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市医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f市医学院水电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节约型高校,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努力提高水电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正常、合理的水电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规范用水用电行为,防止和杜绝水电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加强节约水电宣传,倡导节约水电,加强安全用电、合理用水的宣传,增强教职工及相关社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水电节约意识,养成爱护水电设施的良好习惯。
第四条 加快校园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系统建设,尽快对全校水电计量进行远超数字化监控,全面实行用水、用电分类、分区计量管理,定期公布水电用量数据,逐步实行能耗审计及公示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对学校水电实施宏观管理,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学校水电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水电设施维修、改造计划;负责新增用水用电的审批;负责水电设施、线路的建设与改造;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和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表学校与地方行业单位开展水电业务联系和对外结算工作;监督考核社会服务企业水电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合同委托社会服务企业负责水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水电的正常、安全运行,完成非公共用户水电计量收费,进行水电零星维修。
第七条 中心电房与二次供水泵房等场所必须配备具有专业水电资格的人员管理,定时检查,定期维护,确保安全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条校内所有水电计量表的安装、拆除、锁封、校验等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校内经营性用水用电,装表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停电。确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停电的,应提前报后勤管理处,并通知相关用户。如遇突发事件,可先紧急停水停电进行抢修,但须及时报知后勤管理处,并通知相关用户。
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十条 凡属我校供电的校内外各部门、单位、经营和服务企业、家属区住户、学生公寓、运动场馆等所有建筑均须装表计量;计量数据通过校园网采集、传输至校园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校供电线路上擅自乱搭乱接。确需使用我校电源的施工单位、经营性单位,必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凡需新装大功率电器及设备(如实验设备、空调等)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将新增用电器功率等用电参数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如因设备安装需要,进行新装或改建线路,必须提供书面说明和线路图纸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各部门用电情况,由后勤管理处分类、分项统计后在校园网定期公示,各部门可通过校园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系统,查询本部门用电情况和即时用电数据。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学生用电实现定额供电,超定额的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校内社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用电量的管理,后勤管理处根据对所用电量的统计分析结果,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老校区及银湖路分部家属区用电由社会服务企业承担具体统计和收费工作。后勤管理处根据相关考核条例负责对社会服务企业电费收缴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逐步实行定额管理。校内各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的用电,将由后勤管理处汇同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用电总功率和逐月用电统计数据进行用电量和费用的测算,制订部门用电考核指标,逐步将部门电费列入部门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定额管理。
第十八条 在校施工企业和经营性用电,由后勤管理处按用电性质核定电费标准,另行制订具体管理措施。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我校供水的校内外各部门、单位、经营和服务企业、住户、学生公寓宿舍等所有用户均须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校供水管网上随意乱接管路或供水点,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水,补收水费,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的学生用水实现定额供水,超定额的部分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由我校供水的校外单位、经营服务实体均装表计量,根据用水性质核定标准,按月收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水费者,在营业款中扣除水费,无关公共服务性用水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条 基建、修缮等工程需要临时用水的单位,应提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临时接水点装表计量,按供水性质或按工程管理相关规定计量收费。
第二十四条 在校区内承接建设任务的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保证供水管网的安全。因施工造成供水管破裂、漏水乃至停水等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补救,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及时结清水费、并负责拆除管线、清理现场。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全校性的节能宣传,做好水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和通报公示工作,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工作,采用先进节能设备。
第二十七条 空调、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加热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后必须断电。
第二十八条 合理使用空调设施。除特定用途外,夏季日最高气温30℃以上,冬季日最低气温5℃以下才可开启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门窗。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水电设施的管理,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要及时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