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及集团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有关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过程监控、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硬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爬梯、安全网、安全棚等相关设施费用;
3.安全警示(生产、交通)、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设施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其他安全防护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费用。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面具、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检测、探测设备、设施费用
1.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2.其他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易燃易爆物、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专项评审费用。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六)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预案支出。
1.新聘作业人员“三级教育”费用;
2.“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3.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4.应急预案制定、评审及预案演练费用。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八)其他正常工序施工的辅助措施费用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如因未按工程需要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并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按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20%进行处罚,在工程计量款中扣除。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严格安全生产费用审核程序,据实计量;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办报告。
第九条 项目办应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考评与奖惩
(一)、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量考评与奖惩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
(二)、施工单位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对安全先进施工班组、个人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计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使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全年使用计划(按项目清单);根据月度工程计划编制月度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签批;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要求附有采购清单、购置发票、发放记录、监理查验签认记录等;
(三)、施工单位每月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同时附采购清单、购置发票、监理查验签认记录作为附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二条 计量审核与支付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送总监审核。
(二)、项目办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进行审查后,应按月及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施工合同暂定金额中按50%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办不得支付其余额部分。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裕溪船闸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