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住房安排租金收取管理办法
学校教师住房安排及租金收取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学校住房的合理配置,按照“有偿住房”的原则,并结合学校住房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特制定《学校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教师校内住房为出发点,着力化解学校住房配置矛盾,积极促进学校“有序、平稳、和谐”地发展。
二、租房原则
1、优先原则。根据学校有限的少量住房实际情况,优先解决未参加房改而需要安排住房的在职教职工。
2、普惠原则。针对教职工经济收入现状,学校对租房教职工的租房面积实行普惠政策。其租房面积计算公式:双职工(或长期住校教师)租房面积=实有房屋面积―20平方米;其余单职工租房面积=实有房屋面积―10平方米。
3、有偿原则。学校推行以收取房租为主要方式的有偿住房配置制度。学校每半年(即6个月)按教职工租房面积,进行核算并一次性收取房租。
4、平等原则。无论是学校管理干部、班主任、老教师及任课教师等,均一视同仁,无条件地按规定标准缴纳房租。
三、租金标准
1、按租房面积每月2.00元/平方米收取。
2、调离本校教师应退还所租房屋。若情况特殊仍需继续租房,则房租金额按实有房屋面积每月10.00元/平方米收取。
3、教师退休时,应向学校退还所租房屋。若情况特殊仍需继续租房,则房租金额按实有房屋面积每月2.00元/平方米收取。
4、任何租房教师,严禁将学校住房转租他人。否则,房租金额按实有房屋面积每月15.00元/平方米收取。
四、租房要求
1、租房教师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增加附属设施等。
2、学校对教师所租房屋的门锁、线路、管道等,一次性安装到位。若有损坏或丢失,概由租房教师负责维修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