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中心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一、车辆调度与派遣
1、车辆派遣要按照“为领导服务,为机关服务,”的指导思想,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2、机关车辆由综合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领导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在保证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用车的须报告综合科酌情派车。
3、机关工作、生活、接待、干部职工住院看病等临时性用车,由综合科分轻重缓急派遣。
4、私人有特殊事由用车,按照黄办文[202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车辆维修与油料管理
1、车辆发生故障需要送修,司机要及时向综合科提出,经同意后送指定厂家修理。
2、故障车在修理期间,通常情况下本车司机应到厂家监工,以便掌握修车进度和更换部件的情况,确需改变修车内容的,司机应及时向综合科报告,修理完毕经过试车检查合格,司机验收后签单结算。
3、油料由综合科统一购置,凭油卡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实行单车管理,里程油耗考核,节约有奖。车辆出市、省执行工作任务加油,凭加油发票,给予报销,市内加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4、严禁司机将其加油本借外单位的车辆加油或转卖,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考勤制度和责任处理
1、司机应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论有无出车任务,均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出车时,要积极参加中心安排的学习或维护保养车辆,做好出车准备,严禁调度车辆时脱岗误事。
2、司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凡是事假、病假应事先向综合科或中心分管领导请假。
3、严禁出私车。司机有特殊情况需用车辆的,应事先向综合科或主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出车。
4、司机如发生交通、机械责任事故,按责任划分(即我方负责承担的经济损失费),事故责任人将承担2%的经济损失费。如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由个人负责,损失重大的,由综合科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进行处理。
四、出车补助
1、因公出差,节假日公务出车,正常工作时间公务出车,按财政局有关文规定执行或实行月定额包干。
2、为保护车辆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按50元/月的设立安全奖,实行每季度考核结算,若本季度未发生违章行为或安全责任事故的则在下季度一次性发放安全奖。若季度内发生违章行为二次以上或安全责任事故一次以上的,则扣除本季度安全奖。
3、出车补助按月结算,经综合科审查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