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办法
小学关于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推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行风建设,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规章和县局相关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以小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校外教学活动。
第三条严禁本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
第四条严禁学校教师以亲属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第五条教师之间不准相互推介,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组织提供家教生源而从中获利,更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在家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有偿家教。
第六条严禁本校教师接受社会各科文化补习教学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得为社会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七条未经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校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第八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等教学资源,不得出租、出借给本校、校外人员或机构,供其举办有偿培训补习活动。
第九条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也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第十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学校查实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议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本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退回全部违规所得;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
(三)对未满见习期从事有偿家教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对已按前(一)、(二)、(三)款处理仍不改正的,除给予此三款处理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己评定为高级职称的降职聘任。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五)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除给予前款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是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入的,建议并报县教育局,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县zz中心小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