班用车:加班职工应在下午6点前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派车。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申请公务用车,尽量避免同时申请二车次或二车次以上用车。
第二十八条 车辆调度紧张时,车辆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用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外用车应提前一天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市内用车应提前20分钟提出电话申请,未按要求办理
用车审批手续的,车辆管理员不予派车。
第三十条 驾驶员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公司领导用车,司机报销差旅费时应由用车领导签字确认。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车辆全部使用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卡、定车号加油;综合办公室要根据车辆状况核定公里油耗标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建立油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市外出差加油票据,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审核无误后报销。
第三十二条 车辆过桥费按派车正常行驶路线司机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 正常出勤车辆每月每车停车费、洗车费、安全公里补助费标准由综合办公室参照上级单位管理标准,按照具体情况制定。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小车洗、停费标准不超过320元/月辆。
第三十四条 所有驾驶员(除为公司领导定向服务的驾驶员)原则上不得发生住宿费,住宿费由车辆使用人员统一结算,确因接送客人等特殊原因所发生的住宿费必须由车辆管理员确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公司领导因公外出发生的住宿由驾驶员统一结算,报销时先由使用车辆的公司领导确认签字,再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按报账程序报销。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的补助
(一)驾驶员差旅费补助按上级单位及hb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 驾驶员出车按0.15元/公里提取补助费,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
第三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实际报销里程数原则上以车辆里程表的里程数确定,超出油耗标准的不予报销燃油费和公里补助。
第三十七条 所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等原因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七章 公务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
第三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应加强对车辆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小修、清洁一般由驾驶员自己动手,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督,严把修理质量关。
第四十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应在指定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再进行车辆的维修。
第四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的申报审批程序
维修点出具相关费用凭证并公章--驾驶员书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上述材料一并交由车辆管理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审核--修理厂维修(保养)。
第四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的内容及标准。
(一)公司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执行统一标准。(附件一)
(二)新车首次保养必须到新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
(三)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对车辆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因保养不及时引起机械损坏或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四)车辆需进4s店或汽车厂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车辆管理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具体情况。
(五)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的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经车辆管理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请示处理方案。
(六)维修更换部件时,须由车辆管理员进行验审。
(七)车辆维修(保养)严格按审批的项目进行,修理厂、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维修(保养)项目;确需增加维修(保养)项目时,电话请示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超项目的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经车辆管理员直接向公司领导确认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新增维修项目手续。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任何形式的维修、保养、装饰等一次性总费用达到4000元的,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 车辆维修费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结算。《车辆派修单》一式三份,由修理厂、车辆管理员和驾驶员分别留存。结算修理费时,由车辆管理员审核无误后进行结算。
第八章 公务车辆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1-2次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停、先让),严禁遮牌套牌,鲁莽驾驶,违章行车。
(二)驾驶员必须做到'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件连接紧固情况)、'四清'(即保持空气、机油、燃油滤清器、蓄电池的清洁)、'四防'(即防止漏油、漏水、漏气、漏电)。
(三)驾驶员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态,检查刹车及转向系统,检查车辆的油(汽油和机油)、气(轮胎气)、水是否充足,灭火器是否完好,不开带病车,确保车况及设施完好。
(四)驾驶员在行车时要系好安全带,时刻关注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开车时严禁接打电话,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其它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五)驾驶员在长途出车前要确保充足睡眠,严禁出车前酗酒赌博等行为。长途连续驾驶超过2个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严禁疲劳驾驶。
(六)驾驶员在出车返回后要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好车辆,做好车辆日常保养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要将钥匙交给值班人员管理,并做好交接记录。
(七)驾驶员在车辆外出停放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在管理规范、设备齐全的停车场,要做好车辆防盗抢工作,驾驶员远离车辆时,必须使用安全锁及报警器,如车内有贵重物品,司乘人员要随身携带,防止丢失。
(八)遇到雨雪雾、道路结冰等特殊天气时,小车班应尽量避免安排出车,确因需要出车时,要有应急预案,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安装防滑链、开启防雾灯等等,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遇特殊天气时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九)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一般不超100公里/小时(若限速速度小于100公里/小时,按限速要求行驶),市区公路不得超过该区段限速速度,做到不闯红灯、不疲劳驾驶、不超速、不超载、不占用应急车道、不强超强会、不违章变道、不违规使用灯光、不乱停放车辆。发现一次,停车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严禁超速行驶,发现一次,停车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等证件,遇到交警检查时应主动配合,严禁逃避各类检查。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予其他人
员驾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十一)驾驶员24小时手机开机,不得随意关机。造成无法联系者,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两次及两次以上停车学习。
(十二)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后损失差额由驾驶员承担,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财务,并按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乘车人员安全管理
(一)乘车人员要尊重驾驶员,听从驾驶员的提醒,上车后,必须系好安全带,确保人身安全。
(二)乘车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将头、手和身体其它部位伸出车窗外。
(三)乘车人员要文明乘车,不准在车上吸烟、大声喧哗,严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
(四)乘车人员在行车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操作的行为。
(五)乘车人员不准给驾驶员提出违章、超速等无理要求,对于乘车人员的违规要求,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第四十六条 车辆安全管理
(一)要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强化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使驾驶员熟知交通法规,遵章守纪、安全驾驶,并建立培训记录和台账。
(二)聘用驾驶员时,要求驾龄必须达到3年以上,身体健康,驾驶技术熟练,否则不予聘用;对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能聘用,已聘用的必需解聘。聘用的驾驶员必需有担保人,担保人要签订担保书,驾驶员要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三)要严格驾驶员值班制度,加强值班人员管理,严禁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四)加强车辆安全管理,车辆要安装gps定位系统,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查,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注意车辆卫生,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
(五)公司人员到延安、榆林等地出差,尽量选乘火车,动车,飞机等公用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按规定进行审批。
(六)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因私用车,特殊情况确需派车时,按规定进行审批。
(七)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予专职司机以外的人员驾驶,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学驾,禁止公车私用。
(八)下班后、双休日以及节假日非业务用车一律统一停放,钥匙上交,车辆封存。
(九)综合办公室应随时掌握驾驶员思想、身体、家庭等情况,预防驾驶员带不良情绪开车。
第四十七条 职能部门安全管理
(一)综合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安全出行、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车辆的调度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出车手续。
(三)公司依据以上要求,要定期对驾驶员的出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于考评结果极差的驾驶人员要及时辞退。
(四)安全管理部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考核范围,定期掌握车辆违章驾驶等情况,实行奖优罚劣,驾驶员的年度安全奖要与安全行车记录挂钩,并在年度安全考核中予以兑现。
第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员要随时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严禁驾驶员或相关者随意处理,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车辆管理员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过度磨损或其它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并停职学习。造成机械重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费用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按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人身赔偿处理由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对驾驶员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所有费用全部自理,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奖罚
第五十六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扣发本人薪酬500元。
第五十七条 对实现全年安全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年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无责任事故,是指未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无责任。
第五十八条 车辆调度处罚
(一)公司机关各级领导或职工不得私自安排驾驶员出车,未经车辆管理员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否则,对驾驶员按违纪处理。
(二)司机应坚守岗位,不得离岗脱岗,否则,一经发现,单次扣除绩效工资100元。
第五十九条 全年行车费用节余,按比例提奖。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标准
附件二:车辆派修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